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摘要: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隐名股东的相关民事纠纷逐渐增多。怎样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及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次论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展开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股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本文首先从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出发,分析了隐名股东进行隐名出资的原因,并结合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当前关于隐名股东股权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剖析了与隐名出资有关的典型纠纷,并提出明确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及加强隐名股东股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股权保护
一、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首先,对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之一。其次,双方当事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股权代持合意。是否具有股权代持合意是区分出资成为隐名股东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也是司法实务中需要准确把握的环节。对于股权代持合意的认定可以通过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能有证据证明有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
其次,股东身份要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之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具有证权性质,具有依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交易安全,将工商登记作为重要形式要件,是为了适应社会需要和商业交易习惯。有助于公众通过公正开放的媒介了解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我国《公司法》并未对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明文规定,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发挥了很大的现实作用,为之前理论界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各种学说提供了法律指引,同时也为隐名出资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在规范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上遵循了契约自由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但同时也可看出其规范的范围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围绕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权益的归属、股权变更及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等焦点问题。而并未明确隐名出资者的法律地位,对隐名出资者的保障机制也并不明确具体,隐名出资者仍承担着比显名股东更多的证明责任。
三、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股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1.完善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要件
实务中,存在隐名股东既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收益,又享有显名股东的权利,还在公司其他股东知情且并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参加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此种情形下,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是否还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笔者认为,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基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在隐名股东实际已经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且未对此表示反对,就可以推定公司的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可,即便未满足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法定程序条件,也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该途径不但对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发挥极大推动作用,而且也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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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身份
首先,先确认隐名股东的隐名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规避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论显名股东是否知道隐名股东使用或者借用其名义进行投资,对其股东资格君均不予以承认。其次,若隐名股东的隐名投资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显名股东已经知道,则按以下规则处理:若在隐名股东出资时,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知情并且不表示反对的,则应确认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反之,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隐名股东使用或者借用显名股东名义的投资行为的,或知道后就不会同意其入股的,就要以显名股东为公司的真实股东。
对隐名股东具体法律身份的界定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形式,一般而言,处理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关系则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委托合同关系,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形成的代持股协议;二是委托财产管理关系,该种纠纷往往是出资收益的归属问题;三是借款关系,即实际出资人与公司股东之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内部纠纷,解决该类纠纷应该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契约自由原则加以解决。但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没有代持股协议,且隐名股东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则应以借贷关系来认定处理。
3.正确处理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如何才能在保护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中,选择一种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同时,又能最大程度上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从能够证明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即工商登记入手。商法在注重保护形式利益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实质正义,不能因过多追求经济和实践效益而忽视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仅仅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仅将工商登记作为处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唯一标准,法律更应该保护处在工商登记背后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利益。
四、结语
从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隐名投资是现代经济环境下的产物,该现象的产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利有弊。如何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学术界及实务界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提供了较为明晰的标准,但该解释关于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确定及隐名股东权益的保护仍有待完善之处。如何制定完善的公司法及相应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出台更健全可行的相关立法,为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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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翠萍.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
訾丽静(1979.10—),女,辽宁省阜新县人,法官助理,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论文作者:訾丽静
论文发表刊物:《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标签:股东论文; 隐名论文; 法律论文; 资格认定论文; 股权论文; 公司法论文; 关系论文; 《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