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制度与核心劳工标准关系研究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WTO制度与核心劳工标准关系研究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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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制度与劳工权利之间的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使命是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它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劳工权利问题即是其中之一。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逐渐提高,使得人们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待社会权利问题。社会条款即有关社会权利的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工权利、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的有关人权,其中劳工权利或劳工标准是其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指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至2004年底,共制定了185个国际公约和195个建议书,其中8个公约被认为是所谓的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s)或基本劳工公约(fundamental conventions)。“核心劳工标准”这一概念是1995年3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首先提出的。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Rights at Work)将其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结社和集体谈判自由、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就业歧视和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等四组内容,主要体现在8项国际劳工公约中。这8个公约分别是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公约182号在2000年12月开始实施。

国际贸易规则与包括劳工权利在内人权的享受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避免的联系。通过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可以增加实现人权所需的资源。但是经济增长并不必然使得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促进和保护。世贸组织各项协定同国际人权法的目标和原则有相似之处,但是为实现世贸组织协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规则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符合人权要求的效果。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向世贸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提出声明,指出:“必须在国际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人权准则,以便使形成中的国际贸易体制有利于人类发展,能为所有人分享,尤其是能使处境最不利的群体受益。”世贸组织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全球化的规划和实施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人权法规范和准则为全球化提供达到目标的原则。全球经济着重自由贸易、增长、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等经济目标;国际人权法规范和准则着重参与、非歧视、社会公平和尊重法制。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任务是妥善协调这两类目标。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这与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其它人权公约中的表述基本一致。WTO在其相关协议中通过订立保障措施和例外条款给社会权利以特别的关注,分别体现在GATT第19 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保障措施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21条“安全例外”中。《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不应将总协定的任何规定解释为不让任何缔约方采取或执行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述例外情况,可以联系到生命权、洁净环境权、获得粮食和保健的权利、对于自然资源利用的决定权、发展权和免受奴役等权利。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将劳工、环境标准等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的问题上争论已久。早在1953年,美国国务院即非正式提出在关贸总协定中写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由于其它国家对于不公平的定义未达成共识,这项建议未获采纳。在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及其它场合,美国又多次提出社会条款的建议,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1993年,美国又在第十三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代表西方国家公开宣布了这一主张。在其后东盟与欧盟外长会议上,德国外长金克尔代表欧盟国家明确提出要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将劳动者权益和安全卫生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国际劳工组织也是社会条款的积极倡导者。1994年国际劳工局局长在劳工大会的报告中也提出了社会条款的建议,主张将基本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规则联系起来,对违反或达不到者给予贸易制裁。对于这一建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有明显的不同意见。

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成立后,社会条款又被提上日程。1996年12月,在新加坡举行的WTO首次部长级会议上,美国提出在世贸组织内引进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工标准工作小组。虽然遭到了很多国家的反对,但在经过激烈争论后,“核心劳工标准”仍以显要的位置作为新议题被列入会议宣言之中。这实际上表明发展中国家承认了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将在WTO制度框架中予以解决。

二、对劳工权利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经济学思考

近年来,劳工标准和贸易间的利益关系引发了许多理论的、实证的和政策研究。本文着重从国际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探讨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关系中的几个热点问题,以便为政策研究提供思路。

1.劳工标准与比较优势发挥之间的关系。李嘉图的比较成本优势论及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是公认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理论基石。比较成本优势论的核心思想是整体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仍可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之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进行国际分工和出口贸易。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一国生产和出口密集使用自己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的商品同时进口密集使用本国稀缺要素的商品,会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工资较低,因而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成本优势。萨缪尔森从要素禀赋理论中发展出来的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更表明国际贸易会提高发展中国家中作为丰富要素的劳动的价格,从而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的改善提供经济保证。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化要素配置效率。

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提出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目的是借“公平竞争”之名,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因而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赞成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人认为,发展中国家劳动工资低不仅因为劳动力供给丰富,而且由于实行了较低的劳工标准。要求发展中国家达到核心劳工标准,并不从根本上削弱它们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富裕,因此工资水平较低,这已构成了比较成本优势。适用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不能使这种比较优势逆转。降低劳工标准不应成为取得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它会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长期发展的机会。

目前,关于劳工标准对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定论。大多数实证研究并不得出降低劳工标准与出口增长存在正相关效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研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低劳工标准国家比高劳工标准国家有更好的出口表现;美国纺织品的进口与那些较多使用童工的国家无关。Raynauld and Vidal(1999)对20个高劳工标准国家和145个低标准国家1970至1993年间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他们发现劳工标准对世界出口市场份额、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和国家经济竞争力没有显著影响。但Van Beers和Jessup提出遵守劳工标准和贸易表现之间存在负相关。Van Beers(1998)使用了包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等劳工标准的综合指标,发现实行严格劳工标准会导致用熟练劳动生产的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下降。Jessup(1999)发现在1989至1998年间,美国从民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进口下降。但是,低劳工标准国家在美国进口市场中的份额不降反升。Hasnat(2002)实证研究了劳工标准对1995年58个非OECD发展中国家出口表现的影响。他发现在8个核心劳工标准中,只有《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对出口具有统计上显著的负面影响,其它公约均不构成影响。

2.社会倾销说是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倾销被定义为“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供出口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一般说来,实行低劳工标准的出口国能保证其出口价格不低于国内价格,似乎不构成倾销。然而由于经济制度的差异或销售条件的不同,这种价格对价格的比较过程变得复杂起来或难以进行公平的比较。《反倾销协议》采取的替代办法之一就是比较推定的正常价值。这种价值是将出口商生产该产品的成本、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加在一起计算得出。劳工福利和环保是构成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认为不能仅仅根据生产国和进口国的价格差异来判断是否构成倾销。发展中国家的劳工在其生活和劳动环境方面缺少有效的保护,工资被故意压低,工时被随意延长,劳动条件被恶意降低,结果造成其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被人为扭曲。这种因劳工标准被降低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是不公平的,构成了社会倾销或曰社会福利倾销。

社会倾销不仅打击了发达国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还导致劳工标准、社会条件较好国家的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外流。这些国家为了留住国内投资或吸引外资,不得不竞相降低劳工标准或维持次优标准,出现国际劳工标准往下竞赛(race to the bottom )的局面。 据报道,美国的工资在1978年和1999年之间呈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的是制造业工人工资,降幅为12%。1998年12月在西雅图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期间,美国的几大劳工组织如环境、妇女、人权等组织举行了激烈的示威活动。他们反对世贸组织的理由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产品的输入,给发达国家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冲击;同时,为了躲避发达国家高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将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品的生产转移至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这可能造成许多发达国家员工的失业问题。2004年9月17日,在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的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的西班牙人聚集街头,烧毁了一辆载有中国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制鞋商的仓库。该事件的原因主要是中国温州生产的廉价鞋使得很多欧洲制鞋企业无法生存。据了解,2002年西班牙有12家制鞋厂破产,2003年有14家破产,2004年上半年已有26家破产,造成制鞋行业工人大批失业。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员工来说,低工资将会引起与贫穷有关的不充足食物供应、不充分医疗保障以及子女失学等问题。低标准的工作环境将会使员工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童工的使用将剥夺儿童的受教育和将来健康发展的权利。据报道, 我国煤矿的安全投入欠账现象严重,到2004年已高达500亿元,造成矿难屡有发生。广东省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最多的地区。由广东省统计局撰写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用工调查报告”称,由于工资太低,很多民工不愿出来打工,2005年广东民工短缺数量预计超过100万人,且仍有上升的趋势。报告建议,应提高民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为例,深圳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人月最低工资标准仅为610元,上海为570元。即便如此,仍有一些企业擅自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工厂随意逼迫工人加班,且加班工资只有每小时2—3元。

3.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化增长问题。按照古典国际经济学理论,贸易条件是决定贸易利益分配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贸易条件恶化,极有可能产生贸易贫困化增长现象。这在巴格沃蒂(Bhagwati.J.)理论中已有论述。贫困化增长的出现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相应的条件:(1)出口国是国际市场中的大国,即它的生产量和贸易量的变动会引起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动;(2)该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高度依赖出口,表现为出口依存度偏高;(3)该国生产、出口的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小,出口量的扩大会造成出口产品价格的明显下降,从而恶化贸易条件。在正常情况下,贸易条件的恶化是外界反应的被动结果。但如果一个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家通过降低劳工标准主动压低价格,也会导致这种令人难堪的结果。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这种出口贫困增长的案例也存在,例如中国的成衣出口、钨矿砂出口以及玩具出口等。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公布的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月份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82.3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9%,此外中国出口美国和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同比分别增长了65.3%和46.8%,但不少产品出口价格下跌超过40%。这种通过降低劳工标准的低价出口也会恶化一国的贸易环境,招致进口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对出口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现在,发达国家越来越关心发展中国家的低劳工标准问题,认为这对发达国家构成了经济上的威胁。

三、世贸组织制度和核心劳工标准关系的发展趋势

相比环境问题,WTO成员方对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更大。2001年11月多哈会议已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列入谈判议题,但劳工标准问题仍被搁置。虽然如此,我们仍可判断出WTO制度和核心劳工标准关系的发展趋势,即核心劳工标准将会有机融入WTO制度中。

1.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具有广泛的共同基础。如前所述,从世贸组织各项协定本身来看,其指导原则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权法原则,从而提供了以注重人权方式协调国际贸易制度的可能性。经济方面的人权如工作权和满意的生活条件也隐涵在WTO的目标中。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55届联大报告中指出:世贸组织各项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同人权法目标和原则有许多共同点。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充分就业和最适当地利用全球资源等目标有助于促进人权特别是发展权。将贸易法的公平原则和不歧视原则等目标同人权法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相比较也有相似之处。

WTO内暂未达成核心劳工标准的共识,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的权威,支持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WTO和ILO都不希望核心劳工标准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WTO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同时拒绝劳工标准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明确指出:“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保护贸易主义之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利益提出异议。”该宣言是国际劳工组织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作的回应,该组织认为,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因素。尽管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所有情况都证实这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因此,它需要伴以最低限度的、以共同价值为基础的社会游戏规则,从而使有关人员自己能要求得到其为之做出贡献的所创造财富的合理份额。

2.WTO制度中有纳入核心劳工标准的空间。在一系列核心劳工标准中强迫劳动问题在WTO协议中已有的明确规定。这里的规定是指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中第5项,允许各国可以采取措施禁止监狱产品进口,但是该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实际上经常制定一些超前的规则,再辅以灵活的政策措施予以执行。例如WTO有关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豁免及较长的过渡期,以保证它们在遵守规则的同时逐步提高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力。

另外两个事件给将核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制度带来了示范。一是1992年底,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国内立法中加入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等原则,来改善成员国的劳工条件,从而将劳工标准纳入区域性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发达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已经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二是美国经济优先准入权认证机构理事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于1997年参照ISO9000的原理制定了一套《社会责任标准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并配备有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证书和监督机制。2001年该标准又被重新修订。SA8000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高度一致,它不仅要求获得SA8000认证的企业遵守核心劳工标准所包含的8项公约,还要求遵守第135号、155号、159号、177号公约、第146号和164号建议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通过SA8000认证意味着其产品符合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标准,符合有关社会责任的要求。SA8000虽然是民间劳工标准,但由于很多跨国公司在采购商品时更青睐经过认证的生产企业,它必将对世界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3.ILO制定的核心劳工标准已被广大WTO成员方接受,这为在WTO中引入劳工标准打下了坚实基础。发达国家政府和民众经常以人权卫士自居,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指责。但对于核心劳工标准而言,这又另当别论。截止2005年4月10日,ILO的177个成员国对ILO的8个核心劳工标准总共批准了1236项次,平均批准率为87.3%。共有109个国家批准了全部8个标准,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如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蒙古等,这充分说明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核心劳工标准的积极遵守者。号称人权榜样的美国仅批准了2项,日本批准了6项。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批准了4项,墨西哥批准了6项,巴基斯坦和巴西各批准了7项。中国批准了其中的3项,即第100号、第138号和第182号。①

另外,从通过SA8000认证的企业国别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是核心劳工标准的积极实践者。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全球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492家公司通过SA8000认证,涉及51个行业。前6位国家分别是意大利(154家)、印度(66家)、中国(57家)、巴西(44家)、巴基斯坦(36家)和越南(28家)。而美国和日本只各有2家,英国3家。②

4.WTO制度下多边协议的强制性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是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希望将核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制度中的主要原因。劳工标准的支持者认为,虽然许多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国际劳工协议,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机制。作为一个国际规则,其有效性不仅在于它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该规则能否得到有效的遵守。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可以说是对40多年来在GATT框架内形成的争端解决安排的全面修改和更新。该谅解指出,“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负责监督。DSB设立专家组审查争端方提交DSB处理的事项,并提出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WTO中还设立了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消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从1995年正式成立到2004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了324件贸易纠纷案。③ WTO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有人认为,在不能保证自由贸易将导致人权改善时,不应笼统地实施贸易自由化,而贸易制裁机制是理想的劳工实施机制。如果WTO中有专门的劳工标准,WTO中的争端解决机构将会依此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方做出裁决,要求该成员方调整其相应的国内劳工政策。不能按要求做出调整的,DSB可授权对违反协议的成员方实施报复或交叉报复。

四、结束语

总之,WTO虽然是一个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各成员方的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问题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贸易与核心劳工标准挂钩之争论的实质不仅是国家间的利益之争,还包括文化、伦理道德和政治之争。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因为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中,必然涉及劳工标准问题。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一个客观的要求。而且,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目前还主要受发达国家所影响或左右。而这些国家的政府与工会都是劳工标准积极推行者。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也已经得到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可。核心劳工标准与贸易纳入WTO议题也是大势所趋。事实上,WTO已经承认了环境、健康与安全等非直接贸易目标的合理性,并在实践中尽力对贸易自由化与这些社会发展目标以同等程度的重视。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WTO各成员方在核心劳工标准与贸易问题上达成一致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一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问题上迟迟不愿做出让步,这时又提出诸如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等让发展中国家觉得不公的新议题必然会遇到很多争议。另一方面,WTO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避免劳工标准成为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确保发展中国家在社会、经济、文化上的协调发展。

注释:

① 相关数据引自国际劳工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ilo.org。

② 相关数据引自SAI官方网站:http://www.cepaa.org。

③ 相关数据引自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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