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小额保险样本的启示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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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小额保险发展概况

目前,印度市场上的小额保险主要集中在小额信贷保险。小额信贷是指贷款额度小于5万卢比(约1000美元)的信贷业务。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小额信贷保险。由于保额较低等原因,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是通过银行、邮政、慈善机构等非传统渠道进行销售。

随着印度经济的发展,小额信贷需求强劲增长,从而带动小额信贷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ICICI财险公司、AIG寿险公司是印度小额信贷保险的主要提供者。2006年,印度小额信贷总额为22.5亿美元,小额信贷保险保费收入约为2亿美元,小额信贷保险费占贷款额度的8%左右。在印度,小额保险是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对促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有效开展、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杠杆作用。

印度的小额保险产品

小额保险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是中低收入的贫困阶层,通过金融服务代理机构销售。与一般保险产品相比,小额保险产品的特点有:保额较低、保险期限较短、费用较低、责任简单、价格较低、利润水平较低或基本实现盈亏平衡、免体检且简化核保。产品种类涵盖信贷寿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储蓄保险、财产保险等领域。展望未来,印度保险界认为,寿险小额保险业务将有很好的盈利性,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下面以一款团体小额寿险产品为例,详细介绍其产品设计:

承保要求。承保人群规模不少于500人,被保人年龄范围为18岁至50岁。新被保人只允许在保单周年日增加。为减少逆选择风险,团体成员被给予一次选择投保的机会,若一开始放弃投保,以后也不允许投保,但实际操作中较难控制。

保险责任及保额。提供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基本保额范围为介于1万卢比与3万卢比之间。同一团单计划中的被保险人有相同基本保额,续保时可统一调整保额。意外死亡保额是基本保额的1.5倍。

保险期限与续保。保险期限为一年期。一年保险期满,投保人可选择续保,可变更被保人信息及保额。保险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或拒绝续保,并且在合同期满前90天通知投保人变更事宜。

保费计算。在开展此业务之初,由于缺少经验数据支持,对所有保险计划采用同一死亡率表,产品定价基于行业生命表稍加调整。当经验数据积累至一定程度,可基于经验分析结果对不同承保群体应用不同的死亡率假设。为减少逆选择风险,鼓励续保,产品设计中规定投保人可参与死差益分红,用于减少续年的续保保费。如果保单不再续保,则红利不再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不参与死差损分摊,即死差损由保险公司承担。

缴费方式、宽限期及复效。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日期是合同的生效对应日。以现金或支票形式连同被保人清单一起交付。若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则自次日起3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以收到应缴保险费及被保人清单为条件。若超过30天仍未缴保费,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申请复效。

核保。对被保团体整体核保,对被保人不进行体检核保,通过问卷调查形式核保。申请投保时投保人需提供如下信息:保额、被保险人数、性别、年龄、职业、婚姻状况等信息,续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变更信息。

退保。无退保金给付。

理赔。理赔时需提供被保人死亡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理赔金通过代理机构派发给受益人(需代理机构提供回执)。申请理赔的有效期为出险后6个月内,若理赔处理时间超过14天(即从理赔申请日到结案日)且理赔金的利息超过25卢比,则保险公司要支付相应利息。

印度小额保险的监管规定

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小额保险在目标市场、产品设计、销售渠道及业务管理等方面有明显特色,因此对小额保险需要有特殊的管理规定。于是印度保险监管部门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小额保险的监管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小额保险的产品分类及其承保限制。

在印度,寿险公司及财险公司都可经营小额保险业务。不同的是,财险公司经营的产品种类包括:财险、健康险及意外险,寿险公司则以定期或两全寿险产品为主,辅以健康险及意外险。

印度小额保险在承保人群规模、年龄、承保保额及其保险期限方面有明确要求(详见表一、表二)。

小额保险在寿险公司及财险公司之间的交叉销售。

寿险公司不仅可销售小额寿险保单,还可代理销售小额财险保单。将代理销售财险保单所收取的保费扣除一定代理费用后,交付给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财险公司,由财险公司承保此业务,寿险公司仍承担理赔服务工作。同样的财险公司也可代理销售小额寿险保单。

代理机构管理。

在印度,小额保险的代理机构有三种:一是非政府组织,一般是由贫困人群组成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例如慈善机构)。已有效运作至少三年;二是自助小组,由贫困人群自发组成,在政府的组织推动下组建。自助小组成员进行储蓄并共同出资建立共同基金,然后依据小组决定使用共同基金向有需要的成员发放贷款。需有效运作至少三年;三是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关于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代理资格规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应签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利与义务。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或一家财险公司代理小额保险业务。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机构履行的责任有:收集投保计划及被保人信息,收取保费、传递保险单、确保被保人亲笔签名及提供其他保单管理服务。代理机构聘请的保险工作人员需经保险公司同意,且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才能上岗,培训内容涉及小额保单销售、保全及理赔服务等。

二是代理行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代理人须遵守保险法规的行为规范,若违反相关规定,则监管部门有权吊销其代理资格。保险公司不能授权代理机构签发保单。

三是代理手续费规定。印度监管机关根据小额保险种类,分别设置了代理手续费的上限(见表三)。

产品备案要求。小额保险产品在销售前须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备案,且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小额保险”字样。

保险单签发要求。保险合同条款应遵循通俗化、简易化原则,易于投保人及被保人理解。对团体保单除提供被保人清单外,还需为每一被保人提供保险凭证,凭证中注明合同的有效期、保险责任及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等。

其他规定。若保险公司开展的小额保险业务是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经监管部门许可,有关规定可适当放宽。

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有关建议

通过对印度小额保险,特别是小额信贷保险的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小额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取得了较好业绩,有效地促进了印度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发展小额保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印度发展小额保险的经验,对我们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新时期发展小额保险以小额信贷保险为重点,与小额信贷业务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经营小额信贷的主要是两类机构:一个是传统的商业银行,其中农业银行发放数千亿元财政贴息的扶贫贷款,城市下岗工人的再就业贷款、学生的助学贷款也属于这类。另一个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它们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些贷款覆盖了6100万农户,截至2006年6月底,该部分贷款余额为1927亿元,覆盖面占全部农户27.3%。此外,还有农户联保贷款1200万户,余额114亿元,占农户总数的5.4%。由此可见,我国小额信贷业务市场需求较大,但缺乏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小额信贷保险则有助于完善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因此我们认为,此类保险业务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加强与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资源。

当前,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信用社。同时,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农村地区组建各种新的小额信贷机构。2007年3月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正式挂牌成立,邮储银行是目前国内银行中营业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而且2/3以上的网点分布在县及以下农村地区,成为我国覆盖城乡的最大金融网。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这些金融机构的对话与合作,小额保险的发展需借助这些金融代理机构的资源优势。

选择品牌优、服务好、农网多的保险公司先行试点。

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来自广大的农村市场,因此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有众所周知的品牌优势,还需要有广大的农村网点及良好的服务品质,以便为客户提供周到的保险保障服务。

发展小额保险应因地制宜。

我国各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很不平衡,我们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避免“一刀切”模式。根据保险客户的消费水平和需求特点,考虑客户的实际购买力和缴费习惯,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开发,制定差异化的产品组合。在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地区,以短期意外险产品为基础,大力发展卡折式业务,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分红保险。

以开展团体小额保险业务为主。

由于小额保险的保费较低、利润水平也较低、且免体检核保,为有效控制风险及减少保单管理成本,建议以村、乡(镇)为单位,以团体保险方式承保,对承保人群规模、保险金额、投保年龄范围等作出规定。

坚持金融创新,规范和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为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要规范和扶持小额保险的试点项目,探索相应的规则和条件,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以使我国小额保险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并将其纳入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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