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的文本分析_问责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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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对政府问责制度高度重视下,各级地方政府更是积极响应,全力推行,并以中央文件和政策法规为依据,出台了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问责制的推行有很大意义。

对各地问责办法可进行如下分类:

从颁布的等级来看,有省一级的,如:《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市一级的,如:《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太原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有县一级的,如:《江西赣州大余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四川成都金堂县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安徽蚌埠怀远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区一级的,如:《北京市崇文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委员会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上海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具体单位一级的,如:《安徽省粮食局部门领导行政问责暂行规定》、《深圳市公安机关警务工作问责规定》、《都江堰市旅游局机关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

从问责的对象上来看,有针对行政首长的,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暂行办法》、《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针对行政组织及其公务员整体的,如:《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各地方政府还有针对性地颁布了一些特殊的问责办法。有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问责,如:《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问责办法》;有针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问责,如:《南海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有针对引咎辞职所颁布的暂行办法,如:《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河北省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实行办法》;其他专门的问责办法,如:《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漯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由于我国省级政府与市级及以下政府工作重点的差异,从颁布等级上看,省级出台的问责办法还较为少见,以市级(含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政府居多。

通过对各市问责制度文本的分析,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责依据。从各地问责暂行办法的依据可以看到,目前问责制的主要法理依据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05.0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3.07.2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02.1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04.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等。其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基本上是各地问责办法共同的法理依据。其他依据各地有所不同,这也是造成各地问责办法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之一。

第二,问责主体。大多数办法规定问责主体仅限于本级人民政府,这跟该制度仅为地方规章层面有关,无法对市级以上主体进行规定;少数地方包括了各级机关,如:《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将问责主体规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只有个别地方涉及到系统外的行政主体,如:《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

第三,问责客体。有些办法规定问责客体为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以及作为个体的政府工作人员,大多数办法仅指后者。但个体的范围有所不同,所有地方问责办法都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列为问责客体,体现了政府问责制强调追究领导责任的新理念,但是否包含其他客体,各办法有所差异:《行政部门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中,客体仅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中,客体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首长及其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中,客体为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者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责任的组织及其公务员。

第四,信息来源。问责的信息来源较为广泛,包括:(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2)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提出的问责建议;(3)新闻媒体曝光;(4)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5)人大、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6)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的问责建议;(7)司法机关的问责建议;(8)工作考核评估结果;(9)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等。尽管各办法都规定了问责信息最普遍的来源渠道,但各地规定也不一致,少的仅有五条渠道,多的达九条以上。有个别地方最后一条规定为:其他有关途径。这样的“兜底条款”可将列举难以穷尽的特殊信息来源纳入其中。

第五,问责方式。政府行政问责方式主要有:(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2)诫勉警告;(3)责令限期整改;(4)责令书面检查;(5)责令公开道歉;(6)通报批评;(7)责令辞职;(8)建议免职。各问责办法有着一些相同的问责方式,却也有其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方式,尤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地方的问责办法将行政处分当作问责方式中的一种由行政组织来处理,有些地方将其另作为违反政纪之后的处理方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有些地方的问责办法中将劝其引咎辞职列入问责方式中,有些地方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作为特殊的处理方式,不依该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如:《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在问责过程中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问责救济。各办法中采用的问责救济办法为陈述、申辩、申诉、复核等几种。各地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对救济方式规定较全面,有些地方规定方式较少。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中最重要的手段,申诉与复核这一救济方式已被大多数办法采用,成为问责程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对复核的规定上,大多数地方采取一次复核制,而昆明与太原允许二次复核。另外,重庆规定在复核期间原追责决定中止执行,长沙规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天津规定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而大多数地方对该环节并无具体规定。

第七,问责范围。在问责范围上,各地问责办法规定都较为详细,基本涉及了过错问责与非过错问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各种情形都进行了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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