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农村扶贫模式的实施及非经济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四川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农村扶贫模式的实施及非经济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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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10-0001-05

缓解和逐渐消除贫困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世纪面临的现实问题。四川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工作先后经历过救济式扶贫、以区域为主的开发式扶贫和“八七”扶贫攻坚这样几个历史阶段并显示了巨大成就,尤其是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阶段性成效。到2000年底,3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120万贫困人口基本实现解决温饱的目标,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53元,建卡贫困人口从1994年的117万人减少到16万人。

近年来,国际通行的“参与式”农村扶贫模式因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化、规范化的实践程序和明显的扶贫效果,为我国的扶贫实践提供了新的活力。该模式正在借助于各种国际援助组织之力进入四川一些民族地区并显示出自己蓬勃的生命力。但是,这种扶贫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遭遇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仅仅就其中涉及到的非经济性因素作一探讨。

一、“参与式”农村扶贫的理论特征

“参与式”农村扶贫是“参与式农村评估”被用于农村扶贫而形成的一种模式。由于“参与式农村评估”的英文表达是“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故往往也被简称为“PRA”方法。在扶贫实践中其核心问题是外来的施援方与当地的贫困人口之间的关系和作用问题。

“参与式农村评估”是由国外来的。据国内率先引进并开展参与式实践的李小云教授所言,严格的学术意义上的“参与式”概念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参与式发展”由美国康乃尔大学的Norman Uphoff教授最早提出,他认为:发展对象不仅要执行发展,还要作为受益方参与监测和评价。这个思路引申出了“参与式计划监测与评价体系”,比如,最早的快速农村评价法“RRA”,后来又进一步发展为参与式评估法“PRA”。从逻辑上说,一种理论最终成为了农村扶贫的实践活动,显然要与农村发展的需要相结合。对此,不能不提到国际上的“农作系统研究”(Farming System Research,即“FSR”)。

“农作系统研究”是在对绿色革命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失败的反思中产生的。绿色革命兴起于60年代中期的发展中国家,是以采用植物高产良种为中心的一场新技术革命。主要内容是大规模推广矮秆、半矮秆、抗倒伏、产量高、适应性广的小麦和水稻等作物优良品种,并配合灌溉、施肥等农业技术的改进。当时,在一些国际发展组织和研究机构的援助、指导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农业进行了改造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同时,由于一些政策上的缺陷,农业条件好的地区能够受益,而边远、不发达地区的小农由于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灌溉等条件而往往拒绝接受新技术,不能从中受益,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与最初的缓贫目标相违。FSR的实践者们由此认识到:在自上而下的传统农业研究和技术推广体制下,由于技术是从试验站产生,然后自上而下地传给农民,在此过程中,研究人员往往缺乏对农民所处真实环境的了解,他们通过一些对表面上存在的限制因子的一般性假设来指导技术创新,其结果往往由于与小农所处社会、经济环境及农户目标不一致而遭到农民的拒绝。因此,FSR强调:农作系统方法是整体的、跨学科的;农作系统被技术的、社会的、经济的、自然的一系列因素影响;在对农村状况进行分析时,每增加一个影响因素都要求对农作系统进行新的透视;应该在充分了解农作系统的基础上发展与之相关的、可行的技术;对技术的评价不仅要考虑技术效果,还要考虑与农作系统的目标、需求和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一致性,与农户的水平和目标保持一致。在多数情况下,农户才是基本的决策单元和分析单元;农村本身就是一个知识来源,农民的参与对任何发展项目的成功都至关重要。

随着农户的参与在农村发展项目中的重要性被逐渐认识,泰国的研究人员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了“参与式农村评估”(PRA)概念。它最初是作为农作系统中涉及的背景调查、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一种快速有效的方法。由于它在评估过程中强调农户的参与,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易于被农户所接收,从而被研究人员作为一种分析、诊断问题、评估效果的方法。而当这种方法的理念和实施程序被扶贫实践所采纳,就成为了提高扶贫效果的有效手段,我们将之称为参与式扶贫模式。

在我国,对于“参与式”扶贫的理解,还不完全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是对过去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救济式的扶贫方式和扶贫思路的改变。其内容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参与式”是一种将扶贫活动中的受援方——贫困人口,定位在主体地位的思想观念。我国的传统扶贫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渐形成的,扶贫主要是政府行为。长期以来,作为施援方的政府、社会机构和各种专家,承担着替受援者——贫困的农民,制定扶贫计划、设计扶贫过程、确定扶贫目标,帮助扶贫计划的实施的责任。整个扶贫过程完全是自上而下地由施援方来主导。而受援者则贫困人口一直处于接受帮助的受援者的客体地位。至于他们自己有什么愿望、要求似乎并不重要,被动地接受别人替他们规划好的一切,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关系。“PRA”则强调农民的主体性。认为脱贫的主体是谁的问题与扶贫活动的有效性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认为当地人最了解自己、自己家和自己村庄的问题。如果外来的施援方既难以理解当地的问题和农民的需求,又只是走马观花式地了解某个贫困地区的情况,就难以避免决策的失误。“PRA”方法首先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它的特征就是以贫困者为中心,以贫困者的基本需求为重点,直接让贫困者参与到有关他们自己的经济发展和管理之中,包括参与扶贫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与评估整个过程,并能够从中获益。让贫困农民成为脱贫的分析家、计划者和组织者,要有知情权,决策权。施援方应该提供适当的培训、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帮助农民从中获得信息和新思路,提高其分析、辨别、实施项目的能力。既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保证扶贫决策符合当地实际,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大量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一些援助机构,由于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本身的知识体系和生产经验、社会和环境的特殊性、他们对于外来援助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特点等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尽管持续不断地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援助方良好的意愿难以取得预期的客观效果。这种传统扶贫行为实际上与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所谓“输血型经济”的产生有着制度上的和思维方法上的必然联系。

第二,“参与式”使扶贫过程成为施援方与受援方共同努力、知识共享、共同受益的过程。从理论上来说,既然强调农民的主体性,承认农民对于自身的了解和认识具有合理性,那么就应该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就应该与农民建立平等的伙伴关系。而这对于扶贫的施援方和农民来说又都是一个学习、了解、分析、规划和行动的过程,这点被认为是PRA的理念。当然,这种理念还与对施援方和受援方的知识结构差异的正确认识直接相关。即:在扶贫活动中一是存在着双方都知道的常识性的知识(你知我知),二是专家拥有的知识(我知你不知);三是当地人拥有的知识(我不知你知);四是双方都待探索的知识(你我都不知)。因此,“专家知识”并不能够完全替代农民的知识,专家也有知识的缺陷,这就在事实上存在着农民可以对“专家知识”提出质疑的可能性。“PRA”方法强调当地农民的智慧;承认农民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生产、生活的乡土知识的价值;认为农民在外界的帮助下能够解决自身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提出了一套使农民能够分享自己的知识,使外来者能够快速了解农民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了使农村发展项目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的做法和机制。实现着双方知识共享,互惠互利,相得益彰的过程。

第三,“参与式”有自己特有的工具与方法。客观说来,农村扶贫需要大量可靠、及时的信息。这些都离不开各种社会调查手段。而传统的调查方法本身也存在着若干缺陷。比如:问卷调查成本大、费时间,也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一些数据信息也难以反映真实的情况,其不准确性容易产生误导;如果不深入实际地听汇报,则容易产生偏听偏信的可能;“观光”式考察则具有蜻蜓点水式调查方法的弊病,往往导致有关方面对农村人口生活现状不切实际的印象或结论。而“PRA”的特点是要求研究者与被调查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交流,要求采用各种科学性强的技术性手段,包括请当地人绘制资源图、建立大事记、半结构访谈、讨论、画图、图解、建模、分类、排队、矩阵打分等灵活、形象多手段的实地考察、调查问题、与农民直接接触等,以保证获得真实的第一手材料。而且其分析手段讲究科学性,注重小组、农民个人的意见,可以看到,听到贫困农民的真实情况,善于通过比较再进行选择,有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并且符合实际。

第四,“参与式”多把受益人群确定为农村妇女。不但强调妇女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提高,更着眼于妇女的性别意识的觉醒和作为人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尽管妇女这个群体在社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分工的差异,使妇女在就业、经济收入等方面都还存在着比男性更多的限制。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贫困,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权益也常常受到社会忽视,她们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政策上,也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式”开通了女性自身参与的各种渠道,在发展项目中积极吸收妇女成员;在资金方面的小额信贷也瞄准妇女;目标是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妇女。其重要意义首先是在社会政策领域,“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政策的责任感和认同意识,让政策获得他们的支持,进而提高政策的绩效;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参与本身也是一种增权的过程,这正是政策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其次,农村妇女在家庭事务和经济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工作,妇女的参与将直接决定着家庭教育、营养和保健等方面的作用。最后,小额信贷的经验证明:“妇女比男人更模范地遵守信贷纪律”,即她们具有还款意识强,还贷率高,重信誉的性别特点,而且比男人更加顾及家庭、孩子,比较节俭,外出不多。由于妇女的地位往往与其收入水平相关,妇女一旦成为扶贫项目的成员,成为贷款人并决定钱怎么用,负责还贷款,因此,很多时候妇女就成为了家庭经济活动的安排者。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这些做法是帮助妇女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妇女经济社会地位,改善妇女经济状况以及稳定家庭关系、发挥她们会管家、勤俭节约的性别优点,提高家庭的福利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还有利于培养农村妇女的“造血”能力,利于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素质和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使妇女在发展中成为最引人注目的社会、经济进步的要素之一。

第五,“参与式”扶贫方法是赋权给农民的过程,这在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实践中意义巨大。参与式主张权力下放、民主、多样化、可持续性等内容,主张把发言权、分析权、决策权交给受援方的贫困人口,扶贫工作者则成为了变化的催化剂,成为改变社区发展状况的协助者。有学者把这一点总结为PRA的核心。因为从受援方的农民而言,尽管他们在受教育程度、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有着各种不足甚至缺陷。但他们有强烈的发展愿望,积累了丰富的乡土知识,他们有权利并且也能够通过使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愿望。比如,近年来贵州草海自然保护区内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贫困人口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农民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等方面的变化,可以说是该方法产生的典型效果。实际上PRA的中国版本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扶贫工作中的运用。许多研究者都认为:“参与式”使农民获得的变化和提高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参与的途径和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愿望,激活了农民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主人翁责任感,这是增强其自信心和自尊心的最有效的方法。其二是能够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农民不仅有政治上的民主,还有经济决策上的民主。“参与式”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把本来就应该属于农民的权利还给他们的赋权过程。其三是我国政府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所谈及的有关尊严、平等、权益、发展等原则性的内容通过“参与式”变成了现实,成为了农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工具。

第六,“PRA”也是提高农民能力的过程、扶智的过程。因为以上所表达的所有参与式过程及内容,既有经济因素,又有大量非经济活动在内。都必须与农民群体自己的发展、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农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与农民对于社区的建设等问题联系起来。农民在参与的同时,也就在培养贫困人口对于资金的管理能力、对于市场的适应能力、与其他贫困人口的协调能力、自我组织能力等。扶贫必然要扶智,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所得到的各种能力的锻炼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都将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参与式”扶贫实际上是一种理念、一种在此理念指导下形成的快速收集农村信息资料、资源状况与优势、贫困农民愿望和发展途经的新模式。它综合了应用社会人类学、农业生态系统分析、农户经营系统研究、参与式行动性研究等方法,具有能够真正实现项目预期效果的许多优越性。

二、“参与式”农村扶贫的实践特点

“参与式”扶贫是近年来伴随着各种国际扶贫援助项目零星进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参与式”扶贫在各个地方的实施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其主要内容集中表现在项目的组织结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这三个方面。在此,我们仅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既“UNDP”)在川西北六县实施《扶贫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所选择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茂县为例。

茂县是我国唯一的,也是全国最大的羌族集聚地方。1989年被确定为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1997年达到省定“越温”标准并于同年10月开始实施以上项目,2000年底结束了执行周期。该项目旨在利用“参与”的理念和方式,帮助这些地区消除贫困和促进当地的可持续发展,拟形成一种新型有效的扶贫模式并且能够在其他贫困地区推广应用。其相关目标是:运用参与式方法进行培训和机构建设;小额信贷和贫困户增加收入;通过新型生态技术和其他农业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资源管理和生态重建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改善卫生状况、成人教育和妇女发展等内容。“UNDP”驻华代表及相关人员对茂县项目考察的结论为:“开创了UNDP项目在中国政府与UNDP合作项目的典范,也开创了UNDP项目在羌族地区实施的典范,扩大了UNDP及各捐助国在中国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茂县受援项目办公室和县乡村发展协会在工作总结中明确指出,该项目采用参与式方法扶贫,“终于找到了一条帮助政府解决贫困问题的持续发展路子”。四川省UNDP援助办公室在该项目的工作总结中也认为“项目的执行是成功的,基本上完成了项目的预定目标,达到了扶贫的目的。”

该扶贫项目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UNDP制定的“参与式”的方法和工作机制运做。

首先,在组织建设方面:成立并且注册了“茂县乡村发展协会”,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加入。下设信贷资金管理、技术服务等部门并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对于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各个项目乡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调查、确定了各项目乡的产业基础、农户的民族结构、人口及劳动力布局、劳动力的文化结构、社区以及农民家庭拥有的生产资料、生产经营能力、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从中获得用于分析项目、现状和挑选受益农户的资料;组建了32个中心,363个最基层的扶贫小组,共1819户会员,其中女性会员1546户,占会员总户数的86%;各个乡分别招聘了社区工作人员(CCC)。所有县、乡项目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都不同程度地接受过国家和省级以上项目执行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等。同时,在全县范围内举办了各种与项目有关的培训班268期,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的运作管理、财务管理、农村实用技术、妇幼保健卫生知识等,旨在提高贫困户综合素质。各个中心要定期开会,会员们彼此交流,讨论互助和促进小组活动方面涉及的储蓄、贷款、小组发展计划、获得贷款的信誉、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事宜。

其次,在资金运行上采取小额信贷方法。扶贫贷款历来是扶贫工作的瓶颈,在贫困地区,如果缺乏外来资金的投入和援助,脱贫是难以想象的,而过去单纯的资金投入式的扶贫效果又并不理想。争取资金和如何发挥所投入资金的有效性,一直困扰着扶贫工作。

小额信贷扶贫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被广泛运用。由于它具有多种不同的运用模式,在国内外还被称之为格拉米银行、乡村银行、穷人银行、孟加拉模式、“GB”模式、微型信贷、微型金融等。小额信贷主要是针对穷人实施的信贷服务,它对扶贫资金的贷款和使用都有一整套严格、细致的管理方法和组织体系。资金扶贫的关键在资金的“借”与“还”两个方面。贷款者必须是贫困农户(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要自己选择经营项目;小额放款、定期还贷款;对贷款者以几户为一个借贷小组进行管理;小组长由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召集组员和催收还款。通过这些自愿组织并负有连带责任的小组强化监督和降低贷款的风险,也使没有抵押和担保的穷人通过“社会抵押”获得所需贷款的能力。同时,设立小组基金(目的是培养小组成员积蓄习惯。存款按照银行活期计息,属存款人所有),以利于小组成员开展互助合作,并使各个小组制定有各种规章制度。

实践证明:通过小额的扶贫资金、低息(甚至直接无抵押地到达农户家)、实行连续的贷款服务可以促进贫困农户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它既能约束借款者的支出行为并减少还款的压力,又能够促使借款者开拓各种收入来源,以减少贷款项目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因为小额信贷方式起了积小钱变大钱的作用,使群众有了搞项目的本钱;而且,为了能按时还款,平时就得精打细算,必须讲信誉,以后就还有机会贷款,从而使贫困户的还款率比较高,其资金利用状况、项目负责状况、经济效益都比较良好,成为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据统计,茂县三个乡共向贫困农户发放小额信贷163.195万元。户平均借款额为887.2元。许多贫困户在获得贷款后都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创收项目,总还款率达100%。从政治学角度说,小额信贷更加重要的作用应该是通过这种资金借贷方式,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民有机会参与当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

最后,在技术支持上:项目的技术支持来自国际顾问、国内专家,其手段主要包括对于实施机构和贫困户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其技术支持领域包括了农村发展、金融、社区工作、乡镇企业、项目管理、农业技术等。而参与式主要表现在农民主动地接受各种技术支持,并且通过自己的实践而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采用“PRA”调查工具,制定了调查指标、方法和问卷。包括直接走访农户、入户调查;了解当地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培训建组,召开座谈会;进行当地可以开发的资源调查等。施援方,包括政府官员、农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发展项目工作人员,按照项目要求、项目执行程序,农户志愿、民主的参与扶贫的全过程成为对项目的参加者最基本的要求。

三、“参与式”扶贫过程中的非经济性因素分析

由于“参与式”毕竟是一种被外力“引进”和“植入”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生事物,当它与各个具有民族性和地方性特点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相遇时,难免不遭遇若干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了多种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目前扶贫工作中存在着的体制性问题的影响。“参与式”强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强调把扶贫项目的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交给贫困农户,要求施援方与受援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并实现互动等主张,是符合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强调把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农民这一改革精神的。但是,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之中,扶贫工作的操作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还在凭借历史的惯性进行,扶贫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基本上仍然采用行政手段,其中不乏脱离地区、民族和贫困农户实际的内容;一些地方政府还不习惯将一些应该下放的权利下放给农民;一些官员还不能够放弃发号施令的作风和习惯;一些不负责任的凭借主观意愿代替农户做出的计划或者决定,甚至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被追究应有的责任等体制上的问题还延续至今。另外,现有的扶贫目标要求扶贫到村到户并以贫困户为对象,虽然在选择和确定扶助真正贫困的目标人群方面,“PRA”贫富排序的技术性工具更加科学,但事实上,由于计划、贷款发放和农户选择等关键性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县、乡与村干部手中,如果他们的选择倾向于自己的亲朋好友,扶贫的真正目标人群就有可能被非贫困农户占用,这种随意性比较大的情况目前还比较普遍。同时,扶贫资金的借贷是要考虑还贷因素的,如果项目办和当地政府根据现行的一些规章制度和贫困人口的还款能力来选择项目乡和项目户,那么,即使是较低利率的小额信贷,瞄准的仍然是能够有还贷能力的一般贫困户,极贫农户却难以沾边。如果项目人员有意无意地选择一般贫困户或非贫困户,就将使极贫农户成为“尚未触及的人群”或“被遗忘的人群”。类似的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还表现在相关的其他方面。这一切体制内的问题都使“PRA”的实施不能不受到制约。

二是“参与式”的理念和操作程序与我国现存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与社会等级制度和相关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我国的扶贫活动历来是政府主导型的,几十年的扶贫经验证明,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确实具有自己的优势,即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全社会动员一切可能的资源,包括各种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贫困地区给予长期而大量的援助,为反贫困活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政府能够运用权威手段解决贫困地区包括修路、建电站、建水利设施等若干基础性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而这些内容仅靠一家一户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如果离开政府的力量,长期而大范围的扶贫实践在我国是不可思议的。然而,参与首先意味着扶贫发展权的下放以及相应制度安排的创新。但是,传统的思维定势使一些人把给农民赋权与政府的领导权对立起来。其实,当年毛泽东所提倡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中国式的参与式的主张。参与式扶贫仅仅是要调动贫困人口的脱贫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扶贫方法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并以此弥补传统扶贫模式的缺陷和不足。参与式特别强调平等,不管什么干部、专家、教授、农民、一律平等相待。政府官员在参与式过程中要变“为贫困群众工作”为“和贫困群众一起工作”,与百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就对一些有着鲜明的社会等级观念的政府官员的思想和追求待遇等行为发生了冲突。另外,施援方引进的扶贫资金往往会被一些部门认为是救济款,有的部门利益与扶贫的大局缺乏协调甚至影响扶贫的大局……。“参与式扶贫”的理念和操作程序在根本上排斥以上内容和方式。“参与式”扶贫的理念和合理的操作机制对于许多已经习惯了传统扶贫模式的政府官员而言,实际上是一个需要重新学习、甚至进行灌输的问题。

三是施援方如何有效地应对贫困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和自然条件方面的异质化问题。李小云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我自己搞过云南、四川山地研究,发觉大部分的所谓政府推荐的技术,像脱毒马铃薯、地膜玉米、杂交水稻等,实际上在一些贫困地区是不起作用的。影响了扶贫的效益和效率”。他认为:“现代技术比较适宜符合其社会、经济及自然条件要求的地区。在农户生产规模较大,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同质,而且对外界条件有所控制(如灌溉)的地区,一代技术往往表现出其优势。而大多数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及自然条件高度异质化,在短期内又不可能改变这种异质性,因此单纯强调技术转移就势必带来失败。”其实,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贫困农户自身的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等个人素质和他们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低水平和不同,都在事实上影响着参与式的效果。比如: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但是,2002年甘孜州的“18个县中只有11个县普及了初等教育,只有1县2镇普及了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88.81%,青壮年文盲率高达28.4%,贫困户中难找一个明白人”。再比如:在UNDP援助项目实施方案中计划进行规范化的生态农业示范,其中包括了大棚蔬菜、EM技术、改造老果园、庭院绿化、BT生物杀虫剂、生猪饲养及疫病防治技术等内容,而贫困人口的自身条件,再加上贫困地区交通不便,缺乏市场信息,市场发育程度低,当地人文传统的影响,甚至还有部分人口不能够使用社会普遍通用的语言、文字等交际工具,这其中的困难和矛盾是不言而喻的。扶贫项目的设计和操作如果不符合当地实际,就势必事与愿违。

四是贫困人口要从观念上摆脱长期由政府包办代替的扶贫模式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长期以来政府已经在人们心目中树立了扶贫主体的形象,有事情就找政府已经形成为了许多人的一种思维定势、一种习惯。这种现象既反映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但同时也使贫困人口养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各种负面影响。许多贫困人口的脱贫意识虽然比较强,但是习惯上把脱贫看成政府的事情。而PRA让贫困人口自己成为摆脱贫困的主体力量,要使他们增强自己的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告别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和行为,必须有一个培养、锻炼和逐渐适应的过程。

五是一些传统文化因素对于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影响。比如,目前部分少数民族贫困人口还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吃饱饭后晒太阳、喝酒、聊天等低水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缺乏开拓市场,动改进生产方式、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开辟多种门路来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意识,市场经济意识淡薄,习惯于被动地等待国家的救济,山里有什么,就吃什么,地里长多少,就吃多少,依赖性比较强,再比如,从理论上讲,虽然多样性经济来源有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但在目前边远的藏、彝、羌族贫困地区,除了选择经商、运输类的项目外、人们过分依赖传统的农牧业经济。即使外出打工所获得的效益比从事农牧业大,但不习惯甚至拒绝外出打工的藏族农牧民仍然不少,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离井背乡”的做法并不可取。传统的择业观念影响扶贫贷款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而择业不当又会影响他们和还贷,甚至影响获得贷款的机会。在彝族农村,家庭内外大事大都由男性“当家人”做主,尤其是在参加村寨里的公共活动和对外交涉方面基本由男性垄断。这是一份历史遗产。传统社会的人文环境以及社会习俗等原因仍然使得部分妇女不习惯抛头露面。国际志愿者罗斯·艾柯克(Rose Acock)在四川汉源乌斯河镇的一个彝族村——苏古村搞妇女小额信贷试点时,要求村民参与讨论,结果村干部通知开会以后,来的都是男的,罗斯则坚持要等妇女来了才开始讨论,要求妇女和她们的丈夫一样可以提出任何问题和建议,这样,男人才回家把他们的妻子叫来开了会。有的男人难以接受由妇女出面贷款的事实,试图用妻子的名字登记贷款由自己经营……。传统的社会文化心理其实在许多方面都直接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习惯。

综上所述,“参与式”作为农村扶贫活动中的一种新模式在四川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显示出了积极的扶贫效果,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但是,该方法实施过程中要遭遇各种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也是一个客观事实。组织和动员贫困人口“参与”的过程也就是与各种非经济性因素的冲突、改造与适应的过程。我们必须承认,参与式扶贫方法不是万能的,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四川民族自治地方作为典型的不发达地区,具有区域性的贫困、原生型的贫困、精神与物质双重贫困等不利条件。这一切既是贫困的原因,又都是贫困的结果,这一切条件的改变无疑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贫困问题的全面解决还依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但是,“参与式”毕竟为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开辟了一条充满活力的道路。

收稿日期: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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