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背景、形式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公民论文,启示论文,形式论文,背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17/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9)12-0086-06
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前,公民教育还是澳大利亚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随后的20多年中,公民教育却渐销声匿迹;1989-1996年间,澳大利亚公民教育逐渐复兴,1996年后,公民教育开始全面发展。因此,1989-1996年是澳大利亚公民教育发展中的重要转折期。关于将这一转折期称为“复兴”时期的提法首先由澳大利亚学者普瑞特(Print,M.)于1997年提出,随后也得到了澳大利亚学界的认可。鉴于现有研究中缺乏对澳大利亚公民教育“复兴”时期的相关研究,本文尝试探析澳大利亚公民教育复兴的背景与形式,以期对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有所启示。
一、复兴的背景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的成立为公民教育的产生奠定了制度前提,随后的教育改革促成了公民教育的产生,直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公民教育一直是中小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历史、地理和社会科(social studies)课程进行。但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至80年代,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经历了20多年的荒废时期。这不仅体现在公民教育在地理和历史中的成分大大减少,成为历史和地理的选修部分,而且体现在逐步占公民教育主导课程的社会科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上。受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美国新社会科课程运动(New Social Studies Movement)的影响,澳大利亚于70年代也开展了新社会科课程运动,社会科的目的是“学术”(scholarship),即为个人的发展、认知与情感服务,而非“公民教育”,从而放弃了早期培养“好”公民和服从、忠诚等价值观的目的。[1]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澳大利亚公民教育有所加强。例如,“政治学”原是西澳大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中学的考试科目,维多利亚教育文凭(Victor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要求在“政治研究”和“国际研究”中学习政治学;[2]新南威尔士州在“商业”(9和10年级)和“法律研究”(11和12年级)中讲授政府的结构。[3]即便如此,当时的众多研究表明,澳大利亚学校公民教育水平急需进一步提高。例如,1985年对布里斯班(Brisbane)四个高中的调查发现,60%的学生不知道联邦议会任何一院的名称,80%的学生不知道总理和反对方领袖在哪一院;1987年的一项调查中,担任公民教育的教师常常不了解澳大利亚政治和政府体制;南澳大利亚州的一个教师教育机构对实习教师有关选民所必备知识的测验中,55个人中仅有1个通过了基本测验。[4]
鉴于上述问题,1989年2月,澳大利亚参议院就业、教育与培训执行委员会(SCEET)调查了“澳大利亚中小学和青年组织中的积极公民教育”的公民教育状况,并随后发布了题为《积极公民教育》(Active Citizenship Education)的报告。报告认为,许多学校不再进行公民教育,这导致受过良好教育的青年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知之甚少,且调查中所体现的澳大利亚青年的普遍的“不知道、不关心”态度是“澳大利亚人忽视不起的危机”;公民教育领域中非常缺乏熟练和有活力的教师,且教师教育中直接与积极公民教育相关的必修单元很少。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建议改革学校课程,扩展教师教育课程中的公民教育内容,为学校开发公民教育课程资料。[5]该报告是澳大利亚探讨公民教育问题的触发器,标志着公民教育问题探讨的一个“里程碑”,[6]更是澳大利亚公民教育从荒废走向复兴的转折点。
1992年,总理基廷(Keating,P.)开始执政,其公民教育理念和对公民教育的大力支持将公民教育的复兴推向高潮。基廷相信,若尽快实施使澳大利亚人了解其政府体制、宪法以及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责任的公民教育计划,将会推动旨在使澳大利亚脱离与英国的最后联系的共和运动。[7]为此,基廷建议实施一个公共教育计划,目的在于确保澳大利亚人拥有充分参与决策过程所需的信息,且信息应该涵盖广泛的主题:澳大利亚宪法及其历史与发展;联邦政府是如何组织和运作的,包括议会、司法和执行部门以及总督和君主的作用和活动;作为联邦的澳大利亚和三级政府的作用;公民在政府中的作用和责任(投票、陪审责任);负责任的议会政府的原则;政府的标志和传统。[8]随后,基廷政府成立了公民学专家小组(Civic Expert Group)来制订和监控公民教育计划,切实推动了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
二、复兴的形式
澳大利亚主要通过探索公民教育的理论与策略、成立与公民教育相关的机构、进行多方面与公民教育相关的实践等形式推动公民教育逐步复兴。
(一)探索理论与策略
1989年4月,在霍巴特(Hobart)召开的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Australian Education Council)会议上,州、地区和联邦的教育部长们就《霍巴特宣言》(Hobart Declaration on Schooling)达成一致。该宣言为全国中小学设置了8个共同的关键学习领域(Key learning Areas),分别为:社会与环境研究、英语、外语、科学、技术、数学、健康和艺术。并首次为学校教育设置了10个共同目标,其中4个直接与公民教育相关,分别为:1)形成知识、技能及价值观,使学生作为积极和知情的公民在国际背景中参与民主的澳大利亚社会;2)让学生理解和尊重澳大利亚的文化遗产,包括原住民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3)促进学生理解、关注均衡发展和全球环境;4)发展学生对道德、伦理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判断能力。[9]这些目标的制定是将公民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有益尝试,为公民教育的落实提供了切实依据。
1991年,参议院就业、教育与培训执行委员会在调查报告《积极公民教育》出台之后,针对实施状况发布了报告《再论积极公民身份》(Active Citizenship Revisited)。该报告认可各州和地区在加强学校积极公民教育课程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但是也对许多关键的建议如公民教育教师的职前培训、课程资料开发等没有得到实施而感到失望。鉴于此,《再论积极公民身份》分别针对公民教育的地位、教师教育、资料、课程、相关研究和具体落实等提出了多方面建议。例如,政府机构和部门应该将积极公民教育作为“国家重点资助”中的重点,教师培训中心和教育理事会应在发展和协调教师在职培训方面发挥作用,教育理事会和议会教育局等应出版公民教育资料,教育理事会应肯定价值观学习的重要性和明确说明积极公民身份的概念,大学相关部门和教育理事会应开展对公民教育的相关研究,学校和教育系统应宣传和支持现有的公民教育课程、国家议会应增加对议会教育局的资助等。[10]上述建议在合理规划公民教育的全面实施、构建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1994年6月,基廷政府成立了公民学专家小组,小组的职责是为政府制定一个非党派的、有关澳大利亚政府体制、宪法、公民身份和其他公民学问题的公共教育计划的策略方案,并监控计划的实施,从而使所有澳大利亚人更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小组在全国性的公民学调查和全面征求意见之后,于同年12月向总理基廷递交了题为《鉴于人民:公民教育》(Whereas the people:Civics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的报告。首先,报告分析了严重的“公民不足”(civic deficit)问题。比如,只有40%的人能想起议会两个议院的名称,24%的人知道参议院代表各州,只有18%的人对宪法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且认知程度最低的群体是15-19岁的年轻人。报告认为这个“不足”将是对澳大利亚民主生活的严重威胁。其次,报告首次使用“civics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来表达公民教育,认为其是狭义公民教育(civics education)和广义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的结合。前者是“与社会的组织和运转有关的一套明确的知识、技能和理解,包括澳大利亚政治和社会传统、民主过程、政府、公共管理和司法制度”;后者包括整个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过程,为公民提供信息和鼓励公民参与社区活动和公共事务。第三,报告为公民教育的地位和支持、资料与专业发展、课程与内容等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例如,所有政府和政党应该合作和支持公民教育,并将之作为国家重点发展战略之一,将公民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科目与英语和数学并列,并将连续的公民教育课程作为社会与环境研究的一部分;课程公司应为公民教育开发全面的课程资料,培训课程委员会应准备专业发展计划等;在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中应提供多种公民教育课程,并将之作为社会与环境研究的一部分,课程应包括土著人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多元文化、性别、地区或国际的观点等,并应教授三组价值观,即民主过程、社会公正、生态可持续性。[11]该报告提高了人们对公民教育状况和地位的认识,也为公民教育的全面实施提供了重要框架。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对公民教育理论与策略问题的探索主要涉及公民教育的现状、含义、目的、地位、支持、课程、资料和教师专业发展等,这些均为具体实施公民教育之前所应探讨和澄清的关键问题,因此,探索理论与策略是公民教育复兴的必要和重要形式。
(二)成立相关机构
1989年10月,在联邦议会厅举行的全国教师会议上,成立了受参议院资助的议会教育局(Parliamentary Education Office),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开发课程资料、组织和主持会议、发布有关议会的时事通讯和资料、提供给学生参与议会活动的机会,使学生了解议会和政治程序。[12]议会教育局开发了多种有益的公民教育资料,如有关议会的电影、议会教育系列图书以及便携版的《澳大利亚宪法》;议会教育局还制定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计划,提供给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年轻人有关议会的知识。[13]可以说,澳大利亚议会教育局是西方民主国家中独一无二的事物,它极大地推动了澳大利亚人,尤其是中小学生对议会工作过程的有效理解。
1991年4月,联邦成立宪法百年基金会(Constitutional Centenary Foundation),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在从1991年到2001年宪法百年纪念的10年间,鼓励和推动对澳大利亚立宪制度的公开讨论、理解和评论。[14]基金会的主要活动包括:发行有关澳大利亚宪法体制关键问题的内容说明书和刊物;以平实的英语注释《澳大利亚宪法》的每一条款;发行有关当前宪法问题的刊物和举行社区论坛;举行学校宪法大会(Schools'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举行联邦百年大会(Federation Centenary Conventions);发展地方分会网络(Local chapter network);发行圆桌实事通讯(Roundtable newsletter)。[15]宪法百年基金会的活动有助于提高中学生对宪法和相关国家事务的兴趣,促进其认识和参与能力,有力地支持了学校公民教育的实施。
综上,议会教育局和宪法百年基金会为提高公民认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其有针对性的活动和充分的资料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公民教育的进行。
(三)进行初步实践
响应公民学专家小组报告的号召,许多州开始调查本州的公民教育状况。1995年,西澳大利亚州调查了全州7年级和11年级的800名学生关于什么构成一个“好公民”的认识。在学生所认为的“好公民”的三个最重要的特征中,排名前10位的分别是:体谅和帮助他人、平等待人、诚实和值得信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和财产、成为忠实的澳大利亚人、负责任、关心环境、参与社区活动、努力工作、有教养。[16]从中可以看出,学生不太重视澳大利亚宪法和政治体制,忽视了具备政治学的知识和认识也是成为好公民的重要方面。同年,新南威尔士州也调查了全州中学生的公民教育状况,调查结果包括以下方面:1)学生对政治程序的理解方面,70%的学生不能说出联邦议会下议院名称,仅仅1/3能解释议员的作用;2)学生对议会的认识方面,57%的学生明显支持义务选举,仅1/3的学生相信普通公民在政治中是重要的;3)学校课程和学生学习的机会方面,在中学的最后两年很难得到任何深度的公民教育。[17]这些政治和议会知识的不足均是对教育工作者和社会的挑战。以上和类似的调查在引起人们对公民教育的关注和提高人们对公民教育现实状况的了解和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于响应公民学专家小组的建议,新南威尔士州教育部于1995年2月宣布将在所有中小学进行公民教育,并于1996年制定了《公民教育框架(K-10)》(K-10 Citizenship Education Framework),以为其相关学习领域大纲的制定提供依据。《公民教育框架(K-10)》认为公民教育的目的是为学生准备有效参与澳大利亚社会所必需的知识和理解、技能、价值观和态度,其中知识和理解由澳大利亚身份认同、权利与责任、法律与法令、政府四部分构成,技能包括调查、交流和参与,价值观包括民主过程、社会公正、经济责任、社会参与和生态可持续性。[18]
1994年,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出台了《澳大利亚学校社会与环境研究声明》(Statement on Studies of Society and Environment for Australian Schools),声明将社会公正、民主过程和生态可持续性作为学生成为积极、知情和负责的公民所应具备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学习领域分为6个板块:时间、连续与变化,地点与空间,文化,资源,自然与社会系统,调查、交流与参与。[19]该声明第一次认可了所有学生具有进行法律、政治和经济学习的潜力,为课程开发提供了重要框架,也标志着社会与环境研究承担起了公民教育的任务。以该声明为依据,各州和地区随后相继制定了相关的课程框架,如首都地区制定的《社会与环境研究课程框架》(Studies of Society and Environment Curriculum Framework)继续将社会与环境研究分为相同的6个板块和3组价值观,并认为学习过程包括探究过程、经验学习、问题解决、信息技能、澄清价值观、参与和行动;教学策略应包括协商、提问、讨论、辩论性交流、研究、反思、模拟等。[20]这些都标志着社会与环境研究作为公民教育课程被正式确立。
上述各州和地区对公民教育状况的调查、相关文件的制定或发布、公民教育课程的确立等,促使公民教育从话语走向了初步的实践,进一步推动了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
三、思考与启示
(一)澳大利亚公民教育复兴的特征
总体来看,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有以下显著特征。
1.公民教育内涵逐渐明确。从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出,在1989年以前,公民教育最常用的表达方式是civics education,从1989年开始有了citizenship education的表达方式。而公民学专家小组的报告中首次使用civics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表达公民教育,这意指澳大利亚公民教育是狭义公民教育(civics education)和广义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的结合,前者重视公民知识,后者重视公民技能和价值观,其公民教育的内涵逐步明确。
2.社会与环境研究被确立为实施公民教育的课程。《霍巴特宣言》将社会与环境研究作为全国学校教育的8个关键学习领域之一,公民学专家小组报告建议将社会与环境研究作为实施公民教育的课程,随后的《澳大利亚学校社会与环境研究声明》的发布和各州与地区依据该声明各自制定相关的课程框架,均表明社会与环境研究被确立为实施公民教育的课程。
3.联邦多方调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在联邦层面筹备出台报告和宣言的过程中,大量的专家学者、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这不仅为报告和宣言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也有助于吸引澳大利亚人对公民教育问题的关注。同时,各州和地区的教育部门也积极响应,有的开展本州的公民教育状况调查,有的制定自己的公民教育框架,有的迅速制定社会与环境研究课程的框架,这一切皆推动了公民教育的实践。
(二)澳大利亚公民教育复兴过程中的不足
公民教育复兴的开创性使其本身必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1.将公民不足过度归咎于学校。总理基廷认为“公民不足不是人民自身的反省,而是教育系统的一个反省”,“学校教育应该负主要责任”,[21]从而将澳大利亚公民不足过度归咎于学校。这在促使人们重视公民教育的同时,也给学校教育施加了太大的责任和压力,不利于学校公民教育积极性的发挥。
2.公民教育复兴只存在于有限的层面。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只存在于三个层面:联邦政府、学术界、州教育局。学校或者教师和学生还没有对公民教育产生普遍的兴趣,也没有对公民教育的资料或帮助提出要求,公民教育的进行还需要相关的评价来调适和推动等。因此,这一时期的公民教育仍主要处于政府倡导、政策探索和学术论证阶段。
3.还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只是一个开始,还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如公民教育课程的内容、价值观教育的重点、教师的角色以及公民教育的课程机会等方面的确立。
(三)启示
鉴于以上特征和局限性,笔者以为,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复兴对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有以下方面的启示。
1.探索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和可能策略。澳大利亚通过对其公民教育状况的调查分析来论证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公民教育的切实改进提出了多方面建议,探索公民教育的可能策略,这些均是复兴时期澄清和吸引人们对公民教育的认识和兴趣的必要举措,为公民教育的实施奠定了认识和理论基础。当前,我国学术界已有大量对公民教育相关理论的探讨,但还较缺乏国家层面的相关阐述,也较少有对公民教育实施策略的具体规划,因而这两方面应在我国公民教育发展中得到重视。
2.成立与公民教育相关的机构和组织。公民教育复兴时期,澳大利亚首先成立了与公民教育关系非常密切的机构,通过机构的多方面活动来提高公众,尤其是中小学师生对公民问题的认识和兴趣,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公民教育的发展。其次,联邦成立公民学专家小组来专门指导和协调全国公民教育的实施,为公民教育的规范性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与公民教育相关的机构主要是研究机构,如一些高校的公民与道德研究中心或公民教育研究中心等,缺乏推动公民教育实施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机构或组织,因而这也是我国有待进一步发展的方面。
3.在政府和社会各阶层之间形成合力。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多方面论证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并为之提出策略的过程中,公众以参与咨询会或提交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各州和地区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响应,但由于总体上复兴仅局限于联邦政府、学术界、州教育局三个层面,因此,复兴时期澳大利亚公民教育的发展受到局限。鉴于此,我国应在如何形成社会合力以推进公民教育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以推动我国公民教育的发展。
4,完善公民教育课程和制定实施文件。虽然公民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学科来实施,但具体的专门课程是公民教育实施的基本保障。同时,联邦层面制定的课程文件为各州和地区制定自己的相关课程文件和具体教学提供了重要依据。我国当前在中小学中设立了《品德与生活》(1-3年级)、《品德与社会》(3-6年级)和《历史与社会》(初中)来实施公民教育,也为之制定了相应的课程标准,但还是较为强调道德规范的遵守和良好品德的形成,需要将公民义务和公民权利相结合,为培养知情和积极的公民做准备。因此,我国的公民教育课程和相关的课程文件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