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宪法修正案专题_市场经济论文

1999年宪法修正案专题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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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宪法的稳定与修改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据他透露,在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有两种意见较为集中——一方面,有同志提出宪法修改过于频繁,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已经修改了两次,现在又第三次修改,不利于国家根本大法的稳定;另外有同志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只有6条, 提出还有一些修宪的意见为什么不采纳,比如要求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等。这两方面的意见概括起来,实际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宪法的稳定与修改的关系问题。

乔晓阳说,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首先要保持稳定,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法不稳定,经常修改,不利于宪法观念的普及,也会使群众感到宪法是可有可无的,从而失去对宪法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历史和当今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证明,宪法不稳,丧失权威,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缺乏依归,是造成国家动荡的重要原因。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许多国家都对宪法修改进行严格的限制,我国宪法对修宪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修改的特别程序,这对维护宪法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说宪法一点也不能动,该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马克思在谈到拿破仑法典时曾说:“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因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如果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则应当及时修改,否则,要么会阻碍改革开放的发展,要么会致改革开放于违宪境地,最终宪法也会因不适应客观实际而丧失权威。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1993年全国人大根据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实际两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适应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更趋完善。这次修宪,同样是把党的十五大总结的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写进宪法,使宪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富于时代精神,因而也更具有权威性。需要强调的是,修宪必须是非改不可的内容,能不改的尽量不改。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提法,只要是宪法所能包含的,并不与宪法规定直接相抵触,就不必修改宪法,而应通过加强宪法宣传或者宪法解释来解决。有些问题,随着认识的深化和强调的重点的不同,在不同时期往往会有不同的提法,如果只要提法稍有变化就修改宪法,那么,宪法就很难保持稳定。宪法不稳定,宪法权威就树立不起来。这次修宪征求意见,除了6条修正案外, 各方面还提了一些意见,这些意见,有的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已经体现,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有关法律作出规定,有的可以通过解释宪法加以明确,基本属于可改可不改的范围。比如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对保障人权作了全面规定;再如,关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宪法第13条已经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杨继绳:私营经济的回归

中共中央建议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一条,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华社高级记者杨继绳曾经在《邓小平时代》一书中说,新中国建立以来是一个不断消灭私有制的过程,改革期间所进行的“恰恰是一个相反的过程”:私营经济逐渐回归。

杨继绳说:在经济基数较小、经济结构较简单时,计划经济能够集中国力干成一些大事,所以,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之初都有较快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规模扩大,经济结构复杂,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杨继绳的采访本上记录了1980年的一些素材,从中可以看出当时领导干部所面临的新难题。

……上海崇明县裕安公社某社员,用1300元向这个公社十四大队购买拖拉机一台,个人搞运输。县委认为,拖拉机是生产资料,私人不得占有,已令他将拖拉机退回原队。……

……广州市某个体户继承了祖上传下来的一种熏鸡技术。这种熏鸡早年曾闻名香港。50年代他外祖父逝世后这种熏鸡歇业。1979年,这位个体户恢复了这一传统食品,生意兴隆。由于人手不够,他一天只能制作50只熏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他向政府提出:能不能雇工?没有明确答复。……

以上在今天看来完全不成问题的事情,20年前却几乎不可思议。使理论感觉“尴尬”的不仅仅是这些实例,1980年,北京一家权威经济研究机构还提出过十个理论“难题”,其核心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允许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私人雇工、资本参与分配,以及怎样看待现阶段私人老板的阶级属性等等。80年代初期,国家对这些敏感问题的政策是很微妙的。

例如雇工问题,1981年、1983年国务院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个体工商业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最多不超过四五个学徒,合在一起可雇六至八人。为什么是“六至八人”?因为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有这个“界限”。今天,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知道,150 年前马克思设定的“雇工界限”,不可能回答今天中国私营企业雇多少人才算合理的问题。但在当时,人们就是一面在实践中超越马克思的理论,一面还千方百计地试图从马克思那里为这种“实践超越”寻找“理论根据”。社会现实是:如果从马克思那里寻找到一句理论根据,就可以减少一分政治风险。

而私营企业在中国的复兴,离不开党中央的支持。邓小平和胡耀邦抓住了“傻子瓜子”的典型,打破了人们的重重顾虑。1981年9月, “傻子瓜子”老板年广久开始雇工,开始时他真的只雇了4个帮手, 主要劳力还是他们父子三人。随着经营发展, 年广久雇工人数逐渐增多, 1983年初增加到103人,加上他儿子的分店,雇工共140多人,日产瓜子一万多斤,月营业额达60多万元。年广久的迅速发迹引起了各方议论和指摘,很多人看了不舒服,主张对他采取措施。小平同志得知后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说政策变了。”胡耀邦也在一次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支持了年广久。

一颗瓜子千斤重。党中央对“傻子瓜子”的支持,使人们开始思考一些新的问题:马克思曾说,资本的积累“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但年广久财富的积累并没有使工人贫困,相反,他手下工人的收入比国营企业工人的收入要高得多。以1982年为例,这一年他的个人收入、雇工工资、上交国家税费分别为45%、12%和43%。

一颗小小的瓜子,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力。人们从党中央对“傻子瓜子”的态度上得到了胆量,私营企业因此蓬勃发展起来。

如今,中共中央已建议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定性,完全准确,统计数据最能说明问题。1988年一季度,全国私营企业25万户,雇工400多万人,到1997年, 国内生产总值中非公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其它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私营和个体成分),已经实现产值18096亿元, 占当年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的24.2%,接近1/4。

杨继绳特别强调,上述统计数字并不完全准确。由于传统理论的影响,中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一个特点是“假国营、假集体”的多,戴“红帽子”的多。据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李欣欣介绍,根据各省反映和有关部门抽样调查,私人企业未注册的比已经注册的要多出3—10倍。由此可知,1997年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96万户,按保守估计,把这个数字放大5倍,就是说中国的私有企业大约有500万家。

由于戴了“红帽子”,本来很清晰的产权关系就模糊了。由此引出了很多产权纠纷,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由于缺乏安全感,私营企业稍有规模,就赶紧把资金调到国外,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为自己开一个“太平门”。仅这一项,不知有多少美元流到了国外。另外,由于缺乏安全感,有些私有企业主宁可把钱挥霍掉,也不敢继续投资。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他说,如果中国的国有企业能够搞活,如果中国的私有企业能够搞旺,中国的综合国力就一定能够傲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厉以宁:起草《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教授向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关于私营企业的两部法律正在起草,将于宪法修改之后相继出台。他说:“修改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宪法本身,宪法讲的是总的原则,确定大方向后具体怎样做,一句话下面就会跟着好几部法。”

厉以宁认为,从经济角度讲,这次修改宪法有两个地方完全必要:一是把私营经济的地位由“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据分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包括了私营经济,由此,两部关于私营企业的法律将根据宪法精神应运而生。

据透露,这两部法是《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则包含私营中小企业在内。

厉以宁说,《独资企业法》将保护私营企业的权益,“独资企业”即私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形式,该法的内容包括企业在什么条件下设立、如何规范、如何继承……

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旨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在金融上提供贷款支持,使之平等地和其它企业一样得到优惠。由于“抓大放小”,不会新建国有中小企业,该法涉及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和原有的国有中小企业。

据悉,《独资企业法》的初稿已经完成,争取在今年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而《中小企业促进法》起草小组刚刚于3月4日成立,组长由人大财经委的另一位副主任担任。

就宪法的上述修改本身而言,厉以宁表示,好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更准确的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我们的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长一段时间内,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都应该发展。

第二,当前,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对整个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率都有好处。各地十分明显,非公有经济发展速度比公有经济快。而且,吸收下岗人员主要是靠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靠公有制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只要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在宪法中获得地位、确认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就会调动私营、个体的积极性,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好处。

此外,今后重点要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协调城乡经济关系、缩小城乡差距等,要靠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凡是非公有经济发展得比较快的地方,城乡收入水平就接近,例如福建沿海地区泉州、浙江温州地区、广东的珠江三角洲。靠国有经济的力量发展小城镇经济是不够的,国有经济应主要进入国民经济重要命脉部门、一些“高精尖”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

厉以宁从这三个方面断定,这次修改宪法以后将大大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他预言,私营经济“肯定会慢慢起来”。

曹远征:三次修改宪法 三次思想解放

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曾经参与起草一些重要文件,他说:“修改宪法只是对事实做出法律上的追认而已,对改革的进程没有决定性影响。只要你承认市场经济,道路就一定是这么走,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我们看来,应该发生的事它发生了,不是什么新闻,也没有故事。”在曹远征看来,逻辑的进程应该与历史的进程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只能用历史的进程矫正逻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这么一个过程,它的背后有客观规律。

他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宪法的三次重大变化——1982年宪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3年修改宪法后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正在经历的这次修宪中,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补充”,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曹远征指出,这三次修宪就是三次思想解放,它与改革的进程一脉相承。如果说第一部宪法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但对改革方向尚不清楚,那么第二次修宪就规定了改革的目标模式,进而第三次修宪丰富了它的内容,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主体。

他说:“修宪是把党的决议变成法律,只是技术性的操作过程,即使有震动,也是在修宪之前的每一个三中全会和党的代表大会,而决定是否写入宪法,则是缘于党的会议之前的活动,应该说,经过了非常广泛而深刻的争论。”

由此,1982年、1993年、1999年宪法发生重大改变的直接影响应分别追溯到1978年、1992年和1997年。

例如1982年宪法体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最重要的决议……把全党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转到经济建设上来。这项决议在通过之前引起激烈的争论,仅为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的准备会就在京西宾馆开了35天,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长的一次工作会议。

1978年12月22日,曹远征听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的时候正在武汉大学读书,作为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研究生,他是班里最小的学生,最大的已超过40岁。他说:“当晚听到公报后,宿舍里的四五个同学一夜没睡,大家在黑暗中抽着2角5分一包的游泳牌香烟,时而争论,时而思索。我觉得这是一件大事,应该发生变化,但朝什么方向变?却并不清楚。是回到文革之前的计划经济,还是走出一条新路?”

曹远征说,从改革的进程看,1978年以后,中国人在走向市场经济,不管意识到没有。我们称之为市场趋向性的经济体制改革。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称,我们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仅一步之遥。那时,社会上充斥着各种想法及其理论依据,从最时髦到最传统的应有尽有。改革之路在开启,但目标并不清晰,这就奠定了中国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形式:摸着石头过河。

十三大报告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市场经济,但定义了中国的经济模式为“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但在1992年之前,重提“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际上退到了1982年前后所讲的“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直到1992年前后,邓小平总结出考核改革的基本标准“三个有利于”,他说,改革是自我革命。在此期间,最重要的思想是小平同志所说总结的“不争论”。总结的过程中,人们逐渐看到应该朝着市场经济方向走,才总结出把目标模式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堪称第二次思想解放。他提出一个概念:计划与市场只是经济手段,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性区别,奠定了深化改革的新的前提。

随后,江泽民在中央党校讲话中说: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有多种提法,其中一个提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看这个提法不错。同年,这个提法写入十四大报告,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的目标模式。

参与起草十四大报告的是很大一个起草班子,多达100 多人共分12个组,曹远征在第一组“社会主义目标模式”,他说:“大家是一致同意的。原因很简单,既然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那么这就是或迟或早要发生的。”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目标模式的框架细化出来。1993年修改宪法水到渠成。

曹远征认为,这次修宪中,把坚持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比保护私有财产的意义更为深远、重大,它实际上是保证了2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路线的贯彻,保证了邓小平说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

他说,这条道路得到了宪法保障,邓小平开拓的改革开放的方向无疑将坚持下去,因为一旦有疑问,人们就说“这是违宪的”。

“在未来不会出现特别令人惊奇的事情,它是顺理成章发展的,因为一旦决定了一个方向,就会自动朝着这个方向走,而后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早在确定航向时就决定了,只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解决。经济体制框架已基本形成,只是进一步的完善、细化。只要坚持这条路线,那么中国肯定会在下个世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张成福:“依法治国”——实行宪政的核心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张成福教授对记者说,中国目前还不是一个很成熟的法治国家,或曰宪政国家,这次修宪写入依法治国,是中国走向宪政国家的重要步骤,这表明全国政治生活都要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张说,宪政即“限政”,核心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另有人认为,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二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管理好社会、百姓,二是如何管理好自己,这两大问题缺一不可。宪政更关注直接通过一套制度安排对政府权力进行合法的约束,藉此,积极促进社会的发展。而要实现宪政,首先要确立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最权威的地位。

如何理解宪法的权威性?第一,宪法是最高级的法,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二,宪法高于政治,一切政治活动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党派、团体都不应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三,宪法在道义上具有最高地位,宪法规定了人类最有价值的东西,如人性尊严、人的权利、自由……

在中国,宪政的核心是要解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对政府加强约束和监督。中国存在重立法、轻监督的倾向。有时候,法律通过时是神圣的,出了人民大会堂就变棉花了。这个现实问题没有解决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备有关。现在,我们宪法和法律几乎把监督政府的最厉害的权力都给人大了,像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宪法的监督权、解释权、财政的监督权,通过审查预算案,它是唯一在中国享有宪法和法律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的最高级的机关,但是这些权力要行使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世界实现宪政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宪政的发展是和几个发展紧密联系的。一是与市场经济的进程紧密联系,还与整个社会自身的发展、社会的文化相联系。

特别重要的是,法治文化要取代人治文化在社会中建立起文化霸权。法治文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代表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张说,宪政的建立需要很多条件作为支持,它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果。对中国而言,这次把依法治国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要求规范政府的行为。今天是一个开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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