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权究竟是公共权利还是私人权利的几点思考_中国的人口论文

关于生育权究竟是公共权利还是私人权利的几点思考_中国的人口论文

对生育权是公权还是私权问题的一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来国内一些学者对生育权利是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发表了一些议论。有的学者提出,“生育权是神权规定的个人权利,都属于私权性质……,如果公权随意进入私权领域,国民就没有安全保障和稳定的生活,社会也就没有安定祥和了。根本解决的办法是国家公权退出私权领地”。本人曾对生育权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在此进行商榷以飨读者。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国际上对人权包括生育权的观点。联合国颁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这是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它打破了西方仅将人权理解为个人权利的局面,第一次使集体人权得到国际人权的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学者对生育权利的研究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最早对生育权利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瑞典隆德大学的丹麦籍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1]。早在1988年她就写了《发展援助与人权》;1993年她又写了《妇女与人权》。1992年美国著名学者莱恩.费里德曼和斯蒂芬.L.依萨克斯共同写了《人权与生殖选择》[2]。这篇文章从法律和历史的角度阐述了生殖选择权,以及生殖权与人口政策之间的矛盾。在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和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国际社会对妇女生育权利的研究如雨后春笋,方兴未艾。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又撰写了《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3] 一书,并于1998年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该书的主要目的是从人权角度分析各种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并根据这些标准规定政府在人口政策领域所应承担的义务。她的观点认为,“政府为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而进行的干预并不一定都是与人权标准相违背的。在设计父母以及未来的父母的生育行为时,政府可以限制个人的自由以保护他人,尤其是儿童的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干涉。”

美国也有一大批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专题论述计划生育与人权的关系。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研究员凯伦.梅森写了一篇著名的文章《人口方案侵犯妇女人权吗》[4]。她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在一些国家人口迅速增长,而资源十分短缺,孩子生多了就会影响到社会目前和未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生育失控而影响整体利益,政府限制个人的生育自由是完全正当的。”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斯蒂芬.L.依萨克斯撰文《奖励、人口政策和生殖权利:伦理问题》[5],他在文章中提出了生殖选择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五项原则需要遵循:“一,当人口持续增长对社会生存构成了威胁,或对当前和未来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政府考虑对妇女生殖权进行限制。二,人们服从政策必须是同意其有效性。三,在较严厉的限制生育自由选择的措施出台之前,必须检验或证明原先含有较少限制的措施确实无效。四,限制措施的责任义务也应公平分配。五,直接施加于那些生为‘第N个’孩子的惩罚不应再使用”。加拿大一位专门从事生殖健康权利的专家吕贝卡.库克在《生殖健康与人权》一书中说,“发展中国家的人们特别是妇女缺乏调节和控制生育能力,不仅会影响到他们家人的健康,还会影响到全球的稳定,影响人口与自然资源、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成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生育权的研究是站在一个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科学客观的立场上提出的,他们不仅对一些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限制个人的生育自由政策给予充分的诠释并提供了理论的支持,还对人口政策中的人权标准和方法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已明确指出生育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同时强调生育不仅是自由的也是负责任的。虽然生育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可行使的权利,但对于人口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通过制定相关的人口政策来限制个体自由的生育权利。个体的生育权无节制的行使,必然会危害集体和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而国家、集体的生存权、发展权的进步,必然会对个体的生育权提供更为和谐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如1993年冈比亚总统达乌德·凯勒巴·牙瓦拉在世界人权会议上发言强调:“不发达和贫困是我们时代急需解决的人权问题”。几内亚代表在第44届联大上发言说“关于人权问题,我要指出:在我国,我们认为人类贫穷、绝望和无知的现象经常出现于妇女、无辜的儿童、单独生活的老人以及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中间。因此,我国政府把发展的权利明确看作是具体的人权。消除物质上的贫穷、社会不稳定和无知是促进人权的先决条件。”

其次,商榷一下生育权是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国家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利益实质上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载入宪法。尽管因为国家要求公民从长远国家利益考虑少生孩子与公民希望适度多生孩子的个人利益相矛盾,但这一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是长远利益和暂时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通过经济发展、宣传教育、提高教育水平等促进人民觉悟的提高,从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来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需求调和这一矛盾。也就是说,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辩证统一的,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一个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国家事务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和人口政策的制定。如中国推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促进男女平等,这些基本国策即是优先考虑了集体人权。

马克思对人权问题精辟的论述是:“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继承了人类历史上有关人的价值学说的精华。反对站在唯心主义的角度来把人权问题绝对化、扩大化、抽象化,提倡人权的历史性、相对性。强调人权观和人权标准必须与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相结合。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也是中国人权和生育权利理论研究的坚实的基础。西方的学者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有充分的阐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而已;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成员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理由。这种统一性,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和法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7] 著名人口经济专家D.S德格拉夫曾说:“如果高生育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有害作用,或者父母的生育行为会对其子女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政府就有权干涉。”[8] 国际人权专家卡塔林娜[9] 说“人权标准还要求将个人权利与整个国家的福利相平衡”。从上述这些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那种认为限制孩子数量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就是“公权随意进入私权领域……”的说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没有数量制约,一个个体在享有生育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对其子女负有责任和履行义务。

第三,中国政府在上个世纪80年代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主要是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认识到人口无限制增长必将会影响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毛泽东同志早在50年代在一次最高国务会议上说,“我们这个国家有这么多人,这是世界上各国都没有的。要提倡节育,要有计划地生育。”[10] 周恩来同志在谈中国人口问题时,首先从生存权、发展权来考虑。他说,衣食住行,首先是食,我国人口现在平均每年增长2%,每年增加1000多万人,这是一个可观的数目,而我们的粮食平均每年增长3%左右,增长量并不大。要提倡节育……”[11] 邓小平同志针对美国攻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一个精辟的论述。他说“中国的事情难办,人太多。这个问题非解决不行。我们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美国国会却通过决议指责我们的人口政策。其实他们是让中国走投无路,发展不起来,永远处于落后状态”。[12] 第三代领导江泽民同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从1991年开始,坚持每年在人代会期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中央座谈会,专题讨论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计划生育可不能轻看。”“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大力提高人口质量。我国人口基数大,今后15年还将增加近2个亿人口,这对农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整个经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大了就业压力……”。[13]

作为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的历史时期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升到统筹解决人的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给予关注。他强调人口资源环境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2005年3月,在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胡总书记指出:“人口众多给就业及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要自觉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人口质量,优先开发人力资源,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14] 四代领导人讲到人口问题的共同点,都是从最根本的中国国情人口多、底子薄作为出发点。从他们的讲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的人权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立场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判断和把握上。在中国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满足每个人生育孩子数量的需求,而不考虑其子女未来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福祉,出生儿童应享有的福利与国家提供的福利不相平衡,这必将影响到下一代的生存权、教育权和发展权,这样的结果虽然满足了夫妇自由选择生育子女数量的需求,但却侵犯了他们的子女健康生存发展和受到良好教育的权利。

第四,对于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领导人首先考虑的是全体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福祉。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摆脱贫困,解决城乡差别,争取社会公平,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一直是中国政府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因此,根据中国国情,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中国政府做出的正确选择。中国根据宪法推行计划生育,符合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原则,符合中国国情。事实证明降低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均占有资源,极大地促进和改善了整体公民享有的人权条件。

根据联合国开发署提供的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数据表明,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768,在世界上排名为81位。2006年中国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52美元。如果没有实行计划生育,今天的中国人口规模要比现在13亿还大得多。人均GDP也达不到2050美元,这无疑将影响全体人民福祉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关于中国的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温家宝总理2003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做演讲时,做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再小的问题如果乘以13亿都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再大的国民生产总值如果除以13亿都可能是一个很小的数字”。[15] 温总理的讲话精辟地指出了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是保障广泛人权的基础。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不得已而为之的严格生育政策,限制生育孩子的数量,即在考虑个人生育权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全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经过30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同时中国经济保持了27年的快速增长,创造了奇迹,令世人瞩目。这不仅使13亿中国人在基本解决了温饱之后,继而总体上向小康水平迈进,而且为稳定世界人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这些年来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坚决履行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给予充分的肯定。一方面,中国政府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为农村广大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实行奖励扶助惠民政策,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南南合作,同时不断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以国际合作项目为示范推动国内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偌大的中国,少数基层干部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简单粗放,沿用过去的行政手段,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坚信,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指导思想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坚持依法行政,提供优质服务必将成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旋律,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也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全体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生育权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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