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项或多项交易应单独核算抑或视为一项交易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项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冀丹娜[1](2021)在《新收入准则下DKJ公司项目收入确认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企业交易日趋复杂化,收入逐渐成为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中之重。对于旧准则的局限性,国际上IASB和FASB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财政部出于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的目的,也于2017年7月5日发布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准则作为对旧准则的更新和替代,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不用主体来说,由于准则要求的实施时间不一致,那么未来企业应用时会产生什么影响都值得研究。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选取了制造行业施工项目收入,以案例公司DKJ为研究对象,探讨新准则应用对DKJ项目收入的具体影响,以帮助DKJ企业能快速应对实施新准则时遇到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通过国内外文献综述对收入研究进行总结。第二部分为收入理论界定和新旧准则对比,包括核心内容和具体内容,并探讨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优化。第三部分介绍DKJ公司以及目前收入确认现状,提出DKJ实际运用新准则的难点。第四部分以DKJ项目合同收入为例,对比在不同准则规定下,准则变动所引起报表项目、报表数据、所得税等财务信息方面的差异,还分析对披露范围、信用风险、确认时点等管理信息方面的影响。第五部分针对DKJ运用准则难点,从企业自身角度和外部监管角度提出建议。第六部分得出结论,认为DKJ运用新准则后,虽然对报表数据和企业管理造成较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新准则导致的差异会逐渐消失,且能很好反应交易实质。同时,DKJ类似制造企业研究文献较少,相应实务处理案例也较少,本文通过内部公司真实案例,用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对比各个会计期间的数据差异,并从多个角度提出意见,以促进新准则在DKJ类似制造业中顺利实施。
任志敏[2](2021)在《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文中提出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影响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业务模式日益繁杂,我国旧收入准则的缺陷日益显露,为解决这一问题,也为进一步实现我国收入准则的国际趋同,2017年7月,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14)(以下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出台影响诸多行业的会计处理,也对很多企业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挑战,尤其是房地产行业这种生产周期长,销售合同多样化的企业。因此,这类型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哪些难点、应该如何面对这些难点是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2017年房地产行业中首家实施新收入准则的碧桂园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以上问题进行探究。文章基于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相关理论和“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法对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比较研究、事件研究等方法对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进而结合调查问卷的方法发现碧桂园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中存在的难点,并深入挖掘其本质原因,从而提出该企业进一步有效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改进措施。经本文研究得出,新收入准则的应用不仅影响碧桂园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报告,而且对相关财务指标也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关系到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反应,影响企业股价。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主要难点有特殊履约义务的识别、单独售价的确定、收入确认方法的判断、履约进度的确定等,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完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流程、培养“业财法”相通的复合型人才、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优化企业财务信息系统。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推动碧桂园企业进一步有效应用新收入准则,同时也期望能为其他尚未实施或初步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借鉴意见。
曹萍萍[3](2021)在《SN电商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与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商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发展模式不断地扩大和创新。创新的交易模式和复杂的交易流程给实务中的收入确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使得电商企业在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时,很难从我国以原则为导向的收入准则中得到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将给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带来很大影响,如何在新旧交替时期合理运用新的收入确认框架进行收入确认,是所有B2C电商企业面临的难题。而且电商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时,是否可以改善旧收入准则下的不适用性以及是否会出现新问题,都值得我们去研究。所以在新收入准则全面实施之际,研究电子商务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情况,研究的结果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扩充在电子商务企业此种特殊营商模式下,对收入准则适用性的理论探索,同时也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行业领域内会计实践的发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在进行了多次的实地调查和资料收集后,选取了电商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SN电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以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为研究主题,首先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研究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的文献进行梳理,阐述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理论及收入相关准则,并运用对比研究法分析了新旧收入准则的差异,为下文的案例研究作铺垫。然后通过实务与理论的结合,先归纳出电商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收入确认特征,接着详述了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又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深入剖析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最后,对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本文的解决方案,并通过业务模拟的形式来说明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本文研究发现,电商企业在实施新收入准则时改善了旧准则在收入类型的分类,特殊交易等方面的不适用性,但是新准则应用中也出现了难以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以及履约进度等新问题。考虑到电子商务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所以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制定属于电商行业的会计准则解释或应用指南,增强其在电商企业中的适用性。
管淑慧[4](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彭钰栋[5](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认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王晓丹[6](2020)在《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文中认为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次巨震,为了维护股票市场稳定,中国政府以“国家队”身份、以超过一万亿的资金规模直接入市救助股市。后期又面临大量资金是否和如何退市问题。此次中国“国家队”资金救助股市为世界各国(地区)所关注,也为政治经济学和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田野实验,本文重点考察和研究这一重大的经验事实。论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阐释了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国内外现实背景和研究现状,突出了研究意义,介绍了论文的内容结构。第二章对现有关于政府对股票市场干预的相关文献做梳理。从股市危机的特征和政府职能两个方面阐述了政府救助股市的必要性;从文献中总结政府救市策略的目标、具体方式和政策效果,并重点突出股市干预基金的设立及运行效果;进而立足于中国政府股市干预策略,以及中国2015年股市危机的研究进展并指出研究缺陷;最后指出政府股市干预策略的退出机制的研究不足。第三章从金融史的角度,以政府救助方式为划分,并遵循重大股市危机发生的时间轴,对20世纪以来历次典型性金融危机中各国(地区)政府救市的经验做比较,尤其集中于政府直接注资股市的策略比较,对比较成功的股市平准基金的运作详细展开,并总结处于不同发展阶段股市的政府干预策略差异。着眼于中国股市,对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的政府干预策略进行梳理,并详细剖析2015年股市危机的救市计划,为中国股市危机的应对措施提供历史经验。第四章对政府入市策略做理论分析,结合中国股市的典型性特征,基于噪声交易模型,分别从股市危机的形成、中国政府救市的目标与策略、入市干预的预期效果等方面,对政府救市资金入市进行理论分析;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政府入市效应的三个理论假说。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对中国政府救市资金的运行情况和策略效果的实证分析。对救市资金及其后续调整的详细统计是救助策略研究的重要现实依据。第五章首先集中关注2015年中国股市大波动期间,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力的“国家队”救市资金的统计,分别从资金入市的市场背景、资金的筹集规模、入市结构安排、选股原则、后期资金动态调整、等各方面剖析政府此番的注资行动;并对“国家队”各持股成员拆分比较,以完整展示救市资金运行全貌。第六章基于第四章提出的三个理论假说,实证检验中国政府股市救助计划的政策效果,分别从救市资金对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对市场整体层面和被救助对象个体层面的波动性影响、救市资金的影响机制检验等三个方面,对政府此番股市救助策略的实施效果作评价。第七章是政府救助策略的处置问题研究。在政府入市模型的框架之上,退市理论研究探讨了政府退市的目标设定、交易策略、预期效果等,并在两期模型中给出了政府退市的必要条件和持仓调整的操作策略,对中国政府退市策略的实施提供了初步的机制设计。本章第二部分基于退市模型的结论,通过对救市资金的投资成本和各期收益水平的核算,指出“国家队”救市资金的退出时机,为退市策略建议提供现实依据。第八章对研究成果做总结,指出本文未来的研究展望;在各国(地区)股市危机救助历史的梳理与本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为中国政府救市的策略选择及救市资金的后期运行提出政策建议。论文的主要结论:入市方面:政府入市救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政府通过增持股票为市场提供额外的流动性,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政府的股市干预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并且干预力度越大,个股的收益率波动性越低;降低股票的噪声交易程度是救市资金降低股市波动性风险的主要作用机制。退市方面:国有资金大量滞留股市是有负面作用的,退市是必要的,但是,由于退市的目标比入市实际上更多元,所以退市行为更应该谨慎和有策略。考虑到政府对不同目标的偏好或权衡,其实后危机时期政府救助资金退出可以有不同的策略和时机。假定政府的目标只是入市资金的损益平衡,其实2017年底已经出现过全部退出的时机。但是,实际上政府至今还活跃在股市中,说明政府在某些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其救助资金的目标函数中可能包含了“投资收益”最大化。如果如此,政府救市资金理论上没有确定的最优退出时间或时机,相机抉择是最优策略。本文的创新或贡献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把政府干预股市的行为分为入市和退市,分别分析,尤其是退市策略分析。因为现实中往往是入市很果断,退市很麻烦,需要特别慎重。政府入市的后处置直接决定了干预政策的有效性,却往往在策略制定和政策效果评价体系中被忽视。将政府救市资金退出问题纳入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干预政策研究中,为救助资金的后续处置机制作出理论设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看得见的手”择机撤出救助领域的研究空缺,为全球各市场类型国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退市制度设计。探讨救市资金的处置问题的前提是掌握现有资金在市场中的实际运行效果,通过较为细致的核算救市资金自入市以来的成本和各期收益情况,为救市资金的后续处置策略提供现实依据,并为退市策略的机制设计提供政策建议。第二,对政府干预股市行为的理论模型进行了内生化处理,并设定政府入市的目标函数与退市的目标函数不同:前者是稳定市场,后者的目标函数中是包含投资收益的。鉴于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服务目标的基本属性,结合政府在金融市场中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政府入市的理论研究以稳定股票价格波动为主要的干预目标具有合理性,已有文献也提供了较强的理论支持。以本文对2015年政府救市资金的统计研究和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救市资金的筹集渠道、干预效果和资金变动等现实情况,本文对救市资金在后危机时期的处置研究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政府退市的目标函数,符合政府干预政策的市场逻辑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把投资收益作为政府重要的干预目标在现有文献中是鲜有的,本文对政府救市资金退市的理论研究可以进一步推广到政府对各市场领域的干预行为评估。第三,在经典的噪声交易模型中引入政府行为,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总结出三个理论判断,并在实证分析中加以验证。理论上在有政府参与的市场中,政府干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可能通过改变交易噪声实现,这为政府干预的影响机制研究拓展了理论依据。本文主要不足也是三点:第一,在理论分析中,把退市目标简单化处理为“获得投资收益”,确实过于简单和抽象,不符合实际。实际上政府与双重目标即投资收益和稳定市场,甚至有更多的目标,但是,由于确定不同目标之间的权重和构建相应模型太复杂,模型构建超出了我现在的能力,所以,只能以后再深入研究。第二,受数据可得性的局限,在统计分析中,本文采用季度性数据追踪救市资金的持股情况,但是季度性数据难以捕捉政府救市资金的具体交易时点及价格,导致救市资金的成本收益核算可能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除以出资方证券公司的资产账户收益情况为补充外,要反映救市资金的真实收益需要更多的数据支撑。第三,在实证分析时,本文仅对政府救市资金的干预效果以流动性和波动性两个标准衡量,并未考虑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对救市资金的作用机制也仅以降低噪声交易渠道解释,指标选择比较简单。
贺琪[7](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指出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钱俊成[8](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孙蕊[9](2019)在《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会计重要性原则,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制约和指导着企业会计实务工作。相比于谨慎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其它会计原则,重要性原则应用具有更强烈的主观判断特性。但会计理论界对会计重要性一直缺乏全面、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近些年来,国际会计权威组织开始关注会计重要性问题。2011年,欧洲证券市场机构(ESMA)发布了《财务报告中关于重要性考虑》的咨询文件,在界定重要性术语,主要信息使用者特征以及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会计政策、中期报告、附注披露等涉及重要性判断和决策的问题的考虑因素设置征求意见。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IASB在2015年发布了《IFRS实务声明:财务报表中重要性应用的征求意见稿》。同年,FASB也发布了有关于“重要性决定”(Materiality Determination)的一系列概念框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2017年,为使得公司管理层在财务报告信息编制方面更好地运用重要性判断,IASB制定并向公众发布《作出重要性判断的实务声明2》(Making Materiality Judgements:Practice Statement 2)。这一系列项目或声明反映出西方会计组织对重要性原则应用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在完善重要性概念、尝试制定相关非强制性实务指引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我国目前仅将重要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实务应用方面的准则、解释或指引。随着近些年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加快,以及企业经济业务和资本市场环境日益纷繁复杂,我国亟待对重要性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而且这对于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保护都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是基于“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重要性基础理论构建—重要性判断及框架理论构建—重要性应用的实证检验—重要性应用指引制定建议”的研究脉络,按研究内容和性质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梳理和评述了有关重要性及判定研究的国内外文献,并阐述了后续核心内容探讨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详细阐述了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产生、应用与演化。第三层次是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尝试分析并建立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判定的概念理论框架;这其中又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会计重要性概念及作为信息质量特征特征的解析和重构,第二部分是探寻影响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外部环境,第三部分是尝试分析重要性判定机制和判定标准,以及建立会计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第四层次是重要性概念应用的实证研究,主要基于自愿性重述和财务报告舞弊两个视角,分别检验关于错报重要性评估和内控缺陷定量重要性标准设定对管理层行为的影响。第五个层次是分析我国建立应用指引的必要性和提出设计建议。本文的具体研究问题及相应研究结论按照次序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第一,采用历史演进和制度演化经济学分析范式,梳理自古代簿记时代、近代会计时期和现代会计时期三个不同阶段重要性思想在会计中的应用和演进,并分析了会计重要性思想历经“自生自发性秩序—会计惯例—正式会计制度”的制度演化路径。会计重要性应用的演进过程是具有内在规律性的:首先,会计重要性思想运用与演化深深根植于一国经济社会制度与商业环境变迁,因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和把握不能忽略社会发展与会计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其次,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控制活动,恰如其分地应用重要性原则可以提升会计信息处理效果和质量,有利于细化会计核算和收益计量,提升内部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业绩;此外,重要性的应用囿于会计目标的发展变化。第二,通过比较分析会计重要性现有的不同定义发现,目前的重要性基本定义涵盖视角和可理解程度较低。在定义基础上,总结了重要性的概念特征可分解为三个维度:基于特定主体背景、信息使用者导向以及依赖于专业判断。结合重要性特征,并借鉴西方哲学价值理论、经济学效用理论等,对重要性相关概念进行重构:在本质属性和概念内涵的认识方面,会计重要性可以被表述为:基于特定主体环境下,是一种为满足主要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为导向的价值判断,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程序发挥着制约和行动导向性作用;普遍运用形式反映在会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评估财务报表项目或事项等信息的错漏报是否会对财务报表整体表述造成重大影响。第三,阐释和分析了影响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外部环境。在宏观文化环境方面,一国会计文化和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重要性水平评估和应用。树立良好的会计价值观可以通过二次投射作用,激励和驱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标准规范来施行会计工作,使得会计制度和会计信念刚柔并济,共同影响着他们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最主要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此种环境对会计人员作出合法合规的职业判断起到强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而且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不断涌现的新商业模式,其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最大影响是企业价值创造和传递方式的变化,使得投资者、债权人、监管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关心的会计报表信息发生改变,这进一步又对会计信息重要性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内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中,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财务报告编制中重要性应用提供了内部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约束指导着管理当局决策行为。第四,探讨了重要性判断标准、机制和特征,借鉴西蒙“有限理性”理论,本文提出提高重要性判定质量的途径是加强程序理性,减少三类程序非理性偏差。优化重要性判定的质量,就需要加强规则理性,减少规则的不完备性;在加强认识理性过程中,首先要通过学习和实践训练以弥补会计判断人员的“知识差”,借助于判断和决策辅助工具,弥补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在行为理性约束方面,为避免严重的行为非理性造成的重要性判定偏误,需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保证管理层以及相关会计人员能够作出客观公允的判断。基于对重要性判定理论的探讨,构建了财务报告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第五,以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7年重述公告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了财务报表错报重要性程度对管理层财务重述行为意愿的作用关系。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更倾向对于数量和性质重要性程度均较低的财务报表错报进行自愿性重述;相反被监管部门责令要求更正的公司财务报表差错的数量和性质均较严重;进一步发现若上市公司前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会减弱错报数量重要性程度对自愿重述的影响。第六,基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及重要性标准设定的相关理论,考察了2011-2017年度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首次设定未变更的内控缺陷重要性定量标准对后续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设定重要性定量标准的上市公司中,其首次设定内控缺陷重要性水平越低,则发生后续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大,这种情况在非国企、两权分离度较高、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和外部审计质量较低的公司中显着。结论支持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可能存在利用重要性标准的自利动机这一路径。第七,基于重要性及判定的理论构建及实证检验,分析了我国制定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必要性。我国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性决定了在实务中具体应用重要性时,更多依赖于会计职业判断:其一,会计准则执行、重要性职业判断和建立应用指引三者之间是存在双向逻辑互动关系的。其二,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建立,一定程度会提升不同利益相关者关于财务报表重要性应用问题的共同知识比重,有助于共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其三,会计重要性本质上是原则导向的价值判断,制定相关方“共识性”的应用指引可确保职业判断中隐性知识得到有效传递。设计应用指引需遵循目标导向原则、差异性规定原则以及程序表现原则。最后在应用指引设计的主体内容、重要性判断的整体程序以及应重点明确的警示类条款三个方面提出相关设计建议。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会计重要性基本理论的系统研究。基于严谨的规范性理论分析,融合管理学、经济学和哲学视角的相关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会计重要性概念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从而得出了有异于以往研究的观点。并对比分析重要性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定位,提出满足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充分条件。以上创新点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重要性原则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会计重要性判定的理论研究。重要性判定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点,国内鲜有关于这方面的相对系统的理论探讨。本文在分析会计信息重要性判定特征,数量、质量判断标准,以及判断机制的基础上,从加强程序理性、减少程序非理性偏差这一视角,提出了提升重要性判断质量的路径,并尝试构建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以上创新之处可为会计人员在编报财务报告信息过程中更好地作出重要性判断提供一定理论指导,并对制定我国重要性应用指引提出设计建议。第三,会计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的探究。基于制度演化经济学视角,梳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不同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进过程,总结了重要性思想运用与演进的三大规律。其创新之处在于从历史演进、会计技术和理论发展的层面,探索重要性思想的产生及其演进,这可以认为是对会计重要性系统、深入研究的一个逻辑性起点。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重要性应用与财务重述行为的实证研究。在实证检验报表错报信息重要性判断对自愿性财务重述影响时,本文通过手工收集我国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差错更正公告中的数据,建立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国内鲜有文献探索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重述行为和错报重要性之间的关系,因而具有一定创新性。第五,在探讨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定量水平设定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时,实证检验了我国上市公司制定内控缺陷认定的重要性定量标准是否具有治理作用,以及内外部治理环境对上述两者关系的影响。创新点在于,以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大都聚焦于审计师对重要性判断的研究,很少从管理层视角来探究对于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标准设定与自利动机之间是否存在显着关系,这对验证重要性定量标准的执行效果以及如何完善内控缺陷重要性标准具体设定方面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启示。
胡鹏[10](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二、两项或多项交易应单独核算抑或视为一项交易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项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项或多项交易应单独核算抑或视为一项交易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项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新收入准则下DKJ公司项目收入确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评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和新旧准则的对比 |
2.1 收入的定义和相关理论概述 |
2.1.1 收入的定义 |
2.1.2 收入的相关理论 |
2.2 新旧准则的对比 |
2.2.1 核心内容及对比 |
2.2.2 具体内容及对比 |
2.3 新准则的优化以及旧准则的不足 |
2.3.1 收入确认方面:统一标准,提高可比性 |
2.3.2 收入计量方面:详细指引,加强客观性 |
2.3.3 收入披露方面:要求更多,完善相关性 |
第三章 DKJ公司基本情况及收入确认现状分析 |
3.1 DKJ公司简介 |
3.1.1 公司介绍 |
3.1.2 组织结构 |
3.2 DKJ公司业务的特殊性 |
3.3 DKJ公司项目收入确认的现状 |
3.3.1 项目收入的管理流程 |
3.3.2 项目收入的确认方法 |
3.4 DKJ公司项目收入运用新准则的难点 |
3.4.1 项目核算范围的难点 |
3.4.2 收入确认方法的难点 |
3.4.3 收入确认时点的难点 |
3.4.4 确认完工百分比的难点 |
第四章 新收入准则对DKJ公司项目收入影响的案例分析 |
4.1 合同项目案例介绍 |
4.2 五步法对合同案例的收入确认 |
4.2.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
4.2.2 识别合同中的单独履约义务 |
4.2.3 确定交易价格 |
4.2.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4.2.5 履行每一项义务时确认收入 |
4.3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差异分析 |
4.3.1 报表项目的差异 |
4.3.2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差异 |
4.3.3 所得税的差异 |
4.3.4 差异分析汇总 |
4.4 对公司管理信息的影响分析 |
4.4.1 披露范围方面 |
4.4.2 信用风险方面 |
4.4.3 确认时点方面 |
4.4.4 合同核算方面 |
第五章 DKJ公司项目收入运用新准则建议 |
5.1 公司自身角度的实施建议 |
5.1.1 加强签订规范,使合同核算更加准确 |
5.1.2 培训企业人员,使收入方法快速辨别 |
5.1.3 提高合同审核,使开票与履约进度顺利衔接 |
5.1.4 加强部门沟通,使完工百分比高效获取 |
5.2 外部监管角度的实施建议 |
5.2.1 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利润操纵 |
5.2.2 扩大宣传力度,确保合法合规 |
5.2.3 增加案例指导,做到面面俱到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未来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2)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关于收入准则的国内外研究 |
1.3.2 关于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应用的国内外研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
2.1 相关理论 |
2.1.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
2.1.2 收入费用观 |
2.1.3 资产负债观 |
2.1.4 经济后果理论 |
2.2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
2.2.1 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
2.2.2 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
2.2.3 确定交易价格 |
2.2.4 交易价格分摊到各项履约义务 |
2.2.5 实现各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第三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现状分析 |
3.1 房地产行业介绍 |
3.1.1 房地产行业背景 |
3.1.2 房地产行业特征 |
3.2 碧桂园企业基本情况 |
3.2.1 碧桂园企业简介 |
3.2.2 碧桂园企业开发运营模式 |
3.2.3 碧桂园企业经营状况 |
3.2.4 碧桂园企业收入情况 |
3.3 碧桂园企业各业务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方式 |
3.3.1 房地产开发 |
3.3.2 建筑服务 |
3.3.3 物业管理和酒店经营 |
3.3.4 物业投资 |
第四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及难点分析 |
4.1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分析 |
4.1.1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收入计量的影响 |
4.1.2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收入报告的影响 |
4.1.3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
4.1.4 新收入准则对碧桂园企业市场反应的影响 |
4.2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难题调研 |
4.2.1 调查问卷设计及收回 |
4.2.2 调查问卷统计结果 |
4.3 基于“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难点分析 |
4.3.1 识别合同难点 |
4.3.2 识别单项履约义务难点 |
4.3.3 确定交易价格难点 |
4.3.4 交易价格分摊难点 |
4.3.5 确认收入难点 |
第五章 碧桂园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改进策略 |
5.1 完善合同管理 |
5.2 完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流程 |
5.3 培养“业财法”相通的复合型人才 |
5.4 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 |
5.5 优化企业财务信息系统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碧桂园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难点”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3)SN电商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及收入相关会计准则 |
2.1 收入确认理论基础 |
2.1.1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
2.1.2 信号传递理论 |
2.1.3 盈余管理理论 |
2.1.4 决策有用观 |
2.2 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理论 |
2.2.1 权责发生制 |
2.2.2 资产负债观 |
2.2.3 收入费用观 |
2.3 我国收入相关会计准则 |
2.3.1 收入准则的变迁概述 |
2.3.2 新收入准则介绍 |
2.3.3 新旧收入准则比较 |
第三章 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现状分析 |
3.1 SN电商企业概述 |
3.1.1 SN电商企业简介 |
3.1.2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 |
3.1.3 SN电商企业线上平台主要业务收入类型介绍 |
3.2 SN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特征 |
3.2.1 合同与合同身份 |
3.2.2 履约义务多重性 |
3.2.3 交易价格多变性 |
3.2.4 收入确认时点不确定性 |
3.3 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现状分析 |
3.3.1 SN电商企业线上零售类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
3.3.2 SN电商企业平台服务类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
3.3.3 SN电商企业线上广告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
第四章 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 |
4.1 新收入准则在SN电商企业应用的调查问卷 |
4.1.1 调查问卷的设计、收回及统计结果 |
4.1.2 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
4.2 问卷的可信度检验 |
4.3 新收入准则在SN电商企业实施的难点分析 |
4.3.1 控制权转移标准难以判断 |
4.3.2 履约进度的不确定性 |
4.3.3 估计退货率存在难题 |
4.4 收入确认问题 |
4.4.1 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
4.4.2 没有适用于效果类广告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
4.5 收入计量问题 |
4.5.1 收入与成本不配比 |
4.5.2 履约进度难以判断 |
4.5.3 退货率难以估计 |
第五章 SN电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解决方案 |
5.1 收入确认 |
5.1.1 收入确认时点解决方案 |
5.1.2 调整效果类广告收入的确认方法 |
5.2 收入计量 |
5.2.1 确保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 |
5.2.2 合理确定履约进度 |
5.2.3 建立退货率估算模型 |
5.3 收入披露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 新收入准则实施情况调查问卷 |
(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5)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创新 |
1.3 论文的主要不足之处 |
1.4 研究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救助股市的必要性研究 |
2.1.1 股市危机的特征 |
2.1.2 政府干预股票市场的利弊之争 |
2.2 政府救市政策的方式及政策效应的评价 |
2.2.1 政府干预政策的目标及方式划分 |
2.2.2 股市平准基金的设立 |
2.2.3 政府干预股市的政策效应 |
2.3 中国政府干预股票市场行为研究总结 |
2.3.1 中国政府干预股市的必要性研究 |
2.3.2 中国政府历次干预股市的方式及影响分析 |
2.3.3 2015年中国股市崩盘的成因分析 |
2.3.4 中国政府救市行为的理论研究与不足 |
2.3.5 中国政府救市行为的实证研究与不足 |
2.4 政府股市干预策略的处置理论探究 |
2.4.1 政府干预措施退市的必要性 |
2.4.2 政府干预措施的退出困境 |
2.4.3 中国政府救市行动的后处置研究进展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各国(地区)政府股市救助政策的比较 |
3.1 自由放任走向积极干预的美国股市 |
3.1.1 “黑色星期四”:自由放任主义 |
3.1.2 “黑色星期一”:建立熔断机制 |
3.1.3 2000年互联网泡沫:交易制度改革 |
3.1.4 2008年金融危机:不良资产救助计划 |
3.1.5 2020年股市崩盘:无限量量化宽松 |
3.2 股市平准基金盛行的亚洲市场 |
3.2.1 日本经济泡沫与非传统货币政策 |
3.2.2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与政府注资 |
3.2.3 俄罗斯金融危机与政府借贷 |
3.2.4 1998年中国香港金融危机与盈富基金 |
3.2.5 中国台湾股市危机与股市平准基金 |
3.3 中国大陆的股市干预史 |
3.3.1 中国2015年以前的历次股市干预 |
3.3.2 2015年中国政府救市计划简介 |
3.3.3 中国政府的股市干预措施总结 |
3.4 各国(地区)政府救市政策对比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政府入市的理论分析 |
4.1 噪声交易模型在中国股市的适用性 |
4.2 入市模型基本假设 |
4.3 无政府干预的市场均衡 |
4.4 政府股市干预的行为及其目标 |
4.5 政府干预下的市场均衡 |
4.6 政府入市效应的理论假说 |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政府救市资金运行的统计分析 |
5.1 救市资金持股统计 |
5.1.1 持股规模 |
5.1.2 持股结构 |
5.2 救市资金动态追踪 |
5.2.1 持股规模变动 |
5.2.2 持股结构调整 |
5.3 救市资金持股指数编制 |
5.3.1 指数计算说明 |
5.3.2 救市资金整体持股指数 |
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政府救市效果的实证检验 |
6.1 救市资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 |
6.1.1 流动性衡量及假设 |
6.1.2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6.1.3 变量说明及样本描述性统计 |
6.1.4 DID流动性实证结果 |
6.1.5 稳健性检验 |
6.2 救市资金对市场整体波动性的影响 |
6.2.1 模型设定及假设 |
6.2.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2.3 序列平稳性检验 |
6.2.4 GARCH模型检验结果 |
6.3 救市资金对个股波动性的影响 |
6.3.1 模型设定及假设 |
6.3.2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3.3 固定效应面板回归检验结果 |
6.3.4 GMM稳健性检验 |
6.4 救市资金的影响机制分析 |
6.4.1 噪声交易的量化 |
6.4.2 噪声交易机制检验 |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政府股市救助资金退出策略(后处置)研究 |
7.1 中国政府退市策略的理论研究 |
7.1.1 退市模型设定 |
7.1.2 定义均衡策略 |
7.1.3 退市均衡策略求解 |
7.1.4 两期模型下的政府退市策略设计 |
7.1.5 政府退市模型的政策含义 |
7.2 救市资金退市的现实依据 |
7.2.1 收益率估算方法 |
7.2.2 救市资金初始成本核算 |
7.2.3 救市资金累计收益率核算 |
7.2.4 救市资金与A股股指收益比较 |
7.2.5 救市资金收益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八章 研究总结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四、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会计重要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应用方面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应用方面的研究 |
三、重要性问题研究评析 |
第二节 会计重要性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西蒙有限理性理论 |
二、现代决策理论 |
三、不确定性与风险方面理论 |
四、心理学认知偏差理论 |
五、管理控制中关于会计系统控制方面的理论 |
六、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会计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 |
第一节 古代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 |
一、原始簿记时代重要性思想的产生 |
二、中世纪庄园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
三、古代“官厅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
第二节 近代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 |
一、复式簿记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
二、股份制公司会计重要性的应用 |
三、工业革命时期会计重要性的运用 |
第三节 现代会计时期重要性相关制度 |
一、会计重要性研究的理论准备 |
二、西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确立 |
三、西方重要性会计准则或指引的制定与发展 |
第四节 会计重要性制度演化分析 |
一、会计重要性制度演化路径 |
二、会计重要性运用与演化的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会计重要性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
第一节 会计重要性相关概念及特征 |
一、会计重要性相关概念 |
二、重要性概念的特征 |
第二节 会计重要性的本质 |
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
二、会计重要性的本质: 一种价值判断 |
三、会计重要性概念的重新界定 |
第三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信息质量特征:重要性 |
一、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提出 |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重要性 |
三、重要性与其它信息质量特征的作用关系 |
四、满足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充分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会计重要性应用的环境因素 |
第一节 会计文化与价值观环境 |
一、东西方会计文化对会计判断的影响差异 |
二、会计价值观影响重要性职业判断 |
第二节 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环境 |
一、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核心: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
二、信息披露重要性水平的设定要求 |
三、不同行业信息披露重要性标准规定 |
第三节 商业模式的创新变化环境 |
一、“大数据”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 |
二、商业模式影响使用者共同会计信息需求 |
第四节 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 |
一、关于“内部控制的本质”的观点 |
二、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部制度保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要性判定理论探讨与框架构建 |
第一节 重要性判断标准、机制与特征 |
一、影响重要性判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
二、重要性判定机制的简要分析 |
三、会计重要性判断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重要性判定的优化:程序理性视角 |
一、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的权衡与替代 |
二、程序理性视角判断偏差的产生 |
三、提升重要性判断质量的途径 |
第三节 财务报告重要性判断框架构建 |
一、会计重要性应用的原则导向 |
二、财务报告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重要性判断对自愿性财务重述的影响 |
第一节 TD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
二、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
四、案例分析结论及问题提出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的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一、财务重述相关文献回顾 |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
第三节 实证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的选取 |
三、回归模型的选择 |
第四节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主要回归结果 |
三、内生性问题处理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及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定量标准与财务报告舞弊 |
第一节 制度背景与研究路径 |
一、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 |
二、内控缺陷重要性认定标准的治理作用 |
三、管理层重要性标准设定的机会主义动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实证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 |
三、回归模型设定 |
第四节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单变量检验与相关性分析 |
三、实证回归结果 |
四、截面测试与进一步分析 |
五、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
六、实证研究结论与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制定我国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必要性及建议 |
第一节 制定重要性实务应用指引的必要性 |
一、重要性判断、会计准则与应用指引的内在关系 |
二、建立会计重要性判断的共同知识 |
三、应用指引确保隐性知识的有效传递 |
第二节 重要性应用指引整体设计的建议 |
一、重要性应用指引设计的主要原则 |
二、重要性应用指引设计的几点问题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局限性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两项或多项交易应单独核算抑或视为一项交易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项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收入准则下DKJ公司项目收入确认研究[D]. 冀丹娜. 西安石油大学, 2021(12)
- [2]新收入准则在碧桂园企业的应用研究[D]. 任志敏.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3]SN电商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研究[D]. 曹萍萍.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5]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6]中国政府股票市场救助行为研究 ——基于2015年救市行为的分析[D]. 王晓丹. 山东大学, 2020(02)
- [7]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D]. 孙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