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应该伤害别人的父母吗?他们应该“代表他们的孩子”吗?_幼儿园论文

孩子应该伤害别人的父母吗?他们应该“代表他们的孩子”吗?_幼儿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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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学,今年6岁。某天下午, 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放学。小明跑进厕所,见小军(5岁, 中班的同学)正在小便池上站着小便,便一把将其推开,不料小军站立不稳,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带班老师赶忙把小军扶起,并批评了小明。小军当时感到左腿部很痛,不一会便鼓起一个大包。幼儿园老师立刻一边通知小军的父母,一边及时将小军护送到儿童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千元,小军的父母因照顾小军而误工,减少收入3000多元。小军出院后,小军父亲以小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小军的医疗费和小军父母的误工收入。法院支持了小军父亲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明的父母承担小军的全部费用。小明父母怎么也想不通:小军是被小明伤害的,事故发生在幼儿园里,怎么该全部由家长赔偿呢?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要回答为什么是正确的,首先必须弄明白以下3个法律上的规定:

1.不满10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

做家长的都知道,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对自己作出的行为不负责任。他们造成的损害不由他们本人承担责任,而是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代其受过”。

那么,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呢?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因此,儿童的父母应当为孩子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无论当父母的有没有过错,只要自己的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就要为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上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又可促使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预防和减少孩子侵权损害他人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小明年仅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他虽然将小军推倒,造成股骨骨折,给小军带来伤害,但对此依法不负任何责任;而小明的父母是小明的监护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代子受过”,对小军的损害承担责任。

家长可能要问:小明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小军受伤的,幼儿园该不该负责任呢?

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履行监护职责,但这不等于说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一概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或幼儿园有过错的,可责令适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幼儿园对造成儿童伤害有过错的,才适当承担一定责任,这是因为学校、幼儿园对在学校、幼儿园学习和生活的儿童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如果在教育管理上不负责任,疏予管理,造成儿童伤害,就应承担责任,这在法律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如果管理到位,工作无差错,就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尽管对小军的伤害是小明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对小明推小军的行为无法预料。事故发生后,又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小军送往医院救护,很难判定幼儿园在这一事故中有过错,因此幼儿园对此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明父母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可见,爸爸妈妈要忠实地履行好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应经常教育孩子注意安全,防止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伤害事故确系自己孩子所为,应当勇于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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