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鼓励公职人员入股民营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企业论文,公职人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鼓励民菅企业迅速做大做强,江苏某地最近出台新政策:凡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未作明确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不包括领导人员),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资入股。据了解,出台这样的政策,在江苏尚属首次。
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实力,应该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但这种以“政策规定”的形式鼓励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入股民营企业的做法,笔者以为不妥。机关工作人员多是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职责是执行“公务”。让其参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必将带来不良后果。
其一,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将有损公务形象。机关工作人员入股民营企业或兴办实体,必然会牵扯大部分精力。他们把心思全都用在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本职工作会受到影响。长期“兼营”企业,机关工作人员还会生出强烈的“趋利”欲,带着这样的观念去执政、执法,很难做到出以公心、秉公办事。
其二,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民营企业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机关工作人员被老百姓称作“官”。既为“官”就有一定权势,而“官商协作”的企业自然具有诸多优势。例如,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工作关系,可以把一些“无形资产”投入到自己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一顿酒就可以减免好多应征的税费,一只烟就可以让有关部门在检查时网开一面。在“衙门有人”的庇护下,一些民营企业会在他们的“保护伞”下,大搞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其三,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容易滋生腐败、引发经济犯罪。这种政策规定已将“领导人员”排除在经商办民营企业之外,却无法避免“领导人员”介入普通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普通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如遇麻烦,定会找“领导人员”出面帮助疏通、排忧解难;一旦问题解决,又会厚礼相赠、重金酬谢。一来二往,“领导人员”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其中,弄不好还会利用职权将政府采购、公务消费等转移到部下开办的企业,并从中提成渔利,极易引发各类经济犯罪。
总之,屁股决定脑子。这种官商身份混淆的后果必是公务人员向利益倾斜。这既有悖公务职责与公职人员的要求,又破坏了企业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机关工作人员入股民营企业的做法实为不妥,应该立即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