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还是金融深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成为许多国家金融改革的目标,金融深化理论便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的重要理论支撑,影响颇为深远和广泛。但金融自由化在带来金融深化与创新,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也使整个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特别是90年代以来,屡次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对上述理论提出了质疑,那些奉行积极的开放政策而取得“东亚奇迹”的国家又因所谓的”不当的开放政策”而饱受危机之苦,反自由化理论随之风行,近期以斯蒂格里兹的金融约束理论影响最大。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风险是否具有某种内在联系,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在市场不能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的条件下,政府干预是否有效;政府干预过度是否会更大程度上积累金融风险;放松直接管制与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理论的回答。
一、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凯恩斯主义观点的对立
(1)金融深化理论。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R.I.Mckinnon)和肖(E.S.Shaw)于1973年相继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书中,系统地提出了金融深化的理论,其基本结论是放开利率,鼓励银行竞争,实现金融自由化。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实际利率的一定范围内,货币与资本为互补关系,因而,提高实际利率将提高货币积累率(或者说提高储蓄倾向),从而提高投资与收入水平。肖则认为,货币是金融体系的一种债务,而不是财富,因而货币与资本之间不存在互补或替代关系,货币需求的基础是货币在清算和支付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利率提高后,投资者和储蓄者之间的金融中介活动得到了加强,降低了中介成本,改善了投资的平均收益和投资结构,并导致收入、储蓄、投资和就业四大效应。继麦金农和肖以后,马依森(D.J.Mathieson,1979)也从投资数量的角度考察了金融深化对投资与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以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金融深化学说渗透着浓厚的新古典经济学气息,认为如果市场不受任何干预,储蓄与投资将自发地达到均衡,强调利率上升对一国储蓄动员能力的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信贷市场中信息约束问题。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信贷市场面临着两大约束:一个是对利率的限制,另一个就是信息约束。肖和麦金农的理论只注重前者,而忽略了后者。在利率放开后,贷款利率的上升会使借款者倾向于向高风险项目投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很难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从而使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大。单纯鼓励银行之间的竞争,也会导致银行利润的下降,生存环境恶化,使一些银行更快陷入困境,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片面强调自由化,而放弃政府的必要干预,会使金融基础薄弱、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失去监控金融活动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另外,麦金农和肖为代表的金融深化理论主要分析了金融自由化对收入、储蓄、投资的影响,却把风险因素排除在模型之外,忽略了自由化对金融风险的效应。
(2)不完全信息市场信贷配给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信贷配给论认为在不完全信息的信贷市场上,利率机制和配给机制都将发挥作用。利率有逆向选择效应,使信贷市场存在多重均衡,均衡时可能有信贷配给。有非唯一均衡的信贷市场常常是低效率、高风险的,政府货币政策能成功纠正信贷市场的失灵,提高信贷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增进社会福利。
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是指,较高的贷款利率会使那些有良好资信的借款者不再申请贷款,而那些资信差又从事风险项目的借款者继续借款,这降低了还款概率,会导致银行收益下降。银行为提高收入,往往不愿意轻易提高利率,而在较低的利率上发放贷款,以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所以,利率的提高可能引起借款者与贷款者采取相反的行动,此时厂商愿意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但刺激银行对超额信贷需求采取信贷配给,将贷款分给那些接受低利率贷款但从事安全项目的厂商,而不是轻易提高利率。因此,在市场中存在超额信贷需求时,银行通常采用信贷配给办法而不是采用提高利率的办法来使信贷市场达到平衡。相反,当信贷市场出现超额供给时,银行也不一定通过降低利率来实现信贷均衡。
二、金融约束理论
麦金农曾对新凯恩斯主义的信贷配给理论提出了疑问。指出虽然银行股东在银行以不正常的高利率进行风险很大的贷款时,“可能损失他们的股本或所有人所拥有的债权,但大多数损失还是要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而,风险贷款预期利润可能提高,因为银行的利润在上述有利结果的情况下是不受限制的。实际上,银行是不公平地在政府身上押保的受益者,它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却无须对风险贷款的异常巨额损失造成的社会成本支付任何东西”(麦金农,1991)。由此可见,完全依靠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来实现信贷市场上信贷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对信贷风险的控制是不太现实的。而且,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较弱,更难以做到利率自我控制和信贷配给。针对上述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新凯恩斯主义者又提出了“金融约束”政策,其具体措施仍是利率控制,并提出发展中国家利率控制政策应由政府来实施,应发挥政府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赫尔曼和斯蒂格利茨(T.Hell-mann & J.Stiglitz)在他们的《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一文中重新审视了金融体系中的放松管制与加强政府干预的问题,确立了通过政府推动金融深化的策略,认为: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的假设前提为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在现实中,这种均衡条件难以普遍成立。况且,由于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代理行为、道德风险等,即使在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资金资源也难以被有效配置。所以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十分必要的。金融约束的目标是政府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为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尤其是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使其有长期经营的动力,以发挥银行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优势,减少由信息问题引起的不利于完全竞争市场形成的一系列问题。
租金机会的产生机理,可以通过引入一个简单的三部门体系贷款市场的供求模型来阐释:假设金融体系分为居民、企业和银行三部门,其中居民部门是资金的净供给者,企业部门是资金的净使用者,银行部门作为金融中介;并假定客观经济环境稳定,通货膨胀率较低且可以预测,实际利率为正值。租金创造的利率机制表现如图1—图4所示:
图1
图2
图3
图4
(1)在无政府干预,即自由市场上,居民的资金供给曲线和企业的资金需求曲线如图1所示,此时市场均衡利率为。(2)若政府部门对金融进行干预,控制存款利率且不对贷款利率加以限制时如图2,此时市场的存款利率为,低于没有政府干预时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高于没有政府干预时的贷款利率,银行获得全部租金。(3)银行获得租金后会增加投资来改善存款的基础设施,提高存款的安全性,从而产生租金效应,使资金供给曲线向右移动,这样,社会资金可以更方便地进入正式的金融部门,企业也可以较低的利率得到贷款额,大于瓦尔拉斯均衡市场条件下所能得到的贷款额,如图3。(4)若政府干预时,同时对贷款利率也加以控制,如图4,此时市场的存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为1(亦小于),银行和企业部门都获得租金,其中银行可获得租金,企业获得租金。
以上是租金创造的利率机制过程。实际上,租金创造并不一定要靠利率限制来达到,政府也可以采取市场准入限制,定向信贷配给等政策来创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银行和企业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并不瓜分利益,这就可以说政府为它们创造了租金。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
与此相关的金融约束的政策主张则体现在:(1)政府应控制存贷款利率,即将存款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证实际存款利率为正值),减低银行成本,创造可增加其特许权价值的租金机会,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之有动力进行长期经营。(2)限制银行业竞争,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但限制竞争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进入,而是指新的进入者不能侵占市场先进入者的租金机会。在一国金融深化初期,一家银行进入新市场后,该市场也许还有潜力容纳更多的几家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禁止所有后来者的进入不能说是有效率的,解决的办法是使后来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补偿先来者的租金部门损失。这样先来者的特许权价值得到补偿,后来者也可获得部分租金,整个社会利益增加了。(3)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金融约束论认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尚不规范,且制度结构薄弱,运行效率也大大低于正式银行部门的效率。存款若从正式银行竞争流向非正式银行部门或国外将会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也不利于正式银行部门的发展。
三、金融自由化反论之反论
金融约束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温和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自由化并不一定是实现金融深化的最优政策选择。至少在短期内,金融约束的经济效果要优于金融自由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要急于金融自由化。金融约束理论提出之后,成为反自由化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观点却有相当的局限性甚至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金融约束论者所称道的低利率和信贷配给政策优势很难实现,而且还有负作用。因为低利率并不必然提高投资效率,低利率只会鼓励企业家将资金投向低盈利部门。这一由麦金农所倡导的观点今天仍然成立。斯蒂格里兹认为贷款利率若高于10%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银行行为变异的观点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运行成本至少是OECD国家的两倍(Fry,1995)。1971-1995年85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存款利率(复利)从-458%到234%不等。这1329个观测值的标准差是32%。所以企图将利率变动控制在1-2个百分点是不现实的,可行的波动区间是0-5%。可见,贷款利率高于10%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资金定量配给会促使资金需求转向场外资金市场,仍然得承受高利率,也就是说金融约束不大可能降低资金的边际成本。此外,以借款人过去的绩效作为配给信贷的标准,妨碍了新借款人的进入,保护了垄断。带有行政性的指导性信贷计划不可能杜绝人为因素,种种败德行为也就有了发生基础。这些都会加剧金融脆弱性。
其次,金融约束的政策精度难以把握和保证,有可能在实践中发展成政府的过度干预。虽然说金融约束政策反映了一个正确的思路:即政府要对放松金融管制的过程有一个整体上的规划,并对这一过程实行有选择的控制。但由于这种金融发展政策是一种相机决策,即政府必须要根据经济情况及时调整自己控制的对象(机构或业务)的范围,所以金融约束论虽然认识到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约束应进行调整,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但对这一动态过程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因而它对发展中国家金融约束政策的建议依然是模糊的,甚至失之偏颇。在实际中,金融约束政策往往蜕变为金融干预政策,严格的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可能只相差须庾。这就对政府实施该政策的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伴随着政府管制而出现的大量“政府失效”现象,甚至比当初希望校正的“市场失效”更糟。因为政府一旦介入管制,就不会如金融约束论者理想的那样会轻易在“适当的时候”退出管制。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政府决策过程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政府往往没有动力自动放弃对经济的控制权,促进信息的公开传播,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赫尔曼也承认,官僚阶层为了既得利益,很可能在金融约束已经变得没有必要时仍将其保持下去。
此外,政府在解决市场失灵时又怎样去防止政府失灵,这是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而金融约束论者显然对政府的能力和公正性估计过高。实践中,政府管制行为扭曲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前世界银行副行长安妮·O·克鲁格(Anne.O.Kmeger)指出,政府的经济政策其实是一个内生变量,它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会在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下沿着自己的轨迹演变,她把自己的这一思想称为“经济政策动态学说”。由于政治经济的交互作用,政府的初始政策往往演变得面目全非,甚至与制定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已经扭曲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进一步扭曲,并逐渐形成一个与扭曲政策信息相关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反过来成为维护现行政策的游说集团,从而使现行政策的改革非常困难。保罗·克鲁格曼也使用“道德危害”模型来描绘那种扭曲的经济活动,他认为,政府公开或暗中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债务提供担保,是造成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道德危害”活动的根本原因。因为对存款人或债权人而言,由于他们的资金得到了国家担保,自然不会关心金融机构如何使用他们的钱,而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无需投入他们自己的钱或者只投入少量的钱就能进行大规模的高风险投资,这种高风险投资能使金融机构获得超额回报,而一旦投资失败则由社会承担损失。克鲁格曼认为,正是由于政府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助长了金融机构的扭曲性投资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
最后,金融约束论对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发展的建议也显得有些偏颇。它过分强调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中的作用,对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估计过低。它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非银行渠道融资效率低下的有效办法。金融约束论所提倡的扶植银行金融机构而压抑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主张,很可能只会使发展中国家业已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更加对立,造成银行金融机构的垄断,降低它们的创新动力。例如金融约束对银行的激励政策在我国并不可行,因为金融约束的具体政策,包括控制存款利率、限制银行业的竞争和资产替代等,一旦实行,可能造成价格信号失真、信息问题加剧,银行更缺乏吸收存款、认真管理其资产组合的积极性。我国银行的主要问题是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工具,承担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垄断性强,缺乏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因此,政府要将银行办成真正的金融企业,为其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使其具有预算约束和风险约束。
正因为金融约束政策存在诸多不现实性,即便是金融约束倡导者本人也多次对其修补,主张对金融约束进行“再规制”。如:以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前提、严格限制信贷配给范围、保持通货膨胀率的低水平和正利率、也要发展债券市场以及“打击政治性寻租,保证政策执行过程中合理的透明度,制定明确的准则以确保承担一定的责任”等,T.Hellmann等人就反复强调,金融约束只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工具,金融约束的最优水平(用干预的强度和广度来衡量)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最终也向更具竞争性的“金融自由化”方向过渡。正如美国著名研究机构传统基金会对全球多数国家经济自由度的动态分析,导致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并非经济自由过度,而是政府干预太甚;同时,经济体越自由,国民便越有生产力,而经济体也越繁荣。所以经济运行不透明、政府干预不当、权力缺乏约束恰是对经济与金融体系的稳定的最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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