摘要:这些年,我国基础建设体系变革创新的脚步进一步推进,国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突。但是,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些方面急需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质量监督;改革创新
一、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历史及现状分析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在我国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时过境迁,旧有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办法,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执法手段无明确定位
目前,大多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别机构是企业性质。在实际操作中,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执法手段的相关法律依据,只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中有相关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行政执法。但是由于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执法地位,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务员,无法取得执法地位,在开展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效果大大降低。同时还会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执法行为无法界定法律责任。这些现象的发生都会让执法效率得不到有效保证,监督过程形式化,没有切实落实法律责任。同时,部分质量监督机构是被监督企业的下属机构,并不是独立法人,这不符合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规律。有悖于政府质量监督初衷和对质量监督机构独立公正的属性,更不利于规范质量监督机构运作,和保障工程质量的目的。
2.旧的监督机制难以适应新时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现行质量监督制度的存在责任错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是间接责任主体,而不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其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但是现行制度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特征是实行质量等级核验制度。建筑产品的质量等级证由质量监督机构签发。建设单位可凭核验等级证书办理销售、入住、使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进行费用结算都要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证明。形成谁核定、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用户的矛头直指监督机构。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责任减少了,这种质量责任错位,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有悖于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b.缺乏完善的质量保证机制,未落实质量责任制
目前,质量监督机构重点还是采取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工程监督方式,但是这种监督监督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其一,随着工程建设量的与日俱增,实体监督力度的不足日益显露。在一些地区工程量较大的情况下,质量监督机构不可能对所有工程都进行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以及竣工验收这三方面的实时监督和管理。其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和现场监督这三者缺乏有效的联系和互动交流,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准确的反馈到市场,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掘和处理。
3.质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方法、内容和手段难以满足新时代、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素质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同时质量监督人员也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进一步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深度。甚至有些质监手段基本还停留在一看、二摸、三敲的原始阶段,难以形成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科学、准确、直观、数字化的判断,致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缺乏力度,难以发挥作用。
二、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创新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数量的大幅增长,工程质量发展具有新特征:其一,工程建设量快速增加,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更加繁重;其二,在工程建设中还存在质量问题,质量安全事故常有发生;其三,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较多,需要进一步提高承建力量。在这种新形势下,应补充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管理范畴中依法纳入质量责任主体,强化工程建设单位保证质量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加强地方立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能,为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依法执行质量监督。
2.完善监督机制,以适应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的要求
a.纠正现行质量监督制度的责任错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与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构成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行政的间接责任主体,而不是直接的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监督对象要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就查处谁,追究谁的责任。同时,强调责任主体方的执业人员是承担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通过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控制建设工程质量。
b.完善质量保证机制,落实质量责任制
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是:由直接监督变为间接监督,即由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转变为主要监督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由对工程质量的环环把关转变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查,以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由质量监督机构的直接评定质量等级,转变为施工企业自评、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验收、政府工程备案的竣工验收程序监督。强化对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施工设计图审查,完善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建设监理等制度的建立。严格资质管理和法规教育等。
3.提高质监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要不断加强新规范、新材料、新工艺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质监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质监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外,还要掌握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用法律和法规来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依法监督。同时丰富工作手段,提升技术含量,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万法,增加监测设备,由以定性检查为王转变为以定量检查为王,努力提高质监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改进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的前提下,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的严格要求下,彻底地发挥各方参建主体的核心作用,依靠新型的技术配合使用法律手段,完善出一套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适应新时期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努力升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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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 中外建筑,2010(8)
论文作者:俎俊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1
标签:质量监督论文; 机构论文; 建设工程质量论文; 工程质量监督论文; 主体论文; 质量论文; 工程建设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