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现状及探索
卢海晴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摘 要: 我国法学教育目标要求我们不仅要成为法律职业型人才,更要求我们成为一个优秀的公民。然而,在现今的法学专业教育中,仍存在“重教学,轻育人”的现象,尤其是专业实践在大学生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方面的作用长期被忽视。为此,师生必须树立法学专业实践育人理念,把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相结合,探索知识传授和价值观教育的同频共振。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践;法律素养;职业道德
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法学教育是我国高层次法学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而所谓高层次法学和法律人才,首先是高素质的优秀公民,同时是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和娴熟法律技能的法律职业人才。”[1]而现今法学专业教育仍存在“重教学,轻育人”的现象,尤其是专业实践在大学生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方面的作用长期被忽视。专业实践活动较少,实践活动流于形式、内容单一,专业实践教育理念不够深刻等都会导致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的发挥。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好地发挥法学专业实践地育人功能,必须树立实践育人理念,创新法学实践育人模式,发挥法学专业实践者的主体作用。
一 法学专业实践功能
(一) 加深学习理解,检验学习成果
法学专业是一个要求大学生理性思维很高的专业,需要很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现今的学习内容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高度的概括性,学习起来难度较高。而法学专业实践可以把理论性、抽象性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性、具体性的内容,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践、理论指导实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可进一步深入理解、运用理论知识,从而更好地解决实务问题。
例如,通过模拟审判,学生可以了解庭审过程,明确庭审证据要求,学习写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课程可以与模拟审判相互贯通、相互渗透,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了解现行法律体系框架。通过专业辩论(政策辩),学生可以了解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思辨《婚姻法解释(三)》中从物权角度处理财产,不顾及男女性已有的不平等状况,抹杀家事劳动价值的现有习俗问题。
小儿腹泻病是以大便次数增多,粪质稀薄或如水样为特征的一种小儿常见病。本病在我国小儿中属于第二位常见多发病(仅次于呼吸道感染),严重危害生长发育[9]。小儿腹泻病属中医的“泄泻”范畴,祖国医学认为泄泻的发病原因为感受外邪、湿热蕴郁、饮食内伤、脾虚湿困,主要病变部位在脾、胃、大肠等,临床以脾虚湿困证多见[6]。
亦如公益普法不仅仅可以让大学生分析案件事实,把握相关的法律关系,作出合理地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则,更是让该专业大学生加深理解,触类旁通。比如危险驾驶罪中情节严重的会成为结果加重犯,转化成交通肇事罪。发生逃逸行为的如果是消极逃逸即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行为仍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是积极逃逸就可能是故意致人死亡,这样使大学生更好地理解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区分积极逃逸和消极逃逸,作出合理地司法解释。如此,对于所学内容也是一种印证和检验,尤其是在实习和见习的环节,则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
(二) 提高法律素质,锤炼司法技能
法学专业要求大学生拥有高水平的法律素质,其中对于个人的口才、记忆力、反应力、交际能力、知识储备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现今大部分法学毕业生缺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如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庭审判技能、辩护技能、口头表达及文字表达以及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所需的综合素质。对于这样严格的要求,仅仅理论学习是不够的,还要以实践相结合,不断地通过法学专业实践完善法学理论知识,进而转化为各种能力。
大学生的法学专业实践参与度不高,参加过法学专业实践的占57.48%,没有参加过的占42.52%。大约近一半人并没有参加过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并没有在全专业普及。对于为什么参加法学专业实践活动这个问题,有1.57%的人选择不会参加,有7.87%的人认为会参加,因为有学分小票,有32.28%的人因为喜欢法学专业实践活动而参加,有58.27%的人选择参加是因为可以增加知识、锻炼能力。
比如通过模拟审判发现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很大的差异,由于性质的不同,民事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刑事案件属于阶级矛盾性质,如此导致了刑事公诉案件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民事案件由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刑事案件审理由法院主导,检察机关监督,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被动应诉主动答辩反驳。民事案件双方各找证据支持己方观点主张,诉辩一体。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相较而言更简单、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通过法学专业实践学习模拟审判步骤,根据双方争论焦点,不断挖掘对方漏洞,完善自己论证论据,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运用于实践中,熟悉审判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提高法律素质,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更要有自己的价值判断、理性评判法律规则。
(三) 培养职业道德,树立正确三观
大学生都认为掌握法学专业知识、锤炼司法实践技能、培养法学生职业道德是法学专业实践应有功能,占90%以上。71.65%的人认为应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实际感受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只有50.39%的人。对于法学专业实践的调查问卷的结果来说,法学专业实践对于育人方面有所缺失。法学专业教育仍存在“重教学,轻育人”的现象,尤其是专业实践在大学生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方面的作用长期被忽视。对于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是应试教育,一直处于考试定人生的阶段,分数成为衡量人的重要标准。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就没有办法就业。且教师长期用灌输式教育,把法学理论知识灌输给大学生,导致大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解不到位,运用知识的能力减弱,实践能力,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实践育人“是指以学生在课堂上获得的理论知识和间接经验为基础,通过激发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开展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密切相关的各种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促进他们形成高尚品格,祖国观念、人民观念、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新型育人方式。”[4]对于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内容单一。法学专业实践方式都有模拟审判、专业辩论(政策辩)、公益普法、专业见习等。参加频率较高的是模拟审判、专业见习,专业辩论(政策辩)、公益普法参加人较少,至于参加其他法学专业实践方式更是寥寥无几。现今法学专业实践方式较少,内容不够丰富,专业辩论(政策辩)题目重复,更新换代较慢等问题,导致大学生参加法学专业实践的人少,感兴趣的活动少。
二 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现状
以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为载体进行跨学科研究,通过大量的实践活动和案例事实,丰富研究案例的多样性,理论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以问卷调查与实地采访的形式,了解高校专业实践教学实施情况,并整合信息,探究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功能是否得到认可,分析高校在开展实践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思考促进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的有效途径。
大部分大学生都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活动都有模拟审判、公益普法、专业辩论(政策辩)、专业见习及其他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但是只有40.94%的人参加过模拟审判、12.6%的人参加过专业辩论(政策辩),39.37%的人参加过专业见习,40.16%的人参加过公益普法,33.86%的人参加过其他法学专业实践活动。
(一) 法学专业实践的参与率较低,积极性不高
目前抑制电压暂降的方法主要是在电力系统与用户设备之间的接口处加装补偿装置,通过注入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来对系统的有功功率和无功进行补偿。常见的补偿装置有:动态电压恢复器(dynamic voltage restorer,DVR)、不间断电源(uninterrapted power suppy,UPS)、固态切换开关(solid state transfer switch,SSTS)、磁谐振变压器等。
对于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大部分学校只是在象征性地举行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校外实习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在校内,学校通过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的形式锻炼口才和思辨能力,在活动过程中,演讲的准备时间少,演讲的内容与专业无关,且演讲完没有评判,减少了演讲比赛的意义。在辩论赛的时候,实践活动时间少,仅仅是一周时间,安排时长不合理,大学生不能有效地参与实践活动,且辩题题目重复,没有与时俱进,联系社会热点问题。或者由学校鼓励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地实习,学校并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然而实习中负责指导老师的安排等也是流于形式,只要是有实习部门给出一个实习鉴定就行,实习报告更是千篇一律。随着法学专业学生人数的增加,研究生和博士生的人数增加,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对大学生的学历要求更高。个别法律院校的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经一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利用实践活动的机会,不认真完成任务,上网聊天、玩网络游戏,反而浪费了学生的时间。
霍宪丹先生将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概括为三个层面:一是解决做人问题,使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是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的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解决做事问题,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5]。
世界范围内对能源互联网没有统一的名称和定义,在众多对能源互联网不同形态的描述中,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能源系统的类互联网化”和“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能源”。前者借鉴互联网开放对等、即插即用的理念和体系架构,结构上难以区分能源网络和信息网络,运行模式上采用区域自治和骨干管控相结合的方式,其研究和实践还没有统一的目标和方向,现阶段有一些示范工程建设和实验室的研究。后者借助互联网收集信息,分析决策后指导能源网络的运行调度,信息网络可以认为是能源网络的支持决策网络,其本质与早些时候提出的智能电网类似,以德国、中国为代表。在现阶段的技术水平下,后者比前者更具可操作性。
(二) 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内容单一
为更加真实、客观、全面地了解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现状,以问卷调查方式对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进行调查,本次问卷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本次调查选取了在校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的本科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172份。报告结合同学们的回答结果展现法学专业育人功能现状,并从中展开必要讨论,对一些问题提出个人看法和观点。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将法律人才合格的标准确定为:“有法律的学问”、“有社会的常识”和“有法律的道德”。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是法律人才[3]。国家主席习近平大力打击腐朽、贪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打贪污腐败。我们发现传经灌输式教育模式已不可能让法学生身临其境, 真正了解职业道德底线,而现今自主式教育模式可以使学生成为真正案件中的角色, 使学生得以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 建立职业道德底线,并发自内心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三) 法学专业实践活动育人功能缺失
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和活动有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了解法律知识、知道法律现状和矛盾、勇于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在大学教育全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自由”、“平等”观为切入点,挖掘法学专业实践的价值育人功能。法学教育和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高度一致性[2]。自由、平等是法的价值之基,公正、法治更是与法的基本价值相契合。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为切入点,挖掘法学专业实践的道德育人功能。
三 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的提升路径
(一) 树立实践育人观念,明确教学育人目标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孕产妇妊娠期、产后并发症的发生率,分娩结局,产后泌乳始动时间,血清泌乳素(PRL)水平,母乳喂养情况,新生儿畸形发生率,新生儿一般情况,产后并发症发生率。
拟流体模型将宏观上离散的颗粒经过空间或时间平均,处理成与连续流体相一样,从流体力学的角度研究两相流动,给出颗粒相和流体相空间分布的详细信息,颗粒相只被处理成一相的拟流体模型又称为双流体模型(TFM)。模拟结果和实测结果容易进行比较,在工程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气固两相流发展的主流。两相方程形式统一,可利用单相流流体力学的成果,研究比较成熟,方程求解方便。颗粒间的相互作用通过颗粒压力和黏度来描述,不需考虑颗粒的数量,便于求解颗粒浓度较高的体系。由于采用平均方法处理,对流场内单个颗粒的行为无能为力,且不适用于气固两相流的不均匀流动结构。
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法学专业实践中知识学习远离道德养成的现实,要重申知识的德性,即教育目的是道德。专业课程可以通过对知识本身的内在超越,把知识学习还原成个体求知活动两种方式走向美德,从而实现个体知识与价值的整合。本科教育的核心不在于专业教育,而在于立德树人。法学专业实践应以人为中心,培养满足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和健全个体,倡导知识传授与价值养成相经一。
要真正发挥好社会实践在学生思想品德培养中的作用,必须要树立明确的教学目标。积极、主动了解并熟悉学校周围可供利用的相关教育资源,精心设计、规划活动,将实践与理论真正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根据课程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设计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班级学生所在学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组织法学专业实践活动中诱发式地引导法学生理解知识点、了解矛盾冲突点、激发法学生的情感,培养学生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弱者,严格遵守法律底线。
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环境的建立是整个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在其内部控制环境的建立中,需要从加强医院的文化建设和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信息沟通两个方面来进行。
(二) 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积极投身实践育人
实践育人的过程中要发挥法学生的主体作用,尊重学生的意愿,通过对法学专业实践模式多元化的选择,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实践的方式开展育人教育,不再以灌输式模式育人教育,针对学生的特性和实践方式的多元化,培养法学生的兴趣,吸引法学生主动参加法学专业实践,为建立法学生喜闻乐见的法学专业实践模式出谋划策。只有这样才能更具有针对性,对学生才更有吸引力。推动大学从提供教学向“产业学习”转变,推动大学教师从传授知识向让学生自己发现和创造知识改变,关注学生、学习与学习过程,促进专业课程从传经的“传授范式”向“学习范式”转型。以解释学提出的“对话式”文本理解模式为指导,打破传经专业课程教育中“师教生学”的灌输式教学,强调通过师生间平等的对话生成新的认识和理解,达到学生情感上的认同,并自觉践行内化于心的道德观念。
(三) 形成良好育人环境,构建实践育人体系
现今教育不仅仅在于书本知识教育,更多地是实践育人。然而要实现实践育人是一个困难的工作,要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学生主动积极投身法学专业实践活动,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教师明确教学目标,达到立德树人,学校举办形式多元的实践活动,探索、创新更多实践方式。完善实践活动方式,探索内容多元化,构建实践育人体系。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相结合的目标,鼓励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健全的长效机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新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尹茂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功能的重新审视[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7(12):9-10.
[2] 李昌郁.法学多元化实践育人模式研究——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8,5(03):32-34.
[3] 李洪武,陈一远,薛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分析及理性思考[J].《文哲史》,2004年法学专号(2003年11月24日出版 ):89-91.
[4] 刘富胜.从大学生主体性特征看实践育人模式的构建[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5):141-145.
[5]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 ,2004(04):27-32.
本文引用格式: 卢海晴.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现状及探索[J]. 教育现代化,2019,6(45):120-122.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45.045
基金项目: 2018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课程思政”理念下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功能探究(立项编号:201813022005)。
作者简介: 卢海晴,女,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法律与政治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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