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我国几个新兴市场的几点看法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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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市场,如劳动力市场、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等。但在出现这些新兴市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和操作上的偏差。本文就此发表一点意见,以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劳动力市场:认识误区远甚于实践中的障碍

过去,我们一直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劳动力市场,而以“劳务市场”、“劳动市场”、“就业市场”等概念取而代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培育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然而,要培育真正的劳动力市场在实际中会面临诸多障碍:

从企业方面看,有以下几个阻碍因素:(1)企业无人事自主权。企业改革的目标是,把企业变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就要求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有自主权。事实上,企业目前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约束,从而没有成为真正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特别是在人事权方面更没有自主性,这就不能保证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聘用急需的人才,解聘多余或无用的人员。(2)企业职工无择业权。由于受企业传统用工制度的限制,某职工一旦就业于某企业,那么,如果没有特别的专长或特别的关系,他就很难离开这一企业而到另一企业工作,也就是说,职工不能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来选择自己所喜欢的职业,这就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从社会方面看,有以下几个阻碍因素:(1)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缺位。只要存在劳动力市场,就存在失业现象,这就需要社会给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但在现有的经济组织中,社会将这一功能转嫁给了企业,由企业执行着本应由社会履行的功能,这就造成社会功能的缺位。(2)社会缺乏对劳动力的市场调节。长期以来,对劳动力一直是计划调节,实行市场经济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市场调节功能,这就使工人失业后不能尽快地重新安排就业和重新培训。(3)社会仲裁机构不健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动力流动速度会加快,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企业职工与领导之间的某些磨擦、纠纷,甚至冲突。过去处理这类问题大都是通过说服工作进行,而缺乏社会仲裁机构进行调节,这与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相差甚远。

培育劳动力市场除了实践中的障碍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障碍,那便是认识障碍。劳动力市场的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许多人认为,如果劳动力成为商品,就很可能引致资本主义的产生。据说这种认识的依据是马克思的货币转化资本的理论。其实,这是对马克思论断的一种误解。的确,马克思曾经说过,货币转化为资本(或货币所有者转化为资本家)的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但是,我们不要忘了,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社会货币与资本的转化问题,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谈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时,同时还隐含了一个对他的读者来说不言自明的前提 ,即资本主义的私有经济制度。因为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才能归购买劳动力的货币所有者无偿占有,这样才会产生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剥削。如果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而没有资本主义私人财产制度,货币所有者是不能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并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据此推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如果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或劳动者群体所有的公有制集体企业,他们所创造的剩余劳动只能归国有企业或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又怎么会产生资本主义剥削呢?!因此,把劳动力成为商品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和剥削关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相反,承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商品正好表明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因为劳动者出卖的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而只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这表明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而不象过去统配统包体制下那样只能被动地服从分配,依附于国家或某个单位,那实际上是没有就业自由的。

在培育劳动力市场问题上,认识的障碍远甚于实践中的障碍。这是因为认识是实践的前提,而且认识高于实践。对某种事物形成一定的认识后,才能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去进行实践。反之,一旦某种认识一经形成甚至根深蒂固,那么,要改变这种认识就十分困难,非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新的认识可行或正确不可。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的障碍远甚于实践中的障碍。因此,我们认为,培育劳动力市场,当务之急是清除人们的认识障碍,给人们讲明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原因何在。

二、期货市场:亟待实现规范化管理

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任何市场经济体系均不可缺之。在我国,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立为标志,期货交易开始进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并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来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1)交易方式不适合。许多交易者不适应公开叫价的竞争方式,还是习惯老一套的拉关系、重面子的做法,并且交易者自决权有限,难以适应竞争方式。于是有些交易市场只好采用原来的一套双方协商的方式,从而形成了交易中渗透感情、关系等因素,影响了市场的竞争性和流动性,也使价格形成受到影响。(2)交易量不足,场外交易问题突出。以郑州粮食市场为例,开业以来,场内交易数量有限,而场外交易则比较活跃,1990年10月至1991年5月,河南全省铁路外运出省议价粮食25.61亿公斤,同期粮食部门外销出省12.25亿公斤,郑州市场成交量只占24.5%,场内交易量过少,削弱了市场成交的指导意义。(3)现行体制的冲突。郑州市场1991年上半年,小麦保护价每公斤0.92元,自由价只有0.76元,致使流通阻塞,加剧卖粮难,由于流通企业不能贵买贱卖,所以难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市场则只好用补贴来吸引交易者。而交易者主要精力放到了争补贴上面,这种行为与期货市场的预期目标相悖。如此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还十分不规范,为此,我们必须在注意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积极功能的基础上,强化规范化管理,以使期货市场能健康发展。

1、完善期货市场的运行系统。我国期货市场运行极不完善,常常因某一环节的障碍而使运行受阻,所以,构建期货市场首先要完善其运行系统。(1)期货市场的货源。期货市场在买方市场旺盛的情况下,还要考虑货源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货源,则期货市场难以生存。例如,香港的期货市场曾最先以棉花交易粉黛登场,但它在香港存在了不足3年便宣告失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香港进行棉花期货交易的先天条件不足,香港既非棉花产地也非集散地,买方多卖方少,期货交易的货源严重不足。(2)信息传播系统。在国外,各大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都大量刊登和传播期货交易的最新信息,很多期货市场的信息已经进入全球商业信息网,以有偿方式向世界各地用户提供瞬间交易信息。我国的新闻出版业已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能够为发展我国的期货交易事业服务。(3)运输仓储设备。期货市场的货物要及时地集散,必须有强大地运输仓储设备,否则期货合同难以如期履行。例如,4年前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其发展的意向是建成大型粮食期货市场,但却被铁路运输卡住了脖子,常常在实物交割时无法及时运输出去。(4)联网报价服务系统。国外期货交易大都十分重视联网报价工作,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联网服务报价系统。

2、按照国际期货市场管理方式,加强自身管理。与其他国家的期货市场管理相比较,我国期货市场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加强期货市场自身管理。可以设想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集立法、监督、管理、自律于一身,管理期货市场及期货交易的各项重大事务,依法对全国所有期货行业进行监督和调控指导。其管理内容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的申报成立和资格审查、会计及结算制度的管理和会计帐本的内容、用户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揭示等等。除此之此的任何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都无权批准建立和插手干预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也不隶属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而只能服从全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在期货交易发展的初期,全国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有必要适当地直接参入期货交易的管理,在一定范围内干预期货交易的运行机制,在期货市场趋于成熟和正常运转后,再从直接参入和干预转变为监督和调控。

3、制定完善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定有关期货市场法规是建立期货市场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期货市场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远比股票和房地产大,若不具备完备的法规,就会出现营私舞弊、欺行霸市、操纵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和部门有各自的利益,所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规制度,就可能在经济利益、期货商品、结算制度和会计准则等方面发生较大的冲突。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期货市场和交易的法规。我们认为,法规应包括以下内容:(1)期货市场的开办规则。因期货市场通常是建立在经济、交通、信息发达的繁荣城市,一旦建立起来就形成自己的网络,辐射四方,因此,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其开办应有严格的条件,避免一窝蜂都上。对哪类商品允许办期货市场国家应有计划安排。(2)规定期货交易的经纪人、代理人、期货职业商人需具备的职业条件,不符合资格条件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3)期货合同条款的有关准则,具体交易的格式合同,可由各期货市场制定,但不得与规则相违背。(4)期货买卖方式的有关规则。经纪人和交易人都必须在规则范围内活动。(5)期货买卖的财务保障规则。包括交易人与经纪人之间委托费用、交易人交纳押金数额、货物结算方式与机构等。(6)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准则。包括对那些不遵守交易规则的人,命令其停止非法交易行为,吊销其执照、罚款、直至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股票市场:公有股应上市流通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但公有股却一直没有进入市场,之所以产生这种局面,是与人们的认识有关:很多人担心公有股上市流通会导致国有资产私有化,从而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我国任何一家大型企业其资产值都在3000万元以上,有的高达上亿元。就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的经济实力看,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都买不起如此巨额的股份。事实上,即使他们买得起,那也没有关系,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指公有制成份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求每一个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都要求占大头。而公有股全部被某一非国有企业或个人买走的终归是少数,所以,公有股不可能全部被他们所控制。如此说来,公有股上市流通,不但不会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而且还有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其实,公有股上市场流通势在必行。原因有二:一是股份制要求同股同损益。不管是公有股、法人股、个人股,还是国外B股,它们在股份制企业中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都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自主权,排除行政干预。如果在同一股份制企业中只许非公有股转让,而不许公有股转让,这就在事实上给了它们不同的权利,造成了公有股和非公有股的不平等。二是可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溢价出售公有股,不但可以以资金的形式收回了国有资产的原值,而且还获得了一部分溢价收入。国家再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资,建设重点项目,这就可进一步充实国有资产的实力。

我们认为,对公有股而言,关键并不在于它应不应该上市,而在于上市后应注意什么问题上。为此,我们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1、界定比例问题。公有股上市流通应据各类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大体确定公有股和非公有股的比例,以及公有股中普通股与优先股的比例。这种比例是有弹性的,且要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予以调整。既保持公有制在关键产业与重要部门的领导地位,又不至于僵化。具体说来,(1)以募集方式发起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国营大企业数量在开始阶段不可太多,但也不能只限于一、二家,要有适当的数量;(2)持有公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国家计划安排下适量出售由国营大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公有股,开始阶段出售的各个公司的公有股比例不可过高;(3)计划出售的公有股总额占同期股票市场总额的比例要适当,不可在短期内突然供给过多。

根据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增长和股市发展的趋势估计,今后五年内平均每年新上市20至30亿元面值的股票,其溢价发行金额约为50至80亿元应当说是可行的。如果由国营大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均按5亿元计算,出售10%的公有股(500元万面值),年平均上市5-6家是股市容量所能容纳的,也是稳定股市所需要的。

2、出售资金投向问题。从根本上讲,公有股售股资金应投向社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根据股份制经济发展要求,还应把售股资金采取国家股形式投资于新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旧有的上市和不上市公司。所以按照这个原则,商业和加工工业等非基础性产业的国营大企业出售国家股所得资金,都应集中于中央财政,专款存放在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统筹使用。基础性产业的国营大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如果效益好,有条件上市,除了扩收增资部分留作本公司技术改造外,也可以适量出售一部分原有公有股,并将售股资金集中于本产业主管部门。

3、公有股管理问题。公有股作为国有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通过竞争选择多家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股份。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是盈利性法人投资企业,它有权对所持有的股票特别是不易国家经营的或交易不好的企业股票进行转让,把收回的资金投向更适合国家经营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去,使国有资产更好地增值。同时,为了使公有股有新的增值机会,为了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新上市的公司应规定适量的比例留予公有股购买。

此外,公有股的抛售和购买应在证券市场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中得到明确和肯定。抛售与购买的时机应与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结合起来,避免超过股市容量,从而起到平抑市场的积极作用。

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任务依然艰巨

曾有一段时间,我国房地产市场“炒”得炙手可热,出现过“圈地热”和“批地热”等现象。全国地价以20%以上的幅度上涨,有些地方的地价每平方米超过万元,几乎赶上了寸土寸金的香港地价。1992年全国耕地减少1131万亩,比上年多减少376万亩;1993年全国房地产总投资为1500亿元。

199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如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土地出让要纳入计划和管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约束和管理,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企业,规定在一年内无开发任务的要取消经济资格;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等等。加强宏观调控以来,“房地产热”明显下降。例如,与1992年5月份的房地产高价位相比,1993年下半年沿海地区的房地产价格平均下降20%;1993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商品房中住宅比重约占80%以上。这说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步开始好转。

房地产市场秩序趋于好转,这是不是说我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任务就完成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促使房地产再一次发热的因素依然存在:(1)在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的过程中,金融与房地产的天然盟友关系将逐步成为现实。住宅建设除了国家巨额投资外,建设银行将在1993年贷款417亿元的基础上增加100亿元以上的信贷投放。而开发商500亿元的自由资金将有助于形成房地产资金“小气候”。据估计,1994年全国房地产投资可望达到百亿元的增幅。这是推动我国“房地产热”的一个巨大源泉。(2)房地产价格呈上涨趋势。因为,一方面我国耕地逐年减少。我国人均占有耕在1.72亩,在世界5000万人口以上人口的26个国家中排列倒数第三,而且耕地在过去10年中大约以每年500万亩的速度减少。另一方面,我国住房需求逐年增加。城镇非农业人口每年递增1000万,每年有260万对青年男女进入婚龄,全国城市困难户有592万户,其中人均2平均米以下的占8%,另有危房3180万平方米,“八五”期间,每年需新增住房1.5亿平方米。土地和住房供求的较大缺口,是推动“房地产热”的潜在因素。(3)我国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由于我国房地产开发较晚,一些相应的法规、制度还没有健全起来,这就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有空可钻。前段时间的“房地产热”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法规不健全造成的。

据预测,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滞后影响,我国房地产业可能在今年上半年仍处于低谷,如果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不出现大问题,下半年房地产业将恢复高速、稳定发展。以此看来,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尽早采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

1、加强土地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要与土地规划结合起来,先规划,后开发。城镇规划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超前编制城镇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使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章可循,按城镇规划的要求,切实实施投资计划。

2、严格控制土地出让的审批权限。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25条对土地批租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在自己的权限内批租土地。对于超权审批的,要坚决收回并予以刑事处分。

3、把好房地产公司的资格审批关。“房地产热”与多如牛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其中大部分公司是不规范的,这些公司在房地产交易中不是按市场规则办事,而是随波逐浪,混水摸鱼,搞乱了房地产市场,对此,应彻底清理。对土地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办的房地产公司也应限期脱钩,对将要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批,通过严把审批关,提高参与房地产交易人员和单位的素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4、加强信贷管理。信贷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资金源泉,加强信贷管理,既可在总量上防止房地产投资失控,又可在个量上使房地产开发资金得到保障,避免因开发资金不足而引起“炒”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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