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效率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地制度经历了农民私人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等几种重要形式。政府对土地不同的赋权方式,隐含着不同的产权强度,国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正在发生不同程度的演化。但不可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国家大力推行城镇化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可耕种的土地资源变得更加稀缺,在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及其产权强度不同的现状下,农地细碎化和农户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必然带来土地资源利用上的耗损(Nguyen,1996;许庆等,2008);[1][2]此外,除了收入问题外,小规模农业经营模式还引发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罗必良,2010)。[3]然而,可喜的是,早在1993年我国政府在农村开启的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政策文件中,就明确鼓励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积极探索开展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据张照新(2002)[4]对河北、山西、四川、浙江、安徽和湖南6省的调查结果显示,45.6%的农户有转入土地的意愿,而具有转出意愿的农民仅占14.7%。到2005年年底,全国有26.7%的农户进行过土地流转,流转土地面积比例为9.7%,有1/3的农户、1/10的耕地参与了流转(叶剑平等,2006)。[5]农地流转成为各级政府涉农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此展开了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姚洋,2000;罗必良等,2008;李孔岳,2009;晋洪涛等,2011),[6][7][8][9]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主体缺失、农地细碎化经营及其生产效率损失、农地流转交易费用及其影响因素、农户对农地权属关系认识等。然而,具体涉及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方面的实证研究成果较少,特别就农地流向不同承租主体(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普通农户)之间的效率比较研究几乎没有。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实地调查对这个问题作深入分析,探讨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差异及其原因,以期更好地为促进农地流转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二、农地流转效率考核指标及调查设计
根据不同承租主体,本文将农地流转划分为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与普通农户流转三种模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是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的约束条件下,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从管理学角度看,“效率”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组织的各种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通常而言,效率与投入成反比,与产出成正比。为了准确反映农地流转的效率,首先,本研究选用农地亩均转让租金作为反映农地流转收益方面的考核指标;其次,因为流转过程中往往涉及信息搜寻、合约谈判、合约签订、合约监督和维护等主要程序,每一个程序要耗费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和费用(Lori Lynch,2003;Sergio H.Lence,1999),[10][11]所以本研究选用承租主体完成一次农地流转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考核成本指标;第三,由于农户外出务工存在着季节性和不稳定性,机会主义的违约行为发生势必影响转承双方流转合约的稳定性,并最终关系到农地能否实现长期流转,进而影响到农地流转的效率,因此,本文选用违约事件的比例反映流转合同的稳定性;第四,为了更好地衡量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在承让方心理感受上的差异性,笔者还选用了承让方完成一次农地流转困难感受难易程度指标。
本次农地流转的调查区域主要集中在广州增城市和梅州市,调查时间为2010年12月—2011年1月。为了能够全面反映两市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笔者主要综合两市经济发展水平、总人口和农业总人口三方面情况确定各调查县的农户数量,并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农户展开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840份,回收753份,回收率89.64%,其中,历年来发生过农地流转的农户有415户,占有效调查问卷55.12%;2010年两市共有360个家庭农户将原先从村集体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转让给普遍农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总样本农户47.81%(表1)。
三、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对比分析
(一)支付租金差异性分析
从统计结果看,农地主要流向普遍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类不同承租主体,三类承租主体的有效样本量分别为260户、91户和9户。这一结果一方面反映出当前我国农地流转仍然局限于普通农户之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地流转的良好迹象。其中,流向农业龙头企业的亩均租金最高,为304.50元;流向普通农户的亩均租金居中,为266.65元;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亩均租金最低,仅为208.33元(表2)。原因如下:第一,农业龙头企业具备资本、技术、人才和产品市场销售网络等诸多方面优势,能够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米运生等,2008),[12]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必然与农业龙头企业就农地转让价格等相关事宜展开激励的讨价还价,因而流向农业龙头企业的租金较高;第二,当前我国农户家庭资本积累十分有限,农户以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加入农民合作社的首选,特别因农用地不可在银行作抵押品获得贷款,农用地本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很难得到充分发挥,其折价入股(或承让租金)不可能太高,因而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租金最低;第三,农地在不同农户之间流转主要根据转承双方自愿的原则,因而其亩均转让租金处于中等水平。
(二)完成一次农地流转花费时间差异性分析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由于转承双方需要就农田肥力、转让价格以及承让方是否可以改变农地性质和种植模式等关键性问题进行洽谈,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对流转签订的合约作相应公证等,所以往往需要花费一定时间。调查统计表明,农业龙头企业花费的时间最长,平均达20.38天;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达15.39天;普通农户之间花费的时间最短,仅需14.21天(表3)。这是因为龙头企业要与多个不同的农户签订多份内容不同的农地承租协议,合约谈判过程中呈现出“一对多”的现象,且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延长了合约谈判和签约时间。当农地在本村和周边范围内的农户之间流转时,流转双方在沟通、洽谈等方面比较方便,所需时间较短。另外,三种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合同实际执行时间分别为15.10年、10.22年和6.74年,而转出农地的农户愿意转让时间分别为12.83年、8.56年和6.57年,转出农地的农户期望流转签订合同的时间均低于实际执行合同规定的时间,给流转合约签订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流转合同违约事件差异性分析
调查统计显示,转让方愿意与三类不同承租主体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分别为96.70%、66.67%和70.38%,均高于实际签约比例,反映出农地转让方希望能够以比较规范和稳定的书面合约作保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4)。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均发生一定比例的违约事件,其中,违约事件比例最高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3.33%,其次为普通农户,达16.54%,最低为农业龙头企业,达9.89%。龙头企业具有资金实力和市场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抗风险能力较普遍农户要强得多,因而发生违约率较低。另外,转让方对改变农地使用性质和种植结构产生不满以及固定比例的租金制度(表4),增加了农地流转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完成一次农地流转困难感受难易程度差异性分析
为了更好地考察三类不同承租主体与转让农地的农户对完成农地流转困难感受难易程度的差异性,笔者设计了一系列相应的考核指标(表5)。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普通农户完成农地流转困难的感受程度得分值分别为2.341、2.875和2.027,农民专业合作社感受困难相对较大。由于传统意义上农民合作社所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资本投资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和发展进展中越来越扮演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民合作社出现了显著的异化现象(应瑞瑶,2002),[13]因此,以农地作为投资入股的农户必然就农地折股股价及合作社未来收益分配等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认真磋商,从而增加了农民合作社参与农地流转的困难。另外,当农地流转违约事件发生后,三类不同承租主体向当地村干部寻求帮助的比例均高于直接找转让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比例,反映出村委在促进农地流转中所起的客观公正作用不可忽视;三类不同承租主体寻求信访或打官司途径解决问题的案例较少。
(五)三种不同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综合得分值分析
对每一项考核指标作无量纲化处理。处理的方法主要根据指标与效率的相互关系来确定,如农地承租亩均租金越高,则农地流转的效率越高,可将该项考核指标中租金最高的数据转化为100,其他数据与最高值相比可得到相应的得分值。依此类推,最后可将每一种模式下4项指标得分值的平均值作为考察该模式的农地流转效率综合得分值。结果表明,流转效率综合得分值最高的为农业龙头企业(89.07分),其次为普通农户(86.84分),流转效率综合得分值最低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67.62分)(表6)。
四、政策建议
(一)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地流转。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呈现出低效率的原因,除了农业本身所内含的产业特性外,最主要的就是农地缺乏必要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增加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投入,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地流转,不断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推进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
(二)加强农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过高的交易费用对农户农地转入的可能性和转入面积均有不同程度负面影响。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建立相应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地转承双方提供有效信息和便捷服务,特别要为那些农地难以流转的农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缩短农地流转完成时间;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切实保护转承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有限的农地资源能及时流转到那些真正需要农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和种粮大户手中,减少农地被动撂荒现象。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治理结构。在遵循“一人一票”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资本投资者的行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各项规章制度,降低合作社运行成本,提升合作社组织盈利能力,吸引农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内部流转,实现组织管理形式的一体化,以股份化的收益分配形式满足成员的需要以及将市场风险分散化,提升其外部利润,减少效率损失,使合作社成员对土地增值等各类潜在收益实现最大程度的挖掘和集体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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