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建议
一、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地位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要求以人为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在建国初期农民就占有全国人口的80%以上,即使乡村人口下降到30%以下,但总量仍然还有四亿多人,所以只有切实关注农民的利益问题,使农民生活平稳、安定、繁荣,才能调动农民潜在的积极性,推动历史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因此,就要求更加关注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农民土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
其次,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下,要求关注农村土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早年就指出:“即使将来城镇化达到70%以上,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农村绝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城乡发展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此情况,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乡村振兴战略。土地在“三农”问题中具有特殊地位,集资源、资产、资本为一体,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其他一切制度发展、创新的基础和核心,土地征用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进而成为乡村振兴的一大助力。
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政府层面职能缺失
第一,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度较低,易滋生腐败。按照法律规定,农地征用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土地行政部门拟订方案、建设用地的审查批准、征地事项的组织实施等几个步骤。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大致的程序流程,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环节仍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观性,例如,定州市赵村乡的征地过程中,在最后征地事项的组织安排实施上,农民并没有接收到参加听证会的邀请,对于征地事宜的安排不甚了解。在征地补偿的问题上,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往往也只是几个乡村权力人物所代表集体,可是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却又无法以独立的权利主体身份参与到协商中去,就大大的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加上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对于知晓的为数不多的信息也不能够理解认知,起不到农民对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极易滋生腐败。
第二,征地缺乏规划,导致农民的土地资源的数量及质量迅速衰退。从历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得出的数据,我国城镇化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大概要减少41万公顷耕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在不断扩大,占用大量的农用耕地,致使全国耕地数量不断下降。而且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整体性的合理规划,许多优质高产的耕地也被征用在内,征用主体中不乏有很多污染性质较为严重的企业,焦化厂、化工厂、印刷厂等排放大量的污水、烟尘,最后,企业所在的空间上,无论是空气还是土地都遭到严重污染,优质耕地大量衰退,而且导致土地的再利用就成了最大的问题,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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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层面利益受损
第一,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土地是农民世代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是贫困农民身上最有价值的东西。在政府征地的过程中,农民处于被动地位,没有话语权,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生活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多种补偿方式以维持农民其先前最起码的生活水平。在定州市赵村乡的征地中,经过对几家的问访,集体反应除了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以外,并没有采取其他安置方法。在征地的初期,农民可能由于一次性得到征地补偿,生活水平上没有明显下降,甚至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失地农民由于缺乏就业技能,整体素质较低,不能适应社会对于劳动力提出的发展要求,只能挣得一些辛苦钱勉强维持生活,但是在劳动力不太充足、年龄较大的家庭,生活却难以为继,陆续加入贫困的行列。
第二,对土地估价有失独立和公平,补偿标准较低。我国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原本用途进行补偿的,征地补偿费用采用“产值倍数法”的方式,即征地补偿费用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30以下的一个数字,这个标准的制定,首先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也就赋予了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上很大的自由权;其次,即使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30以内的倍数法进行补偿,这个标准也普遍偏低。农民由于自身素质原因,对于土地的利用往往并不科学,没有发挥土地的潜在价值,但是赔偿是按照土地原本用途的基础上进行赔偿的,导致赔偿标准偏低。最后,按照土地原本用途进行赔偿,忽略了土地的增值收益。在城镇化过程中,在土地不断减少的条件下,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态,土地价格在未来也会逐年上升,出现增值效益,而政府征地没有考虑土地区位的因素,土地原有用途是赔偿的唯一标准,致使土地补偿标准较低,损害农民权利益。
(三)法律层面制度不完善
第一,集体产权主体模糊,农民权益受损。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权能受限,倘若农民不能拥有完备的土地所有权,就没有资格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相反,通常还会处于被剥夺的境地。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由谁所有,我国多部法律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基本上都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由“农民集体”所拥有。然而,“农民集体”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无法真正具体化的概念,它只是一个包含全体农民的集合群体,而并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组织”,它只是一个被虚拟化了的概念。集体到底指的是哪一级哪个组织,有关法律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种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虚拟性和多样性造成了所有组织似乎都可能是土地所有者主体但实际上产权却不能归属于任何一个组织的尴尬局面,这也正是相对与政府而言农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表现出的谈判力弱化的原因之一。
第二,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土地征收的决策者,在土地征收中一直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权、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都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而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是参与者又是裁判员,这极大的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明,赵金科.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及有效路径探微[J].新疆社科论坛.2019(01):79-94.
[2]唐剑.我国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研究——基于马克思土地市场理论视角[J].改革与战略.2016(01):25-28.
[3]张娅婧.我園农村±地征用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妍究[D].山西大学.2014.
[4]尚明月.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矛盾分析[D].河北经贸大学.2012.
论文作者:高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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