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与内部人监督_金融论文

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与内部人监督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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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以来,政府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调控与整顿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一次,几乎成了规律。

为什么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需要经常性的调控整顿,这种调控是否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没有办法避免这种容易引起社会经济震荡的做法?这些问题既是经济、金融理论界十分关注的,也是实际经济、金融工作者非常关心的。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和结论,关系到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和金融政策的发展方向,对金融界和整个经济界,以至全社会的影响都非常重大。

二、调控的理论依据和一般原因

金融理论界对国家干预金融活动的争论很多,意见分歧也很大。但自从八十年代拉美金融危机以后,麦金农等主张金融完全自由化的金融深化理论,一般被认为不适合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发达,不完全性较强,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会导致市场的低效率,还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和引发金融风险,因此发展中国家放弃金融调控,一味追求金融深化是很危险的。主流金融理论支持发展中国家一定程度的金融调控,认为有限度的金融自由化更加适合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我国作为一个金融发展后进的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也很强,内部管理和行业约束都不完善,金融法规还不够严密,出现金融秩序混乱的可能性相当大,这是我国金融市场需要宏观调控的一般原因。

但市场经济的金融理论不可能支持对金融市场的频繁调控,因为频繁的调控不利于市场价格体系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当然一般的金融理论不支持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合理,市场反复出现秩序混乱时频繁调控当然是必须的,因此频繁调控是否合理也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金融秩序混乱的原因只是新兴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一般不需经常性的调控,因为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与完善,新兴市场的不成熟性会降低,由此引起的秩序混乱会大大减少。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进行多年,发展金融市场的时间不算很短,经历的混乱局面也已经不少,照理我国金融市场应该比较成熟,但事实是我国金融市场仍然非常缺乏理性,不断出现成熟市场不可能出现的混乱现象,这说明存在的并不只是新兴市场缺乏经验的问题,还有其更深刻的内在原因。

三、金融秩序混乱的根源

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的原因,有市场交易管理机制缺陷和投资者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但最主要的直接原因是参与市场经济和交易的机构,特别是大机构的违规行为、过度竞争和冒险经营(以下统称“导乱行为”)。如果对这些机构的内部利益关系作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导乱行为的根子主要是这些机构存在很强的内部人控制和很大的内部人利益,并且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有着很强的不一致性。

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经营和交易活动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市场影响较大的大机构,绝大部分是国有的或国家控股的,大部分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于长期以来对“全民所有”与“本企业职工所有”很难分清,政府作为“全民所有”的所有者代表又往往不重视所有者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监督控制非常薄弱,而所有者监督控制薄弱则必然也导致了强大的内部人控制。

如果内部人没有特别的内部人利益(如职工和经营者都拿统一的等级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及成果无关),或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比较一致(如职工和经营者的收入福利完全与企业的长期效益成比例),那么内部人控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市场行为不会有很不利的影响。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为了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国家允许国有企业中的集体和个人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从国有资产的经营中获取奖金等工资收入以外的经济利益,这就形成了公开的内部人利益。此外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还很可能有非公开的经营者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形成非公开的内部人利益。所有者监督薄弱甚至缺位,加上产权不明晰和对产权认识的模糊,抽象的所有者利益就容易被忽视,具体的职工利益会被过分强调,因而内部人利益的地位会不断加强,受到重视程度常高于所有者利益。因内部人利益一般是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所有者利益则是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虽然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有一致的方面,但也有许多不一致和矛盾的方面,始终一致是不可能的。

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存在内部人控制和内部人利益,且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不一致的结果,在金融市场中就是造成严重的导乱行为。首先,导乱行为的前提是经营者对风险的忽视,对所经营的资产长期保值增值需要的漠视。这种忽视或漠视的前提则是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不相关,或者关系很小。参与市场的机构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性,正好为冒险性的导乱行为提供了基本的前提条件。其次,在所有者监督薄弱而内部人控制强大的情况下,内部人必然追求内部人利益而非所有者利益。追求内部人利益的主要方式常常是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实现内部人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在参与金融市场时的行为,就是以所有者利益承担风险为代价,从事冒险性很强的经营交易活动,因为冒险经营成功意味着企业短期效益和内部人利益大增,具体操作人员更可以获得可观的奖励,冒险经营失败则主要是所有者利益受损,经营者并不承担责任,因此内部人必须选择冒险性的导乱行为,以博取最大的短期盈利和最大的内部人利益。由于参与市场的机构普遍存在上述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金融市场上的导乱行为就会成为普遍行为。对市场影响极大的机构的这种行为,加上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必然导致严重的金融秩序混乱。这就是我国经常性的金融秩序混乱,迫使国家不断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根源。

四、宏观调控的恶性循环

通常宏观调控只是查处少数机构,并且承担责任的不是内部人,如罚款由这些机构承担,责任人并不负责经济赔偿,他们受到的惩罚最多是降职或调离原岗位。因此处罚相当于从被处罚机构调走小量国有资产,不能起到足够的警诫作用,特别是对约束内部人行为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宏观调控本身不能消除金融秩序混乱的根源。相反,经常性的宏观调控却有许多不良的副作用,会造成宏观调控的恶性循环和对宏观调控的依赖。

首先,经常性的调控会形成导乱行为与调控之间的博弈。当宏观调控经常性以后,经济形势等方面的风险不再重要,主要的风险变成宏观调控的风险,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会逐渐只关注国家调控的政策走向,只要估计政府不会调控,导乱行为就活跃,估计政府要调控就暂时有所收敛,调控的威胁过去则又开始活跃,形成一种导乱行为与调控之间的博弈。这时候正常的风险制约机制不可能形成,只要政府不进行调控就难以避免金融秩序混乱,最后被迫进行调控。

其次,经常性调控会使调控演变成一种信号。由于政府经常对市场进行调控,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就会逐渐形成这样的观念:调控说明存在过度投机,风险已经很大,不加调控则说明市场并不过热,可以放心投机。这样政府不调控就成了可以投机的“信号”,结果是只要政府不调控,投机就会越来越严重,市场就会不断升温,最终迫使政府不得不进行调控,形成一种越来越依赖宏观调控的恶性循环。

由于我国经济处于持续增长阶段和证券市场不允许信用交易等原因,我国金融市场的投机普遍是多头投机,宏观调控实际上起了缺位的空头的作用。反复调控会不断强化国家的专职空头角色,同时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多头投机的一致性会越来越强。如果调控放松,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会不约而同进行多头投机,这种单边投机很容易发展到过度,从而新一轮调控也就不可避免。

宏观调控还会产生“戒毒效应”。戒毒可以使吸毒者的身体复原,但在复吸时毒效更大、危险更大。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则使存在严重的过度投机,甚至已处于崩溃边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得以释放,从而使得市场恢复投机的空间和余地比调控之前大大增加,如果导乱行为的根源没有消除,一旦放松调控就很可能引发新一轮更严重的过度投机,这是宏观调控的“戒毒效应”。

由于调控不能消除金融秩序混乱的根子,并且经常性的调控还会形成依赖调控的恶性循环,因此金融市场出现“混乱——调控——低迷——放松——混乱”的恶性循环,严重依赖国家调控就有相当的必然性。

五、只有消除引起混乱的根源才能长期稳定

完善金融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对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利益及其与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因此要彻底治理金融秩序混乱的顽症,必须改变机构所有者与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完善对内部人的监督约束机制,仅靠完善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或者靠宏观调控不可能实现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

改变内部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职工持股,或者将经营者和职工收入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紧密挂钩的方法来实现。职工持股使所有者利益中包含内部人利益,从而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更加一致。但要内部人根据所有者利益行动,职工来自股权的利益必须大于与所有者利益不一致的内部人利益,否则他们仍然会根据内部人利益行动,这意味着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必须迈进一大步。经营者和职工收入与企业的长期利益挂钩,内部人利益和所有者利益当然就完全一致了,问题是在技术上很难实现这样的分配方式。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可能比较容易做到这一点,而能够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的分配方法,通常很难做到这一点。不过,促使企业分配、奖励制度尽可能使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比较一致,对减少金融秩序混乱肯定是有好处的。

如果无法消除内部人利益与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性,那么要避免由此造成导乱行为,必须靠加强对内部人的监督控制,约束内部人的行为,避免内部人利益成为左右机构行为的主导力量,使机构变成金融市场冒险性过度投机、恶性投机的主力。为此,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应该负起监督约束的主要责任,通过依法行使所有权削弱内部人控制,避免内部人利益的恶性膨胀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最后,要减少由于内部人控制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必须让内部人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真正负责,必须让不负责任或者假公济私者承担完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权、责、利严重不对称,既可以轻松获得私人利益,又不必对经营失误承担实质性责任的情况必须杜绝,否则金融市场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就不会真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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