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财政补贴机制探讨_农业论文

我国农业财政补贴机制探讨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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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财政补贴是一种常见的政府补贴,在全球多个国家被普遍采用,如今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通过行政方式以干预资源转移至农业生产领域之中,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支持自身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的十三亿多人口之中,包括了九亿多的农民群众。这一群体生活相对贫困,通过健全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方面的政策机制,对于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切实解决好各方高度关注的“三农”问题,全面推动我国国民经济体系的发展来说显得极其重要。

      一、财政补贴的基本含义

      所谓财政补贴,主要是指各级财政运用对分配加以干预,从而调节本国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支持当地生产的发展,从而调节相应的供求关系,进而稳定市场之中的物价,切实维护当地生产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财政补贴不但是通过财政调控经济而产生的分配方式之一,而且还是利用财政来调节经济的主要杠杆之一,具有辅助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财政补贴之实质在于对GDP实施再分配,属于财政支出,也是财政分配体系之中的第二阶段,是政府将一些纳税人缴纳的财政收入转移给另一些人予以无偿地使用,对于我国国民收入能够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

      二、农业财政补贴对于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我国“三农”问题之中的核心环节,始终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多次强调农业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强化农业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与此同时,因为农业生产往往会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影响,因而农产品产量上的波动相当大,当然农业基础设施建造与维护也需要得到足够多资金的积极支持。农业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服务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只依赖于农民群众的个人投入肯定是不够的,这就决定了政府一定要给予农业产业以相应的扶持,而农业财政补贴正是各级政府面向农业产业而出台的专门性保护策略,对于农产品生产、流通以及买卖等提供直接的补贴或是一定的转移支付。

      三、当前我国农业财政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规模偏小且补贴结构不够合理

      从农业财政补贴的规模上考虑,我国农业财政补贴的规模还不够大。农业支持政策可分成绿箱、黄箱以及蓝箱政策、特殊和差别待遇政策、微量允许政策等五种。根据WTO《农业协定》规则,我国能够使用的支持政策唯有绿箱、蓝箱以及8.5%微量允许黄箱政策等三类。从补贴量上考虑,我国的绿箱和黄箱补贴大大低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的水平,在蓝箱补贴上我国甚至还是空白。从农业财政补贴的具体结构上考虑,我国的农业补贴结构还不够合理。依据《农业协定》之要求,减少会导致贸易扭曲的黄箱政策并且相应增加绿箱政策已成为各国扶持农业的必然趋势。当前WTO所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补贴之中有6种已经在别国使用,然而我国却还没有开展起来。除了政府一般服务补贴之外,当前我国对于农业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依然为价格干预,其重点依然停留于流通环节,尚未形成不仅符合全球化规则而且还能积极支持本地农业发展的综合性支持体系。

      (二)各地补贴标准以及办法不一

      如今我国农业财政补贴的数额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不仅各省份之间的补贴标准非常大,而且各省份实施补贴的依据也各不相同。例如,粮食直接补贴应当按补贴是不是和当期粮食播种的面积、价格挂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和当期播种的面积以及价格相互挂钩,也就是无论市场中的粮价是高还是低,当期是不是种粮均依据前几期计税面积向农民群众提供补贴,该补贴其实就属于固定补贴。第二类是和本期实际播种面积加以挂钩,也就是依据农民群众的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群众提供粮食直补。该形式是和面积加以挂钩而不是和价格挂钩的。补贴的数量和粮食生产的产量几乎不存在关系。当前的补贴一般都是依据耕地面积进行补贴的,无论农民群众是否耕种,均能拿到相应的补贴。目前许多农村属于空心村,有大量农民群众在外务工,将土地租予他人耕种,但是却照样能够拿到财政补贴,实际从事耕种的人员却无法取得补贴。

      (三)对农业保险补贴不够关注

      我国作为全球名列前茅的农业大国,如果遭遇到自然灾害,农民群众肯定会受到损失,只依赖于农民个体加以防范可以说是能力相当有限,这就要求由政府来保障农民群众的实际权益。农业保险可以说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力求实现农业灾害后损失最小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保险具有比较高的费率,农民自身很难加以承担,这样一来就会限制农民群众参加保险的主动性。所以说,为了更好地开发农业保险,就应当由政府进行财政上的资助。

      (四)对农业财政补贴的监管不够完善

      如今,农业财政补贴的资金管理有所弱化,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往往无法切实做到依法实施,以至于补贴资金出现了随意性地再分配以及再调整,造成补贴资金难以足额发放到位,从而严重影响到财政资金作用的更好发挥。同时,财政农业补贴的监管工作无法实现制度化以及规范化,因为补贴管理的不到位等因素而导致监管的效率十分低下。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农业补贴机制的几点对策

      (一)扩大规模以调整财政支农补贴的结构

      一是要千方百计用好黄箱补贴政策。该政策是WTO《农业协议》规定所要求的进行限制以及削减的政策,但是这一政策对于提升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具有最为直接的成效。以后我国黄箱补贴的应用必须使用黄箱政策的提升空间,并且持续调整农产品价格,从而提供农业贷款财政贴息等相关政策以促进结构之调整。二是要不断努力提升绿箱补贴的支出。绿箱补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重要发展方向。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要展现出总量提升、结构上健全完善等方针。在实施过程中要致力于强化绿箱政策之中的政府一般性服务。要不断提升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积极投入,主要包括了基本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加大对病虫害防治以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持续改进农业产业的生产条件,提升防御自然灾害之能力,从而稳定与保护农产品生产方面的能力。同时,要不断加大对农业科研、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特别是要提升对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从而更好地提升农民群众的素质。三是要合理地启用蓝箱补贴政策,特别是要用足8.5%黄箱微量标准之后,使用好蓝箱政策必然是对黄箱进行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提高补贴额并改进提供补贴的方法

      一是不断改变以往财政补贴太多直接投入到建设之中的做法,积极探索设立政府投入、市场化运行的新型财政运行方式,不断加快推动财政资金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加以退出,更多地依法运用补助、贴息、物资援助以及减少税费等相关政策工具,从而积极支持农村地区的公共农业建设,从而将钱运用到农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相关项目之中,不断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成效。二是运用财政补贴创建农业投入激励体系。要立足于贴息和担保等各类优惠性政策,从而更好地引导与刺激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民营资本等投入到农业产业之中。要对当前的财政补贴资金相关的扶持对象以及项目审批等多个方面的政策加以全面清理,从而切实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之中的体制性阻碍。要运用贴息和以奖代补、减少规费等多种方式来切实调动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群众投入的主动性,并且进一步确定凡是社会资金投入到农业之中均可平等地享受到财政资金的积极支持,进一步推动社会资金在更大地范围内加以投入,进而持续丰富财政支农资金在投入上的方式方法。三是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对于农户予以直补公示的制度。对于补贴农户的各类补贴资金实施全面公示,从而发挥出农民群众的直接监管作用,让农民群体能够真正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四是保护价措施与农民直接收入补贴一起加以运用。以上两种政策的同时实施并非是相互矛盾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我国黄箱政策尚有较大的拓展空间。保护价政策之落实应当切实结合当前的市场行情。一旦市场价比保护价更低,政府对于差价加以补贴,反之就不进行补贴。市场价格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之后相应时间之内依据主产区的批发市场检测结果加以公布,保护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则由政府予以合理的补贴。

      (三)健全完善农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

      由政府提供相关的农业保险补贴,这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对策之一,所起的作用丝毫不比提供农业直接补贴要小。这就需要更好地发挥出政府所具有的职能作用,由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来开展农业保险补贴,其经营上的亏损主要是由财政进行补贴的。应当积极鼓励地方或者农户建立起互助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机构,运用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应用减除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等各种办法,而且还可以在发展较为顺利的情况下在引入商业保险公司代为办理政策性业务的发展方式。

      (四)进一步强化农业财政补贴监管体系

      首先是要持续健全完善农业补贴管理机制,尤其是要完善补贴项目的检查、绩效评价、补贴资金管理等机制。其次是要运用更加科学、规范的分配方法,制定出更为符合实际的农业财政补贴标准,立足于实施公正、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从而保障支农补贴资金能够切切实实地落到实处。再次是要不断完善各项监管举措,确保补贴实施的全过程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后是要完善财政农业补贴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把农业财政补贴列入法治管理轨道之中。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财政对于支农补贴机制的持续健全完善,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必然会有更加坚实的发展基础,其前景也会变得更为广阔。笔者坚信,只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好农业财政补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产品价格体系也会得到健全,从而会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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