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秩序自由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秩序自由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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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一位哲人说过这样的话:自由总是一定秩序下的自由。市场经济是给经营者以竞争自由的,但许多人只抓住了“自由”二字却忘记了“秩序”的重要性。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对于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很有意义。

(一)

从本质上说,人是带社会性的,也就是说,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因此,自由就不能是无限的,也不能是无序的。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曾说,“如果我生在一个孤岛上,孑然一身,我的生活中就没有什么罪恶与道德了。我在那里是既不能表现道德,也不能表现罪恶的,那么我们对道德和罪恶这两个名词必须怎样了解呢?必须了解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和有害的行为。”可见,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是个人的,必然对他人、对社会产生某种影响。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可以借助理性的力量平衡一切,并在混乱和多变的欲望中建立法则。因此,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才说,道德取决于明确的判断、自我控制、欲望的协调和手段的巧妙。同时,理性也引导人类走向精神的需求。人的物质需求是人的首要的需求,并由这种需求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的物质需求有了长足发展之后,人的精神需求逐渐增强,有时甚至会超然于物质需求之上。道德需求正是这种高级精神需求的主要表现形式。道德需求有不同的层次,崇高的境界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因此,道德的另一个功能就是实现“超越”——从物质上的“小我”走向精神上的“大我”。

道德的外在基础是人的物质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良好道德的重要表现是让渡自己的利益给与他人。这是一种利他行为,这似乎直接对立于市场经济所提倡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所以,一段时期以来,有些经济学家主张,经济学不能讲“道德”,认为经济学讲“道德”就会妨碍市场经济的运作,影响效益。这种观点,是自由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表现,没有认识到个人的价值只能在群体中才能得到充分地体现。良好的道德不仅不会“妨碍”经济的发展,而且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柏拉图这位古希腊先哲虽然在《理想国》中说,“正义就是大家各有各的东西,各干各的事”。但他的真正意思是说,正义不仅是力量,而且是和谐的力量。正义不是强者的权利,而是整体有效的和谐。充分注意帮助和解救他人的道德行为,会造成一种人人受益的制度环境;反之,如果人人只考虑自己,只能给大家带来更大的灾难。

(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富裕,生活质量稳步提高。但在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如以权谋私、欺行霸市、知法犯法等,于是有人惊呼市场经济搞得“人欲横流、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似乎道德沦丧必定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代价。把一切不道德社会现象都归罪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不正确的。在我国,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为了克服计划经济的弊端,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推动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目前我们所能寻找到的最佳的经济运作方式。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文化形态,是合乎道德的,因为市场经济提倡的是一种自主、互利、竞争、平等、公平、守信,守法的市场主体精神。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七十年代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中就说,“自由市场与资产阶级的联系实属一种历史的偶然,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说,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自身也能利用这种体系的优点。这些优点之一就是效率。”应当认为,不能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信马由缰的逐利场,真正成熟的市场经济,是负责的、讲信用的。所以,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哈耶克指出:“一个自由的社会所必须提供给人们的只是寻求一个恰当地位的机会,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此一过程中,风险和不确定性始终与这种机会相伴随:只要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才智而去寻求市场,就必定会面临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哈耶克提醒人们,自由是非常痛苦的,是需要一定勇气的。同时,他还讲到,应倡导的是“分子式”的自由,是一定限度、一定条件、一定秩序下的自由,而不是“原子式”的绝对的自由。因此,市场经济对自由行为的市场主体的最起码道德要求就是要有责任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行为主体要讲究诚信,这样才会扩大市场交易的范围,减少道德冲突,减少用于冲突的资源;同时,交易双方必须尊重对方的产权,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不仅要从道义上给予谴责,严重者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词义上讲,“道”有制度、方法、规则的意思,而“德”则有德行、品德的意思。因此,道德的实施往往要从两方面来保障:一是从制度上,就是通过政治、法律等手段,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障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二是通过社会舆论来谴责不道德的行为,以期劝恶从善。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因此,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在做好精神文明工作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市场经济的各项法规,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

目前,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道德失衡现象,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其一是某些市场行为主体不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品格。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其主体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可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文化背景的不同,我国现阶段的市场行为主体的素质还不高。鲁迅先生所设想的理想人格是诚和爱,而他认为中国人的性格中最缺少的就是这两点;封建社会遗留的是主奴意识、精神胜利法、面子心态、老者本位和求稳怕变的心理,很长时期难以清除。可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有必要大力普及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塑造具有现代文明的市场行为主体。还要在此提及的是,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是指获得知识和技能,不只是为了造就某方面的专家,而更是为了提高人的全面综合素质,使受教育者成为一个健康、全面发展的现代人。现在的教育有一种单纯功利主义倾向,人们接受教育似乎只是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于是什么热门就学什么,而忽视了人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也就很难形成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这种倾向对个人、对社会的发展都不利。

另一个造成道德失衡的原因是转型时期利益分配不公造成的。某些握有权柄或处于特殊地位的人,贪污腐化,引起民怨沸腾;一些暴发户利用各种关系,钻各种空子,挖空心思谋取暴利,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而他们的谋利行为及其高消费,又会对社会起到不良的引导作用,使另一些人走上不择手段的投机取巧之路。上述行为对社会道德风尚起了很坏的作用,使社会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脱节。这些问题有待于完善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调控机制来解决,这才能创造一个完善的公平竞争的市场。另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税收等行政手段,防止社会收入差距过大,以维护社会公平。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道德、经济关系、政治法律三者之间往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对其有所偏废,就会造成社会的畸形发展和竞争的无秩序化。

(四)

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讲道德,才能实现有秩序的自由。因此,我们必须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其一,要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有所谓的“义利之辩”,往往将“义”与“利”对立起来,认为只要讲“义”必须排除“利”,于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念为儒家所推崇。其实,墨子早就说过,“义者,利也”,“义”与“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并不压制每个人追求自己物质利益的欲望,但同时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也不能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利益。我们大力提倡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别人和集体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而能够为了别人和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即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道德,则应成为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

再者,我们所说的道德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任何人都应当有自己的权利,同时他又要对他人、对集体、对国家、对社会承担义务。为争得人的权利,我们反对剥削、压迫,反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义务就是为人民服务。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在社会主义道德中它们应当是一致的。

第三,要从实际出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在继承传统伦理道德和吸收西方现代文明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建立了当代中国的道德理论。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在道德建设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又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核心,正是道德上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一个连结点,有利于克服传统伦理道德的狭隘性,正确指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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