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与刑事政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中论文,形势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1)02—0149—08
一、2010年犯罪形势分析
2010年刑事案件总量持续增长,但与2009年相比增长幅度不大,而且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侵犯财产犯罪下降趋势明显(见图1)。因此,群众安全感稳中有升,社会治安总体形势稳定。根据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刑事案件继续增长,但增长幅度不大,同比上升5.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全年一审刑事案件收案779595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1.44%和0.98%[2]。
图1 2000—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趋势图①
2010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重大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下降趋势明显。根据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统计,2010年1—11月,放火、爆炸、杀人、抢劫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3.2%、8.2%、8.4%、16.7%[3]。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群众安全感的抽样调查,2009年群众安全感持续稳中有升,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状况呈好转趋势。2009年被调查群众认为“很安全”、“安全”和“基本安全”(统称为群众安全感)的比重合计占到95.5%,比2008年上升了0.9个百分点。群众安全感比重连续七年超过九成(见表1),表明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保持了良好的平稳态势,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感受度继续提高。群众安全感的持续上升与2008年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围绕奥运、国庆60周年、上海世博、广州亚运会的安保工作展开的严打整治行动密切相关。随着严打整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2010年群众安全感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各地群众安全感的统计情况,2010年新疆、重庆、吉林、河南、河北、安徽、上海、天津等地群众安全感指数都有较大的升幅。
综上,2010年虽然刑事案件总量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是从群众安全感指数来看,2010年犯罪形势还是在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范围之内的,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呈持续稳定的态势。
二、2010年主要犯罪类型的特点
从犯罪类型结构看,2010年最主要的特点是:一方面,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重大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持续减少;另一方面,政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明显上升。具体而言,2010年主要犯罪类型的特点如下。
(一)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趋势明显,但一些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2010年,虽然严重暴力案件下降趋势明显,但是频繁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较大。一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这类案件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出于报复或制造社会影响的动机、损害巨大、影响恶劣等特点,而且该类行为对相同群体具有示范或学习的效应。这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矛盾积累较深、社会心理紧张焦虑、社会保障不健全、媒体舆论报道不当等因素密切相关。二是由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恶性刑事案件多发,社会亟待新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三是上半年侵犯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园安全的严重暴力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对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担忧。四是虽然抢劫、绑架案件呈下降态势,但一些持枪抢劫、绑架中小学生的个案社会影响较大。五是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大幅下降,但一些地方涉爆涉枪问题仍较突出。六是公安机关破获的以阿不都热西提·阿不来提、依明·色买尔为首的重大恐怖组织案件再次证明,“东伊运”等恐怖组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面临的最主要恐怖威胁[4]。
(二)酒后驾驶、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得到了控制,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经过2009年严厉整治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后,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是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如河南省洛宁县谷青阳酒驾致5少年死亡案等。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醉酒驾车和飙车对公共安全威胁较大,把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既是我国面对机动车快速增长、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日趋严重形势的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也是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诉求。
2010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高度的环境污染,典型的如紫金矿业溃坝泄漏事故、南京塑料四厂“7·28”爆炸案、大连“7·16”漏油事故、伊春“8·16”烟花爆炸案以及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等。
(三)拐卖犯罪出现了新趋势,打拐开始剑指买方市场
目前中国拐卖犯罪活动处于高发、多发时期,部分地区拐卖犯罪活动猖獗。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14155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7754人[3]。2010年,拐卖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是拐卖妇女并强迫卖淫和拐卖儿童犯罪上升,利用儿童乞讨、强迫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案件增多;二是低龄婴幼儿被拐卖后被非法收养和求职学生被熟人、网友等拐骗后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或进入传销网络甚至被强迫卖淫等现象增多。当前,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导致拐卖犯罪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政法机关将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四)重大侵犯财产犯罪持续下降,电信诈骗、入室盗窃、扒窃等多发型犯罪仍严重影响群众的生活
根据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统计,2010年侵财犯罪案件持续下降,同比下降了7.04%,其中抢劫案件、重大盗窃案件下降趋势尤为明显。但涉案金额较小的入室盗窃、扒窃等常发性犯罪多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见图2)。入室盗窃呈集团化、职业化、流窜化、专业化等特点,为打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扒窃犯罪中,聋哑盗窃团伙、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人口等扒窃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对聋哑人盗窃和未成年人盗窃一般处罚力度较轻,重新犯罪率较高,他们与职业扒手一起成为目前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难点。
图2 2000—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侵犯财产案件收案数趋势图③
2010年,以文物为侵害目标的盗掘、倒卖、走私犯罪凸显,特别是盗掘古墓葬犯罪较为严重。2010年发生的礼泉县唐肃宗建陵石狮被盗案、澄城善化乡两周古墓群被盗案以及秦东陵被盗案等重大案件反映了盗墓活动的猖獗。在有些地方,盗墓犯罪已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家族化的特点,甚至已形成了黑恶势力。2010年盗墓出现了新的趋势,从过去盗掘人少地偏的地方转向了盗掘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区,从过去盗掘无名墓转向了帝王将相墓,从过去盗掘地下金银陶器转向了地面大而笨重的石刻雕像、古塔等。
2009年电信诈骗已经出现猖獗的势头,2010年仍然持续严重,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一是电信诈骗遍及全国各地,其中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发案数明显增加,而北京地区在严厉打击下有所下降。二是主要诈骗类型包括网络交易诈骗、网络冒充熟人诈骗、短信银行卡消费诈骗、电话冒充熟人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等。下半年以来,短信银行卡消费诈骗和网络交易诈骗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三是利用“400”特服客服电话的诈骗案件多发。四是集团化、网络化和专业化特征明显,且组织者多来自中国台湾地区。五是跨境特征突出,主要表现在犯罪人内外勾结、作案环节涉及境内外、在境内骗境外人士等方面。六是通信业和银行业的管理漏洞为电信诈骗提供了犯罪的便利。
(五)黑恶势力犯罪与涉暴、黄、赌、毒、腐犯罪相交织,全国掀起了“打黑扫黄”的高潮
2010年,全国政法机关在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把打黑除恶与反黄赌毒斗争一起推进,掀起了“打黑扫黄”的高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同比大幅增长。
2010年7月,重庆在“2009年打黑风暴”之后,又先后摧毁了以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彭治民为首和以原重庆市人大代表王能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这说明重庆打黑除恶已建立健全了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了“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继“重庆打黑风暴”之后,广东、云南、福建、吉林、安徽、海南等地也掀起了打黑除恶的高潮。
2010年中国反有组织犯罪进入了高潮阶段。除各地掀起了打黑除恶的高潮外,国家在政策制定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政策和法律适用指导。201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该意见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并强调下一步重点打击盘踞在农村地区和事关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该修正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规定为特殊累犯,而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其入罪门槛,完善了法定刑。
(六)经济犯罪持续高发,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向预防和轻刑化方向发展
中国经济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统计,2000年以来年均增幅达9.2%。2008年以来,经济危机对经济犯罪的影响持续明显,经济犯罪数量连续大幅增长,且增幅逐步加大(见图3)。根据公安机关的统计,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11万余起,同比上升10%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收案30386件,同比上升20%(见图3)。其中,银行卡犯罪、发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币犯罪、贷款诈骗犯罪、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买卖证券、内幕交易等现象比较突出。伴随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推进,骗取医保、社保资金案件频繁出现。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买卖证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面广,危害深重,已成为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区域分布上,东南沿海省(市)经济犯罪增长突出,且新型经济犯罪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逐步蔓延。
图3 1998—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立案数和全国法院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事案件收案数趋势图
1.银行卡犯罪尤其是信用卡套现现象持续增多
随着银行卡犯罪的日益严重和公安机关打击银行卡犯罪力度的逐年加强,2007年以来,全国银行卡犯罪案件逐年攀升,涉案金额逐步增加。仅2010年1月至4月,全国打击信用卡犯罪案件达到了6700多起,涉及金额近6亿元,其中80%案件属于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为了控制银行卡犯罪的发展势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10月开展了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效果明显。同时,公安机关也采取了严厉打击、建议所有银行都建立刷卡提示制度、建立完善警银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犯罪预防宣传等多种积极应对的措施。
2.假币犯罪形势明显好转
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采取多项措施,继续加大打击假币犯罪力度,假币犯罪发案量、银行临柜收缴假币量和假币犯罪逃犯数均大幅下降。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假币犯罪案件立案数较2009年下降了69%,全国银行临柜收缴假人民币较2009年下降了46%,假币犯罪形势明显好转。2010年,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对负案潜逃的假币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力度,一大批逍遥法外多年的假币职业犯罪嫌疑人落网,大部分伪造货币窝点的“老板”、“技术员”相继归案,大大减少了假币犯罪隐患。
3.制售假发票犯罪问题突出
2010年,随着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发票犯罪开始露出水面,各地发票犯罪案件增多,且涉案金额巨大。当前发票犯罪的特点表现为:一是由于制贩假发票利润巨大、买方市场广阔、犯罪成本低等多种复杂原因,制售假发票犯罪呈上升趋势,并逐步形成规模庞大的“地下产业链”,犯罪职业化、集团化、网络化特征明显,制、贩、销“一条龙”,批发、零售、开票呈网络状。二是犯罪手段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方式兜售假发票,路面兜售假发票,通过印制、发放名片出售假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三是犯罪人区域化和家族化特征明显。四是犯罪人按环节和区域分工合作作案,逃避打击能力强。五是商业零售、餐饮服务、建筑安装等行业使用假发票现象突出。
4.贷款诈骗、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洗钱等金融犯罪突出
2010年,贷款诈骗以骗取住房按揭贷款、车贷和商业贷款为主,尤其是房贷诈骗高发。房贷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内外勾结作案。一方面,一些银行管理人员与社会上专门骗取房贷的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另一方面,个别银行为片面追求放贷利益,对贷款审查不严,致使少数开发商为缓解资金压力以假按揭形式骗取贷款。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传销案件4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万余名;破获非法集资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余名[5]。2010年,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仍是当前破坏经济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2010年前3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9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16名。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至2010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洗钱犯罪案件100余起,打掉地下钱庄窝点500余个,涉案金额2000多亿元。当前,洗钱犯罪活动开始呈现职业化、功能化、专业化的趋势。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虚构交易犯罪、虚设股权罪等方面。当前洗钱犯罪有五大特点:一是洗钱形式多样化;二是洗钱渠道以金融机构为主;三是利用他人账户或冒用他人名义洗钱现象突出;四是洗钱专业化趋势明显;五是地下钱庄仍是洗钱的主要方式,也是热钱流入我国的主要渠道。
5.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消费品犯罪持续严重
2010年,青海、河北、山西、天津等多个省份继2008年后又查出百余吨含三聚氰胺奶粉,同时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做原料生产的大量含超标三聚氰胺的乳制品遍及全国各地,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和政府监管不力的关注。当前在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运输、邮政快递、航空铁路运输、互联网等渠道非法销售烟草、化妆品、药品等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6.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
根据公安机关统计,2001年至2010年10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5万起;其中2006年至2010年5年间破获9284起,比前5年增长了60%。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案值上来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呈逐年上升态势。2010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类型高度集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最为突出;二是侵害领域广泛,侵犯畅销名牌商品知识产权的现象突出;三是地域辐射特征明显,东南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较为突出;四是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趋严重,尤其是利用网络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突出;五是集团犯罪与单位犯罪较多,犯罪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特征突出;六是犯罪方式隐蔽、多变,且国际化趋势明显。2010年,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10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7.内幕交易犯罪快速上升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和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与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内幕交易已成为证券行业的主要问题,也是当前重点防控的对象。2010年,证券内幕交易案件呈快速上升势头。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作出了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0年内幕交易呈现出方式更加多样、操作手段更加隐蔽、主体更加多元化等特点。2010年审判的黄光裕案是典型的公司大股东幕后操纵的内幕交易案,而2010年发生的李启红案则是典型的利用职权进行内幕交易案。
2010年,国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是空前的。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严密了内幕交易的法网。11月,国务院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以合围内幕交易行为。
8.加强经济犯罪预防和轻刑化措施
2010年,公安机关加大了经济犯罪的预防力度,一方面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商业机构共同采取了一些预防的专项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多发型、涉众型经济犯罪通过开展“5.15”宣传日、发布媒体防范广告与提示等活动加强被害预防教育。2010年关于经济犯罪的刑罚政策也有所调整,《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大部分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这反映了中国刑罚对于经济犯罪轻刑化的趋势,是顺应世界刑罚“重重轻轻”发展趋势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七)涉黄、赌、毒犯罪得到一定控制,全国对黄、赌、毒采取“零容忍”战略
2010年随着北京警方铁腕整治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全国各地警方相继展开整治夜总会、洗浴中心的系列行动,“扫黄、查赌、禁毒”在全国展开。公安机关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全国涉黄违法犯罪案件前10月份同比下降18.4%[6]。
赌博问题仍比较突出,尤其是赌博作为地下行业已成为黑恶势力攫取非法利润的主要途径之一。2010年查处的足球比赛贿赂、赌博系列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毒品犯罪中,贩运易制毒化学品案逐年攀升。但是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量刑畸轻,这促使了该类犯罪的多发和重新犯罪率较高。2010年全国禁毒部门通过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产生等途径实现了全国禁毒斗争形势的持续好转。
(八)青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下降,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从2009年开始,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下降的势头,且下降幅度较大,如图4所示,2010年青少年犯罪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了4.9%和13.8%。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比例也持续下降(见图5)。但是2010年未成年人结成团伙从事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典型的如贵州白少杰等抢劫杀人案、重庆徐剑等强制未成年人卖淫集团案、云南何斌等入室抢劫案等。
图4 1998—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数量趋势图(单位:人)
图5 1998—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比例趋势图
2010年,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免除前科报告制度等。这些新规定有利于防止未成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犯罪的“后备军”。10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建设、分案起诉审理、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未成年刑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九)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受到关注,促使其市民化和城市社会化是预防犯罪的关键
2010年,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一庞大群体中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受到了各级政法机关的重视。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呈现下列特点:一是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性犯罪案件也比较突出;二是年龄分布以25岁以下青少年为主,且低龄化趋势明显;三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突出;四是暴力化倾向明显。
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方面,普遍认为,文化水平偏低、成长环境失利、对社会的失望、经济贫困、家庭教育缺损、心理功能失常等是其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上述因素都不是这一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城市对他们的心理歧视和排斥、就业与教育的困境、待遇上的不平等、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欠缺以及文化冲突等社会心理和社会现实才是导致这一群体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务院在201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这是解决这一群体犯罪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十)职务犯罪上升趋势明显,非物质性利益贿赂成为腐败的新动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0年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75l件,判处罪犯28652人,同比分别上升7.10%和9.25%[7]。根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2010年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5098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04人;查处的大案要案不仅包括康日新、黄瑶、宋勇、李堂堂、许宗衡、张春江、宇仁录等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还包括正在立案侦查的张家盟、宋晨光、刘卓志等违纪违法案件[8]。2010年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教育、社保、医疗、环保、司法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多发。二是领导机关干部腐败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是引发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三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多发,且多伴随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从事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行为,而且跨国性质的商业贿赂案件频发。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计,2010年1月—11月,全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万余件,涉案金额42亿余元[9]。四是涉农职务犯罪突出,特别是国家加大投入力度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高发,土地出让、征地补偿、移民拆迁等环节监管难度较大。五是涉案的企业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下降,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占比例上升。六是“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多部门官员联手腐败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七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易发多发,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突出,这些犯罪不仅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八是“小官大贪”现象突出,且案件涉案金额惊人,典型的案件如原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涉嫌犯罪的金额高达1.45亿。九是性贿赂、信息贿赂、业绩贿赂、感情贿赂、期权贿赂等成为腐败的新动向,也给当前的反腐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十一)黑客犯罪利益链明显,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类型增多
2010年互联网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方面,“黑客”犯罪出现了新趋势,黑客犯罪利益链条明显,跨国犯罪突出;另一方面,利用网络“钓鱼”诈骗、电信诈骗、股票诈骗、电子币集资诈骗、网络诽谤、组织卖淫、网络色情、网络传销等犯罪案件增多,其中分红式网络诈骗呈爆发趋势。
三、2010年刑事政策分析
针对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政法机关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方面,严厉打击和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深入、全面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力求从深层次上减少诱发犯罪的各种不良因素和条件,以从根源上预防犯罪。
(一)国家高度重视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工作,力求从深层次上减少犯罪诱因
2010年,社会矛盾问题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人民调解法》,把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举行了集体学习会议。会议强调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国家对处理社会矛盾的战略重视以及采取的具体举措,对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并深化区域警务合作
针对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严打整治行动。一方面,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影响民生的电信诈骗、拐卖儿童妇女、“两抢一盗”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案件多发易发区域等为重点,集中整治治安突出问题。
经过2008年北京奥运会与残奥会、2009年国庆60周年、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实践的重大活动安保警务模式——“护城河工程”逐步发展成熟,并已开始向定模化方向发展。2010年下半年,环首都七省区市、苏浙皖沪区域、泛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以及泛珠三角等跨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分别建立并开始运行。这一方面是“护城河工程”经验的定模化,另一方面是当前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有利于各公安机关的区域联动、常态协作、资源共享、行动互援和执法互助,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共同维护整个区域的社会稳定。
(三)检察机关加强立案和审判监督,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
2010年,检察机关强化了对刑事立案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该规定初步解决了现有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要求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以加强对诽谤案件罪与非罪的立案监督。
为了解决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偏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的监督力度。
为确保量刑公平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较大、“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情况,试点法院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都普遍大幅度下降,当庭认罪率、调解撤诉率、退赃退赔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
(四)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制度
在继2006年检察机关颁行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后,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2010年,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执行2009年底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为重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得到了发展,教育矫正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注释:
① 资料来源:2000—2010年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和《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司法数据)。
②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第3次—第9次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
③ 说明:全国公安机关侵犯财产案件立案总数包括盗窃案件立案数和财产诈骗案件立案数,入室盗窃案件立案数包括在盗窃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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