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人身伤害问题值得关注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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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旅游饭店法,旅游饭店经营的行为规则和依据,主要有《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近年来,旅客在旅游饭店发生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少见,应如何认定旅游饭店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旅客入住旅游饭店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饭店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损害事件,以至影响自己饭店的客流量。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

对于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饭店应尽到正常情况下的告知、保护、协助义务,而不论该旅客是在旅游饭店的公共场所,还是在客房内。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18条又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可见,旅游饭店的责任是多重的,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并列。

饭店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业六大要素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从法律角度看,饭店从它产生时起就担负起保护旅客安全的职责;不加歧视地接待旅客,提供住宿就成了饭店必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前所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有单一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选择请求旅游饭店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在酒店、公园、餐馆等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让受害人得到公平充分的司法救济。

《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六种侵权情形。目前《司法解释》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等重要问题只有一个原则的规定“以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与当地的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旅游饭店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而出现了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不统一的现象。所以,如何让立法、司法界理解旅游业务的运行特点,进而公平合理地架构及处理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旅游业目前面临的急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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