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张伯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张伯仁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 太原 030013)

【摘 要】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建筑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为相应的防火设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实际问题。为此深入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用于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7)16-0006-02

1.引言

现行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GB50045-19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等建筑防火设计技术规范在保障我国建筑消防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但由于其条文细致具体、覆盖全面,各地在执行中仍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在近年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工作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在此与规范修订的意见一并提出,供参考。

2.剪刀楼梯设置问题

《建规》全部条文中未提及剪刀楼梯,更无具体防火要求,以致遇到多层公共建筑设置剪刀楼梯时“无法可依”。如最近笔者所在防火监督处审核一幢建筑防火设计时,大家对其剪刀楼梯设计的防火审核要求就有较大争议。该建筑性质为综合楼,集商业、办公、娱乐为一体,高度为23.5m,其火灾危险性不可忽视,设计为普通木质门分隔的剪刀楼梯间,起不到防火防烟作用。建议在《建规》增加剪刀楼梯间设置的相关规定。

3.关于住宅区的消防车道设置问题

《建规》在第6.0.6条仅规定“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虽在第5.2.3条规定,数座多层的住宅可成组布置,组间应留出防火间距,但也并未就消防车道设置作出规定。而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建规》)仅对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消防车道提出设置要求,使住宅区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设置规定成为空白,以致防火设计与审核验收时对消防车道的要求难以把握。建议《建规》增设有关住宅区的消防车道设置条文,并与住宅区其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

4.消防给水与建筑体积问题

消防给水与建筑体积。建筑物内消防用水与建筑物高度、建筑体积、建筑物内可燃物品数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其中,对公共建筑,一般以建筑体积大小做为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判定条件。同样,对于一个独立的单体建筑来说,如果没有超过相关规定,则可以不设消防给水,而将同样建筑单元组合在一起,即整幢建筑体积扩大了,超出了室内消防给水的设定条件,这样以建筑体积大小来做为判定条件,笔者认为不是很合理。在某些情况下,建筑体积大,并不一定建筑内部空间就大,如教学楼、办公楼等其内部隔间就比较小,另外,建筑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内廊式,还有的为外廊式或内外廊结合,对于外廊式的建筑,其具有疏散便捷,烟气易散发,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有利等条件,特别是北方地区设置消火栓还有防冻的问题,所以不论建筑形式,不论层数(高度有限制),而简单地按照建筑的体积来决定是否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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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庭的防火设计

建筑物的中庭概念由来以久。中庭作为重要建筑形式被广泛采用,同时由于其高度的延伸,空间通透视觉效果的显现,大面积自然采光等建筑要求,给现代建筑消防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中庭常处于建筑的核心位置,是组织和构成整个空间环境的枢纽和中介,是整个建筑的公共活动中心及共享空间,《建规》第5.1.2条对中庭的防火设计做了防火规定。并在本条的注中,列出了需要满足的几个条件。如: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需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需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中厅单独设立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但是,这些防火分隔措施并不能满足防火分区分隔条件的要求。目前,在设计及消防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法是:因为建筑内各层沿中庭多为环形走道,在满足防火分区面积的前提下,沿中庭各层回廊边设置符合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这样做,一方面是要解决其中庭垂直防火分隔问题;另一方面,火灾发生时,内部各层人员可以沿环形走道从各安全出口疏散。但是,防火卷帘的设置,也有其不尽人意之处。一则,建筑设计人员不愿其破坏中庭的完整及装修的美观;二则,中庭回廊的设计有时为挑廊,根本无法安置防火卷帘,而设计人员又不想让其影响中庭的设计风格。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有待于规范与实践的完善结合及技术的发展。

6.消火栓问题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的第2项中规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此表的注1中规定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当建筑生产类别为丁、戊类,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50m的单层厂房的同时使用消火栓的个数是几个。本规范在前面术语中对高层厂房的定义为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按此定义单层厂房虽高度超过24m但也不算是高层厂房。查表8.4.1当24m<h≤50m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5L/s,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为5个。一般同时使用5个消火栓的情况应为高层建筑中某层为起火层,使用的消火栓为本层和上下层的消火栓,这与单层厂房的情况不符。故本人认为对于生产类别为丁、戊类,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50m的单层厂房的同时使用消火栓的个数可参照表8.4.1的注解1减少2支。

7.半地下室防火分区等有关问题

在一些条文规定中,对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的要求均分别列出(如第7.6.4条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但多数条文不够明确,也没有二者执行同一标准的说明。如《高规》对地下室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面积、排烟等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未对半地下室的相应问题作出要求。若按照“对号入座”的原则,依据《高规》第8.1.3条和第9.4.2、9.4.3条规定没有提到半地下室,如一律不需考虑排烟与报警设施的设置问题,似有不妥。建议《高规》在今后的修订中就半地下室的各项防火设计是否与地下室同一标准予以明确。

8.结语

综上所述,规范来源于实际,但是又滞后于实际。所以我们在从事建审工作的时候要依据规范,但又要领先于规范。只要在做好以上三点的基础上,引入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的概念,才能对大量而繁复的建筑工程防火审核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进而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做到真正服务于民,在防火岗位上为社会的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余辙.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个问题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3,(14):125-126.

[2]王松,唐庆君.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几个问题的探讨[J].建筑设计管理,2011,(09):77-79.

[3]殷友好,姚斌. 建筑防火设计相关规范条文存在的几个问题探析[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04):40-42.

论文作者:张伯仁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知识》2017年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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