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调查与分析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民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调查与分析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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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02)03-0058-06

改革开放的二十年,也是我国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的二十年。二十多年来,私营经济已经从过去的“拾遗补缺”、“有益补充”和“资本主义尾巴”,发展到明确定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从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来看,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不断拓宽,已从小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小型服务性行业向工业、建筑业、养殖业等生产性行业发展,并逐步向激发社会经济活力的商业流通、科技、教育、文化、信息咨询、广告设计、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新的行业拓展,行业结构更加趋向合理。从对工业总产值的贡献上看,私营经济的贡献逐年增长。到1995年,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到33.97%,集体经济达到36.59%,而私营经济则上升到29.44%,基本上达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上看, 现在私营经济每年向国家交纳的工商税已经占到了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8%左右。私营经济的税收在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中比重更高。90 年代中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私营经济税收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左右。从私营经济的发展来看,我国私营经济的平均发展速度仅次于外资经济,远远高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平均发展速度。1989年到1997年私营企业户数年平均增长34.3%,从业人员年平均增长30.1%,注册资金年平均增长67.2%,产值年平均增长58.8%,消费品零售额年平均增长64.9%[1]。

伴随着私营经济的逐步壮大,围绕私营经济的激烈争论也在不断深化,如何认识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就是一个难以避开的焦点。私营经济中是否存在剥削,如果承认剥削的存在,剥削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是什么,剥削与社会主义本质是一种什么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有什么特点等,这都是当前社会各阶层人们非常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许多人感到困惑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理顺分配领域的若干复杂关系,难以形成指导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正确方针政策。

一、剥削涵义的界定分析

什么是剥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剥削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属于狭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广泛的存在着法律上并没有所有权,而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权,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现象和行为,如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以次充好、侵吞国有资产,等等,这是一种广义的剥削。探讨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仅限于狭义剥削的范畴。

从剥削的定义来分析,剥削的产生首先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联系的。当物质资料的生产处于极端低下的状态时,人们的全部劳动时间用于生产维持劳动者生存最必需的产品,人们的全部劳动表现为必要劳动。由于没有剩余劳动,没有剩余产品,也就没有对剩余产品无偿占有的可能。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少量剩余产品,才为剥削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因此,生产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又发展得很不够,是剥削产生的前提条件。其次,私有制的形成,或者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存在,使得对生产剩余产品所必须的一切生产资源,包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乃至劳动者人身的占有成为现实。私有制决定了剥削制度的产生和剥削行为的普遍化,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决定了剥削作为一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的存在。换句话说,只要存在私有制,或者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剥削就必然产生和存在。

二、现阶段私营经济中是否存在剥削的理论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就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私营企业主或私营企业主集团所有,他们享有对企业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雇佣工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和产品,他们对生产资料只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对于雇佣劳动的本质,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商品买卖关系时明确指出:“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它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现在,所有权对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的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2]可见, 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买卖关系是在平等交换外衣掩盖下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中也存在着雇佣劳动的关系,虽然这种雇佣关系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在某些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其实质依然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从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中可以更加直观地反映出来:1988年对保定地区2609个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人均收入为雇工的14.3倍,其中雇工21—50人的为25倍,雇工51—100人的为55倍,101—500人的为258倍,而雇工900人的私营企业主收入可高达雇工收入的700倍以上。天津市同期调查结果表明, 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是:雇工8—20人的为9.8倍,21—40人的为27.3倍,41—60人的为57.7倍,60人以上的为65.9倍。1997—1999年的调查结果为: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平均收入差距一直徘徊在19.7倍左右。数据表明,在私营企业中,雇佣工人所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被私营企业主无偿占有,这就是剥削,是一个既不能否定,也不能掩盖的事实。因此,私营经济中存在着剥削是毫无疑问,不容争辩的。

至于那种否认剥削存在的观点,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澄清,并坚决加以反对。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之一是“要素价值论”。有的学者提出:“‘私有制必然产生剥削’的观点是建立在‘价值及剩余价值源泉一元论’基础之上的,它是不科学的。”[3 ]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定义和一系列严密的假定前提基础上的理论体系,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或忽视了其中应有的假设前提,如“价值”与“交换价值或价格”内含的不一致性假定,商品的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不具备可比性,因而不能成为交换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的假定,等等,那么价值的源泉便不应只有劳动一种生产要素,还应该包括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在内。所以说,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并非一定存在“剥削”成分。分析这种观点,其根本错误在于究竟是什么创造了价值的问题上,混淆了劳动和非劳动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从而难以摆脱西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的窠臼。马克思主义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只有工人的活劳动才会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同时创造出包含自身价值在内的新价值,除了工人的劳动之外,任何生产要素都不会创造新价值,工人的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这一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否定了劳动价值论,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否认剥削存在的观点甚至在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也是早就予以否定的。西方具有权威性的《新帕尔格雷夫大辞典》中写道: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概念把物(资本)和人的力量(劳动)置于平等的地位,都称之为生产要素。——从而得以否认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存在任何阶级差别的事实。——最后,由于资本和劳动都是物,就不能说他们受到剥削。只有在某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其边际产值不相等的情况下,这一要素的所有者才可称之为被剥削。在这一意义上,剥削的定义是‘要素报酬’的实际价值和理论价值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按上述剥削定义,原则上可同样适用于利润和工资两方面。这样,资本主义就成了资本家也可能像工人被资本家剥削那样被工人所剥削。至此剥削的概念就被降到完全没有意义的地步。可见,这种以生产要素也是价值源泉为依据否认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的观点只不过是在重复连一些西方经济学家都不赞成的理论而已。

从生产要素出发否认剥削存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在市场出售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就获得了生产要素价格——工资、利息、地租等,形成了自己的收入。所以,只要生产要素具有价格,也就形成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取决于资源由市场配置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而作为分配方式,它们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形式规定;它们的性质,取决于它们所在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资本主义分配性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则具有社会主义分配性质。”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之间也并不存在经济利益的对抗性,并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4]。分析这种观点,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只是流于一种表面的、不同商品所有者让渡各自商品的分析,而没有深入认识到隐藏在商品交换背后本质性的东西。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对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这种观点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明确指出按资本、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进行的分配体现的就是一种剥削关系。“地租、利息和产业利润不过是商品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中所含无偿劳动各个部分的不同名称罢了,它们都是同样从这个源泉并且只是从这一个源泉产生的。它们不是由土地和资本本身产生出来的,但是土地和资本所有者可能从企业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分得一份。”[5]其次,这种观点表面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性质决定分配方式性质的原理,实质上并没有以此来实事求是地分析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在马克思主义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实行按劳分配,完全消灭了剥削。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私营企业中,各种生产资料都属于私营企业主所有,这一事实也就决定了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性质必然具有剥削的性质。因此,决不能否认按生产要素分配获得的收入是剥削收入。

否认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的另一理论观点是,剥削“判别的标准应是获得收入的合法性,而不是收入的主体和主体是否拥有资产、雇佣工人”[6]。只要私营企业主守法经营, 就不能将私营企业主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收入看成是剥削得来的。只有当私营企业主发给工人的工资低于法定的本行业或当地的平均水平,任意克扣工人的工资,随意削减工人的伙食标准,或者违犯国家法令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把应属于工人的收入据为己有的行为才是剥削。在这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成为判断剥削存在的唯一标准,雇佣劳动关系和资本只是形成剥削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分析这一理论,其明显的错误首先在于把不同层次的范畴混为一谈,行为是否合法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剥削存在与否属于经济领域。以政治上层建筑的标准来理解剥削,而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剥削存在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其次,这种观点所承认的剥削与马克思主义的剥削观也不是完全相同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剥削是指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工人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增殖额,资本家通过压低工资或克扣工资等形式占有的剩余价值是超越正常范围的剥削。因此,这种认为只有压低或克扣工人工资才是剥削的观点只是一种内涵不准确的剥削观。

三、现阶段私营经济中剥削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

私营经济中剥削的存在,与“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本质明显是水火难容的关系。但我们不能就此就对剥削横加指责和反对,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应当对剥削进行历史的科学的分析。马克思曾经说过:“什么东西你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7 ]奴隶制度是第一个有剥削的社会制度,但它和没有剥削的原始社会相比,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相比是祸害,但和中世纪制度、和小生产以及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的官僚主义相比,资本主义则是幸福。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键在于这一切都是以客观的生产力标准作为理论依据。恩格斯在论及奴隶制时指出:只有奴隶制的出现,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才有古代世界的繁荣和希腊文化的发展。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和罗马帝国,就没有现代的欧洲。“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8]

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现象也是由现阶段相对低下且发展不平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而且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剥削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此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刘少奇曾经提出,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历史条件下,剥削是难以避免的,发展雇佣劳动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如果条件不成熟就过早地消灭剥削,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把“他”再请回来。毛泽东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也曾提到,由于中国经济处于落后状态,因此在革命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为这一理论分析提供了有力佐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经历了一个对个体、私营经济彻底否定的纯公有制经济时期。特别是1958年“大跃进”及以后一段时期,对公有经济盲目崇拜,对私有经济简单否定,大搞所谓政治上的“兴无灭资”和经济上的“兴公灭私”,运用各种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不仅消灭了与社会主义经济“水火不相容”的资本主义经济,“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个体经济,甚至将农民的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等也作为“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个体私营经济所从业的传统商品和传统服务项目统统被砍掉,市场商品品种短缺,数量稀少,供应极其紧张,国民经济几乎崩溃。198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不足0.5%,个体经济所剩无几,私营经济则完全绝迹。世界银行《1982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有关数字显示,1980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低于1955年的水平。历史事实说明,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私有制也还没有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和障碍的前提下,消灭个体、私营经济,从而消灭剥削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利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生产力发展。因此,评价剥削,决不能孤立地、抽象地进行,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观,联系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进行科学的分析。那种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仅从抽象的概念出发,主张立即消灭一切剥削的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我国私营经济中存在的剥削,在一定时期内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对1987年北京市雇工收入状况的调查,1987年上半年北京城镇地区雇工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月平均货币收入为88.1元,把私营企业主向雇工提供膳食的因素考虑在内,雇工月实际收入应比货币收入高23.9元,即每人平均工资为112元。雇工年实际收入为1344元, 是当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收入1618元的83.065%,即比国有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低16.935%,是城镇集体企业工资1221元的110.07%,比集体企业职工收入高10.07%。《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调查数据为: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523.33元,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495.19元,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为781.92元,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694.50元,私营企业雇工月平均收入689.10元。相比之下,私营企业雇工收入仅低于“三资”企业而高于全民和城镇集体企业。2000年《中国私营经济年鉴》最新调查数据也显示,私营企业中雇工月平均工资为666.67元,中位数为583.33元,与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基本持平而高于集体所有制职工。恩格斯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说来,也会占支配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也是从统治阶级自身中发出来(圣西门、傅立叶、欧文),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有一半已经腐朽了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愈来愈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只是在这个时候,人们才开始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正义。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正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条件,但现在还不是剥削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我们还无法“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的正义”。

承认私营经济中剥削存在的合理性,并不能不加区分的认可任何形式的剥削,必须对私营经济中的剥削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私营经济和私营经济中的剥削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而私营经济中剥削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必然的;但不能由此推出,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就一定是或一定要鼓励私营经济中剥削的发展。恰恰相反,我们在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私营经济中的剥削却要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首先必须分清合法剥削和非法剥削的界限。合法剥削是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的剥削。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国家允许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要私营企业遵守法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其所获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资本收入、经营收入等都是合法收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非法剥削是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利用超经济手段或政治特权,对雇佣工人进行剥削。近几年报刊杂志上反映私营企业主残酷剥削、压榨、凌辱雇工(特别是女工和童工)的报道越来越多,甚至有对雇工打击报复、迫害致死和实行强迫奴役劳动的报道。如:《今日包身工——31个中原打工妹在石狮的遭遇》,《火魔再噬打工妹——深圳悲剧何以在福建重演》,《惨无人道国法不容——雇主贾继琴凌虐打工妹致死事件》,《在人间制造地狱——武汉乌龙泉镇麻丝厂承包人长期虐待折磨打工人员的恶性案件》,等等,这是社会主义所决不容许存在的现象,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这些都属于非法剥削,应坚决加以取缔。私营经济中的剥削是不能避免的,但我们不能无原则地给雇工剥削唱赞歌。

其次,对剥削方式要加以引导,限制剥削的程度,使之局限在一个雇工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私营经济的剥削方式主要有两种,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剥削方式主要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方式主要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我国的私营经济从历史时期角度而言处于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但从其自身发展的规模和特点而言,我国的私营经济还处于原始积累向正常积累过渡的阶段,户均资本和雇工还是非常少的。在这种状况下,绝对延长劳动时间和相对延长劳动时间(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剥削方式同时并存,而又以绝对延长劳动时间的剥削方式为主。调查资料显示,到1999年底,私营企业实有资本中位数为150万元, 雇工中位数为55人。“雇工平均每天劳动8.3小时,每周平均工作6.15天,休息0.85天”,“15.0%的雇工需要经常加班,而2.5%的雇工每天都要加班,一般加班在2小时以内的占48.3%,2—4小时的占44.9%,4—6小时的占4.5%,连续加班6小时以上的占2.2%”。有些行业的私营企业中,“工人加班最长连续三十小时,而连续加班有多达90天以上的”。[9]这种现象与《劳动法》工人每周5天工作日的规定明显存在很大距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人的利益。为此,国家应采取可行的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在确保工人各项权利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使其剥削方式尽快从增加剩余劳动时间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上来,把剥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中剥削的特点

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中剥削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但决不能把社会主义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等同于资本主义剥削。从剥削的内容和判断剥削的标准上来讲,二者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私营经济在各自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二者在剥削上也有着部分质的不同,社会主义私营经济中的剥削有着自己的特点:

1.资本主义企业里,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不仅是经济上剥削、被剥削的关系,而且在政治上是压迫、被压迫的关系。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残酷的、无节制的,工人没有任何权利,只能接受资本家的管理、监督,完全处于受奴役的地位。在我国的私营企业里则不同,私营企业主和工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双方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雇用工人不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企业内部的监督,而且可以通过国家政权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使私营企业主不能为所欲为。国家的政策法规最终要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这就使私营经济中的剥削程度、剥削手段、剥削方式不能不受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在对工人劳动成果的占有上,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是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产品,甚至是一部分必要劳动的产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主占有剩余价值是有条件的,他必须向社会主义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负。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把私营企业主占有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归还给依然是国家主人的雇佣工人。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极少数人之外,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寄生虫”,不劳而获者。从我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是在党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号召下,辛勤劳动,勤俭节约,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最终建立起自己的企业。他们所借以剥削的资本,是合法所得,是劳动积累。而且,资本投入生产过程后,私营企业主也并不是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如前面所分析到的,企业的管理、经营等一系列活动也是一种劳动,并且是一种高智力的劳动,其所得也是劳动的收入。因此,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工人只是在劳动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用所谓“不劳而获”来形容他们的“剥削”是不恰当的。总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来认识现阶段私营经济中的剥削问题,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总之,我们的结论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既然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私营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那么雇佣劳动制就不可避免,剥削的存在就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放任剥削的发展,而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适度的限制和积极的引导。这既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社会生产力正常发展的要求。盲目地否定剥削的历史正当性是不对的,但无原则地为剥削辩护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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