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时期公共矿业管理探讨_国民政府论文

抗日战争时期公共矿业管理探讨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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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公营矿场由于各自的创办条件不同,受战争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不一样,经营者的阅历、能力各异,所以在经营管理上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情形。本文拟对公营矿业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对工矿的管理作一探讨,并对一些偏见予以纠正。

一、股东董事会制度下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作用

公营矿业有的为独营,有的为合资。独营的矿业分别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合资的矿业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办,其中部分也吸收了商人资金。合资公营企业大都采用股东董事会制度。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执行机关。董事会由董事选出常务董事若干人,再由常务董事推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董事会下设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具体事务。

职能部门的设置,各企业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在中央和地方力量相当的企业里,大都把生产部门与其他部门平行设置,即矿长(或总工程师)专管生产,运输、行政等则分设部门掌管。这就很容易造成“政出多门”,使生产和其他部门之间出现扯皮或脱节的现象。对此,公营企业的经营者虽有清楚的认识,但却无法予以消除,原因主要是:

(一)各派势力的矛盾无法调和。合资公营企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例如1939年,云南省政府、资源委员会、中国银行共同协商,将云南省政府及商人经营的锡务公司和炼锡公司与资源委员会经营的云南锡矿工程处合并,增加资本,组织为云南锡业公司,于次年9月1日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初,中央势力鉴于人地生疏,脚跟未稳,曾将收购大锡、转运锡款、结付锡价等手续,委托富滇银行代办。但自从国民政府“出口矿产品运销处”在个旧设立办事处后,很快把这些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在法币不断贬值的情况下,运销处付给资本家的锡价不敷成本,使其不断亏损。不仅如此,资源委员会还与矿商争夺地下资源,利用矿商采矿不照《矿业法》领区设权的缺陷,下令在采矿密集的老厂区划去矿商历来占有的一部分矿地,向经济部取得领区设权执照,与原锡矿工程处开凿竖坑的地点联成一片。云南省政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暗中指使矿商不卖锡给运销处进行对抗。〔1〕最后, 资源委员会不得不同意云南锡业公司为矿商提供一定的“收砂贷款”,以减少矿商的损失,并暂时中止对老矿区的侵占。

(二)企业、公司受政治干预,或者有关规定不明确,为股东争夺权力提供可乘之机。一般情况下,合资企业的权力主要应根据各股东投入的资金、设备及其所负责任来确定。但实际上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随意改变股东间力量的对比。据载,广西合山煤矿在与中央政府合办之前,仅1935至1936两年的集资就达290万元, 如果加上过去的投资,就近400万元。1938年, 中央政府借“加强西南后方军需生产”之机,与广西省政府共同对合山煤矿进行改组,成立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议定“资本总额为国币四百四十万元,各占半数”〔2〕。 通过这一改组,广西政府和矿商失去了在企业中的优势地位。管理权问题因力量的改变而显得很复杂。因此,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后来在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及人员安排上,不得不注意协调各股东,特别是实力相当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当时,根据李宗仁和宋子文的协议,推举曾其新为煤矿董事长,邝兆安为总工程师,郭象豫为协理兼副总工程师,他们分别代表新桂系集团和四大家族的利益,其下面的秘书、总务、工务、营运、会计、出纳、材料等课,以及合山、河里等矿场,柳州办事处等机构,也分别由各自的人员担任。〔3 〕另外由于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没有明确规定,故一些集团趁机大谋私利。

(三)矿长或经理无能,企业管理权统一不了。这方面的情况,以四川三才生煤矿最为典型。该矿原为独资,后因不堪忍受天府等煤矿的排挤、打击,被迫于1940年7月与孔祥熙的中国兴业公司合作, 成立三才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总经理之下设正副矿长和帮办,其下再设采矿、选炼、机电、土木、运输、会计、材料、事务八股,以及诊疗所、警卫队等机构。与上述公营企业相比,其管理权可谓较为划一了。但是矿长黄声叔是一位不管事先生,“喜好打麻将,绰号‘黄八圈’,因而一时矿上麻将、牌九之风盛行,由财会股代办牌帐收交,有时竟将矿工的开支挪去垫付牌帐,结果工资发不出,只好再造预算请领。”副矿长王子佩系东北人,介绍不少同乡入矿,形成“东北派”。王主管工程建设,与主管采购的帮办李松岑有利害冲突。面对这种情形,各职能部门无所适从,只得浑浑度日,使企业每况愈下。〔4〕

相对而言,由国民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合办,但其中一派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里,其职能部门的设置则比较合理,即大都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在总经理领导下,具有既负责生产又掌管行政之职权。为什么说在这些企业里,职能部门的设置比较合理,管理效率比较高呢?

我们知道,矿场一般都远离城市,在那里,只有矿长对生产、运输、供销等情况有直接、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按照上述组织系统,赋予矿长指挥全权,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决策,也有利于较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相互间的摩擦、牵制,构成良好的生产整体,使管理指挥灵活裕如,“似身使臂,似臂使指”。另外,矿长掌握实权,各部门就能在统一的计划之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创造优异成绩,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还有,矿长掌握实权,往往有利于争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实质性支持,因为在这些企业里,矿长既然是一定势力的代表,他就一定会为该势力服务,反过来,该势力也就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这种条件不仅仅是物质的,还包括政治的、人事的,等等。

以上是关于合资公营企业的管理问题。至于独资的公营企业,因无所谓股权,故管理一般都比较统一,效果大都比较好。

过去,不少论者认为,国民政府在经营近代企业的过程中,完全违背了资本主义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随意安插亲信,排除异己,对商民极尽压榨盘剥之能事,使中国社会一片萧条,残破不堪,等等。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片面。其实,在抗战时期,不论是国民政府或是地方政府,对自己独办或主办的企业很注重管理,特别是资源委员会办的企业,更是如此。1942年,国民政府组织了由资源委员会及大后方各厂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管理协会”,下设行政管理、工程与材料、运输与销售、财务会计四组,经常探讨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法,并且出版刊物,译载一些美国著名公司的企业管理经验介绍和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管理的论文,供各厂矿负责人参考。在实践中,要求领导班子必须精通业务,规定矿长必须由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一般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也必须是熟悉本行业务的人。同时,在一些企业里还建立了比较严格和完备的管理制度。首先是人事招聘、晋升和奖惩制度, 每年按规定对所属企业和员工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评定。 从1941年起,又创立并推行成本、会计制度,力求迅速而准确地反映资金和生产活动状况,以便负责人掌握,从而及时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此外还制定了详尽的仓储保管物资登记、监督等各项制度。这些严密的规章制度不仅对企业生产的正常开展起了良好的保证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投机和重大事故。由于战时条件的限制,加之经验不足,国民政府所属矿业的管理与先进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但与同时期其它企业相比,还是比较好的。

抗战时期,中国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民族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国民政府退居西南一隅,在资源、财务及人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抗战的需要,不能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所经营的企业能够正常发展。特别是由于矿业直接关系到军需物资和外汇的获取,更要竭尽全力。如果我们承认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起过一定积极作用,就不能否认他们在经营矿业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正确的思想意识及举措,因为这两者是有密切联系的。

不可否认,由于国民政府的腐败和官僚制度的影响,公营企业中的确也存在着任人唯亲、以权谋私、贪污中饱等现象。甚至在资源委员会经营的企业中,这些现象也不能完全避免。问题在于,我们过去的研究对这些现象过于渲染、强调,而对其经营管理中的可取之处却注重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误。

二、工矿管理方法的多样性及其原因

抗战时期,公营企业对工矿的管理方法殊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为租客制。即公司将矿场向外出租,承租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后,由其自雇工人,自备工具材料从事采矿。所得之矿即按一定比例交与公司,作为租金。由于开采有难易,矿层有厚薄,故各处收租金比例不大相同,有对半开,四六开,三七开,甚至二八开等等。租客制的特点主要有二:(一)全部生产均操在租客手中;(二)所产之矿,租客分得大部分,并由其自行出售。

二为包工制。即公司把生产任务承包给包工处,包工处招雇矿工进行开采。包工处不属于公司的机构,它只通过合同与公司发生联系。包工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一)由公司指定工程范围或工作对象,规定质量、数量和进度,从而决定包价若干,由包工处支领;(二)工人工资,伙食由包工处负责;(三)所需工料由公司供给;(四)所产之矿全部归公司所有。当然,有些矿场略有区别,如规定除木柱、机械设备等大型材料由矿场负责供应外,其余一切生产开支均由包工处负责。还有的规定所产之矿大部分归公司,少部分归包工处自由处理等。但不管怎样,由包工处根据公司指定的任务来组织生产,这种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包工通常分为几等,包工处为大包,下面还有“二包”、“三包”,甚至“四包”、“五包”。包工头很少参加劳动,但是,他们却从工人所得砂价中提成,其比例从3%~5%不等。

三为班组承包制。这种制度与一般的包工制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工人可以自由组合。它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可由窿工若干人组成一班,设班长统率之。班长由公司选派或由矿工推举,以富有工作经验及品行可靠者担任。班长及班中伙伕、水伕等皆由公司发给工津,不须工人负担。班长负责训练新工人,依照工程师之吩咐分配工作。工人成绩之登记、进退、伤病及免工役之请领等,均由班长报请办理。工资亦由班长具领转发。但各工人工作之成绩及应得之待遇,由公司布告周知,以杜流弊。总之,班长受公司直接指挥,工人听从班长之分派支配。为了使这种制度具有更大的活力,不少矿场还辅之以奖工办法,即分工作成绩为若干级,级数越高者计价标准越大,所得之奖越多。该班之成绩能超过规定标准者,班长亦可获奖金。

四为里外工结合制。即将矿工分为里工和外工两大部分。熟练掌握技术和能够使用机械之工人,称为里工,由矿方直接雇用、管理;其余的工人称为外工,由包工处雇用、管理。为了节省费用,每个公司里工的数量都严格控制,其比例大约只占全部矿工的20%左右。他们的人数尽管很少,但作用却很大,各级生产组织,大都以他们为基础建立起来。具体而言,井内生产建立领区(即工作区)、领班、领号(即生产班组)三级组织,地面生产亦按工种设置领班等组织,各级生产组织均分设总监工、监工,由具有生产经验者担任,具体负责推动各项生产。不论是井内或地面,几乎所有的生产技术都由他们掌握。〔5 〕外工约占全部矿工的80%左右,他们被分配在里工建立的各级生产组织中,从事繁重的简单劳动。

五为雇佣制。即公司定期招募一批工人,每日由生产部门指定出工人数及工作地点,再由班派定工人。奉派各工人,即依时携具记有号码之工牌,到查工室领取油灯及应用工具,待工毕仍交还所领物品,而取回工牌。查工每日填具报工单二纸,一悬挂当众地点,一送核工员登记,每周由统工员分别工牌号码,汇编工饷单,送会计转交出纳,凭工牌按名发给每日工资。〔6〕

六为按时计工制。即公司为了更多地使用廉价劳动力,除技术工外,一律不定合同,不办接收手续。凡愿来开矿的人,只要找一个在矿区附近做生意的商号打一铺保条子,或乞在厂多年的老工人保荐,就可以登记入册,拨给领班下井挖矿。以班时记之,月底按工时发工资。

上述制度中,租客制是封建时代的产物,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管理方法相距甚远。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只不过是一个空架子,矿工被置于租客的严格控制之下,对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矿工劳动所得,大都落入租客手中,公司“利权外溢”现象十分严重。包工制(包括班组承包制)比租客制要先进,虽然这种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封建性,矿工受到工头的直接剥削,但是由于公司对生产、销售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矿工在大体上是受公司指挥的。其中,班组承包制下的矿工,因有自由组合之权,且大都只有“班长”一个层次的工头,加上公司对班长有“杜流弊”的具体措施,与公司的联系更为密切。里外工结合制比包工制更先进些。因为里工是由公司直接雇用的,通过这一中介,包工头对外工的控制权受到了限制,而公司的管理能力却加强了。雇佣制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管理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公司、矿场,矿工的人身是比较自由的,在受雇之前,他们基本上可以根据各矿场的条件来选择自己的工作。在受雇过程中,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的严格规定,但对资本家并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关系,即他们按时为公司采矿,公司按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付给他们工资。由于矿场范围广,作业分散,流动性强,所以管理起来难度较大。按时计工制在管理上最为松懈,不过它减少了中间剥削环节,对生产也起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抗战时期,公营企业对工矿的管理方法,可谓先进与落后,新潮与传统,东方特色与西方特色交织在一起。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由于抗战时期,中国社会处于大变动之中,生产格局被迫改变。不同地区的矿场由于受不同的历史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管理方法上形成了不同的习俗。当它们迁到西南西北后,有的与当地的管理方法融合在一起,有的则处于对立斗争状态,还有的既不融合,也不对立,而是按照自己的风格和特点继续独立发展。公营企业尽管具有高度的垄断权,但是,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凭行政手段简单地予以消除。

矿工管理方法的多样性,也与管理力量的配备密切相关。当时,各公营企业中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比重相差是很大的。据统计,1945年前,建川煤矿公司、威远煤矿公司、贵州煤矿公司、明良煤矿局、甘肃油矿局、四川油矿探勘处等十余家企业, 有的管理人员与工人数的比例为1∶10左右,而另一些则为1∶6左右,还有一些为1∶4左右。〔7 〕这种差别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企业领导者的经营意识及经营方针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在企业中的势力不同。一般情况下,凡是政府势力大的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人数额的比例就大,反之则小。

公营企业的各种矿工管理制度之所以同时并存,还取决于矿工的来源及其特点。有些企业主要招收某一地区的矿工,而另一些企业的矿工来源则比较繁杂,既有从沦陷区逃出来的难民,也有当地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还有矿场附近只在闲时才兼采矿的群众。他们的经历、生活要求和工作时间各异。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制、按时计工制就比较符合他们的需要。此外还有一些矿场原有一批固定的熟练的技术工人,抗战爆发后,客观形势需要这些企业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量进一步提高,矿工人数随之迅速增多。这时,既利于稳定,又便于管理的里外工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如此等等。

生产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矿工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技术,进而又决定了企业对工矿的管理方法。矿业生产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不论是探测、开采,还是选洗、冶炼、销售等,都要花费大量的劳动,当时,各公营企业由于条件不同,所采用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是有区别的,有的全部采用机器生产,有的只是部分采用,还有的只是在某个生产环节上使用。众所周知,凡是采用机器设备较多,技术较先进的矿场,其对工矿的管理就比较先进,反之则比较落后。由于各公营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有所不同,所以也就很难使管理方法统一。

三、对抗战时期公营矿业管理水平的评价

抗战时期,公营企业的组织系统及其作用不尽相同,管理方法也殊不统一,那么对这一时期其管理水平该如何进行总的估价呢?也就是说,哪些制度、方法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呢?这个问题需要做一些定量分析。前面讲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民政府为了维持抗战和维护自己的利益,比较重视发展矿业,加上有一批矿业人才,所以在那些独办,或虽为合办,但其中一派势力比较强大,不存在尖锐矛盾和斗争的企业里,管理效果大都比较好。据此,我们分析的主要思路之一,就是看这一时期这类企业在全部公营企业中到底占多大的比重。

1942年,国民政府对其经营矿业的原则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引述如下:

“经济部省营公司监理委员会顷发表各省矿业监理情形如次:经济部促进各省矿业、均系由资源委员会与各省政府协商合作。其重要国防矿业如石油等,由资源委员会直接经营,其与外销有关之钨、锑、锡、汞亦由该会直接管理。其他各矿,省政府有独立经营者,有与商人合营者,均须先行依法划区设权,并按公司组织办理。资源委员会及采金局亦得加入资本,以收合作之效。各省现有大规模矿业……均由资源委员会加入资本与当地省政府合作经营……”〔8〕

这段史实告诉我们,这一时期,重要国防矿业,由资源委员会直接经营,与外销有关之钨、锑、锡、汞各矿,由资源委员会直接管理。其余各矿、各省可用多种形式经营,但资源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部门亦得加入资本。总之,他们对矿业的经营、管理有颇大的权力。据统计,抗战期间资源委员会共经办了37个与矿业有关的企业,其中,独资的占18个,与地方政府合资,但由其主办的占16个,合资不主办的占2个, 合资主办者不明确的占1个〔9〕,说明资源委员会的势力是很强大的。

除此之外,国民政府的军事、交通、银行等部门也自办或与各地合办了10余家与矿业有关的企业,它们是洛阳龙门煤矿局、陇海铁路英豪煤矿、迁江合山煤矿公司、渠江矿冶公司、淮南矿路公司、华银煤矿公司、成都燃料公司灌县煤矿、湘江煤矿公司、四川三才生煤矿、贵州矿产探测团、陕西陇县煤矿等。〔10〕相对而言,国民政府在上述企业中的投资大都比较少,除个别企业达到总投资额的一半外, 其余大都在1/3以下,甚至仅占1/10、1/30,例如华银煤矿公司资本共150万元,金城银行投资为15万元;渠江矿冶公司资本也为150万元, 金城银行投资仅为5万元。〔11〕因投资少,其势力自然就较为逊色, 对企业管理权的控制也就远不如资源委员会。

这一时期,各省还独资举办了一些矿业,如云南的鲁甸矿务局、平彝锡锑公司;湖南的有醴陵煤矿局、常宁水口山铅锌局、金矿工程处、桃源金矿局、湘潭云湖煤矿工程处〔12〕,广西的有昭平金矿、灌阳钨矿、钟山望高、贺县水岩坝锡矿〔13〕,等等。它们主要受地方政府的控制。

抗战时期,由国民政府或地方政府独资兴办的企业,在全部公营企业中占大多数。其余的合资公营企业,由资源委员会主办和由地方政府主办的数量相当,不过,前者的实力要比后者强得多。据此,可以肯定这一时期公营企业的管理普遍是有自主权的,也就是说,管理的机制及其效果普遍是比较好的。道理很清楚,企业有自主权,职能部门的设置,人员的安排,管理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等就不容易出现矛盾,一旦出现矛盾,也容易解决。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实行经济统制政策,对矿业的生产、销售做了严格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营企业的自主权是有条件的,但是并不等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权也因此被限制。事实上,由于前面已讲过的原因,不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对属下的各企业大都极力扶持,以促使其发展。只有在彼此的利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才会展开对管理权的争夺。我们看到,即使以容易造成管理混乱的合资公营企业而论,其生产大多也呈上升趋势。如果把公营矿业的管理说成一无是处,那就不仅有悖常理,也违反了事实。

至于抗战时期公营企业对工矿的具体管理方法,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可以认为资本主义雇佣制、里外工结合制和班组承包制的使用比较普遍。

如前所述,公营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程度上。当时,绝大部分公营企业都使用机器进行生产,这一时期公营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应是比较先进的。管理的现代化以生产的现代化为基础。既然企业的生产工具及技术比较先进,那么在管理上一般就必须实施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

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抗战8年, 公营企业除后期因物价飞涨曾一度用实物支付工人劳动所得之外,其余大部分时间都采用了严格的工资制度。其类型一般至少分为管理人员工资、技术工人工资、普通工人工资、勤杂人员工资等几种,每一种又细分为若干等级。有的公营企业虽然以出矿的多少来确定矿工的报酬,但其基本内涵与工资制度是基本相同的。谁都知道,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随着劳动分工的日益繁细,工资制度才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工资制度是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的一个基本内容。如果承认这一点,并且承认公营企业大都采用了这种制度,就不能不承认这些企业的管理大都具有资本主义的特征。

最后,从矿工和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看。这一时期,从沦陷区来的矿工和本地矿工在公营企业中都占有相当比重,他们在结合的过程中,资本主义的意识及方法得到了传播。更重要的是,由于公营企业大都由资源委员会独办,或由资源委员会与地方政府合办,新式人才比较多,他们的阅历、学识及其所处地位,使他们普遍都采用资本主义雇佣制及其较先进的制度。即使一时摆脱不了传统习俗的影响,也会极力对其进行改造。

四、余论

研究抗战时期公营矿业的经营管理方法,不仅是为了说明这些方法有何利弊,更重要的是要对西南经济进行正确评价。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抗日战争,就不会有大批工矿企业的内迁,就不会有国民政府在西南的苦心经营,西南地区就无法迅速奠定近代工矿业的基础,当今经济的发展水平至少会落后几十年。如果把问题放到纯经济的角度来考察,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国民政府在西南坚持了8年, 这期间,他们不能不采取措施来发展经济,否则他们的统治就会失去基础。就矿业建设而言,他们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而这些成就的取得,的确又与管理方法有关。肯定这一点实际上就是肯定矿业在抗战中的作用,肯定西南经济在中国近代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另外还想指出,历史现象是复杂的。我们应当注意社会中的各种联系,但又不能把这种联系教条化、绝对化。国民政府中的有关人员管理公营企业有许多成功之处,而国民政府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等式,也就是说,不能以国民政府的失败来证明他们对企业的管理本身是错误的,正如不能以大厦因根基动摇而倒塌来证明里面所有的结构都是坏的一样。我认为,只有正确看待这一点,才能把握好评价抗战时期公营矿业的分寸。

注释:

〔1〕李表东:《缪云台与个旧锡业及资本家的关系》, 《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6辑。

〔2〕〔3〕《合山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十周年纪念特刊》第1 ~2页。

〔4〕黄明安:《三才生煤矿投靠官僚资本的经过》, 《重庆工商史料选辑》第2辑。

〔5〕文集成、章体功:《天府煤矿简介》, 《重庆工商史料》第2辑。

〔6〕广西建设厅:《建设汇刊·矿务》,1937年第1期第45~46页。

〔7〕〔9〕〔10〕〔11〕〔12〕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847~848、847~849、922~1271、959 ~984、1240~1354页。

〔8〕《资源委员会公报》第2卷,1942年3月,第57页。

〔13〕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编纂委员会:《桂政纪实》第3编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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