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与重点_创业论文

我国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与重点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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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我国政府推出了一揽子刺激经济计划,引起世人瞩目。然而,在关注政府导向的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政府部门在刺激民间投资及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其中,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这对于正确引导社会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方向、扩充创业投资资本总量、推动经济转型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支持创新及其产业化的融资机制,是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对创新型和技术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的孵化作用,能直接促进创业和创新活动。

政府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般由政府或相关部门首先拿出一部分资金设立一个专门基金,然后将这个基金作为垫底资金,或者是参股资金,采取入股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形成创业投资企业,再由该企业独立对外投资。政府部门以股东身份参与决赛及收益分配,重点投资于那些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处于创业初期或者是未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常由政府出资或提供担保,目的是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由于面临研发风险、产品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企业成长风险,传统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机构难以判断其盈利前景而不愿介入,这类企业迫切需要得到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其非盈利性和引导性,通过对创业企业提供前期的部分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投资于该企业,起到杠杆放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0部委于2005年底联合颁发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的重要渠道。主要采用3种运行模式。

1.引入补偿基金

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引导基金,用于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并留有一部分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挑选有潜力的创业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创业企业并对其提供管理及增值服务,如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形象支持、道义支持、商务培训等,其中包括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筛选、决策论证、后期跟踪等工作。创业投资公司可用引导基金中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资金,以扩充融资渠道,提高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如果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由补偿基金代为偿还。这种模式的优点易于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缺点是政府投资风险较大,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出现问题,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资产损失。

2.引入担保机构

在引入补偿基金的同时,再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业投资公司作为创业企业的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不再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而是全部作为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扩大担保公司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与创业企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决策。创业投资公司除完成前述工作外,还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最终责任。这种运作模式有利于减少政府的初期投资,避免政府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直接介入,有利于创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补偿基金的担保能力,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放大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

3.建立“基金的基金”

由政府出资组建母基金,即“基金的基金”,用于参与发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具有较强管理经验及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合作,吸引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形式组建。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负责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确定基金管理团队和基金运作规则,确保基金投资于政府规划中重点产业的创业企业,但具体投资决策完全由已选出的管理团队自由决策,最终可以出售基金的形式实现退出。这种模式能够很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倍增效应,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繁荣。

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坚持的原则

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市场失败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是创业投资过程中市场失败的表现。为了增大整个社会的福利,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纠正创业投资领域的市场失败,增加创业投资的供给与需求的增加。但是,政府如果干预过度,又会由一系列的市场失败转化为政府失败。因此,政府的作用始终是在矫正市场失败的基础上,有效引导创业投资的发展。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种运作模式,我国在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都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政府参股进行创业投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避免行政过度干预,同时要防止国有股“一股独大”,充分发挥指导基金“四两拨千斤”的能力。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通过制定政策、规范市场运作规则来保证市场行为的有秩序进行,政府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

2.选准投资对象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1)一般投资者或商业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新产品、成长快、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企业;(2)需要承担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投资的目标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回报;(3)对创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不以控制创业企业为目的;(4)不直接参与企业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而是间接扶持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

3.公开、公平、公正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的每个阶段,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挪用挤占和巧设名目,杜绝腐败,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4.有恰当的退出机制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选择3种退出渠道:(1)通过股权上市转让,(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3)被投资企业回购。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言,这3种退出机制也同样适用,但在退出的具体做法上应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适当调整。首先是目的不同,对于一个创业投资企业而言,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应是最优先考虑的目标,同时也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的,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其最终目的是如何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次,政府在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面,应始终掌握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和不与“民”争利二者之间的平衡,创业投资企业在具体运用中主要考虑商业因素,然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更多考虑的是其示范效应和杠杆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基于这种认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退出创业投资企业时,政府不应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于政府退出的条件,一般应理解为创业投资企业已经能够实现持续盈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一次性退出,也可以选择逐步退出。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管理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对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做出如下规定。

1.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2.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2)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3)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4)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3.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运作:(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3)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早期创业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4.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5.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6.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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