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战略下,高校具有集聚人才优势、文化优势、学术优势等优势的实践性的重要地位,落实依法治理理念,就高校而言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无论作为高校教育管理过程中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高校、教师、学生)之一的学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一、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现状、归类及其成因分析。
第一,学校在做出涉及学生处分、学籍管理、毕业学位证书颁发等行为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学校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做出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书颁布等处分性管理行为,在作出处分性行为时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的案例已不少见,如何既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又能遏制学生违纪行为,避免此类法律纠纷的发生?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来源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授权。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毕业生证书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性决定时应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到有法可依、程序正当、公开公正、证据充分、处分合理,既充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又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威严。
第二,学生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何界定责任承担。对于学生因公共设施损坏不慎摔伤情况以及体育课上不慎被同学撞伤的责任认定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有明确规定。对于学校公共设施、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第三人加害使学生人身损害的情形中,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教育管理义务,履行相应责任,则可以免责,由施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第三人不确定时,由学校在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为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补充责任。
第三,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划分。“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骑自行车返校途中发生被汽车撞倒发生的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第四,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有权没收学生财物问题。《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显然,学校无权没收学生个人财物。然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对于“没收”的规定实际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学校对于没收的财物只有代为保管权没有处分权。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不局限于以上几类,还有很多教育管理中的其他法律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生事物增多,互联网业蓬勃发展,学生个体意识普遍增强,思想呈现多元化,学生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和形成。此种形态下,一方面因学生认知多样化和多变化,学生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使学生诉求呈复杂化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规范性制度逐步深入和细化,对于程序性要求越来越高,救济性权利日趋完善,均易导致很多衍生法律问题和已有法律问题的复杂化。
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种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及其对法律问题研究的意义。
从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关系分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分为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而形成的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基于教育管理关系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涉及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作为平等主体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责任。
涉及管理和处分行为时,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所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职权行使诸如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开除学籍等处分权行为,具有程序性、强制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作为学生的行政相对人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高校对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责任认定范围及其情况分析。
基于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归责原则也不同。此处高校对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责任认定主要针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情形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见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认定的情形: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认定情形:第三人侵权时,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补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的情形:在学生上学、放学以及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现状提出初步建议。
第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应立法先行,充分进行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立法研究和探索,发挥立法的直接推动作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增强规章制度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让依法治校理念落地生根。高校依法治校理念已经显著增强,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各个方面,以学生为本,充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深入践行依法治校理念。坚持程序正义,依法依规办事、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第三,“无救济即无权利”与“无救济即无处罚”。从保护行政相对人角度而言,“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与救济是紧密相连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关注权利实现的同时保障权利受侵犯时的救济权。从限制行政主体角度而言,“无救济即无处罚”,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具有一定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权,如处罚违法或不当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完善的救济措施,违法或不当行为无法得到纠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既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又要完善学生在受到处分时的救济权,大部分高校已通过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探讨制定学生听证制度等措施完善学生救济制度,在学校内部充分完善救济途径,最大程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李云芝,《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2]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张文剑、刘琪,中国高等教育2016年第15期。
[3]高校学生管理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侯建峰,《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21期。
论文作者:杨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9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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