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保险论文,制度建设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统一之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问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日渐为人关注。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为什么还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构建什么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等等。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界定
所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势力和经营状况而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保险制度。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取得了十分迅猛的发展,无论是在为退休人员提供经济保障方面,还是在促进企业的发展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透视这些国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形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表现是:1.经营的目的不同,这是构成两者差异的基础。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在被保险人退休之后向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他们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但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则是在此基础上提供补充给付,使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不至过多下降,保障的层次显然不一样。2.经营的特性不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主体是国家,由政府指定专门职能部门主办,并以法令法规作后盾,具有强制性,垄断性和统一性,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其保障方式和程度都是标准化的;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则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业绩、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情况而自愿设立的,经营的主体可以是企业自身(由企业内部机构经办)、企业集团、商业保险公司或共同基金,它们相互竞争,由企业选择,保险计划呈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3.保障的程度不同。基本保险是政府对国民应尽的责任,享受它是国民的权利,所以政府对保险的财务负最后的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永远获得保障;而对补充养老保险而言,虽然政府一般在保险费的缴纳和基金投资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其发展,但不会对其财务提供担保,所以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它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主体经营状况的好坏。
二、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面临日益沉重的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其主要特征,一是绝对数量大,据预测,到2000年,世界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15亿,我国为0.87亿,占21%,2040年,世界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0.96亿,我国为2.99亿,占25%。二是老化速度快, 发达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5%上升到7%,一般要经过几十年甚至近百年的时间,如日本从1920年的5.3%上升到1970年的7.4%,经历了70年,而我国由1982年的4.9%上升到2000年的7.3%,只相隔18年(注:王爱珠.《老年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22页.),为世界之最。三是与经济发展不同步。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是同工业化、城市化同步到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很高,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则主要是由于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出生率迅速下降而带来的,属“早熟型”。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协调,据测算,80年代以来,全国离退休人员保险福利费用的增长速度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的三倍;全国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重1978年只有3%,1984年为9.4%,到1995年达22.35%,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 20%预警线。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人们意识到用提高企业缴费比例的办法来解决由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财政负担是行不通的,而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动员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资源则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2.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明显的弊端是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即养老保险的责任过分集中于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没有直接责任,待遇标准完全由国家直接规定且全国统一,无任何伸缩性。其后果,一是国家财政负担日趋沉重;二是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难度较大,因为企业的承受能力不同而要执行同一政策;三是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和经济激励。不论企业经营好坏,一律执行同一个养老待遇标准,割断了给付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联系,企业效益好时不能提高待遇水平,企业效益差时也不能降低待遇。从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可分散养老保险的责任,让企业充当较重要的保障角色,同时又有利于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造成既具有统一性和通用性,又具有灵活性的保险制度。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补充养老保险,不同企业的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上拉开了差距。
特别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选择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这一制度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但这种新模式的运行依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替代水平的界定,需要补充保险提供稳定性基础。新制度将基本养老金分为两个部分,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而个人帐户储存额是按本人缴费工资11 %的数额逐月积累起来的,其替代率大约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40%左右(注:孔泾源.《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防范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保险》,1998年第2期第7页.)。可见同改革前相比, 养老金的替代率有明显下降,需要由补充养老保险提供补充给付,以维持整体待遇水平不下降。其二,新制度并不是在全新的基础上起步,而是面临已经沉淀的3000多万离退休人员且其队伍在不断扩大,现在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长期以来没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历史包袱,每年收缴的养老金大部分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个人帐户存在“空帐”风险,况且基本养老保险由于长期经济环境和其他相关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其前景也存在相当的或然性,这些也需要补充养老保险来减弱风险。
3.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经营
通过改革,国有企业正在逐步并将最终成为市场体系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非国有企业自诞生之日就是具有这样的特征。这样,在企业和劳动力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双向选择关系,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生产状况选择合格的劳动力,而劳动力同样会根据自身专业技能状况,劳动报酬的高低来选择合适的企业。企业在诸多的竞争当中,关键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吸引人才,增强自身凝聚力和创造力,除了对职工在职期间给予优厚报酬外,还必须着眼长远,通过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4.从国际比较来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经验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普遍建立,并在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70年代石油危机后,许多西方国家的经济进入滞胀阶段,增长速度减缓,失业率上升,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这些国家先后陷入“社会保障危机”之中。为克服危机,抑制过度膨胀的社会保障支出,它们纷纷推出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主张,使该项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统计,在1980~1986年间,美国领取补充养老金的人数增长了41%,日本增长了87%,法国增长了30%,荷兰增长24%,比较而言,美国的发展尤为突出,自80年代以来,各类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数量增长了156%, 参加人数增长了76%,保险总额增长了455%(注:林义.《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与政策》.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第174页.)。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大多是以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为参照的,在移植消化它们的制度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我们完全应该且可以跳过一些摸索阶段,在制度建立之初就要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定空间,以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
总之,无论从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来看,还是从促进企业经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来看,都有必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三、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
尽管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种类繁多,五花八门,但从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缴费确定型补充计划和给付确定型补充计划两种模式。
1.缴费确定型计划及其特征。缴费型补充计划是指雇主和雇员定期按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费,建立个人补充养老金帐户,雇员退休后补充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取决于帐户资金积累的规模及其投资收入,是一种基金制保险计划。其优点:(1)简便灵活, 雇主不承担将来提供确定数额养老金的义务,只须按预先测算的养老金额缴纳一定的养老费,且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作适当调整;(2)透明度高, 养老金直接进入个人帐户,雇员在退休前终止养老金计划时,对其帐户余额的处置具有广泛的选择权,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其缺陷是:(1 )个人承担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承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如投资业绩不佳,养老金难以保值增值;(2 )该种计划一般都要求雇员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关系,可能要为此支付较高的所得税。
2.给付确定型计划及其特征。给付型补充计划是指在雇员工作期间的缴费是不确定的,无论缴费多少,雇员退休时的待遇则是确定的。该种计划不实行个人帐户制度,雇员一般不缴费,费用全部由雇主负担,雇主缴费多少取决于经办机构的投资收益状况,如果收益好,雇主就可以少缴甚至暂时不缴费;反之,就要多缴费。雇员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取决于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及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其优点:(1 )该计划通常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给付上关系密切,并往往根据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来确定补充保险金的给付水平;(2 )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其缺陷:(1 )实施过程中技术难度较大。(2)对职工流动有阻碍。该计划中的退休金, 在雇员退休前不能支取,流动后也不能转移。
笔者认为,我们应选择缴费确定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其理由:(1)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已经表明,在基金制、 部分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式三种筹资模式中,基金制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刺激经济增长及为退休人员提供可靠保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始取向是要实行基金制,但由于无法解决历史包袱而不得不实行部分基金制。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创设,没有历史欠帐包袱,从一开始就应选择基金制的缴费确定型补充计划。(2 )这有利于缓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矛盾。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尽管无论何种补充计划都会给劳动力流动带来一定影响,但相对而言,缴费确定型计划阻碍最小。(3 )可以增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安全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企业都有一个生命周期,实行缴费确定型补充计划,明确个人帐户,当企业破产时,个人不受损失,而实行给付确定型补充计划,则存在一定的或然性;二是指目前企业信用普遍较低,实行缴费确定型补充计划有利于减少因道德风险而可能给个人带来的损失。
(二)经办机构的选择
管理问题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运行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由谁来组织实施和如何管理,前者尤为重要。笔者认为,经办机构的选择应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分业经营、分开管理。这是由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特性决定的。前已提及,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承诺范围内其保障责任是无限的,其经营管理费用往往由财政拨付(我国目前即是如此),而补充养老保险则是由企业自愿建立的,其保障程度受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如果合业经营,一则有可能扩大国家的财政支出,经营单位可能将经营补充保险的费用转移到基本保险的经营上来,这是难以控制的,二则扩大政府的保障责任。基本保险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经营,如果该机构同时经办补充保险,那么,当补充保险基金出现管理不善,投资失败,或者遭遇恶性通货膨胀大幅贬值,不能给被保险人提供有效保障时,政府将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而难以脱身,甚至被迫扩大保障,政府在给予了税收优惠的同时,还要承担多余的保障责任,得不偿失。二是竞争办理原则。所谓竞争办理原则是指政府只对经办者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而不指定具体的经办者,由符合经办条件的机构竞争办理。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下列机构可以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1)商业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法》颁布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正式分业经营,今后政府只会批准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加大了保险的监管力度,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委员会,保险业的经营将更加稳健,且这些公司已按市场规则经营多年,具有较大的优势。(2)养老保险基金组织。 尽管限于宏观经济条件及投融资体制的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监控体系不完备,具有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约束的各种养老保险基金组织在短期内难以形成和完善,但从长远来看,肯定会有较大的发展。(3 )大型的企业(或行业)集团。这些集团规模较大,内部各企业联系紧密,可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自己经办本企业(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业务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及补充保险金的提取和发放。但必须使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独立于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以防止基金被挪用。(4)工会组织。 中国企业的工会组织是企业的内生机构,其活动与职工的生、老、病、死、残联系紧密,在职工中有特殊的地位,且许多地方已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险,积累了办保险的经验,可在此基础上由属地或行业工会机构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三)政府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作用
前面已再三提及,政府不应直接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袖手旁观,相反,它在该计划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应该发挥很大的推动作用。
1.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工业化国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得以建立并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且是这些国家的通行作法,同时也表明政府在该计划中承担了部分责任(减少了部分财政收入)。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资金来源上,对企业和雇员用于缴纳补充养老金的收入,少征或不征税;二是对企业补充养老金的投资营运给予优惠政策,如在美国,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免缴联邦所得税。
2.提供法令、法规支持。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较早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等国,都颁布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以规范计划的运行。在我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需要有关这方面的法令法规的支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障目标,明确与基本保险的关系及实施养老保险计划的条件,应采取的保险模式,经办机构的准入资格,投资规则及管理规则等。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执行。
3.指导、调控国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应遵循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这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国家的一般规则,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过程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内部人控制时有发生,需要政府进行指导、调控。一要界定实施的范围和补充的水平,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应实施补充保险计划,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按时缴纳基本养老费,已完成国家税收任务,企业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等等。到目前为止,德国只有60%,英国只有50%左右的企业有该种计划;保障的水平要适度,不能太高,不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要防止出现行业壁垒,再陷“行业统筹”的误区,阻碍劳动力的流动。应强制实施个人帐户制度,允许补充养老保险金随劳动力流动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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