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工业发展政策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业发展论文,黄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黄金工业发展政策的取向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有所不同的。建国初期国家为了稳定经济,削弱被打倒阶级的经济活力,再加上当时特殊的国际环境的影响,对黄金采取了严格控制、抑制流通、压低价格的管理政策。黄金工业的发展被忽视、冷落,生产长期徘徊不前。直到1957年,特别是1975年以来,国家基于对外汇的紧迫需求,发展黄金工业被作为获得自由外汇、增加积累、扩大进口的最简捷便宜的办法。因此,黄金工业发展政策取向发生了根本变化,对黄金工业转而变为大力扶植发展的政策,使我国黄金工业进入了一个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在当前新的社会条件下,尽管黄金已与货币脱钩,但仍然保留着价值储藏的货币功能,并且是很容易变现成为支付的手段,所以黄金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仍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现在国家大力发展黄金政策取向没有变,但由于过去的发展政策措施体系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所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发展,原来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的效力开始大大地被打了折扣,甚至是难以运作,不得不另寻出路。寻求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黄金工业发展政策体系便成了黄金行业上下目前十分关注和迫切需要推进的一项工作。
新的政策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的研究工作只能是为这项工程提出若干方面的设想,总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地质资源政策措施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长期以来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中无偿占有和使用资源的基础上的,国家承担全部地勘投入和投资风险。建立行业地勘基金,实行地质勘查资金有偿使用,使黄金地质资源市场化的进程大大推进了一步。但是改革也使黄金矿山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地勘资金有偿使用以后,使黄金开发者承担全部资金和风险后,一些相应政策应需建立完善。
(一)地质资源补偿机制
黄金地质资源是黄金工业发展的“粮食”,是基础和前提性条件。要保持产量的稳定,必须经常有新资源进行补偿。资源的补偿,过去可以通过国家划拨无偿得到(如没有可能补偿,矿山闭坑国家财政支付闭坑经费),现在则要矿山有偿购买,或企业投入资金寻找新资源。所以,获取资源的一个关键首先是一个资金问题。
我们认为,地质资源的勘探费用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应从矿山黄金销售收入中直接扣除。现在虽已有地勘费用进入成本的规定,但还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国外的一些作法可供借鉴,其具体办法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建立资源折耗减免制度。即每年从矿山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做为补偿资源耗减,用于扩大资源的勘探专项资金。二是建立矿床枯竭储备金制度。法国的办法是提取比例不超过收入的15%或利润的50%建立矿床枯竭储备金。该储备金必须在五年内专门用于政府规定的特许地区的资源开发,并原则上在该矿资源开发量已开采完50%时才可使用。三是建立勘探费用应税抵消制。爱尔兰规定地质勘查费用可用矿业公司的其他应税抵消,损失可以结转。
(二)国家扶植措施
据调查,黄金矿山矿区内的小型勘查增储项目,可以用自筹资金的办法解决,而大型项目就难以承担。对于一些新区的开发,面对上亿元的资金需求,黄金矿山更无力涉足。另外一个因素是地质勘查项目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项目成功率只有10%不到,承担的财务风险较大。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将承担投资主体的责任,同时也就要承担这种投资风险。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要素是自由流动的,资本总是要向利益大、风险小的领域集中。黄金地勘活动的高风险,使人们望而却步,即使有资金也无投资的积极性,难以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所以世界各国为了激发探矿积极性,对于探矿者给予经济补贴是十分普遍的一种制度,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5国中均都有给予地质勘探活动各种优惠政策。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应建立必要的补助金制度,在国家的扶植下,以企业投资者为主体进行矿业勘探的体制才能运行。
(三)按“三阶段法”规范国家与企业的权责关系
国家如何运作对黄金地质资源补助金制度。在这方面日本的作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日本对有色金属(包括黄金)探矿施行了“三阶段法”计划。
第一阶段:从1963年国家通过日本通产省领导下的日本金属采矿局开始进行区域性和详细的地质勘查,主要是查明矿物资源勘查区的地质结构概况。其投入完全由国家负责。
第二阶段:从70年代开始,主要是在第一阶段选出的地区内进行详查,确定最有潜力的靶区的地质结构,向矿物开发公司提出可能有矿床的地方,费用分摊方案是:中央政府2/3;地方政府、开发投资者(公司或私人)1/3(其中政府40%,企业60%)。
第三阶段:由采矿公司进行实际勘查,国家给予费用补贴,对小型公司勘查新矿床费用补贴50%;也鼓励大企业参与矿业勘查活动,到偏辟地区开发,政府贷款补贴可高达费用的80%,其他地区70%。对偏远地区贷款偿还期为12年(宽限期为3年),其他地区为7年(宽限期为3年)。从1989年始,年利率为6.5%。
我国建立了滚动使用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每年4亿元人民币,可以设想用5年的时间形成20亿人民币的规模。在借鉴日本“三阶段法”进行黄金资源勘探时,此项基金可成为在第三阶段中对黄金资源开采勘查公司企业的补贴贷款资金。
(四)“三家抬”是一个出路
从总的情况看,由于地勘成果有偿使用,地勘资金由企业一家承担目前是有困难的。“三家抬”就是地勘资金国家补一点,企业拿一点,行业由原地勘基金形成的地勘有偿使用资金以贴息的方式帮一点,依靠三方面的力量,实现地质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地勘投资主体的转移。
(五)金矿普查要先行
资源普查是资源工业性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但普查又恰是当前黄金资源勘探的滞后环节。我国金矿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中的后两个阶段现在是用专项黄金地勘资金,由冶金部黄金局组织实施,普查用国家拨款由地矿部组织实施。“八五”期间国家为保证黄金工业发展的需要,要求黄金局提交1400吨勘探储量,地矿部提交1400吨普查储量。实际情况是1400吨勘探储量任务超额完成,而普查任务差距较大,结果出现无靶区可定,无详查点可布的情况。
如何突破这一滞后环节?当务之急是,要实现政企分开,使地勘经费真正用于勘探工作,而不能成为养人经费。建议将国家拨给用于金矿的普查资金与每年4亿元金矿地勘资金捆在一起,形成普查、详查和勘探的一体化工作模式。
另外,需要解决普查资料信息垄断问题。用国家经费获得的金矿普查资料属全民所有,应向社会公开,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不是如此。而我国则由部门占有,做为商品、有偿转让获得企业利益,不利于黄金地勘事业的发展。
二、基建投入资金政策措施
资源型产业由于存在着资源耗竭现象,生产能力也就存在一个自然衰减问题,要实现黄金生产的不断提高,就必须保持黄金工业基本建设的投入。如何保证黄金工业发展所需资金投入,按照改革的思路,今后投入资金以企业为主体,要有相当一部分自有资金,辅以银行贷款,并且取消了低息优惠。实际情况是黄金矿山多年来都是在一个黄金低价位环境中运行,黄金发展基金取消以后,黄金矿山并没有很强的自有资金能力。另外黄金项目是周期长、风险大的投资,如果使用贷款过多,所形成的经济压力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今后黄金工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筹集要走资金多元化和社会直接融资之路,这一改革核心问题是要实现资产股份化,使之成为黄金行业建设筹资的主导形式。从黄金开发看,黄金项目多数有较好的效益,投资回报率较好,也使黄金开发有相当的吸引力。从社会资金的能力看,社会资金越来越多,在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的情况下,这些社会资金在寻找更好的出路,社会参与开发黄金项目已有经济实力。黄金开发从银行贷款为主,转变为社会资金为主的思路是可行的。一些项目(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不仅要考虑吸收国内资金,而且还应考虑利用黄金工业已对外开放的时机,大力推进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办矿,积极吸收外资,所以黄金行业应着手考虑黄金企业股份化改造和股票上市问题。
三、黄金产品管理政策措施
(一)职能分流与管理分开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黄金的社会管理者,同时又是黄金的经营者。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市场运作的法则要求,还是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都对这种管理与经营职能合一的黄金产品管理体制提出了质疑。黄金职能分流、管理分开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即:货币黄金进入国家储备,商品黄金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进入国家储备、承担外汇职能的黄金,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货币性管理;而进入百姓家、承担商品职能的黄金,则应进行市场化管理。管理要分开,就必须发育我国黄金市场机构,建立黄金市场。
(二)新体制下的黄金产品“统收专营”
我们认为“统收专营”并不是计划经济的黄金产品管理的本质特征,核心的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实现统收专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是以行政计划干预和低价格方式实现的,这样的统收专营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也仍然存在着国家对黄金的统收专营。如南非,不仅黄金,其他产品也有总代理、总经销制,也是由一家买断产品经营权,实现在一个地区独家经营,也是一种产品统收专营的形式。但这种统收专营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其最大好处是可以大大节约生产者的市场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也是商品生产者苦苦求索的目标。因此,需要我们对专营产品管理体制进行认真全面分析评价,以决定政策的取舍。我们认为,我国黄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的主攻方向不是破除统收专营方式,而是要对之进行改革,以市场运行原则构筑交易双方的权责结构,使之与市场机制相兼容。
(三)黄金商品市场的需求与发育
我国个人黄金需求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增长起来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人民对黄金消费观已成熟,为实现货币保值而抢购黄金饰品的风潮90年代以后很难出现了,但黄金的需求在增加。在黄金饰品市场开放之初,需求规模不过数亿元人民币,而国内有关人士的统计分析,进入90年代中国大陆每年的黄金消费已在200吨至250吨之间,价值200多亿人民币,增长了数十倍,成为世界上第四大黄金消费国(前三位是印度、美国、日本),被世界黄金业认为是今后世界最具潜力的地区。直到1995年我国黄金年产量才突破百吨,国产黄金远远满足不了个人消费市场的需求,也就是说我国黄金目前已大部分商品化了。因此,单一的货币黄金管理体制是需要改革的。
四、优惠税制与补贴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对黄金行业实行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免征黄金增值税。在当前黄金矿山经济状况仍很脆弱,总的税赋呈增加趋势时,仍需继续保持这一政策措施。由于我国黄金矿山大多属中小型,资源储量有限,一般只有10年到20年左右的开采时间,即很快进入矿山开发的晚期,且资源品位变化大,开发风险大。因此,国家应在税收方面体现对黄金矿山的保护。
(一)提高黄金矿山设备折旧率
在矿山的青春期应加大折旧率,以加速投资回收率,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外一般都把加大折旧做为矿业开发的通行政策。如加拿大为鼓励矿业投资,明确规定大量资产必须加速折旧,规定施行2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法国在此基础上规定属研究建筑、环保设备和金属节约设备折旧率可为50%。意大利规定矿山头三年有资格加速折旧,每年折旧率最大为投资额的15%。瑞典规定矿山机械设备按帐面30%或购置费的20%折旧。而我们折旧要慢得多,有的矿山已停产,但设备折旧还没有完,连投资也不能保证回收。我国黄金矿山折旧率必须提高到12%以上,用8—10年的时间完成全部折旧,才能与我国黄金矿山平均寿命周期相吻合。
(二)建立对经营失调矿山扶植政策
黄金矿山的经营很大程度上受资源条件的制约,而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的,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非主观性的因素往往可以使矿山陷入困境,对于这样的矿山国家应有救助措施规定。对非国有矿山,国家注入资金,将企业负债转变为国家资本,以帮助经营生产出现困难的矿山企业,这一作法广泛应用于西班牙、意大利、希腊等国。由于一些国家对采矿业的直接挽救活动,使几乎全部有色工业都被国有化了,如意大利。在我国国有黄金矿山占主导的情况下,这似乎没有意义,但随着今后黄金矿山股份化改造,投资多元化的形成,建立国家救助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在当前也可考虑对原来国家拨改贷资金,部分银行贷款转变为国家资本金,从减轻矿山债务负担入手,使一些前景很好,但出现了暂时经济困难的矿山,走出困境,焕发活力。
(三)建立黄金矿山转产基金
采矿业的高风险性,给矿山造成不稳定性,也必然影响到矿山工人的生活稳定性。过去国家对国有黄金矿山在经济上统收统支,矿山闭坑转产、工人转业安置也由国家负责。实现企业自主权后,这一切将由矿山承担,但在政策制度上没有明确资金来源。而且往往是矿山转产之日也正是矿山后期经济困难之时,过去没有积蓄,现时没有能力,使企业处境很难。其出路:一是增加社会保险的力度,在矿山尚有能力之时就要为矿山的善后工作积蓄资金,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和补贴。二是建立国家补贴基金。对于出现经营困难的矿山提供帮助,如澳大利亚黄金业的振兴发展,黄金补贴贷款就起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日本采取的办法是设立应急贷款基金,帮助有困难的采矿业,国家补贴市场利率与采矿利率的差额。在我国也有这样的例证:如现在国家每年给煤炭行业4亿元人民币,做为矿山转产专项基金,专门解决闭坑矿山转产起动资金和用于闭矿企业的人员安置。
(四)建立鼓励开发老少边穷地区黄金资源的扶植政策
我国中西部地区存在着较好的黄金地质资源前景,具有发展黄金工业的自然条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看,有必要加快发展这些地区的黄金工业。国家应在地质工作上向这些地区倾斜,进一步搞清“家底”,确定重点项目,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全局;要在政策上鼓励开发老少边穷地区的黄金资源,或规定收回投资后再征税、或允许税前还贷;还应把黄金开发项目列入国家扶贫计划,可使用国家扶贫资金。
(五)建立鼓励开采低品位黄金资源的政策
保护利用黄金资源,应实行合理降低边际品位的政策,鼓励支持矿山利用低品位矿石。在生产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降低矿石的边际品位,就可以几倍地扩大矿山的资源储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我国每年尾矿排放量约1600万吨,现已有尾矿库存量1.5亿吨,含金品位一般在0.4—1克之间,含金量80吨以上,如能回收30%,就可以创造数亿元效益,而且这种资源每年还在产生。
利用低品位矿石关键是两个因素,一是提高我国采选技术,寻找高效低成本技术;二是要在黄金收购价格和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考虑,为矿山扩大边际品位,更多地利用低品位矿石提供经济上的可能性。
五、科技兴金政策措施
今后黄金工业发展不能继续走低产出高投入的路,必须走内涵挖潜求发展之路,这就要求黄金企业必须有过硬的内功。挖内潜、练内功的根本内容是提高技术水平,实行科技兴金战略。要像抓黄金基本建设投入和抓黄金生产那样抓科技项目的攻关和新技术的引进。
科技兴金需要一定制度做保证,建议:建立黄金科技专项基金制度,明确规定矿山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矿山技术进步款项,不得挪用。建立新技术研究项目补贴制度。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对经济效益好,对黄金工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科技项目和重大的新技术引进项目,国家给予30%—60%的补贴,或银行贴息贷款。在国外这种方法也普遍地采用。建立项目联合攻关制度。对有一定普遍性适用型项目,可组织联合攻关。每年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所需攻关项目公开招标,签定攻关合同。所需经费由项目技术使用单位、技术专利拥有单位共同承担,或由行业将同一项目的不同需求研究者组合在一起,经费共担,成果共享。联合攻关可以减少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
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发展矿业技术的一些成熟经验,包括国家对矿业技术的多种支持方式,这些方式有:承担全部基础性研究基金;提供部分或全部贷款或拨款;提供银行担保,并给予补贴;税收减免;国家直接协调合作项目等等。
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人、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只有在不破坏环境、保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前提下取得人类的福利,才是人类所应进行的生产活动。人类的采金活动对环境存在负面影响,表现在:采矿过程对地形地貌以及耕地的破坏;选冶过程有毒物质及粉尘排放对水质、大气的污染。对于黄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有的至今没有被引起重视,因此,在黄金发展中必须充分体现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加强环境保护,需要建立一套环保指标体系,做到工作有标准,治理有指标;在矿山收入中要规定提取环保经费,做为环保科研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把环保工作列入行业领导的考核内容,不重视环保的批评,造成事故的处分,做出成绩的奖励;对于环保建设给予免税优惠和经费补贴;加强环保科技研究,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设立黄金环保奖励基金。
黄金工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资源的保护和充分利用。黄金矿产资源是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应在如回收率、贫化率上有明确的硬规定,达不到资源利用技术标准的不能开采黄金资源,这样才能做到保护金矿资源。不能把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仅理解为是在政策上禁止个人采金。这一政策的核心是避免浪费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一些集体或国营矿山技术不过关,管理落后,造成资源浪费,同样是不符合保护性开采要求的。一些边角及回采区已无工业开采价值的资源,通过有组织的个人采金,反而体现了保护性开采的要求。所以必须从指标入手抓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实现黄金资源可持续开发。黄金行业正在酝酿中的“黄金矿产管理条例”的起草,应把可持续发展做为一个指导性原则。把黄金资源、生产、产品、消费管理都要置于可持续发展要求之下,并要有必要的组织建设的推进,加大执法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