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审计初探_债转股论文

国有企业增资减债中的审计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9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把增资减债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增资减债实际上包括二个过程:一是通过将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国有企业进行重组,使其过高的负债比率降下来,改善其资本结构;二是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部分债权转为股权投资,将这一部分已经收不回来的不良资产加以剥离,以改善其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这二个过程俗称“债转资”、“债转股”。到同年11月,要求实施增资减债的国有企业已有五百多家,涉及负债总额超过3500亿元。值得指出的是,不少企业将债务转资本视作“免费午餐”,使出浑身解数,积极争取入围;也有些企业心存“债务豁免预期”,认为债可以随心所欲地借,若干年后再通过增资减债解决。这样的意图若付诸行动,不但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甚至连“借债还钱”的道德观念也会受到冲击。

综观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类似债转资、债转股的做法屡见不鲜,那是债权、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对比权衡而采取的策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企业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机制的企业。而我国目前所进行的增资减债,其行为主体似包括二方面:一是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机制、财务效益状况低下的企业以及尚未彻底实现商业化改造的银行;再是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资”、“债转股”的国家主管部门,即政府,它要制定有关的政策,并加以实行、检查和考核。因此,我国目前的增资减债,不仅是一种企业行为,同时也是政府行为。在做法上,我国和西方国家也存在着重大区别:西方国家一般主要出于微观目的,如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减少银行不良资产等;而我国除上述微观目的外,还存在更重要的宏观目的,即促使企业、银行建立一种新体制、新机制,铲除形成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制度基础。

根据以上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 )增资减债是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政策,其重大意义和双重目的并未被广泛认识,极易受到一些短期利益驱动的干扰,导致运作过程中的盲目与偏差,若在这一过程的若干关键环节上介入审计监督和评价,则有利于抑制这种盲目与偏差。(2)如果仅仅是一种企业行为, 一般只需要社会审计的签证和内部审计的评价即可,但我国目前的增资减债同时也是一种政府行为,且运作对象涉及大量国有资产,因此,国家审计的监督、评价和反馈必不可缺。这正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与企业债转资有关的若干审计环节

政府对企业的发展应实行分类指导。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审计机关,应通过一定的手段与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供政府制定有关的指导性政策。审计机关可以利用中央四个部委制定的《国有资本金效债评价规则》,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进行评价;也可以利用调查表的方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素质进行评价;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价。对于以实施增资减债和债务转资本为对象的选择,主要目标应该是管理素质水平较好、所处行业有良好发展前景、仅由于体制或历史方面原因造成目前财务绩效不佳的企业。审计机关应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政策主管部门,在对象选择这一环节上首先保证增资减债的效果。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增资减债,并不意味着将这些企业的债务全部转作资本,审计机关应进一步评价债转资范围的合理性。一方面对企业现有债务的成因和结构进行划分,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引起的债务包袱与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度负债区分开来。前者不应纳入增资减债的范围,只有后者才应作为债转资对象。这一点已在拙文《债务重组审计若干问题简析》中举例说明,此不赘述。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评价时还应考虑转为资本的债务性质即是否具有效性,以及债转资以后企业机制的转换问题。从企业财务角度上讲,特定的债务所提供的资金总是占用在特定的资产形式上。作为增资减债对象的企业,其资产一部分体现为在生产经营中有效发挥作用的资产,即有效资产,而另一部分则属于尚未被剥离的但在生产经营中不发挥有效作用的资产,即无效资产。无效资产是需要通过处置来进行剥离或重组的,与其相对应的无效债务主要以处置收回的现金来偿还。有效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基础,是重组后企业谋求发展的根本,与其相对应的有效负债若能转为资本,对提高企业未来经营的稳定安全性,无疑是有利的。当然,审计评价还应注意一个度的问题,即债务转资本后企业应保持正常的负债比率,企业对剩余债务应具备偿债能力。

增资减债的深层次目的应是促使企业转制。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或前提)就是产权的多元化。国有企业经过增资减债,旨在使原有的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实行规范化的公司改制,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经营机制。为此,审计评价时应注意到,某一单独的债权主体对企业的债转股应保持合理的比例,保证企业在增资减债运作后能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利于实现企业转制。

企业的债务若能转化为多元化的股权,其法人治理结构也会得以加强,这是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增资减债以后的企业中,审计应加强对董事会、总经理等的经营责任的评价,以及对监事会、职代会履行责任的评价。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审计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历来比较关注,如以前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和现在正趋于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但对于诸如监事会、职代会等的监督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未给予必要的关注,这主要是我国尚未理清审计监督、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的外部经济监督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国有股权主体应派出代表参加公司企业的监事会;而国家审计机关从监护国有资产出发,应评价那些参加监事会的代表是否维护了公司最高利益、尤其是国家股权的利益,监督责任是否得到履行。这也符合国际上某些国情与中国较为相似的国家的做法。

以上主要从企业制度创新的角度,分析审计应在增资减债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如何介入。当然,企业的内部审计应重点评价本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之完善且有效,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同时也应参与各项经营决策活动,尤其是与技术升级有关的活动,帮助企业摆脱再次产生不良负债的根源。

二、与国有银行债转股有关的审计环节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参与了债权转股权,原有的不良资产得以处理和转化,银行的资产质量有所提高,应适时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建立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机制。同企业一样,银行的内部审计也应加强与信贷风险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帮助银行予以健全。

我国现行体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实业,但债权转股权,实质上就是银行向实业的贷款转化为向实业的投资,将商业银行推向实业股权投资者的地位。这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工、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各自组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银行国有股权的管理机构,受托经营银行向各企业的投资资产。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股权或国有资产经营职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是两者合一的,作为“人格化”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其经营业绩及投资责任的履行情况,从未受到评价或审计检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我国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低于非国有资产,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高于非国有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增资减债过程中形成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本上脱离了行政管理的职能,审计应适时介入这一空白领域,一方面考核评价其投资责任履行和国有资产营运绩效,把好这一国有资产容易流失的渠口;另一方面,对发展开拓国家审计自身的业务范围,填补国家审计的这一空白,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大部分由居民和机构的存款构成,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右方占极大的比重。国有银行的资本金只占8%左右, 它们主要占用在银行自身的固定资产上;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资产,其来源主要是居民和机构存款构成的负债。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债权转股权,意味着利用居民和机构的存款进行实业投资,而且是向效益和财务状况均不甚佳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无论是流通还是转让都十分困难,这无疑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审计应及时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进行分析评价,帮助银行调整负债结构,如开发投资基金、接受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等新的金融品种,以降低债转股所带来的风险。

三、与增资减债运行风险有关的审计环节

作为国家目前正在推行的重大经济措施,增资减债的做法一般为,将企业对银行的一部分无法清偿的负债,由银行出面委托给第三者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变成第三者对企业的投资和注入的资本金。当增资减债后的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后,再回购金融资产公司的股权,后者还回银行委托管理的债权资产,或者法律上允许银行持有经营好转后的债转股企业股权。这一封闭运行系统也有转为开放的可能,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将由于债转股所持有企业的股权转卖给社会投资者。

如下图

无论是封闭运行还是开放运行,由于运行过程中的种种不确定因素,例如重组企业可能会遇到市场不景气、经营者选择不当或决策失误等,无法转入良性循环,债转股运行过程将存在运行风险,这种风险在封闭系统中主要由银行及金融等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在开放系统中则向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分散。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债转股运行风险,实为金融风险;而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承担的债转股运行风险,虽使金融风险得以分散化解,但实际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促使增资减债企业步入良性循环,为了降低和控制银行货币系统(包括金融资产公司)的金融风险,促进产权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健康发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利用审计的手段对债转股运行风险加以控制。

正如前文已论述,国家审计机关应对纳入增资减债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评价,对于其主要产品市场前景不佳或者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效、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的企业,建议不要将其纳入增资减债的范围。除此以外,企业的内部审计也应致力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评价,监督内部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运作的合理、效益性,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减少由于市场原因、控制原因和决策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信息的充分和真实性,往往是开放运行中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其控制的最佳手段当属社会审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产或债务重组往往是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决定性因素,而增资减债或债转股正是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因此国际和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与此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有明确规定的。另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向产权市场出售持有债转股企业的股权,应向产权市场提供有关该企业的财务效益信息;若向资本市场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也应依法向资本市场提供本公司的财务信息。作为社会审计,应严格鉴证上述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公允性。

综上所述,增资减债是我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债转股是增资减债的主要方式。由于目前存在认识上的盲目性,以及增资减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对增资减债的若干环节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信息验证是必要的。审计介入是有利于增资减债目标的全面实现,审计应与增资减债同行。

更正:因工作失误,本刊第六期《试论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一文的作者“余雪花”应为“俞雪花”,在此特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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