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践与挑战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践与挑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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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开发了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并计算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初步构建了包含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体系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及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我国部分大中型银行已经构建了以借款人评级、债项评级为核心的二维评级体系。如工商银行开发了覆盖公司业务、金融同业、零售和主权等各类信用风险敞口的客户评级模型和对大中型企业法人客户的量化违约模型,实现了客户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的映射;初步测算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等5大类18小类信贷产品的平均违约损失率,以及不同种类抵押品在不同地区的回收率,建立了初步量化违约损失率的债项评级体系。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和IT系统建设,开发推广了内部评级系统平台

为了保证评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收集和储存关键借款人和贷款特征的数据,保留有关内部评级的数据,保留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完整的历史数据。为了达到这些要求,我国银行积极进行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开发了各自的内部评级系统平台,完善内部评级体系运作的基础设施。如建设银行在2003年投入运行了评级预警及违约率PD模型系统,完成了IT系统整体规划项目,目前内部评级系统已经正式运行;招商银行于2005年正式上线运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2007年开始运行债项评级系统,实现了对不同债项违约损失率的测算,债项评级覆盖了所有表内外信贷资产。

(三)设计了内部评级的组织架构,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运行

在开发评级模型和评级系统等“硬件”设施的同时,各行设计了内部评级体系运行的组织架构,明确了风险管理、信贷等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从管理制度等“软件”方面保证评级体系的正常运行。如建设银行规定内部评级体系的运行由风险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审批部三个部门分工合作完成,其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组织专家对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论证,负责设计、开发、维护评级系统;信贷部门负责确定评级人员,组织、推进和实施客户信用评级;审批部门则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信用等级审定工作。

二、我国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各行违约及损失的定义不同,因此对信用风险的度量尺度存在差异

在内部评级体系下,要准确度量信用风险就要首先明确定义违约、损失等关键概念,进而对风险要素进行估值。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于违约的定义主要考虑两种情况:(1)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2)债务人对银行集团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客户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新核定的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同样,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要求估计违约损失率的损失是经济损失,而不能只计量会计损失;经济损失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重要的折扣效应以及贷款清收过程中较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但目前,我国实施内部评级的银行虽然都估计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但各行定义的违约、损失等概念却不同,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如某银行对违约的定义主要是考虑贷款分类为可疑或损失以及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上的情况;另一银行在计算违约损失率时仅考虑了会计损失,而没有考虑经济损失。

由于违约、损失等这些概念是衡量信用风险发生的标尺,它的不同意味着各行对信用风险度量的尺度不同,这就导致了对信用风险的度量水平在各行之间不可比。

(二)借款人评级等级普遍为十级或十级以上,并主要依据违约概率划分;债项评级方面,有的行依据违约损失率来划分等级,但也有的采用贷款分类类别作为债项评级结果

纵观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可以看到借款人等级设置基本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十级评级,或者是十级以上,并采用阿拉伯数字“1、2、3……”或英文字母“AAA、AA、A……”依次表示评级的下降和风险的增加;有的银行还引入了“+、-”符号对评级进行修正,如某银行将“B”大类又细分为“BBB+、BBB、BBB-、BB+、BB、BB-、B+、B-”8子类。与传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最大不同是,各行借款人级别的划分除了依据核心定义外,还要根据借款人违约概率这一定量指标来划分评级,且各行测算的各级别违约概率值有较大差异。

在债项评级方面,虽然各行都初步测算了违约损失率,但在整体建设方面进展程度差别较大,有的行已经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要求设计了债项评级并对应了违约损失率;而有的行则只是将贷款分类作为债项评级结果,并没有与违约损失率相对应。

(三)评级指标体系更加全面丰富,涵盖了宏观、中观、微观各层面的定性与定量指标

与传统客户信用风险分析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所考虑的风险因素更多、更全面,所选择的评级指标及其权重都经过了统计方法筛选,可以更准确地度量信用风险。如某银行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基本面风险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系统性风险分析客户所面临的宏观或中观层面上的风险,涉及的指标包括环境风险、经营风险、经济景气度等;财务风险评价则主要分析客户的三大财务报表,并选取重要的财务指标运用统计模型判断违约风险;信用记录评价是对客户在各行的贷款质量与结构进行违约风险分析和判断;基本面评价是对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主要风险特征进行的定性分析和判断,评价指标包括品质、实力、环境、资信状况和危机事件等五方面。

(四)评级方法侧重采用部分基于专家判断的评级过程,最终评级是综合考虑模型分析和主观判断的结果

从我国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看,银行最终评级结果的确定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依靠信用风险评级模型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并据此给出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二是在模型评级的基础上,允许评级人员基于主观判断对模型评级进行调整,且这种调整是有限范围内的,即使评级人员可以推翻模型所给出的评级,也要求有充足的依据。如建设银行规定,当评价审定人员认为系统评级与客户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时,可以对系统评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以系统评级为基准,上调不超过1级,下调不超过2级;系统评级经过调整后仍不能正确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可以推翻系统评级,推翻系统评级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应掌握充足的客观依据,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并确信推翻评级后确定的最终等级没有低估客户的信用风险。交通银行也指出,评级人员可以对模型评级进行“主观推翻”,但不宜过多使用“主观推翻”这一方式;采用“主观推翻”下调评级无数量限制,上调评级最多只能升2级。

(五)评级的基本流程更为复杂,初评、审查、认定等环节涵盖的内容更多

与银行传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过程相比,内部评级不仅要进行借款人评级,而且要进行债项评级;不仅要录入数据信息来运用统计模型评级,而且要根据其他重要信息通过主观判断对评级进行调整,因此评级的流程虽然也主要包括初评、审查、认定等环节,但这些环节涵盖的内容更多。在初评时,一般由客户经理收集有关借款人资料,并将有关资料录入评级系统,通过模型计算得到借款人和债项的初始评级;初始评级的审查一般由专门的审查人员实行,审查人员除了对借款人的评级资料进行审核外,还要检查客户经理所录入的资料、运用的评级模型、实施的评级步骤是否正确;等级的认定一般由信贷审批部门认定,主要是考虑模型所没有包含的可能影响借款人风险的重大信息,通过主观判断对评级进行调整,得到最终评级。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流程都要包含上面三个环节,但由于各行组织结构有不同,因此在初始评级的给出、模型评级的计算、评级的调整等先后顺序上有所不同,不过总体流程步骤没有太大差异。

(六)注重评级监控和检查,及时对评级结果进行更新,保证评级过程的完整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程序来获得和更新有关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贷款特性的重要信息,并在掌握重要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借款人评级,这就要求银行注重评级的日常监控,即对可能影响借款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掌握的信息对客户和业务进行重新评级。同时,新资本协议要求内审部门或同样的独立部门必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银行评级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职能的运作和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的估计。因此,我国银行在构建内部评级体系时也强调了对评级的监控和检查。我国银行对评级监控的主要因素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影响企业经营的不利事件、行业风险、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品价值等;一般要求每年检查一次评级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评级流程的执行情况如流程是否合规,评级的工作质量如评级的准确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如何,评级结果的运用情况等。

(七)评级结果主要用于确定授信额度,也有银行将其用于简单的贷款定价、客户价值分析等方面

目前,多数银行已将内部评级结果运用于确定授信额度上,表现为授信额度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乘以一个与企业评级相对应的信用系数;客户信用等级高,对应的信用系数大,则相应的授信额度就高;客户信用等级低,对应的信用系数小,则相应的授信额度就低。内部评级结果除了影响授信额度外,还被用于进行简单的贷款定价,如某银行将借款人评级等级与贷款利率浮动水平联系起来,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动,等级越高,下浮幅度越大;信用等级低的借款人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等级越低,上浮幅度越大,从而起到覆盖风险成本的作用。

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差距与挑战

(一)微观层面——机构自身的不足

1.历史数据质量不佳,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的度量存在一定偏差。第一,企业财务报表不真实,影响了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在我国,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强有力的制约,企业往往为了获得贷款或避税等目的对自身财务报表进行粉饰或直接提供虚假报表,导致企业会计数据严重失真,财务报表的可信度极低。据分析,我国制造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约为70%—80%、商业和房地产企业约为60%、大型企业数据可信度约为8O%、中小企业分别为70%和50%。第二,传统体制下对违约、损失等概念界定不清晰,历史数据的一致性无法保证。在传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分类中,银行并没有对违约、损失等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也就无法衡量客户何时开始违约、损失何时开始发生,从而导致历史数据前后不一致,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长期平均值的估计自然就存在偏差。第三,银行债权维护难,贷款清收难,导致贷款的经济损失难以计量。由于我国企业的破产体制不健全,在多个债权人之间没有建立“优先权规则”,导致银行在面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时,其债权难以落实。同时,由于维护债权的司法成本偏高,贷款清收的成本较大,贷款违约后不仅会计损失严重,而且包括清收成本在内的经济损失也难以计算。以上这些因素都导致银行的历史数据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对风险要素的估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偏离,需要做进一步验证。

2.债项评级建设相对滞后,尚未达到内部评级(IRB)高级法对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的最低要求。目前,我国大型银行虽然已经构建了二维的内部评级体系,但相对于借款人评级的建设进展来说,多数银行在债项评级建设方面相对滞后,表现为:①用贷款分类替代债项评级,缺少一套单独反映违约损失率的债项评级体系;②对违约损失率的估计仅能满足初级法的要求;③债项评级没有充分反映影响违约损失率的所有因素,如抵押品种类、产品、行业等。因此,对于我国准备实施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大型银行来说,在债项评级建设方面还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还需加快债项评级的有关工作,争取尽早满足IRB高级法的最低要求。

3.评级体系尚未充分考虑压力情形,处理经济周期的能力较弱。为了证明银行的评级和风险评估适度考虑了不利事件的负面影响,保证银行在整个经济周期内有足够的资本准备,并有抵御此类不利影响的能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用于评估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包括两类,一类是一般性测试,考虑的情形包括:经济或行业衰退、市场风险事件、流动性状况;另一种是信用风险压力测试,评估某些特殊状况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测试情形由银行自己选择。目前,我国各行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并没有充分考虑压力情形,也没有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虽然也有个别银行模拟了经济衰退如GDP增长放缓情况下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上升的情形,但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压力测试程序,因此这样的内部评级体系缺乏处理经济衰退情形的能力,不足以证明自身拥有充足的资本。

4.模型的预测能力有待验证,对模型风险的认识不足。随着信用风险模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越来越多的银行采用模型来进行评级。但由于模型只是对现实世界的模拟,其准确度会受到现实情况变化而发生偏差,因此对模型的验证就非常必要。为了保证模型的正确使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IRB要求:对不同的借款人或银行贷款,模型必须准确,同时不会有查明的重要偏差;银行必须建立有效的程序,审查输入违约或损失统计预测模型的数据,程序还包括对已经评级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当性的评估;依靠模型进行的评级,银行必须有人工复议的程序,程序应侧重查明并限制已知的模型弱点产生的错误,同时必须包括今后为提高模型准确性而做的工作;银行必须定期进行模型验证,包括对模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监控,对模型相互关系的检查,以及模型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对比验证。

从我国情况看,各行虽然都开发了评级模型,并用来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要素,但是对模型的运用仍处于起步阶段,模型的预测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同时可能产生的模型风险也同样值得关注。模型风险主要来自于:①采用了错误的模型,如遗漏了风险因素、没有考虑交易成本和流动性因素;②对模型不正确的应用,如程序错误或执行步骤不够;③模型校准不正确,如估计错误、对估计参数的修正;④市场条件变化导致模型误用。

5.还没有建立一套验证评级体系的系统,难以证明评级体系的有效性。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是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证明其能够一致而有效地评估内部评级和风险估计系统的重要手段。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体系,来验证评级体系、过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及所有相关风险要素的估计值;银行必须定期对每个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估计的违约概率进行比较,并能证明实际违约率在那个级别的预测范围内;银行也必须使用其他量化验证工具,并同相关的外部数据源进行比较。而目前,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还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对验证系统的建设还属于一片空白,难以证明整个评级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在未来向监管当局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可能会有一些障碍。

6.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市场约束力较弱。为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实施信息披露,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对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做到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其中定量披露包括两类:一类是针对风险暴露和评估(如参数)的分析,一类针对实际的结果,作为所披露信息可信度的指标基础;定性披露则包括:IRB的假设背景信息、风险管理框架中采用的IRB系统及验证IRB结果有效性的方法。而从我国银行年报的信息披露实际看,虽然对信用风险管理情况和资产质量情况进行了披露,但披露的内容不全面,关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内容更是几乎没有,无法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和评估银行的信用风险情况,银行的市场约束力较弱。

(二)宏观层面——外部环境

1.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缺少专门的法规对内部评级体系构建标准予以规范。巴塞尔委员会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考虑》(2004年)指出:为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可能要做一些法律和监管方面的修改,并且修改的幅度取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范围、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差异、法律和监管传统。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看,虽然制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2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5月)等一系列制度,但是如果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相比,这些制度还不够健全,且某些方面还滞后于银行的实际发展。如目前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只能满足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且没有涵盖操作风险;对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只包括传统信用风险管理下的部分内容,没有涉及内部评级法的定量披露和定性披露;相较于我国大型银行已经构建内部评级体系的实际,监管当局却还没有出台有关文件对内部评级体系构建标准予以规范。

2.监管当局的准备不充分,难以对银行能否实施内部评级法作出评估。为了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监管当局了解有关银行现行风险管理作法和内部资本评估方法;评估银行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准备情况,包括识别重要的差距和实施方面的挑战;要求银行进行非正式的自我评估,对是否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低要求作出评价;通过专门走访对银行的准备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审查,内部评级法的审查包括:①评级系统结构;②量化方法;③数据和信息技术;④控制和监管体制;⑤审批。但是,目前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重点仍停留在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上,缺乏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深入了解,也不掌握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情况,这些都将影响未来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能力。

3.外部评级机构发展缓慢,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量不足,外部数据支持不足。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由于内部历史数据的缺乏,许多银行在进行内部等级评定时都会考虑借款人的外部评级,有时外部评级还会决定内部等级;一些银行通过将内部评级体系与外部评级机构评级标准的比较,来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修正;一些银行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进行对照,并使用外部评级的历史损失数据来估计内部评级的损失特征。从我国情况看,也同样存在着需要外部数据来补充内部数据的问题,因为即使一家大银行总体数据很充足,但是如果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别、行业、地区等来分类并构建统计模型的话,数据量也会显得不足。但是,目前我国的外部信用信息数据十分有限。一方面,受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的影响,外部评级机构发展缓慢,且评级机构缺乏权威性和影响力,数据信息不可靠。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虽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其中收集的企业和个人数据仍不全面,也未对现有数据进行充分利用,比如对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情况进行分析、对借款人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等。这些都制约了外部数据对银行内部数据的补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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