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者成伤机制分析1例
邹梦影1,2,李强1,黄效宇1,庞佳佳2,赵辉2
(1.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南京 210048;2.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0)
关键词 :法医学;事故,交通;骨折;腰椎;成伤机制
1 案 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5月8日06:30左右,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县道由东向西行驶,与谷某停放在道路上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摔倒,随后陈某驾驶三轮汽车经过至此,丁某受伤并入院。陈某称看到丁某倒地后赶紧向左打方向从边上绕过去,而丁某称倒地后被陈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碾压,为正确处理此案,公安机关委托本鉴定中心对丁某脊椎骨折及右大腿损伤的成伤机制进行法医学鉴定。
1.2 病史摘要
某年5月8日丁某因“腰背部、双下肢外伤后疼痛3h”入院。查体:右大腿根部腹股沟处可见一处长约25cm皮肤裂伤,深及筋膜层,肌肉暴露,创面可见灰黑色异物,渗血明显,大腿大面积皮肤潜行剥脱,面积约30cm×25cm;左小腿胫前可及长约8cm弧形皮肤裂伤,深及骨质,局部渗血明显,胸12棘突处局部轻度肿胀,可及压痛、叩击痛,胸腰部活动受限。临床诊断: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大腿皮肤撕脱伤(大面积剥脱伤),左小腿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入院后急诊清创、输血、抗感染、补液等抢救治疗,病程中患者右大腿创面皮肤软组织出现感染坏死,多次行右大腿创面扩创+封闭负压吸引术+植皮术等治疗,于7月4日好转出院。
但联邦最高法院在2017对Lexmark案的提审中纠正了巡回法院的这种看法,确认了权利用尽原则对于存在限制性条款的情况同样适用。因此,权利权人售出产品时,即使与买方达成了限制性条款,该产品上的专利也已经用尽。在这之后,买方如果违反限制性协议使用或转售该产品,只能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注]Impression Prods. v. Lexmark Int'l, Inc., 137 S. Ct. 1523, 1534-1535.。这样,美国最高法院通过Lexmark案,在美国否定了“根据是否有限制性条款”对权利用尽规则进行区别适用的理论。
怀远县农户大多数都是年过半百的中老年人,并且普遍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种植技术都是祖祖辈辈相传下来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而政府派去的农业专家只能进行研究,提供新技术,而不能长期在种植区帮扶。农户只能够跟着专家学习相关技术,而不能自行研究,这样怀远县石榴想要形成产业化规模的能力不足。
1.3 现场勘验
丁某倒地于电动自行车左前方90cm处,面向西北,头东北脚西南,左下肢呈屈曲状。电动自行车位于伤者右后方,前轮距北侧隔离带160cm,后轮距北侧隔离带200cm。电动三轮车头朝西北尾朝东南,前轮距北侧隔离带70cm,左、右后轮距电动自行车前轮分别为760cm、750cm,右侧后轮距北侧隔离带60cm。三轮汽车右侧后轮位于道路中线,右侧后轮距电动自行车后轮3200cm。天气为小雨,沥青路面制动痕迹不明显(图1)。
1.5.3 鉴定意见
图1 事故现场图
1.4 车辆痕迹检验
1.4.1 电动自行车检验情况
发射部分中,信号模拟器根据来自控制主机的参数,精确生成包含多普勒信息的微波信号,中心频率为1.772 GHz,频率可变范围是1.75~1.8 GHz。在马赫曾德电光强度调制器(MZM)中,使用生成的微波信号对1 550 nm激光进行强度调制,调制后的激光经光衰减器传输至接收部分,其中光衰减器模拟了光在空间传播中的衰减。
图2 电动自行车损坏形态
1.4.2 电动三轮车检验情况
7月18日对被鉴定人丁某进行法医学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可,跛行,由家人扶入检查室,查体合作。腹部左侧见10cm×8cm取皮瘢痕,腹部右侧见10cm×7cm取皮瘢痕。右大腿见一类六边形大片状瘢痕(图4),形如“”,各边长分别为29 cm、23 cm、5 cm、17 cm、17cm、17cm,右大腿前内侧可见一大小为11cm×35cm肌肉缺损区,左小腿上段前侧可见一长为8 cm的瘢痕。胸12、腰1椎体平面压痛,腰部活动受限。
1.4.3 三轮汽车检验情况
图3 电动三轮车左后部损坏形态
首先,工具便利引发民意浪潮。新媒体平台上“人人都是发言人”,对政策的态度和情绪能够随时随地“漂入”政治流中,而数据库的存在进一步使得这些民意在短期内不会“漂出”,决策者需要时可以进行批量采集和提取,为政策变迁提供民意依据和参考。因此,新媒体工具大大增强了公众参与政策讨论的效能感,网络民意不断涌现。在本研究采集的500条微博文本中,有43条微博反映了普通公民的政策意向,占“政策观点”类样本总量的37.5%,远远高于传统媒体中民意表达的数量占比。
1.5.1 体格检查
1.5 法医学检验
该车车身未检见与其他车辆碰撞、刮擦的痕迹特征。右侧后轮轮胎宽度17.5cm,整车质量1780kg。
车身后围板左侧距地面高39~55cm处向前弯曲变形,痕底有碰撞痕迹,范围约16cm×33cm;左后尾灯碎裂破损,受力方向为由后向前;后挡板距左边沿14~37cm,距地面高59~68cm有碰撞痕迹,范围约23cm×9cm,漆面破损脱落,受力方向为由后向前(图3)。
1.5.2 阅片所见
损伤当日胸腰椎CT片(图5)示:胸12椎体变扁呈楔形,可见透亮线影累及椎体前柱,提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防治科学越轨行为,其次需要加大对科技工作者的监控与约束,科学家在从事科学工作时是非常灵活多变得,研究的的范围以及研究的成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需要社会,研究机构以及高校具有完备的配套监管机制,科学工作者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后,相关机构要对研究成果进行重复多次的审核,聘请多位权威专家进行盲审,通过审核的研究成果以及论文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丁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摔跌可以形成,右大腿损伤碾压可以形成。
该车前轮挡泥板断裂破损,部分缺失;防护杠前端距地面高约56~65cm,向后弯曲变形,有碰撞痕迹,并有红色油漆状物质附着,受力方向为由前向后;前照灯脱落;前照灯灯罩上有碰撞痕迹,并有绿色油漆状物质附着,受力方向为由前向后;右侧后视镜变形(图2)。
图4 伤者右大腿瘢痕
图5 受伤当日胸腰椎CT片
1.6 事故模拟
结合事故现场人、车位置关系以及法医学检验,分析本次事故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与谷某停放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左后方发生碰撞,继而由于电动自行车向前行驶的动能,丁某因惯性突然向上、向前抛摔至车辆左前方,面向西北,头东北脚西南,左下肢呈屈曲状;随后陈某驾驶三轮汽车经过至此,因避让不及其右侧车轮碾压丁某右大腿,向前滑行一段时间后制动,模拟涉案三车之间的碰撞关系及人体运动过程如下图(图6)。
(1)进行任务的细化,对机器人的前进、后退、前左转弯、前右转弯等动作进行分解。(2)选择正确的突破口,当前方有球时要作出前进的反应。(3)要进行第一扩展,比如当后方有球则要做出后退的反应。(4)进行第二次扩展,当左前侧有球则作出左前转的反应。(5)作出第三次扩展,比如进行前方跟球,以此类推进行第四次、第五次扩展,从而不断完善局部功能。
图6 事故过程模拟
A:电动自行车与电动三轮车碰撞及人体运动过程;B:三轮汽车碾压人体及三车运动过程;C:三车、人体运动后终止位置
2 讨 论
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一般迅速且暴力巨大,当机械外力作用于人体产生的生物力学响应超过人体组织可恢复的极限,或导致解剖结构的破坏,将引起人体损伤和正常机能的改变,从而产生伤害[1]。损伤表现可分为擦伤、挫伤、创、骨折、器官破裂、出血和(或)血肿、并发症和(或)后遗症等[2]。生物力学分析就是根据损伤程度、方向、分布等特征,来推断致伤物、作用力和作用方向,结合车辆、现场痕迹分析致伤方式(如撞击、摔跌、碾压等)[3]。椎体压缩性骨折多由垂直间接暴力压缩松质骨所致[4],常发生在下位胸椎、上位腰椎,椎体呈楔形变。椎体压缩后引起上下径变短,前缘压缩时更甚。人体垂直坠落的垂直暴力可致椎体压缩性或粉碎性骨折;若足、臀、背、头等部位着地,地面的撞击力可经脊柱传导,此时若胸腰段处于屈曲状态,可致椎体压缩性骨折[5]。本例伤者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放在道路上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摔倒,结合案情、车辆检验(电动自行车前方严重破损)及法医学检验分析,丁某身体因惯性突然向上、向前抛摔,并最终摔跌于地面上,脊柱可因纵向暴力作用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
根据案情和被鉴定人受伤部位及损伤形态,丁某右大腿损伤首先考虑为刮擦伤与碾压伤。丁某在碰撞、摔跌过程中同时受惯性力作用及侧方离心力作用,下肢内侧区域可与电动自行车前方突出部位发生刮擦,造成下肢内侧皮肤的擦挫伤,但损伤一般较轻,与伤者的实际损伤情况不符,故分析认为丁某右大腿的损伤单纯与车体刮擦难以形成。若右大腿损伤为碾压所致,车轮旋转产生强大的切向牵拉力,可造成接触的皮肤组织与肌肉深筋膜间撕脱分离,形成囊腔样改变或皮肤破裂撕脱,撕脱皮肤常因血供缺乏而坏死[6]。体格检查见丁某右大腿损伤起于腹股沟根部止于大腿下段,损伤呈环状,范围广泛,伴有大面积皮肤潜行剥脱,具有钝性外力挤压、牵拉、剪切等作用特点,碾压可以形成;结合病史反映丁某右大腿根部腹股沟处长条形皮肤裂伤,大面积皮肤潜行剥脱,左小腿胫前弧形皮肤裂伤,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丁某右大腿损伤碾压可以形成。
一审法院认定本次事故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系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谷某停放路边车辆碰撞后摔倒,丁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谷某占道停放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次要责任。第二阶段系丁某摔倒后受陈某驾驶三轮汽车碾压形成腿部损伤,对此,陈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距,遇前方丁某摔倒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丁某腿部损伤这一损害结果形成的主要原因,陈某应负主要责任,而丁某驾驶车辆在事故第一阶段碰撞摔倒也是第二阶段陈某驾驶三轮汽车对其碾压的原因之一。综合两个阶段各方的过错因素,确定谷某承担1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丁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类案例由于发生于清晨、地点较偏等特殊性,在缺乏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的情况下,鉴定人需要运用形态学、痕迹学及生物力学的知识详细地勘验现场情况,检查人体损伤特征,检验车辆痕迹信息以及充分收集调查信息、病案材料等,才能有效还原事故现场,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关键依据。
参考文献 :
[1]黄平,邹冬华.法医病理学研究前沿[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176.
[2]邹冬华,陈忆九,陈建国,等.致伤方式推断在道路交通事故再现研究及责任认定中的作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7(4):11-15.
[3]刘宁国,陈忆九.法医病理数字化新技术理论与实践[M].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5.
[4]卓佩佩,汪茂文,俞晓英,等.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原有高度的评估[J].法医学杂志,2018,34(4):359-362.
[5]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12116/j.issn.1004-5619.2019.03.026
文章编号 :1004-5619(2019)03-0374-03
作者简介 :邹梦影(1991—),女,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ycmclq@163.com
(收稿日期 :2018-03-05)
(本文编辑:李正东)
标签:法医学论文; 事故论文; 交通论文; 骨折论文; 腰椎论文; 成伤机制论文; 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论文; 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