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与思考&以黔东南苗寨为例_肇兴侗寨论文

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与思考&以黔东南苗寨为例_肇兴侗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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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179(2015)06~0134~07

       一、问题的提出

       旅游“社区参与”是指旅游目的地社区或居民,作为旅游资源的产权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所有与旅游相关的事务中来并享受旅游发展的成果。因此,旅游开发中的社区参与,一般认为包含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对旅游规划管理及旅游相关发展事项的参与,另一个层面是对旅游收益分配的参与,前者可称为“事务性参与”,涉及社区及居民对与旅游项目、发展规划及管理方面相关事务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后者可称为“福利性参与”,涉及社区及居民整体作为旅游文化资源的产权主体所具有的收益分配权。两者一方面与“权”相关,一方面与“利”相关,两方面又互为因果、相互促进,同时,两者又都属于社区或居民作为整体的群体性参与范畴,具有某种外在化特征。其实,还有一个层面,长期为相关研究所忽视,那就是旅游目的地居民对于旅游的“身体性参与”,这是一种更具内在化特征的、微观层面的、具有日常性的个体化参与方式。是指在旅游文化生态资源之外,旅游地居民的身体也在“一切为了旅游发展”的语境中,越来越倾向于被工具化地使用,成为“活的”旅游资源。在旅游表演与游客“凝视”中,身体的展演成为核心,身体的洁净度、美观度及特色化程度也日益成为居民自己关注的对象。如果说,“事务性参与”与“福利性参与”是更具制度性的社区参与方式,那么“身体性参与”则既可能是制度性的,也可能是非制度性的,可能是旅游主管部门和社区安排的集中式参与,也可能是居民自发的、主动的个体式参与。

       本文选取贵州省黔东南州4个较具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旅游乡村为个案点,分别是西江苗寨、朗德上寨、肇兴侗寨与堂安侗寨,均为开展旅游多年的少数民族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各异,所处发展阶段不同,旅游社区参与实践及所其反映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上三种旅游社区参与方式,在本研究四个个案点均有所体现。

       二、乡村旅游发展模式

       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解决的是乡村旅游依循怎样的发展路径的问题,或说乡村旅游组织管理方式的问题。目前,乡村旅游类型与发展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当地旅游秉持资源、启动机制及管理方式、社区与居民参与方式、旅游收益分配方式等为标准。不同的旅游发展模式决定了其发展路径、管理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社区参与方式及旅游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均不尽相同。本研究4个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模式:

       个案1:西江苗寨

       旅游发展模式:政府+公司社区+农户。

       旅游管理方式:政府主导公司运营社区协作农户参与。

       社区参与途径:政府和旅游公司负责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景区管理和收益分配;社区负责协调政府、公司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居民主要参与旅游餐饮接待服务、集体演出服务、旅游工艺品制作与销售、旅游资源文化与环境保护等。

       旅游收益分配:政府和旅游公司将每年门票总收入的15%返还给村里,并通过对村民房屋的评级(主要包括房屋规模、建筑年限两个评级标准)来确定分配到每个农户的具体额度。

       发展阶段与主要矛盾:目前处于旅游快速发展期,主要矛盾是门票收益分成、旅游征地与补偿、旅游带来的文化冲击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景区内不同地域的旅游资源与发展机会不均等、旅游区新建房屋管制、环境污染等。

       个案2:朗德上寨

       旅游发展模式:社区+农户。

       旅游管理方式:社区主导农户参与。

       社区参与途径:社区(村委会和旅游接待小组)负责旅游规划与管理、旅游收益分配;居民参与旅游餐饮接待服务、集体演出服务、旅游工艺品制作与销售、旅游资源文化与环境保护等,并直接参与旅游收益分成。

       旅游收益分配:村委会和旅游接待小组在旅游总收入中提留25%用于公共开支,剩余75%按照旅游管理“工分制”原则实行按劳分配。

       发展阶段与主要矛盾:目前处于旅游发展停滞期,主要矛盾是由于修路等客观原因影响了客源、政府加大对西江的扶植和投入、村民不同意收取门票、不同意旅游公司进入等。

       个案3:肇兴侗寨

       旅游发展模式:公司+社区+农户。

       旅游管理方式:公司开发社区协作农户参与。

       社区参与途径:村里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对旅游进行投资和管理,社区负责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协调,农户参与旅游餐饮接待服务、集体演出服务、旅游工艺品制作与销售、旅游资源文化与环境保护等。

       旅游收益分配:原则上旅游公司根据每年旅游收入给每个“团”进行相应的分红再由“团”将收益分给居民,并协商分红应逐年递增。但在持续了几年之后,旅游分红目前没有兑现。

       发展阶段与主要矛盾:目前处于旅游发展衰退期,主要矛盾是旅游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旅游业衰退村民由此对公司和政府产生不信任与抵触情绪、旅游收益分红为按时给付、旅游征地与补偿、景区新建住房管制、学校搬迁问题、水源污染及卫生问题等

       个案4:堂安侗寨

       旅游发展模式:生态博物馆公司+农户。

       旅游管理方式:公司开发农户参与。

       社区参与途径:社区参与途径与肇兴侗寨基本相同。

       旅游收益分配:原则上旅游公司根据每年旅游收入给村里进行相应的分红,但目前并没兑现。

       发展阶段与主要矛盾:目前尚处于旅游未充分发展阶段,主要矛盾是旅游公司未履行开发和管理责任,造成目前开发管理主体缺失、居民各自为政的状态。

       三、不同旅游发展模式下社区参与实践

       (一)西江模式下的社区参与

       在西江“政府主导、公司运营、社区协作、农户参与”的旅游发展模式下,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方方面面,公司的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在带来效益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社区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在政府这支“行政的手”和公司这支“市场的手”的共同推动下,西江旅游发展被拉上了前所未有的快车道。在效率优先的发展观念引领下,一方面是当地旅游业产值的快速扩张,2012年西江全年旅游综合收入达3.1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却是社区与居民诉求与利益的双重边缘化,旅游管理中的社区自治或村民参与一定程度上被牺牲。

       1.政府主导

       目前,当地旅游管理主要由政府(雷山县政府)举办的西江苗族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西江景区管理局两个机构进行。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旅游规划主导、行业管理和资金投入等几个方面。(1)旅游规划主导。雷山县委、县政府编制《雷山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门为西江旅游发展编制了《西江千户苗寨旅游详规》和《西江千户苗寨综合性修建性详细性规划》。这些规划性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西江旅游建设的进程,为西江旅游发展规划了方向。(2)行业管理。政府从各个方面通过对行业的管理来组织实施旅游,包括旅游行业管理体系的构建、管理手段的形成、管理权威的树立,并做了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引导、市场准入、行业规范、资源保护、人才培训、服务协调等工作。(3)资金投入。政府有关部门投入2.7亿元,打造以“看西江知天下苗寨”为主题的精品旅游目的地,对西江进行了二十多项基础设施改造,包括主会场、苗族博物馆、精品街建设、民族古街改造、观景台、生态水体建设、河滨道民族特色改造等等。此外,还贯通了从黔东南州府凯里到西江的公路,解决了旅游发展主要的交通瓶颈问题。

       2.公司运营

       负责西江开发运营的旅游公司——“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着“官方”背景,是一家由当地各级政府通过抽调公职人员组建起来的政府性质的公司,而非私人资本性质的企业。乡村处于市场经济结构的边缘,若放任旅游市场化趋势,乡村的脆弱性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彰显无遗,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或许会耗尽乡村旅游资源。政府通过整合社区内各种资源、制定倾斜性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式能够有效弥补市场经济“效率优先”法则的缺陷。因此,组建拥有“官方”背景的旅游公司便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它试图结合政府行政化手段与市场化机制,从而避免前者的过于僵化或后者的过于灵活。

       3.社区协作与农户参与

       西江社区一级组织主要以村委会为代表,村委会在旅游征地与赔偿、旅游接待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负责协调政府、公司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并负责景区日常秩序维护和居民纠纷调解。但因其与镇政府和县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因而在居民与政府或旅游公司发生利益矛盾时,很难真正代表农户去争取利益。

       农户参与方面,当地居民在旅游发展规划和管理方面几乎没有话语权,更多的是参与旅游接待、表演和旅游经营。旅游参与方式与程度方面,农户分化比较严重,体现在靠近旅游核心区的居民通过开办农家乐、销售旅游产品、出租房屋给外来经营者等途径参与旅游,获利较多;远离核心区的居民则较少从事与旅游相关的活动,一些居民表示“旅游其实和我们没什么关系”,对旅游发展的支持度也不如前者。旅游收益分配方面,居民与政府或旅游公司利益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门票收入分成上。政府制订的分配方案为,将每个季度门票总收入的15%返还给村里,并通过对村民房屋的评级(主要包括房屋规模、建筑年限两个评级标准)来确定分配到每一户的具体金额。居民普遍对这一方案的公平性提出质疑,认为旅游公司拿走了大部分收益,村民只得到其中一小部分,这些分成不足以作为他们是旅游资源提供者和旅游影响承担者所应得的报偿。

       然而,不论是旅游管理的“事务性”层面还是收益分配“福利性”层面,社区与居民的参与意愿是客观存在的,怎么办?西江的发展实践表明,在制度性参与途径不通畅的情况下,居民可能采取非官方认可的、迂回的方式来进行“策略性参与”。门票问题是西江居民与政府主要的博弈点之一,在面对门票设置“反对无效”、自身收益受损的情况下,部分居民选择私自带客进村(谎称游客是亲戚朋友),规避正规门票,收取游客正规门票一半价格(门票100元/人)。在此暂且悬置其中的法律和伦理问题,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性参与”,一方面表明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利益分配的意愿存在且强烈,另一方面也表明在政府主导的旅游发展模式下,面对强有力的官方力量和行政化体制,村民甘冒风险、以类似于“游击战”的方式捍卫自己的利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问题是,这种制度性漏洞不会长期存在,如西江政府就针对居民私自带客行为组织成立了“捉鱼公司”予以应对,发现居民带客行为将马上给予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无疑将增加新的矛盾。然而这一漏洞堵住,不能保证新的漏洞不会在其他地方生成。总之,只要制度性参与途径不通畅,合理的参与机制不建立,旅游社区中类似的“策略性参与”便会层出不穷,于旅游长远发展与社区和谐稳定均不利。

       (二)朗德上寨模式下的社区参与

       与西江不同,朗德上寨采取的是“社区主导、农户参与”的旅游发展模式,旅游管理和收益分配采取“工分制”的方式,这种特色化旅游管理方式,一些学者如罗永常、[1]李天翼、[2]高婕[3]等曾予以研究。朗德上寨旅游开发和管理主要是社区自主完成,社区成立了旅游接待小组负责旅游日常管理,全村居民在自愿原则下皆可参与所有旅游相关项目,如迎客敬酒、歌舞表演、服饰展示和民间技艺展示等,然后将居民投入的劳动折算成相应的“工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一方式在保障居民参与公平性的同时极大地激发了旅游参与的积极性。凭借此一制度,朗德上寨旅游多年来保持平稳发展,并在2008年成为贵州“奥运火炬传递点”起点后到达发展高潮,虽然在近年来政府大力扶植西江旅游背景下,发展态势减弱,但可持续性良好。

       1.社区主导

       朗德上寨主要由村干部组成的20多人的“旅游接待小组”作为社区代表,管理所有与旅游相关的事务,负责旅游接待管理、演出人员安排、工分牌发放与收集、工分登记与计算、村寨卫生等工作,形成一套比较完整、有序并有效旅游管理机制。在村民参与方面,为保证居民能够公平有效以及按时和全程参与旅游接待,村里实行的是工分牌分组、分阶段发放制度,根据年龄、性别、参与的项目和到岗情况来分组分阶段发放工分牌、登记工分。每个工分的价值以当月旅游总收入除以当月总工分得出,每户各有一本工分本,单独加总计算,凭册领取,村里留底。旅游“工分制”使朗德上寨的旅游参与成为一种集体行为,其最大特点在于,在旅游生产方式、分配方式、经济结构上实现了“分”与“合”的统一,实现了收益的合理分配,避免收入两极分化,刺激当地村民旅游参与积极性。旅游开发前,该寨基本上以传统农业为生,收入一直较低。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朗德上寨旅游收入逐年增长,旅游收入在村民总收入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如2007年,朗德上寨的旅游集体收入达120万元,其中,90万元直接分配到参与农户,①使朗德上寨成为当时黔东南地区少有的富裕村之一。

       2.农户参与

       旅游管理“工分制”建立起村民广泛参与旅游的制度化机制。如按年龄分组,小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旅游接待的,1~2年级可得4分/人/场,3~5年级可得6分/人/场,6年级可得8分/人/场;若按性别分组,参加歌舞表演的演员,成年男性最高可得23分(吹奏高拍芦笙的“寨老”还可再加3分),而成年女性最高可得21分。此外,“工分制”还表现出向普通群众、妇女、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倾斜的特点。例如旅游接待小组成员最多只能拿18分/人/场,而群众演员最高的可拿21~23分/人/场;70岁以上的老人和老年病号只要身着民族服装到场就有6分/人/场。同时,工分牌还是按阶段发放的,即按照旅游表演前、表演中和表演结束后三个时段分段发放,村里根据不同参与人员制作了不同分值的工分票,并以不同颜色(红、蓝、紫、黑、白)来区分。在旅游收益分配方面,村委会提成25%作为村寨旅游发展基金,用于旅游相关的公共支出并定期予以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剩下的75%作为村民集体收入,按照村民每户所得工分每月集中分配一次。

       旅游管理“工分制”保证了社区和居民在旅游开发与管理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保证了社区对旅游的“事务性参与”;促使旅游收益留在本社区并公平分配,同时也通过一些差异化手段激励人们参与的积极性,保证了社区对旅游的“福利性参与”;在“身体性参与”方面,通过制定一些倾斜性政策(如70岁以上的老人和老年病号只要身着民族服装到场就可获得工分)来保证弱势群体对旅游的参与,也因此唤起当地人的“共同体”感和民族文化自豪感,增强其对社区和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在“工分制”的制度性激励下,朗德上寨村民在不失效益、利益均沾中的旅游发展模式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自觉性参与”,甚至是“全民性参与”。朗德上寨模式试图兼顾旅游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但实际上更偏向于公平一方,也因此造成了一些发展的瓶颈。如2009年来,由于修路及政府着力打造和推出“西江千户苗寨”分散了一些客源等客观原因,朗德上寨的旅游逐渐衰落并趋于停滞。实际上更重要的原因是,居民拒绝了政府和旅游部门建议的旅游公司进驻朗德进行开发,他们认为,不论是政府还是旅游公司,都是“外人”,并不会真正为社区与居民的利益着想,最终只能是社区与居民被“架空”,丧失旅游管理的话语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也有一部分居民认为,旅游公司的进驻能够带来现代的管理经验和更专业的市场营销手段从而带领本社区旅游走向“复兴”,故而持赞成态度。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处在发展瓶颈期的朗德上寨表现出的是犹豫和担忧,向左还是向右?他们一方面认为公司制可能会导致旅游无序开发(朗德人口中的西江是“过于商业化”的“反面典型”),一方面又觉得公司制能够带来更大的效益。这种矛盾心态,是许多开展旅游的乡村共同面对的。

       (三)肇兴—堂安模式下的社区参与

       肇兴和堂安都属于“公司主导、农户参与”的旅游发展模式,政府同旅游公司(私人资本性质)签订合同,由公司进行投资和旅游开发管理,并与社区协商旅游收益的分配,政府负责监管,居民可以参与所有旅游开发项目,并可每年获取一定的旅游收益分红。二者不同的地方是,肇兴社区的每个“团”(仁团、义团、礼团、智团、信团)名义上处于旅游公司与居民之间进行旅游动员、利益协商、居中调停的角色(实际上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公司主导的模式下,效益优先,资本“说话”,不仅社区与居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政府应有的监管职责也可能被“架空”,其结果就是,政府被资本“绑架”,社区与居民的利益被忽视。

       1.公司主导

       在肇兴,公司制开发的弊端展露无遗。表现为政府/公司与村民之间一系列较为集中的矛盾冲突。据村民介绍,曾出现过县级政府和旅游部门有关人员借助肇兴旅游开发,利用权力寻租牟利,导致当地旅游管理腐败丛生、矛盾尖锐,引发村民的对抗和不满,在旅游征地时曾发生过居民与拆迁队之间的冲突,在当地造成较恶劣影响。同时,政府在与公司的博弈中表现软弱、“没什么用处”,不仅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责、捍卫社区与居民的利益,反而是一路为资本让路。一个例子是,原本属于政府所在地的办公楼后来被租让给旅游公司改建成宾馆,政府搬迁至原来的小学所在地,小学又因此被搬迁到更远的、“地势不好”的、不方便的地方。居民认为,政府急于热衷对外宣传,对外将肇兴包装成“中国最大的侗寨”进行旅游推广(用居民的话说叫“搞表面功夫”),但实则内部管理混乱。加之这些年肇兴正在修建贵广高铁和厦蓉高速,一定程度上放缓了旅游建设,卫生和整体环境都比较差,导致游客旅游感受急剧下降(游客描述:“慕名而来,扫兴而归”),肇兴旅游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此外,居民与旅游公司的矛盾也层出不穷。居民认为,旅游公司并没有进行大力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很少,且之前建设的排污管太小,导致污物堵塞,污染河流和水源,需要花费大量资金重新建设;公司原本承诺的旅游收益分红(即每年给每个“团”3万~4.5万元不等的分红),在进行了3年之后就没有兑现;公司对景区房屋严格管制,老房子不让拆,新建住房有严格的标准(如新建房屋高度不能超过11米,不能修建砖墙房而只能建木房),导致居民住房紧张等等。这些问题都在有形或无形中侵蚀着居民与政府和旅游公司的对话的基础,逐步加剧了双方的不理解甚至对立情绪。

       堂安隶属于肇兴乡,是中挪合建的贵州四座生态博物馆之一,生态环境优越,博物馆之后,知名度提升,国内外游客增多。但由于旅游公司投入有限、未进行集中式开发、旅游设施不足、地势偏远等原因,游客一般不在当地吃住,而是过来“乘下凉、拍拍照,吃住都在肇兴”,因此“旅游也没有什么影响”。目前居民收入主要依靠打工,“平均每户有两个人出去打工,剩下的都是老人”。②

       2.农户参与

       由于对旅游现状多持负面评价,肇兴居民旅游参与积极性不高。除少数年轻人参加公司组织的侗族大歌表演外,少有居民参与公司旅游开发项目。村民对旅游公司出台的许多措施也多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如收取门票、新建停车场等),除开与自我利益相关(如开办农家乐、经营旅游商品等)事务,对其他与旅游相关的事物(尤其是从公司角度提出来的)多采取拒绝参与、反抗性参与或破坏性参与等“消极参与”的方式。应该看到,这当中有些是个别居民在个人利益受损后、不考虑社区集体利益而采取消极态度应对,但也就说明政府或旅游公司若不顾及社区与居民的利益,不与居民进行清晰有效的沟通(如景区不能兴建现代式建筑本情有可原,但由于公司采取的是不容商量的强制性措施,触犯了居民的情绪和切身利益),将失去社区与居民的支持和参与,开发主体的利益也一定不能持续。

       在堂安,由于旅游公司没有进行集中式开发,村民即便有意愿参与旅游,也缺乏制度化的参与途径,对公司意见也较大。目前,有游客来时,村里自己组织一些零星的旅游表演(400~500元/场),村民自愿参加。因此,旅游尚处于未充分发展的阶段,旅游社区参与也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对于本村的生态博物馆,在当地人的观念中,“那是政府的博物馆,是专家的博物馆”,和当地人关系不大,平时的管理也仅限于游客要求参观时的开门和关门。从民族文化动态保护角度建立的“生态博物馆”,本应成为当地旅游的一大亮点和旅游名片,在堂安旅游发展实践中并未释放出应有的光彩,也并未真正融入当地社区之中。

       在肇兴—堂安公司制开发模式下,公司和资本处于主导性地位,政府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旅游发展越来越脱离当地社区和居民。居民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被剥夺,处于被操控的状态,无奈忍受公司和政府的“抛皮球游戏”。不论是旅游的“事务性参与”“福利性参与”还是“身体性参与”都未能充分实现。失去社区和居民参与和支持,公司最终也会投资失败。因此,旅游公司采取何种投资方式、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以及如何处理与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利益关系等方面,将决定旅游开发成败。若不充分尊重当地居民权益,不注重对社区旅游管理和收益的有效参与,政府再失去应有的调节公平的职能,就很容易使效率与公平同时流于失效,致使各相关主体的利益都不能得到保障,旅游发展也将走向流产。

       四、反思: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何以可能?

       旅游社区参与目前更多是停留于理论探讨或政策建议的层面,现实中的参与实践更多是咨询式参与甚或伪参与。对旅游社区参与概念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有效性的质疑与反思,使得现在的西方学者更加注重从如何发展社区参与的方法角度进行研究。[4]

       相较之下,中国的相关研究多“偏重于理论和宏观的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5]且大多沿袭西方的研究理路,缺乏基于本土经验提炼而来的理论范式。在实践领域,现实旅游规划和管理中对社区参与的精神也并未很好地重视和落实。然而,社区参与并不能总是停留在学者的呼吁或旅游书面政策的“话语”层面,如何才能切实落实在每一个旅游社区的规划和管理实践当中?本文试图从当前旅游社区参与的保障及参与的障碍两方面予以讨论。

       (一)参与的保障

       1.贯彻“有限政府”理念,及时转变政府角色,使旅游管理由政府主导向社区主导转化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促进政府职能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表明,这个转变过程是艰难的。至今,政府在许多领域仍旧实现着自己的“在场”并继续发挥着主导性角色。以旅游为例,政府驱动型旅游目前仍最为多见。诚然,政府在调动行政力量进行资源调配、旅游规划、过程监督、干扰控制和保障预期收益方面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势,在旅游开发中具有时效性强、速度快、收益明显的特点,这也是为何许多地方的旅游都是政府主导的原因。然而,政府的行政力量对于旅游地而言,毕竟是一种外在力量,具有某种外生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因而执行起来的稳定性、持久性难免受到影响,而且稍不注意就极易引发矛盾与冲突。众多实践及研究证明,要克服政府主导旅游的弊端,须得在旅游社区治理这一相对微观(同国家治理向比)的领域,将“有限政府”的理念推向实践,适时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全能→服务),促使管理权在旅游发展步入一定轨道后实现由政府主导向社区主导的转化。[6]旅游发展中,只有充分重视社区的地位、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意愿和利益,促进社区与居民对旅游的“事务性参与”、“福利性参与”和“身体性参与”才是引导旅游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可行的和必要的选择,除此之外无它途。

       2.重视地方性知识,并与现代管理制度相融合,形成“本地化”的旅游和社区管理体系,促进居民自觉性参与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刷之下,其文化中的民族性因素、民族文化地方性知识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其传统文化并未发生根本的断裂。在旅游发展中,这些文化传统不仅被开发为特色化旅游文化资源,其中一些具有习惯法性质的乡规民约亦始终发挥着规制乡民、规范乡里的作用。如西江苗寨的四个“一百二十”处罚规定,即村民中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或有悖于习俗道德的行为,如导致火灾、打架斗殴,侵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轻者判罚白酒120斤、米120斤、肉120斤、菜120斤,所有处罚包括罚金须在一星期之内交足,否则,鼓藏头、寨老将出面处理。而朗德上寨的“工分制”则是继承了村寨自建寨以来、深入本社群文化的“团结”观念及公平观念,并融合了现代管理制度的典型。在旅游管理中,这些融合了传统民间智慧和地方性知识的约定俗成的仪轨,同现代管理方式(如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手段、公司化管理架构)相结合形成的立体化、“本地化”管理体系,将发挥依靠单一手段难以取得的全方位、辐射性的管理成效,也更容易促进社区成员的自发性参与。

       另外,这一“本地化”管理体系中还不应忽视“社区能人”的带动作用。他们或是社区传统权威(如苗族鼓藏头、寨老、里老等),或是现代社区能人(如村干部或通过旅游等方式较先致富的人),或地方文化代言人(如地方的医生、教师等),或道德上具有某种公认的表率作用的人,在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下,旅游社区参与能够从点到面、从个体辐射到群体。如朗德上寨,能随时进行吹芦笙、踩铜鼓等旅游表演活动,这在旅游始发之时是不可想象之事,居民依照本民族风俗认为这对农业不吉利。此俗对旅游发展明显具有阻碍作用,后来在当时的老支书带领下率先打破此风俗,居民发现农业收成并未减产,遂渐将其革除。在西江也发生过类似的为了旅游发展,在当地寨老的同意和带领下,革除旧俗的案例。其中也显现了“社区能人”的示范化效应。因此,在“本地化”的旅游和社区管理体系中,这类“能人”的因素需要重视。

       3.完善社区参与的制度性渠道,培育社区组织,实现社区居民制度性增权

       麦克康奈尔曾指出“旅游是现代人的朝圣”。[6]他们“朝圣”的对象就是“他者真实的生活”、具有“差异性”的异文化。民族旅游乡村的景区和社区是合二为一的,当地居民作为文化资源载体和旅游发展体系中的内生性变量,他们的生产、生活和文化构建了旅游吸引要素。因此,社区文化的鲜活性和以人为主体的建构性,决定了旅游产品设计中既要依托社区为载体来表征外显文化事象,同时,也对制度设计产生了内在的约束,即社区和居民作为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主体,也理应成为文化资本化的利益主体。然而,现阶段的乡村旅游利益分配模式中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社区和居民作为文化资本所有者和产权人的主体地位;但社区居民对资源权益的要求日益剧增(西江居民私自带客进村的案例),这些要求若得不到满足,不仅可能影响到本地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更有损于民族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对此,王宁提出的“制度增权(empowerment,亦译作赋权)”可供借鉴,[7]其认为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且只有国家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孙九霞也提出旅游发展中的社区能力建设或称“社区赋权”可从经济赋权、心理赋权、社会赋权、政治赋权4个层次。[8]杨晓红则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旅游社区参与的问题,主张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或措施来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维护和保障社区利益。[9]无疑都是从搭建制度性渠道的角度讨论旅游社区参与的问题。具体至黔东南民族旅游乡村,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确立门票的分成制度,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率和相应的收益,公开门票收支状况等等来搭建社区参与的制度性渠道。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制,使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凸显,这是减少社区居民与政府等外来利益主体矛盾与冲突,使旅游业能真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农民作为个体属于“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均较为有限,如何改变农民的“散众”弱势状态?就需要恢复或重建相应的社区组织,如社区旅游协会、农家乐协会等以增加社区居民旅游参与的资本,以组织之力量同其他社会阶层(政府、公司)发生各种联系,以集体的力量解决社区居民的缺位问题,并逐渐与外来利益相关者形成相互牵制的、较为公平的权利制衡格局。

       (二)参与的障碍

       1.现有制度环境

       中国目前仍处于深刻的经济与社会结构转型期。政府在许多领域依然实现着自己的“在场”,甚至是“主场”。在这样的制度大环境下,社区参与或旅游社区参与的问题在理论层面虽值得探讨,但要在现实领域中真正地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改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府实现自身职能和执政角色的转变,舍弃“大包干”角色,明确权力运作范围,回归“服务型”政府。正如当下所提出的“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此,旅游发展中的社区主导或居民主导方才具有制度保障。

       2.农民素质

       如果说制度环境关乎结构的话,那么农民素质的问题则关乎结构中的行动者。此处所言的“素质”是指农民参与各种现代化事务的能力,不涉及道德层面。农民是中国历史发展中极为特殊的一个群体,长久以来处于社会结构底层,处于权力被“相对剥夺”的状态。现代化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农村和农民越来越处于某种“边缘化”的地位。农民千百年来在农业社会中汲取的生存经验越来越归于无效,在现代化的新的现实发展语境中,处于“能力失效”状态,陷入新的发展困境。有人认为,是农民自身能力素质有限(因),限制了其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及其自身的发展(果),而笔者认为恰相反,是农民社区参与实践的不足(因)限制了农民能力和素质的发展(果)。主张前者的人,不仅倒因为果,更是犯了一个认识论的错误,即认为知识只能来源于书本或正规学校教育,而忽视了实践也是知识的另一种重要来源。而没有相关实践的前提,怎么会有相关知识的产生?

       早在20世纪30年代,梁漱溟和晏阳初等倡导的“乡村建设运动”中,就曾着重关注过农民和农民能力培育的问题。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的根本问题就是乡村,而所谓“乡村建设”,就是要“建设一个新的组织构造”,就是要建设新的乡村组织,这个新组织即中国古人所谓“乡约”的补充改造。乡约的主要之点就是助人“立志”,而这种立志需出于农民“自动自发之意”,不能强制。如何实现和体现“乡约”这种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社会组织呢?通过兴办乡农学校。乡农学校即是“乡约”的组织载体。在学校中,农民不仅可以接收实用化的“新知识”,而且能使他们学会关注和考虑“社会的改进”问题。乡农学校通过给农民提供一个“聚合的机会”,最后的作用是“让乡村人发生自觉”,齐心合力去寻找乡村问题解决的机会,因为“乡村问题的解决,一定要靠乡村里的人”。[10]可以说,这些观点在今天远未过时,比起如今一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为乡村发展或乡村建设开出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建议或政策措施,其远为系统、全面和深刻,因而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具体到开展旅游的乡村当中,一些相关培训现在并不缺乏(如农家乐经营管理培训、歌舞表演培训),但多见于技能性层面,远未触及“助人立志”的层面。当然,这些技能培训不可缺乏,也很重要,但这只是第一步,且绝不应止步于此。福柯曾言,知识与权力处处结盟。增加知识方能增加权力,而所谓的知识并不仅仅是指生活技能,更包含人对自身境况的深刻理解。如何提高农民素质?如何提高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能力?就如那个流行的比喻,站在岸上是永远学不会游泳的,学会游泳的唯一方法就是先跳入水中。

       五、结语

       归根结底而言,乡村旅游发展的问题或说旅游发展的问题,并不主要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题,更是一个实践领域的操作问题,需要的不只是专家学者的纸上谈兵、政府和公司一意孤行或是社区居民的盲目抱怨,需要的是“一个共识”和“共同行动”。这个共识就是社区与居民才是旅游资源的主人,因此也应该是旅游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体。在这个共识下,专家学者为旅游发展出谋划策,政府为旅游提供应有的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公共服务并退居幕后、回归应有的“服务”职能,公司负责项目投资、营销宣传、市场开拓和组织客源,社区与居民(含外来经营者)积极支持相关政策的实施,并切实参与到旅游各项服务中来,如此共同行动,方能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否则,若任何一方单独行动,或一方行动而另一方破坏,都不能实现预期的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目标。这并不容易。在民族地区乡村旅游中,要实现如此各方的共同行动,形成各利益主体间相互制衡的权利机制,并保证民族文化的有效延续,则更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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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的实践与思考&以黔东南苗寨为例_肇兴侗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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