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伦理本质的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研究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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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图书馆伦理(道德)的研究视角多样、内容丰富,涉及概念、属性、原则、规范、任务等诸方面[1],在为图书馆职业道德建设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其中大多着眼于利用“伦理道德”以维护图书馆的业务运作,促进图书馆的地位提升,很少触及图书馆职业道德本身的实现问题,即如何才能保证职业道德在图书馆活动中的作用力和生命力。本文认为有必要从伦理的本质问题入手予以探讨。

1 伦理的本质与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

1.1 伦理本质问题的阐释

与法律等国家强制力不同,伦理属于一个与人类社会共始末的范畴,它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伦理”与“道德”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区别,比较而言前者更为理论抽象,后者趋于具体操作,但大多视为同一概念,英语中也同用ethic一词来表达,所以职业伦理即指职业道德,笔者也持这一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直接影响着伦理道德的实现,但人们更强调自我约束、自我调节以至自觉自律,很少有将道德与利益相联系的,更不用说经济利益对于伦理道德实现的作用了。然而通过探索西方伦理学的本源可以发现,伦理最本质、最根本的正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3],即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义利观”[4]。道德与利益非但不是绝缘的,反而休戚相关,道德也并非“清心寡欲”的代名词。

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即经济关系决定道德还是道德决定经济关系,以及道德对经济关系是否有反作用;二是社会整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还是集体利益从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早就给出了明确的回答,科学地提出虽然存在不同步性,但作为上层建筑的道德始终受制于经济基础,并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后者[5],同时还明确了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但正由于早就有了“定论”,对于道德与经济关系的理解就停滞不前并常常导致极端,如“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集体利益”,又如虽然理论上坚持“经济关系决定道德”,实际中却只强调道德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这事实上是一种教条主义的道德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关系日趋复杂,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等隐性分配机制,更多的利用货币等显性化方式予以体现,固守计划经济时代偏激的道德认知已不合时宜了,新时期探讨伦理问题的基本原则有二:(1)道德不是“空中楼阁”,道德实现需要考虑经济利益的支配和影响;(2)虽然个人利益总体上要服从集体利益,但由此而来个人受到的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这绝非否定马克思主义伦理观,而是对其本质和精髓的真正理解和灵活运用。可见研究图书馆伦理也不能只触及范畴、原则、规范、体系等应然问题,而要透过本质建立已然与应然之间的联系,即道德实现的问题。

1.2 从伦理问题的本质看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

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利用道德的方式和手段去保障图书馆职业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不断改进,另一种是指如何保证图书馆职业道德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本文基于后一种理解。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定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及应具有的道德观念、情操品德等,既体现一般社会道德的共同要求,又带有鲜明的职业特点,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道德建设对改善社会风气、提高整个民族道德素质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具体到图书馆职业道德,它直接作用于图书馆员与用户活动,进而影响着社会文化生活和民族素质,可见如何保障其有效实现和功能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上文对伦理本质问题的探讨可知,只有厘清并关注图书馆职业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联系,才能发挥其功能与作用,这也同样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如何处理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与经济利益间的关系问题。一般认为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不直接涉及经济利益,但事实上信息产品凝聚着智力劳动成果,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产权和信息二重属性,从而面临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利平斯基(Lipinski)和布里特兹(Britz)认为这要从经济与道德两方面做出考量[7]。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需求层次的提升,图书馆职业对馆员各方面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理念的更新也对职业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时即使相应的道德准则能够得以更新,如果忽略经济利益的作用和影响,也会导致实施中的阻力与滞后。

(2)怎样对待图书馆职业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集体和个人是一个相对概念,就图书馆内部而言,即图书馆整体利益与馆员个人利益,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一般认为要以图书馆为重,必要的时候不惜牺牲个人利益[8];就全社会而言,集体利益主要是指公民对图书馆信息自由平等的使用权,而个人利益则是图书馆(员)利益或信息权利人的利益(如知识产权等)。明确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孰轻孰重后,在需要以牺牲其中一方利益为代价时,应明确由谁予以补偿,又如何补偿。

2 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研究与认知现状

2.1 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的研究现状

通过文献调查检索到图书馆职业道德方面的著作(教材)2部,主要讲述图书馆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职业道德的原则和特点以及道德规范等,但都没有如何保障道德实现的章节[9][10];CNKI的博硕论文库中没有此类专门研究。

1999年至今,两大中文期刊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研究图书馆职业道德/伦理的文章多达396篇,研究内容宽泛,论及图书馆职业伦理问题的意义和价值、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及模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国外相关问题介绍与比较等方面。但绝大多数旨在强调职业伦理对于图书馆管理的重要性,甚至有学者提出继传统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科学与科学管理的复合阶段之后,现代图书馆正在进入伦理管理阶段[11],而对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实现与保障没有专题研究,对此问题有所涉及的文章不足20篇,主要观点如下:

(1)加强道德自律。赵兰玉认为图书馆员应实现由道德他律到自律的转换,并对道德自律的途径及自我评价进行了具体探讨[12];查丽华从图书馆员工职业道德自律的必要性、自律的科学依据、自律的提升途径以及自我道德评价四方面阐述图书馆员工契约意识和道德自律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并相互提升转换的关系[13]。

(2)加强道德教育。李秀玲阐述了图书馆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必然性,图书馆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及其实施的设想[14];赵越提出把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图书馆工作的全过程,认为边工作、边教育,使图书馆员容易了解职业道德的内涵和重要性,收到更好教育效果[15]。

(3)完善监督机制。孙锡珍等认为图书馆职业道德监督包括读者、舆论和法制三方面[16];陈哲敏提出图书馆应将职业道德规范公之于众,让每一个图书馆员在胸前佩戴号码牌,接受读者监督,同时采取诸如。读者座谈会、问卷调查、对话、意见簿、热线电话以及网上论坛等多种方式收集和征求读者对图书馆员的评价意见,以此来衡量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水平的高低[17];赵琳等认为应建立的善恶标准,通过内外馆员道德评价机制进行有效监督[18]。

上述观点不乏真知灼见,对图书馆职业道德实现来说是必要的,但因没有基于伦理道德问题本质进行分析和思考,忽视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集体与个人两大利益之间的联系与冲突,使得对策显得过于空洞或理想化。只有王芳等提出激励机制是解决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认为要扩大图书馆为人才定价的自主权[19];沈光亮认为必须处理好伦理主体的利益关系,准确寻求利益平衡和价值统一,提出要完善伦理评议与制度赏罚机制[20],但仍没有对此进行系统论述、充分展开。

2.2 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的认知现状

对职业道德保障的认知是伦理实现途径选择的前提,也最终决定了保障是否有力与有效。各国现有的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伦理纲领或伦理守则中,最直接体现和反映了对伦理实现条件的基本认识与途径选择。

1939年美国的《图书馆员道德守则》(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21]提出“图书馆馆长应下放权力,激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对取得的成绩予以奖励”,但1997版的《美国图书馆学会伦理守则》(Code of Ethics of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却删除了该条款和要求[22];加拿大图书馆学会的《伦理守则》(Code of Ethics)[23]要求“保护图书馆使用者和工作人员的隐私和尊严”;《英国图书馆学会专业行为守则》(The Library Association's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24]是一份相当严格的专业伦理守则,除含有许多惩处性的条款外,还明确规定由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从而使得守则的内容更好地落在实处并有效地发挥作用[25];日本的《图书馆馆员伦理纲领》则强调“本纲领的订立乃基于图书馆馆员的自觉……除非馆员有此自觉力,否则没有约束力”,但同时也声明“可作为专业团体判断及行动的准则,也是与社会的契约”[26]。可见国外对职业道德保障的认知不一,有激励型、惩罚型和自律型等,存在较大差异性。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对伦理实现的认知非常全面,认为“准则的贯彻落实,有赖于图书馆员的自觉行动、图书馆馆长的具体指导、图书馆组织的引导激励、图书馆间的积极合作,以及全社会的支持与监督”[27],兼有激励、他律和自律多种方式和途径。但实际部门对此认识不够,道德实现途径单一,过分依赖自觉和自律。笔者在2008年5月至10月间,对部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职业状况与道德认知进行抽样调查(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虽然两大系统之间有一定差异,但对现有职业规章认可度不高,认为激励机制和反馈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普遍对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认识不够。

表1 图书馆职业状况与道德认知抽样调查结果统计

注:本调查是在对湖南省内3所高校图书馆(湖南工业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4家公共图书馆(湖南省少儿图书馆、株洲市图书馆、醴陵市图书馆、株洲县图书馆)的部分馆员进行抽样问卷的基础上,经样本筛选后,整理得出高校类有效卷60份、公共类有效卷30份,兼顾学历、性别、年龄、职称、岗位等诸因素,采用纸质与电子邮件问卷相结合的数据收集方式。

3 构建“义利统一”的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体系

如上分析可知,道德与利益的统一并重,即“义利统一”(或称“义利并举”)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本质的价值表达,所以在构建图书馆职业道德保障体系时,既不能重利轻义,导致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也不能重义轻利,使得道德规范和准则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实现。科学的保障体系要通过宣传教育、评价监督、适度激励及有效救济等多种途径与方法,全面保证和促进图书馆职业道德的贯彻实施,最终使得图书馆职业永葆青春、富有吸引力。

3.1 义利并举的道德教育机制

职业道德的最终实现和最高境界是一个道德内化的过程,宣传教育自然是重要的道德实现途径,职业道德宣传与教育中要充分体现经济与利益的统

首先,道德教育方针要体现“义利并举”,必须改变以往的纯粹为“道德”而教育的理念,而要将科学的“义利观”作为教育目标之一;其次,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要注意“义利并举”,要通过经常性的利益分析,有机的揉入经济与成本因素予以对比,让受教育者认识到图书馆职业的魅力及遵循职业道德的利弊,同时干巴巴的说教往往于事无益,宣传教育也应予以适度利益诱导,势必事半功倍;再次,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注意“义利并举”,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伦理问题,有必要阐明以下关系:为了公民对社会信息的知情和利用方面的权利(即集体利益),必须牺牲信息生产加工者对信息的所有或独占权(即个人利益),信息权利人因此而来的损失,就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与救济。只有明确了这些,才能真正理解和支持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3.2 公正公开的道德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中最核心的环节是制定评价标准,这首先要明确道德评价标准与道德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前者是后者的具体化和执行手段,而后者是前者的纲领与目标。道德准则不能直接反映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只能做原则性的说明,道德评价标准则不然,所以将道德准则直接当做道德评价的依据和标准是不对的,不能产生实际效果。

职业道德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将道德准则与图书馆规章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利用规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规的惩罚性和约束力,以增强道德与利益的联系。如涉及读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道德问题,不仅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严重时还要诉诸法律,这样道德的缺失将以自身利益为代价,道德准则自然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当然道德评价有较强的主观性,标准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弹性,即把握好“度”。

3.3 全面适度的道德激励机制

激励是道德保障中的动力性因素,有利于伦理实现最优化和道德作用最大化。激励机制同样要义利兼顾,即要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倡导职业道德实现,名誉、地位、权限、金钱等都应成为道德激励手段。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单纯的强调精神鼓励或只以道德的名义去敦促信息服务工作,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当然激励机制是建立在职业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的,公开的标准是激励的重要前提,公正的评价结果是奖惩的直接依据。不过由于道德评价标准制定的滞后性,激励机制应具相当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如图书馆员开发与运用非业务范围内新的信息服务方式(博客、即时通讯等)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也要给以及时的激励。

3.4 行之有效的道德救济机制

救济机制是义利统一的本质要求,也是道德保障的最后“防线”。虽然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但当二者不能兼顾、需要以牺牲其中一方利益为代价时,道德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救济机制首先要保证诉求渠道顺畅,这一方面要求建立多种沟通与反馈交流方式与途径,既有传统的信函、电话等,又有基于网络的BBS、电子邮件等,另一方面要求保证意见人或建议人的隐私权;其次,明确规定诉求受理机构及其职能,如当馆员因加班导致津贴问题时,需告之应诉诸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还是其上级文化部门;再次,明确赔偿责任者、责任范围、赔偿方式及额度。总之,对于利益受损者而言,最首要的是能便捷的获知救济机制中的相关规定、流程等信息。

收稿日期: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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