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战略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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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保险市场现状的基本判断

从70年代末我国恢复停办达20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速,其市场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格局。从总体情况来看,我们对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有以下几个基本的判断:

(一)发展历史短,增长速度快。

自改革开放以来,15年的时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令世人瞩目。保费收入较1980年增长了200倍,平均每年以40%的速度增长。1985 年国内业务保费收入只有25万多元,到1994年增长到630多亿元; 承保金额由1985年的9011亿元增长到1994年的112000亿元;职工人数由1985年的46665人增加到1994年的12万多人;险种由1986年的90 多种发展到目前的400多种。这一增长速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供给快速增长,但市场空间仍然巨大。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供给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较,仍然显得过小。据世界银行预测,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为2500亿元人民币,而目前的保费收入仅为这一预测市场份额的25%左右。再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例,目前,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一般占GDP的6~10%,而我国在1994年社会保险基金不过占1.4%。 根据西格玛的统计,1994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人均保险额)分别为1.1%和4.8美元,处于全世界第60~70位的排名。据估计,目前只有1/3的人参加了养老保险;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在企业财产险方面,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有四成。

(三)人保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格局被打破,但垄断成分仍然太高。

在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于深圳成立之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着整个中国的保险市场。继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于1991年在上海成立。在此之后,相继成立了3 家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新疆农牧业、上海天安和上海大众;17家地方性的人寿保险公司;以及两家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1992年进入中国上海保险市场的美国友邦公司和1994年批准开业的日本东京海上公司,但这两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的产品有着严格的限制。但尽管如此,这些新生力量的出现,打破了国内保险市场由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对活跃中国保险市场、提高保险业的质量、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成分仍然太高。迄今为止,人保仍然占据近90%的市场份额。

(四)保险市场出现了竞争,但缺乏公正和规范的竞争手段和规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竞争机会平等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这就是:竞争活动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但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市场经济的这一要求还相差很远。具体表现在:

1.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太少。如上所述,在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广袤市场上,只有20多家保险公司。而美国只有两亿多人口,却有近6000家保险公司;英国有5000多万人口,有800多家保险公司; 澳大利亚有1600多万人口,有100多家保险公司;日本有1.2亿人口,有50多家保险公司(日本保险公司的规模相对都很大)。市场竞争主体太少,就无法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和完善的市场结构,无法形成真正的竞争;供给者无法真正感到竞争的压力,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到真正优质的服务。

2.税赋不平等。按所有制来划分,现在我国国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国有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外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为15%;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股份制企业,其所得税为33%;平安享受深圳经济特区的政策,所得税为15%;而人保属国有企业,除上缴55%的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15%的调节税。税赋的不一,导致了费率的不同。税赋低费率必然低;排除其它因素,低费率的公司在竞争中必然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反是。

3.业务发展方式上的行政化而非市场化。有的保险公司主要倚靠传统的行政手段,以政府的力量来推动业务的发展。例如,不是靠优质产品、优质价格和优质服务来扩大市场的销售,争取消费者,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的做法,只愿承保大宗业务。如利用婚姻登记处“奉劝”新婚夫妇参加金婚保险;借助交警强制机动车主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争取政府发文,垄断某项保险业务。而对分散性业务则不屑一顾,即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也想方设法由“单位组织、集体投保”。

4.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严重。这种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越权行为。一是机构越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基层机构。据对某保险公司的调查,在现有的17个保险分支机构中,未经人行批准的就有10个,占比高达53.8%。二是险种越权。某保险公司在1994年开办的25个险种中,有12个未经审批,占已发生数的48%。三是理赔越权。其主要特点是理赔金额较大的无上级公司批复文件。

其次,挪用行为。据调查,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管理一直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按规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应进入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往来”科目核算;但实际情况是,责任准备金大量被挪用,致使准备金在管理渠道外流失或循环。这些责任准备金的用途大致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转存储蓄、填补专用基金缺口。

再次,虚假行为。虚假行为在保险领域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虚假存款,二是制造虚假赔案,三是以赔款为名支付各项费用。

(五)保险市场有了法律,但各项配套法律和法规还不健全。

保险法的公布和实施是1995年中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对规范市场运作、发展中国的保险产业起到了基本的保障作用。但应当说这只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个开端。这部法律还需要有相应的、具体的配套法规和措施相适应。例如对保险市场竞争规则的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公司和事件的处罚;对各个不同险种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对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公估行等的管理;对公司财务的审计和监督;甚至对保险产品的广告限定等等。

二、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的态势和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众多的有利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12亿人口的巨大市场。

有着占世界人口总数20%的中国保险市场,对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充满了巨大的吸引力和诱惑力。从我国开放保险市场以来,许多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设立了代表机构。据统计,截止1995年10月底,已有全世界的十几个国家的77家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办了119家办事处。 此外还有许多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了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书。外国公司积极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表明了他们对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信心,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

(二)强劲的经济增长势头。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率平均保持在9%左右的水平,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正是我国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达40%的重要基础。据预测,整个“九五”期间,我国的经济还将继续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势头。

(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确立。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一方面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个强有力的催化作用;而另一方面,保险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首先,从社会保险的发展来看:发展社会保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保证。目前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所遇到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如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资本的合理流动、竞争力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养老、医疗和住房等保障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不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资本的重组、人员的流动、企业的破产与兼并这些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运作就必然受到极大的阻碍。

其次,从商业保险的发展来看: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中,都存在着诸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个人责任、雇主责任、财产责任和职业责任等众多的责任风险。但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是以经济主体有着独立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要求作为条件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独立承担上述责任。因此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责任保险有巨大的需求,它们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等等。

2.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随着住房商品化、货币支付方式的变革、消费信贷的出现、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必然会大量出现对信用保险的需求。

3.市场经济是“自我保障”经济。在这里,“自我保障”的含义并不是说国家或政府不对全体公民进行保障,而是说,一些基本的、有关个人需求的事务要由个人来提供。例如,住房、交通、医疗、接受高等教育、死亡丧葬等等,这些费用都是需要个人来支付的,而这也正是人寿保险市场的重要源泉。

(四)后发优势。

如果把中国的保险业放在整个世界经济的范围来考虑,它的确存在着发展历史短、产品单一、管理落后、人才缺乏、经验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但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后起者所具有的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直接学习前人的经验,吸取前人的教训、少走弯路。如果我们肯承认自己的不足,肯虚心向别人学习,我们就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和精力,用较短的时间来实现跨越发展。例如,美国在1759年就建立了第一家终身寿险保险组织,到1794年建立了第一家商业寿险公司。但经过近200 年的发展,直到1952年以后才出现了寿险产品的革新产品,像可变寿险产品、可调整的寿险产品、万能寿险产品、变额万能寿险产品等等。对于像我们这样一个新兴的保险大国来说,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学习和借鉴这些新的方法和思路,而不必再含辛茹苦摸索上几十年或上百年。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为我们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来。

三、发展中国保险产业的思路和对策

在最近刚刚结束的1995年中国保险市场大型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官员提出了中国保险业近期的几项改革措施。它们包括:1.进一步健全保险法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保险法》的相关配套法规,近期可望发布、实施的有《〈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代理人管理办法》等。2.理顺保险体制,尽快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3.实施商业保险、政策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分业管理。4.完善竞争机制。5.加强保险业监管。为适应我国今后几年保险市场发展和开放保险市场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正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规对《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即降低对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年限的要求。同时,还将对原《上海办法的其它条款》作出修订,以适应我国今后保险市场开放的需要。该办法经修订后将适用于我国今后的保险开放城市。6.建立保险中介人机构。我国将推行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制度。

在抓紧实施这些具体改革措施的同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来说,我们还必须重视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一)尽快完成三个转变:

1.在国民的思想意识上,从依赖政府向“自我保障”转变。国民保险意识的强弱是保险业能否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没有国民对保险的强烈现实需求,保险的供给也是很难增长的。在这一方面,我们应当通过现有的通讯、教育手段,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使人们从依赖政府向“自我保障”转变。

2.在企业行为上,从官商型向服务型转变。完成这一转变的关键既在企业本身,也在政府的管理。由此看来,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使企业的行为从官商型转变为服务型,一是企业要有外部竞争的压力,二是要有追求利润的动力,而这两点又是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的。相比较而言,股份公司和相互公司由于其财产和利益的独立性特点,较之国有独资企业更关注竞争和利润。因此我认为,今后在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我们应大力发展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次,每个公司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必须设有消费者服务部,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再次,政府部门应当有一个机构(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或者是一个单独的机构)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果消费者有了麻烦,投诉无门,企业的行为也是很难从官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最后,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作出自己的选择。

3.在管理方式上,从行政性管理向法律法规加市场化管理转变。保险企业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最大的一个不同点在于其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从物体形状来看,保险产品不是一个实物,而是一种承诺;从时间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特别是像寿险产品,从交纳保险费到最终偿还保险金额,有的时候其时间跨度可以达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从保险产品的费用和价格来说,它也不像一般商品那样容易确定。正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保险是一门法规管理非常严格的产业。在西方,人们将保险称之为“法律的产儿”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过去对保险业的管理主要是一种行政性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这种管理必须向法律法规加市场化管理的方向转变。法律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一是偿付能力目标。因为人们购买保险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为了得到财政上的保护。如果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提供这种保护。二是平等目标。平等目标的内容是,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三是效率目标。公司经营得越有效率,保费就可以越低,这无疑对消费者是十分有利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监管不仅仅需要有法律条文,而且要有健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报告其资产负债情况。

(二)保险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必须跟上。

保险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有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操作和管理这些公司、驾驭整个保险市场的专业人才。可以说,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整个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又一个重要保证。我国现有几十所大学和院校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但教员本身的培训、教材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变还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与经济学的其它学科相比较,保险学的研究由于受实践发展的影响而显得更为薄弱一些。保险学的研究应当具有超前性,也应当有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不同层次以及单项研究和综合研究的不同层面。比如说从当前来看,怎样将保险业放在国民经济的整个大背影之下进行整体设计,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如果没有一个理论上较完善的方案,而是在实践上走一步、看一步,虽然不失为一种办法,但容易引起后患。

(三)建立和培育竞争的市场体系。

在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建立和培育竞争的市场体系,这一点从一开始就应当非常明确。一个竞争的市场体系,不仅要求有公正的竞争规则,而且首先需要有相当数量的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在我看来,按照中国这样一个人口规模的大国,我们至少应当有20~30家左右的大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分庭抗礼。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现在需要注意:1.积极组建国内的保险公司。2.稳妥地加快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当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进程、数量是要与我国保险市场法规的完善程度、管理部门的监管水平、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产品的配套市场等条件相适应的。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片面强调加快步伐,其结果有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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