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方垄断权研究_纵向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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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其含义

中国大约有1/3~1/2的国内产品最终通过个人消费流入最终消费者(2005年中国的最终消费率为52.1%,2007年为36%),美国的这一比例则更高(中国的消费率过低,事实上2006年美国的最终消费率已达到83.7%)。① 在这样一个庞大的消费品市场上,很多商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前要经过多个流通环节和中间交易。消费者从零售商那里购货,而零售商常常从批发商那里获得供应,而这些批发商又要从消费品制造商手中购货,而消费品制造商要从其他的制造商或者原料供应商那里购买,而这些公司又要从其他的公司购买产品,等等。这个垂直交易链的任一阶段,都有可能出现下游市场利用自身的优势市场地位对上游市场压价,这样就很可能会出现买方势力。

自1992年中国建立起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市场力量对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据商务部2007年下半年对600种商品的调查统计发现,109种消费品存在严重的供过于求。伴随着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技术应用到零售业,比如物流供应链的数字化、营销数据库以及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同时,零售业通过兼并达到优化重组,越来越多的大型连锁零售商出现了。经过十多年的扩张、兼并、重组等发展,我国出现了百联集团、大商集团等为代表的以百货业为基础的传统国有大型零售企业转变的现代多业态零售集团,以国美、苏宁为代表的家电连锁业,以北京物美、华联为代表的综合超市和沃尔玛、家乐福为代表的大型外资零售企业。据统计,到2006年底,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城市零售业连锁率已分别达到45%、60%和24%。② 处于产业链下游的零售业力量日益强大,导致了生产商与零售商在纵向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的置换,并形成了买方垄断势力。

对买方垄断势力没有一致接受的定义。传统的买方垄断定义为,市场中存在唯一的买主,买主使要素或投入品的价格低于竞争价格,并且有维持这种价格的能力。这实际上界定的是独家买方垄断(monopsony)。经合组织(OECD)在1981年的一份报告中给出的买方势力的定义更为人们认可:当某厂商或某些厂商或者利用其主导地位来购买产品或服务,或者利用其规模或其他特点带来的策略优势或杠杆优势时,且相对其他供应商他(们)能够享受更优惠的条款,此时出现了买方垄断。这种解释通俗易懂,比较容易为人们接受。而经合组织在1998年对买方势力提出了新的定义:如果某零售商可以对至少一家供应商采取某项行动,使得给该供应商造成的长期损失在比例上明显大于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这时零售商就拥有了买方势力。例如,如果零售商向某供应商停止订货会使该供应商的利润下降10%,而自身的利润损失仅为1%,则该零售商具有较强的买方势力。这一定义强调的是交易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体现了交易双方的机会成本差异。

勒纳(Lerner,1934)认为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为“相对于完全竞争状态下所达到的社会最优的偏离”,并给出了卖方垄断的测度公式。利用勒纳的方法,布莱尔和哈里森(Blair & Harrison,1993)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概念来衡量买方垄断势力。他们首先用购买力指数(Buying Power Index)来衡量独家买方垄断的情形,但是现实世界中这种情形很少甚至不存在,所以他们将买方垄断势力扩展到买方占主导地位时的情况。

二、买方垄断势力的来源

相对于上游生产商来说,处于产业链下游的零售商主要通过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和纵向约束(vertical restraints)等途径实现买方垄断,与上游厂商对下游企业的前向一体化与前向约束相对,这两种方式又分别称为后向一体化与后向约束。

(一)纵向一体化

纵向一体化带来的产业链扩展可以使零售商降低自己的采购成本,使潜在的进入者不得不面对成本劣势,并对行业内的新进入者形成进入壁垒。同时零售商可获得稳定的供货控制,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比如某食品超市在采购某种特别容易变质的水果(如:香蕉)时,如果对供应商临时做出选择,货架会容易出现水果变质的情况。而如果企业实施后向一体化战略,则可以控制供货的来源和时间,从而在最合适的时间运送货物以保证质量。后向一体化战略可以降低零售商面临的不确定性,使其进行有效的内部协调,有助于提高其时间管理(time management)。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零售商后向一体化的动机是节约交易成本,正如威廉姆森(2002)所说:“资本主义的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节省交易成本。”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的测度归结为三个维度问题,分别是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交易频率(frequency of transaction)。

所谓专用性的资产,是该资产一旦投入或者契约一旦终止,投资于资产上的成本难以回收或转换使用用途。因此,这种资产对交易的依赖性越强,就越有可能被交易对象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所“要挟”,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在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中,资产专用性占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没有说服力了”。不确定性是指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的发生几率。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面对未来的情况人们无法完全事先预测。加上交易过程买卖双方常发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因此交易双方通过契约来保障自身利益。交易不确定性的升高会伴随着监督成本、议价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频率越高,相对的管理成本与议价成本也越高。交易频率的升高会使得企业将该交易的经济活动内部化以节省交易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分工日益明确,投入的资本或交易的产品越来越趋于专用性;由于零售商可选择厂商数量的增加、市场需求的波动,加上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或机会主义可能导致的毁约,交易的不确定性也加大;商业往来交易的频繁使交易频率增加。为了确保生产要素或投入品及时交货,下游用户(零售商)通过一体化战略将市场交易内部化,或与上游某家或某些企业形成利益同盟,以保证所需产品的稳定供应。

由于后向一体化可以使厂商和零售商共同利用某些投入要素,享受范围经济带来的好处,此时一体化与专业化更能增进效率。后向一体化还可以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并在某一特定行业内形成自己的规模与势力,从而使零售商获得某种程度的垄断控制。当这种垄断达到一定程度后,对零售业产业内的竞争会起到抑制作用。

“芝加哥命题”认为:(1)在垂直产业链中,将一方的垄断强加到另一方头上,会降低利润而非提高利润;(2)垄断经济实体间的一体化能够提高利润和经济效率。在经济一体化方面,“芝加哥命题”引发了对美国法律惯例的激烈批评,因为法律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垂直相关市场上合并。

推导出“芝加哥命题”的模型却忽略了上游竞争性和垄断性投入存在替代的可能,仅考虑了纯粹垄断和纯粹竞争的情况,没有考虑动态市场。放松命题的假设,我们将发现纵向一体化也有反竞争效应,垄断势力可能(但并不一定)通过纵向兼并而提高。图1阐释了投入替代性问题。

图1 垄断性及竞争性的投入选择

坐标轴表示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下,一个没有一体化的下游企业在等产量线上对竞争性投入Y和垄断性投入X的选择可能性。由于X为垄断性的,其价格与边际成本的比较大,因此买方企业面对的等成本线相对较陡,因此选择的投入集为M。然而,如果提供投入品的垄断企业与下游买方实现纵向一体化,那么作为X用户的下游企业不再将X的成本看作为它的垄断价格,而是它所对应的更低的实际边际成本。此时,它的等成本线的坡度变小,如图1中,使投入集V选择密集使用X。因为未一体化时的投入选择集M在更高的等成本线上,假设以边际成本定价,则可通过一体化消除投入选择间的差异,且成本节约与之间的距离成比例。由于更有效率的投入选择和更低的成本,纵向一体化企业相对兼并前的价格下降。

但是,纵向一体化也存在与“芝加哥命题”相反的地方。一体化后的企业通常对上游要素提供商(或生产商)和下游生产商(或零售商)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果一体化企业将其垄断力扩展到下游,他们不仅能控制下游企业(或零售商)对X的使用,而且能控制对他所有要素(商品)的使用(购买)。除了能控制X和Y的使用比例外,一体化企业还能决定竞争性投入Y的最初使用量,从而增强对下游产出数量(或零售商购买量)的控制。相对一体化前,这样可能会限制产出,于是提高了下游产出价格(或零售价格)。一体化后出现的结果至少有赖于以下四个变量:垄断性投入X和其他投入(如Y)的替代弹性、X作为投入品相对下游生产的重要程度、下游产品的需求弹性、一体化前下游产品的市场结构。

(二)纵向约束

纵向约束(vertical restraints)则是指非纵向一体化的厂商与下游厂商或零售商签订长期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合同中列明零售价格、销售数量、双方权利或行为方式等其他条款。概括起来,纵向限制包括非线性定价(non-linear pricing)、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独占交易(exclusive dealing)、独占区域(exclusive territories)、搭售(tying)等,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slotting allowance)、新品展示费、节庆费、店庆费、堆头费、包装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综合来说,与纵向一体化类似,零售商实施的纵向约束也具有效率和反竞争两种效应。就效率而言,有以下几种可能:(1)防止搭便车(free-rider)或者敲竹杠(hold-up)问题,以最优化投资;(2)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3)降低交易成本;(4)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就反竞争而言,主要有三种形式:(1)损害市场竞争;(2)提高进入壁垒或排挤竞争对手;(3)促进共谋。

纵向一体化使用的是企业内的科层命令制度,纵向约束使用的是企业间的市场交易制度。与前者相比,纵向约束没有纵向一体化严格,更接近于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其性质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下游销售商(包括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对上游制造商的限制所体现出的买方垄断势力,更多的是以纵向约束的方式获得的。

多卜生、华特森和初(Dobson,Waterson & Chu,2000)认为基于零售商垄断势力的纵向约束手段有许多种类,不同的纵向约束手段对应不同的实施动机,并产生不同的福利效应(见表1)。

陈(Chen,2007)应用此领域内的最新理论发展,提出了一个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买方势力的分析框架。这一框架以上游和下游市场的竞争状态为基础,并结合买方势力的分类结构加以展开(见表2)。

三、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分析

(一)买方独家垄断

买方独家垄断的情况下,只有唯一买方面对大量竞争性供应商。我们可利用图2来分析其经济效应。在图2中,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D表示买方的商品边际价值,向上倾斜的供给曲线S表示供应商供给额外一单位的社会边际成本,买方的边际支出ME表示购买额外一单位商品花费的成本。因此,社会最优价格和数量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的交点A决定。另外,由于垄断买方考虑到增加购买数量将会推动价格上涨,因此垄断买方的边际支出比商品的供给价格要高。结果,垄断买方选择的数量比社会最优数量Q*小。通过限制购买数量,垄断买方成功地将购买价格压低到。由总剩余计算的经济效率损失为无谓福利损失三角形ABC,矩形P*FC则代表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福利。

图2 买方垄断的福利分析

以上的分析没有考虑垄断买方在下游市场上作为卖方时所面临的竞争状况。换句话说,即使垄断买方在下游市场上面临着完全竞争,以上得到的买方垄断造成效率损失的结论仍然成立。不完全竞争的下游市场改变了垄断者购买的商品的边际价值,但是没有改变买方的边际支出曲线位于供给曲线上方的事实。因此,买方垄断造成的无谓损失与下游市场的竞争状态不相关。

事实上,上述分析有两个重要假设:第一,供给曲线向上倾斜。如果供给曲线水平,那么垄断买方将不能影响市场价格进而造成效率损失。第二,垄断买方及其供应商间的合同为线性定价合同。如果双方能采用更为复杂的非线性定价模式(比如说两部收费制定价),它们将有动力设计一个更为有效的合同,以弥补无谓损失可能带来的利润损失。因此,一旦利用非线性定价方法,买方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可能减少或消除。

假设以上的两个假设得到满足,对独家买方垄断的分析也适用只有少数几个买方(买方寡头)的情况。有关这一点,多卜生等(Dobson,et al.,2001)发现三个条件对行使买方势力似乎是必需的:(1)买方占据市场采购量的份额很大;(2)进入买方市场存在壁垒;(3)供给曲线向上倾斜。在这些条件下,可以直接把卖方寡头垄断的理论原理套用到市场上只存在几个买者的买方寡头垄断时的情形。

(二)买方抗衡势力

1952年加尔布雷斯(Galbraith,1952)提出一个著名的“加尔布雷斯假说”,认为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寡头竞争会形成一种“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 power),从而抵消了各自的垄断力量,最终降低消费品的价格,引起了人们对买方垄断的争论。在这部极具争议的著作中,加尔布雷斯提出,由于存在“抗衡势力”,买方势力成为对抗卖方垄断的一种激励,并使二者中和。

加尔布雷斯认为,“抗衡势力”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大型零售组织的兴起,因为通过行使“抗衡势力”,这些强有力的零售商能够降低他们付给供货商的价格,并把这种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他据此认为,这些大型零售商“是单个消费者的代理人”,因此这样的“抗衡势力”对社会是有益的。“加尔布雷斯假说”刚提出时,受到很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争论的核心是为什么零售商会有激励把成本的节约传递给消费者,他们争论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不能预见到后期强劲发展的零售业会具有如此强的买方势力以及由此产生的讨价还价能力。

尤其是最近十多年来,伴随着新技术在零售业内的应用和零售业兼并浪潮的出现,零售业迅猛发展,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零售业的买方势力加强,“加尔布雷斯假说”重新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借助双边垄断分析可以对“抗衡势力”进行了解释(见图3)。

图3 双边垄断对抗衡势力的解释

曲线MC和S[,C]代表垄断供应商的边际成本函数或竞争性厂商的供给函数。由于最终消费者几乎不具有买方势力,AVP和D[,C]代表产品的平均净价值或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的引致需求,X轴上为对应的数量。如果供需双方都为竞争性企业时,需求方对投入的购买将会扩大至供需相等的OX[,C]处,对应的价格为OP[,C]。然而,如果买方为垄断者,他可能会面临竞争性卖方,也可能会面临垄断性卖方,后者将买方的报价看做一个参数并选择最优对策,买方意识到他想买的X的数量越大,购买价格可能会更高。买方的购买边际成本为供给函数MC和S[,C]对应的边际曲线MMC。我们暂时假设垄断买方在其产出市场上也有垄断势力,因此可认为他对投入品X的购买量越大,他在市场上对该产品的投放量也越大,其产出价格降低,因此从他购买的投入品中获得的平均价值也越低。因此,从曲线AVP和D[,C]的边际收益产品曲线MRP可看出,购买的投入品越多,受益越大。当MMC与MRP相等时,利润达到最大化,对应的价格为OP[,B],购买量为OX[,B],此数量能够满足合意的需求。

另外,如果卖方也为一垄断者,买方则有不同的反应,他将选择使边际收益产品与卖方要价相等,以达到利润最大化。因此,MRP为垄断卖方面临着垄断买方时的引致需求曲线。卖方对应的边际收益函数为MRP的边际曲线,即MMRP。当他的边际成本曲线与MMRP曲线相等时,其利润最大化,此时卖方要价为OP[,S],销售量为OX[,S]。

我们会发现,双边垄断下的情形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到底是卖方还是买方实施价格领导者策略。它们的均衡解都与共同利润最大化假设不符。如果利润最大化是从双边垄断条件下得到的,投入品的供给和使用数量必须设定在OX*上,此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产品。双方获得共同利润最大化的一种

方式就是通过讨价还价,在OX*的数量上成交。此时,价格会很高并使得买方从交易中无利可图,对应着价格与买方的产品平均价值AVP相等(图3中的H点);也可能价格会很低,对应着价格与卖方的产品平均成本相等(图3中的L点)。理论上,价格可在这一范围内任意变化,最终价格的确定依赖于双方谈判势力的对比及主导方的谈判技巧。假设其中一方采取“不允许讨价还价、接不接受随你”(take-it-or-leave-it)的策略,比如说买方向卖方“威胁”:“我方欲以高出X*L5%的价格购买OX*,如果你方不同意,我方将拒绝讨价还价,大不了双方都关门”,双方共同利润最大化的数量可能会达到。

“抗衡势力”使供应商与零售商间的双边垄断产生了接近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结果,因为上游供应商的供给曲线弹性很高;买方具有非对称的特点,即买方有足够的能力来限制垄断卖方的价格,但买方在下游终端市场因为面临激烈的价格竞争而没有垄断能力。从上面的分析可看出,“抗衡势力”的存在对消费者有益。

然而,对消费者的有利效应并不一定意味着“抗衡势力”的运用不会造成效率损失。事实上,增加大型零售商“抗衡势力”尽管减少了消费者需要支付的价格,但会造成生产方的效率损失。这是因为某一零售商运用其“抗衡势力”,明显会造成下游市场内零售业务的重新分配。给定这种业务重新分配是建立在下游市场内零售商的买方势力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上游市场的生产效率为基础的,这样会造成上游生产的扭曲。

我们必须考虑“抗衡势力”对产品多样性及上游供应商对研发投入的长期影响。这一问题很复杂。零售商“抗衡势力”造成的产品多样性的扭曲超过了消费者价格降低带来的收益,或者增强了供应商对创新进行投资的动力。

而且,我们必须考虑“抗衡势力”的长期效应。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是:下游市场内的激烈竞争能否在长期内保持?或者说,由于买方“抗衡势力”的存在,下游市场内的竞争能否减轻?关于这一点,需要考虑下游市场内相应的竞争强度。如果大多数零售商对供应商的买方势力大致相等,不可能出现某一零售商利用从“抗衡势力”中获得的成本优势将其竞争对手从下游市场中排挤出去。这种情况下,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下游市场内现存的竞争者大部分能生存下来,因此长期来看,市场内会出现有效竞争。另外,由于大量小型零售商被挤出下游市场,结果使下游市场获得了大量的买方垄断,买方势力就集中在一两个主导零售商手中,这样就出现了不同市场结构的竞争性问题。

四、当前零售业内的买方竞争效应分析

最近十多年来,零售业内出现了一个重要趋势,即零售商规模出现两极分化,中等规模的零售商逐渐被大型零售商及小型专卖店挤出市场(Griffith & Krampf,1997),于是存在大型零售商与一批竞争性边缘小型零售商共存的现象。因此,这既不同于生产商占优地位下零售商的“原子型”结构,也不同于一个或几个大型连锁零售商纯粹的买方垄断或买方寡头。

大型连锁超市通过价格低廉和商品多样性主导了零售业。比如说,在欧洲,家乐福(Carrefour)“统治”了法国的零售业,普莱卡(Pryca)、Alcampo等主导了西班牙市场,在美国,沃尔玛(Walmart)占据了日用百货优势地位,玩具反斗城(Toys“R”US)在玩具零售市场占据绝对控制地位。

一些诸如专卖店的小型零售商能够与大型零售商“共舞”,因为他们与大型零售商间的商品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小型零售商能够提供服务的便利性和亲密性,并注重专业化和服务的细节,这些特点保证了他们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需求。例如,在美国还存在许多像Bath & Body Works、Victoria's Secret、Lane Bryant等专卖店,与大型连锁超市展开边缘竞争。

在中国,这种分化现象同样存在,我们从表3的统计中可以看到。

表3 2005年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的业态构成 (单位:%)

业态 营业网点营业面积 从业人数 零售额

百货商店

3.8 9.7 12.2 12.7

超级市场 17.0 22.7 37.8 30.4

专业店60.0 63.2 40.0 50.8

加油站23.7 49.1 12.8 28.0

专卖店 6.3 0.5

3.0 1.4

便利店12.4 1.9

5.4 2.4

仓储会员店 0.2 0.4

0.7 1.1

家居建材商店

0.1 1.6

0.8 1.1

其他

0.2 0.1

0.1 0.1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转引自《2007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零售》,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

因此,加尔布雷斯的“抗衡势力”假说没有考虑到当前零售业内的现实特点,还不能对买方势力的竞争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下面将结合零售业内的最新趋势构建以下模型进行分析。

假设商品的供应链具有以下特点:只有一个供应商供应某种商品,商品具有同质性;商品分别在两个完全独立的销售市场F和M上零售;销售市场F内有n个边缘零售商(fringe retailer)经营,而市场M内则只有唯一的零售商。供应商与所有零售商间的博弈按以下阶段进行:

(1)在第一阶段,供应商宣布一个他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

(2)在第二阶段,所有的零售商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供应商的报价。接受报价的零售商将获得先动优势,因为拒绝该报价的零售商将无法为自己的销售市场提供商品;

(3)在第三阶段,那些在第二阶段拒绝了报价的零售商可以再次向供应商提供自己愿意支付的最终报价;

(4)在第四阶段,供应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零售商的报价;

(5)在第五阶段,零售商分别在自己的市场内销售。

我们将用倒推法(backward induction)来分析此博弈,首先分别考虑零售商在各自市场内的竞争状况。

(一)两个不同零售市场内的状况

给定市场F内的市场需求,n(n≥2)个边缘零售商就数量展开竞争。当所有零售商在第二阶段有相同选择时,就会出现这种竞争状况。假设市场需求为线性:

现在考虑另一垄断零售商市场内的情况。为方便比较,假设销售市场M与F的需求相等,由公式(1)给出。同时,假设两个市场的成本结构相同。此时,市场M内零售商的利润函数为:

其中k表示供应商的不变边际成本,且k<a,以保证商品市场的存在。同时,供应商为保证利润为正,需要使批发价格大于边际成本k。

在博弈的第四阶段,供应商的决策是任何大于k的批发价格都会被接受。零售商在第三阶段的最优报价的前提是两种市场结构下的利润严格随着批发价格的上升而下降。这表明,不管零售终端的市场结构如何,第三阶段零售商的报价只会是=k。

在第二阶段,供应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供应商的报价。市场M内的垄断零售商对任何高于供应商边际成本的报价都会拒绝,这是因为垄断零售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在最后阶段使批发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边缘竞争情况下的情况则不同。先接受供应商报价的零售商可获得先动优势,拒绝报价者则不然。这意味着阶段三的n个零售商同时展开决策,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见图4)。

在图4中,对于供应商给定的报价,如果所有零售商拒绝,则他们都会在最后阶段报价k,并产生的利润为D。如果一方接受而其余多个零售商拒绝时,接受的一方将获得先动优势,并在最后阶段成为垄断买方,但是此时供应商已制定了批发价格。当一方拒绝,而其余各零售商都接受时,其余的零售商可仍看做是一个边缘竞争市场(n=2的极端情况下为买方垄断)。而拒绝的一方将被退出市场,利润为零。最终,如果所有零售商都接受了报价,他们将在最后阶段就供应商决定的报价展开古诺竞争。

通过比较不同策略下的支付,我们可以推导出在第二阶段各零售商有动力接受供应商的报价的条件。“接受”为“拒绝”的严格占优策略的前提条件是:

(12)

事实上,由于。因此,公式(11)给出了供应商批发价格的最高报价。

(三)供应商的报价

用反推法对博弈各阶段的分析表明,零售商对供应商不同的报价采取不同的反应。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的需求,供应商也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

从公式(8)我们可以得知,只有当供应商的批发价格大于边际成本时,他才能获得正的利润。同时,上面也证明出市场M中的垄断者在任何批发价格不会购买。最后,我们得到了市场F内的零售商接受高于供应商边际成本的批发价格的条件。市场F内的总销量为批发价格的函数,且等于公式(4)中给出的供应商的均衡产出值的n倍。将其表示为供应商报价的函数,即为:

(四)均衡

因此,我们讨论的博弈只有一个纳什均衡解,该博弈按以下方式实施:

(1)供应商报价

(2)市场F内的零售商接受报价,市场D内的零售商拒绝报价;

(3)市场D内的零售商讨价还价,报价=k;

(4)供应商接受此还价。

(5)两个销售市场内的零售竞争产生以下结果:

在此模型中,零售商由于不同的市场结构而支付的零售价格不同,这是因为竞争程度不同造成的。在边缘竞争市场中的零售商的批发价格为,比垄断零售市场内的垄断买方支付的批发价格k要高。同时我们会发现,当,满足完全竞争下的条件。边缘竞争市场F内的批发价格与需求函数中的参数b无关,也就是说与零售市场的规模无关。换句话说,零售商的谈判力量与他们的采购规模无关,而与他们在下游市场内的竞争程度有关。

与处于买方垄断的零售商相比,边缘零售商市场内的最终价格更高,总采购量更低。这与斯特恩伯格(Sternberg,1996)对“抗衡势力”讨论的结果相反,他认为零售市场内的集中度越高,最终价格也越高。结果的差异是因为尽管在斯特恩伯格的模型中,谈判结果为纳什均衡解,但是谈判过程却缺乏效率。而这个模型中,边缘零售商市场F内供应商与零售商间的关系存在双重边际化,但是在垄断零售市场D内,由于买方具有完全的买方势力而不存在这一问题。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个模型把当前零售市场内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涵盖了进去,更具有现实性。结果表明,存在买方势力的情况下,消费者支付的最终价格会降低,这一点与“加尔布雷斯假说”的结论相同。但是其作用机制却不相同,实际上这种价格降低并不是因为主导零售商能够获得更低的批发价格并把它传递给消费者,而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均衡结果:供货商为了回应主导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加,需要与之讨价还价,从而降低要价。同时,供应商也需要考虑边缘零售商的接受能力,因此边缘竞争的存在也十分重要。

五、对买方垄断的政府管制

大型连锁零售商的存在导致了大量中小型零售商的退出,进一步促进了零售业内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各国的反垄断机构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保护并促进竞争,他们也正在努力关注买方势力增强这一现象。比如说,经合组织(OECD)和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委托相关机构对买方垄断给竞争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OECD,1998; European Commission,1999)。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DC)也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公共研究部门,对政府就大型零售商收取通道费等买方垄断行为如何实施相应政策进行了研究。买方垄断的大小与政策的相关性很强,政府管制的力度直接决定了市场上买方垄断的大小。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虽然英国在生产部门的集中度下降,但是零售业部门的集中度反而大幅升高。英国的反垄断机构——英国垄断行业和合并委员会(Monopolies and Mergers Commission,MMC)以及公平交易办事处(Office of Fair Trading,OFT)对此也采取了漠视的态度,因为他们认为集中度的提高可以通过成本降低而使消费者受益。

美国对买方垄断则采取相对严格的政策。美国1936年颁布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除了保留了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Clayton Law)中规定禁止价格歧视的反竞争行为外,又增加了禁止数量折扣和对大零售商的广告折扣等行为。由于该法律的存在,大型零售连锁商的买方垄断行为受到了抑制,相比英国而言,美国零售业的集中度增加的速度远没有英国快(里格利,1992)。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已颁布实施,各地方政府也有一些地方法规出台,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是用来管制生产商的,同时由于反垄断体系正处于构建初期,还很不成熟,因此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买方垄断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在对典型个案的分析过程中,应研究它对经济福利的影响,甚至可以考虑在“合理法则”的基础上,增加“案例法”的元素,减少管制成本。另外,最主要的是要兼顾我国的具体国情,因为当前我国零售行业还存在市场集中度不高的问题。

中国零售业的反垄断政策还应该考虑到外资企业大举进入我国的特殊影响,因为在我国零售业两极分化过程中,外资企业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自从2004年底取消了对外资投资商业领域在地域、股权和数量的限制以来,零售业呈现出竞争加剧的局面。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型零售商相对中小型零售商有很大的价格优势,国外零售巨头的进入不仅对我国国内的大型零售商有很大的冲击,而且会压缩中小型零售商的生存空间。因此,在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要考虑对外资实施合理的管制,以保护零售业的民族品牌,保障中国零售业内的健康发展。

总之,在实施反买方垄断政策法规时,还要兼顾我国零售业的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促进产业增长和维护公平竞争两者间进行权衡,以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机制。

注释:

① 资料来源:中国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8),美国数据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U.S.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见网站www.bea.gov.

② 资料来源:《2007中国行业年度报告系列之——零售》,参见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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