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模式的选择:事件性质的分化与权益的分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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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2)06-0089-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矛盾和冲突日趋增多的今天,对工人反抗的研究,尤其是对农民工反抗的解释性研究是当代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而对工人反抗方式选择的研究能够更容易地解释业已发生过的工人反抗行动,更好地理解工人们反抗的意义。此外,理解工人反抗方式的选择机制,我们就可以预测具体情境下的事件发生,理解工人所关切的权益所在并迅速找到问题的症结,从而对化解冲突的治理策略有所贡献。

刘建洲在“农民工的抗争行动及其对阶级形成的意义——一个类型学的分析”中从抗争行为的结果上对农民工抗争行动进行类型学的区分,并对农民工阶级形成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做出了深刻的讨论。(刘建洲,2011)蔡禾、李超海、冯建华在“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中探讨了影响农民工在利益抗争方式上选择的因素,包括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蔡禾等,2009)俞志元在“集体性抗争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一项基于三个集体性抗争行动的比较研究”中探讨了三个健康政策领域的集体性抗争行动的过程和结果,指出集体行动结果的差别可以从资源动员和行动话语塑造的能力、使用策略的技巧性,以及不同类型和诉求的集体行动及其所处的政策领域所产生的不同政治机会结构等因素来解释。(俞志元,2012)尽管上述对工人的反抗行动研究都获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都无法回答“工人反抗方式的具体选择机制是怎样的”这一问题。

从以往有关劳工问题的研究来看,许多研究者多从“维权”的视角切入并加以探讨。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维权”这个抗争目标又经历了从起初只对合法目标进行追求到开始对合理目标进行追求的转变。(郭于华等,2011;陈峰,2011;刘建洲,2011;蔡禾,2010;黄岩,2010;潘毅等,2010;林燕玲,2009;于建嵘,2004。)如潘毅、卢晖临、张慧鹏在“阶级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与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中,从阶级形成的视角解释在多方力量遮蔽的阶级结构及阶级对立的苦境下,大工地上的建筑工人是如何集结起来向资本家讨薪,向国家机关讨公道。尽管建筑工人面临着缺乏怀特所说的“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和“结社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的窘境,然而这些不利条件都不能杜绝工人的抗争行动。(潘毅等,2010)这是为什么?又如,于建嵘在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框架中所提出的从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的转变,恰恰体现了工人对从仅仅反对“不合法”到开始反对“不合理”的分化。尽管在抗争行为上对这两种抗争模式做出了一定的区分,但他仍然不能解释,同样是面对“不合法”的事件,为什么有的工人表现得团结无比,而还有一些工人可能只将这种团结维持在一定的时间内,在一个事件点之后就不再团结,或只是在个体范围内进行随机自助的反抗。

黄岩在对台兴工厂连锁骚乱事件的研究结论中指出,工人们在抗争的过程中,如达到了一个基于利益取向的有限抗争目标后其联合程度随即面临着“到此为止”的结局,工人的分裂性和无组织性很快就暴露出来。(黄岩,2010)这一点,陈峰在“罢工潮与工人集体权利的建构”一文中将中国的工人抗争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道义经济学”的抗争,工人认为政府有“道义”责任保护他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既得利益;第二种是维权抗争,以维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为主要抗争内容;第三种是以利益为取向的抗争,也即争取抽象权利所代表的利益。(陈峰,2011)但是在这里,陈峰并没有考虑到那些为了工作而“选择沉默的阶级”。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权益目标按从低到高的谱系来排列,分别为:第一,维持工作机会;第二,利益恢复,即“道义经济学”与维权抗争的结合;第三,利益扩大化,即争取抽象权利所代表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客观的行动条件可能潜藏于反抗方式选择中的一个方面,更清晰的原因也许是冲突事件本身的性质。但凡有工人的抗争事件,则有劳资之间冲突的焦点事件,这是反抗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工人们反抗的不是不合法,就是不合理。然而以具体政策或法律为依据的“不合法抗争”同依托较为抽象的政策的“不合理抗争”在抗争的难度上会产生分化,相应地行为上也会产生分化。

而工人反抗的联合程度的差异与他们个人所设定的权益目标是紧密联系的。就如潘毅等人指出的,由于农民工生产和家庭生活空间的分离,没有办法形成工人社区来承载、累积斗争力量,也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组织基础,现阶段建筑工人难以以城市为基地开展长久的、大规模的、组织化的抗争,集体行动呈现出自发的、分散的和野猫式的特征,达到直接的目标之后即告终结。(潘毅等,2010)也就是说,客观的不利条件是存在的,而工人们就是在意识到了这一点后设定了具体的斗争目标,达到目标即可。工人反抗的团结程度及其方式与他们行动之前所设定的权益目标之间有着高度的紧密性。组织化程度的高与低,团结程度的稳固与脆弱,甚至是反抗方式的选择都受到工人们的权益目标设定的影响。

二、事件性质分化与权益目标分化

将冲突事件的性质以及工人的权益目标这两个维度纳入工人反抗方式选择机制的分析中,能够很好地将反抗的结构视角与个体视角进行联合,兼顾了行动个体的能动性与这种能动性是受制于结构环境的事实。

基于这样的逻辑,笔者提出一个有关工人反抗方式选择的理想类型:工人反抗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两个重要变量,一是事件性质,二是工人的权益目标。

(一)事件性质

工人在劳动与生活过程中遭遇的事件是激起他们反抗的主要原因。因而,客观的压迫对工人们反抗行为的形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工人们反抗的根本依据。工人们反抗的内容无非是不守法或是不讲理。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就是事件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合法性”(Legality,德文为Legalitt)与“正当性”(Legitimac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当性”这一概念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他认为:“行动,特别是涉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受到人们相信存在一种‘正当秩序’这一信念的指导。而人们的行动真正受到这种信念制约的可能性则称作这种秩序的‘有效性’(Geltung)。”因此,在韦伯那里,某一统治系统的正当性指的就是人们愿意服从该统治并根据该统治系统的相应命令来行动的可能性。韦伯著作汉译者顾忠华说:“正当性并无清楚的定义,大致就是一群人认为这个命令加诸他们身上是正当的,所以服从,在这样的命令-服从关系中,他们认为命令是可以接受的,有志愿服从的意义存在。”德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卡尔·施密特(1888—1985)有一本影响很大的著作,其名字就是《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y and Legitimacy)(1932)。在《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中,施密特批判自由主义的议会民主制国家越来越把司法决断的“法律”变成纯粹只是议会多数表决而通过的各种“条例”(statutes),唯一的合法性变成只是“多数”。(施密特,1966)因此,这种“合法性”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合法性,并不具备“实质正当性”。这样,工人所反抗的事件性质就分为不合法与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两种。

图1 正当性扩大

(二)权益目标

权益目标的分化是工人反抗行动分化的另一重要原因。工人在采取反抗行动的同时还会考虑到一些影响最后策略的因素。这个过程类似于维克托所说的“情景理性”,即行动者的行动选择时受到嵌入于制度环境的成本与收益计算的影响(Victor Nee,1995)。而在这里,“制度环境”可能要扩展为“结构环境”这个更为宽泛的概念。许叶萍和石秀印列出工人选择行为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即决策变量集分别为:目标、风险、合理性以及可能性。(许叶萍等,2006)在理想型的语境中,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工人将综合考虑制度环境、物质环境、结构关系和自己博弈能力这一系列影响其反抗行为的因素,最终抉择出相应的权益目标。

尽管以上决策变量可以提供一个内容方面的参考,但我们仍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地比较,更无法参照权益目标来看反抗行动的分化。如果我们对权益目标从低到高做一个大致排序或许能够更容易地看到权益目标分化与反抗方式选择之间的变化关系。

因此,我们将工人的权益目标设定分为维持工作机会、利益恢复、利益扩大化三个连续递增的谱系。权益目标可以分为:第一,维持工作机会;第二,利益恢复;第三,利益扩大化,扩大部分的利益不仅可以是资源性利益,还可以是政治性利益。

三、反抗方式选择的理想类型

基于事件性质分化与权益目标分化的研究框架,我们得到五种显著不同的模式(有一种理论上不存在),分别为沉默/日常抵抗/以理商讨、日常反抗/以理抗争、协商/立法建议、日常抵抗/以法商讨、以法抗争。在下文中,作者将基于这个反抗方式选择的理想类型并结合之前的研究,主要以工人,包括农民工群体为例进行阐述。如表1所示。

(一)沉默/日常抵抗/以理商讨——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维持工作机会

当工人们在日常工作中所经历到的事件属于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并且其权益目标设定为维持工作机会时,他们多半会选择沉默、日常抵抗以及以理商讨。由于这类压迫持有“合法性”的盾牌,工人们就很难在制度框架内得到最快、最有效的救济。然而要跳出制度的框架进行救济,势必要投入额外的成本,比如大量的时间、经历以及很可能招致资方的不满。尤其是在劳动力市场充裕时,工人更是处于劣势的地位,随时有失去工作的危险。为了维持工作机会,工人们不得不避免正面的冲突而采取隐蔽的或是温和的方式来进行反抗,如沉默、日常抵抗或者以理商讨。

有工人认为,既然直接叫板资方或是政府不可行,那就采取隐蔽的方式来反抗。就如斯科特所说的马来西亚的农民一样,工人认为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过于奢侈,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过于危险的。有鉴于此,斯科特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反抗的日常形式。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等。这些日常反抗有其共同的特点: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郭于华,2002)例如,何明洁在对餐饮业女工的研究指出,缺乏集体行动并不代表逆来顺受。女工们的表达中有反抗,反抗中有妥协,在作为“后台”的更衣室中她们用嬉笑怒骂作为反抗,宣泄工作中的不满。(何明洁,2009)通过日常反抗,工人们觉得在“有理不足”的情况下,既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避免高昂的组织成本,也可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对的平衡。

以理商讨是指工人本着讲道理的原则与资方进行商讨的反抗方式。这种商讨必定会避免强硬的口气和正面的冲突。也就是从这种“中庸”的思想出发,工人们寻求以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耳濡目染的常识性的道德法则来解决这种尴尬的事件。这一逻辑能够与本国文化传统中的“理”进行很好的结合。因为资方要讲理,作为工人也要讲理,所以可以通过商讨的方式解决事情,从而既达到保住工作机会,又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权益的目的。例如,在《中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1986)》中有这样一段引自职工的话,“(领导)对工人的困难,反映的问题,第一年推第二年,第二年推第三年,工人的心都凉了,反正也解决不了,干脆骂大街!……工人没办法,只有拿工作出气。你有整人的权力,我有怠工的权利。”可见,商讨所能达到的最好效果是能够对所有受损的既得利益进行补救,最坏的情况就是商讨无果,其利益丝毫没有得到恢复。从资本逐利的角度看,后一种情况较为普遍。尽管工人们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济,但工人们依然达到了其维持工作机会的目的。

表1中A格的情况多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工厂。尽管工厂需要大量劳动力,但相对农村越来越充裕的流动人口来说,城市工厂中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形势,并且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可能的反抗结果就是与资方为敌或是被解雇,那就违背了其维持工作机会的权益目标。因此,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第一代农民工大多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用无声或低声的方式来表达反抗,因为工人选择沉默或是忍耐的方式来应对压迫能够较好地达到保住工作机会的目的。

(二)日常反抗/以理抗争——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利益恢复

在面对具有合法性但不符合正当性的事件时,如果工人们将权益目标设定为利益恢复的话,他们多会采取日常反抗或是以理抗争的方式来反抗。为了达到利益恢复的目的,工人们凭借讲道理的原则向资方或是政府机关提出救济或恢复其既得利益的要求。黄岩在对台兴工厂连锁骚乱事件的研究中有这样一个例子:自2004年3月开始,台兴下属各厂实行双休制,即周末两天不上班。原来周六加班时间调整为周三晚上加班,因为周六加班是以两倍计算工资,平时加班以一倍半计算,这造成了工人实际工资的减少。双休日制度实行后工人的收入减少可以计算出来。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各车间工人还被要求中午自愿加班,不打卡,不计算工时。(黄岩,2010)对台兴下属各厂的工人来说,是这种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最低程度的报酬制度把他们推向了难以为生的境地,工人的反抗只是要求拿回本该属于自己该得的那部分,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大骚乱之后工人继续上班以及台兴各工厂的骚乱是先后进行而不能集体行动。

在以理抗争的方式下,工人们的态度往往比以理商讨要来得强硬,因为工人们的目的是利益恢复,而以理商讨的效果多数无法达到该目标。

(三)协商/立法建议——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利益最大化

在面对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的事件时,还有一群工人将权益目标定为利益扩大化,他们往往采取与资方进行协商或是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的方式进行反抗。当工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自己无法认可一些命令,因为那些起初就制定下来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或是附有压迫意义的。将权益目标设定为利益扩大化的工人们一般将社会生存及发展的条件作为权利合理性或是正当性的现实基础,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实现。要使这样的权益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实现,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影响法律、制度或是规定。要能够与资方或是政府机构进行有效协商或是建议劝纳,工人们就需要一个更为强大的力量。使弱小的个体变得强大的最好的方式是赋权,即根据更高层的、抽象的中央政策和国家宪法来实现自己的种种自然权,也就是政治性的权利抗争。而赋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采取包括组织、罢工等手段,组织又可以是工会或其他工人组织。集结起来赋权的目的就是要同资方或者政府进行协商,或提出立法建议。

例如,2004年7月30日至8月3日,宁夏银川市部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营运者对该市制定的有关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办法不满,该市6800多辆出租车集体罢运四天。银川市政府发布公告,明确表示管理办法和规定停止执行。银川市市长刘学军发表电视讲话,向市民道歉。由于政府跟进措施及时,从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出租车开始恢复运营。

为了达到扩大自身利益的目的,同时规避由于单个挑战资方或国家而招致的“报复”或不利行为,薄弱的个体会寻求组织的力量,甚至发起社会运动来争取获得法定权利,变不正当为正当。否则如果单凭个人的力量是很难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的。

表1中C格反抗方式目的还在于使将来的反抗条件从C格推至E格。因为就以往的经验来看,反抗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的事件比反抗不合法的事件难度更大,即ABC格的反抗:过程及难易程度往往要比DEF格来得更艰辛。

(四)日常抵抗/以法商讨——不合法+维持工作机会

当工人们遭遇了资方不合法的事件,而工人又想要保住工作机会以求得一份固定的收入时,他们常常采取的对策是日常抵抗或是以法律准则与资方讨价还价,求得救济。当工人们意识到违法行为的存在时,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依法进行救济,然而此时的工人们又不愿因为与资方产生正面冲突而失去工作机会,这就使工人们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若工人们自行放弃救济,是没有谁会主动为他们的担忧付诸行动的。因此工人们选择自助,通过日常抵抗以及以法商讨的方式,以求救济与工作之间的平衡。

与表1中A格不同的是,工人们遇到的是“不合法”的问题,他们选择商讨的依据不是道理,而是法律法规。这类情况仍然较多地出现在资方市场的就业环境中,也就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那时,企业或是老板相对于劳方来说,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他们控制经济收入的分配,掌握市场的主动权,左右生产车间内的政治。而处于这种环境中的工人又由于迫切需要维持工作机会而不得不做出一定的妥协。工人们或许会向企业或是老板提出救济,但是他们的态度必定不够强硬。这种以法商讨的结果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五)以法抗争——不合法+利益恢复

当面临不合法的压迫时,大多数工人都会出于利益恢复的目的而采取以法抗争的反抗行动。在以法抗争中,工人们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资方的侵害。有时,以法抗争的基本目标还具有明确的政治性,其维权活动也具有明确的组织性。(于建嵘,2004)

在2006年所进行的珠江三角洲企业农民工的调查中指出,在遭受到利益侵害的农民工中,有28.2%的人通过行政投诉进行利益抗争,有24.8%的人通过集体行动进行利益抗争。两者相加达到53%,表示有大约超过一半的利益受损农民工会采取以法抗争的方式进行反抗。(蔡禾等,2009)

潘毅等在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的研究中提到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春节过后,河北石家庄的8名工人来到北京马连洼亿城工地打工。按照当初他们和包工头的约定,每人每天85元。后来,他们的包工头跑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要工人们继续干下去,并承诺一定发工资。工程完工时,公司发给每人500元路费让他们回家,却不给工资。工人们不同意,说如果不能拿到工资,就要去劳动局告状。公司扬言:“爱到哪告到哪告,告到劳动局也不怕。”于是工人们来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科,工作人员首先向他们索要劳动合同,没有一个人能拿得出劳动合同。工作人员说只能按照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按每人每天35元、45元和65元不等的标准结算工资,并扣除每天10元钱的伙食费。工人不答应,坚持按照当初的约定结算工资。(潘毅等,2010)通过采取以法抗争的方式,工人们企图通过法律的武器去对抗资方或是地方行政机关。尽管这样必定会招致资方或地方政府与工人们的对立,但是,由于工人们的权益目标是为了获得完全的救济,而不是保住现有的工作机会,所以工人们并不畏惧这种对立。这是表1中E格与D格的主要区别。在以法抗争中,工人们一方面根据具体的条款或法律来实现利益恢复,另一方面也是在督促有关部门做到执法必严。

(六)小结

基于上述分析与案例,我们通过概括地比较工人的反抗方式对理想类型做一个小结。(1)控制事件性质,比较不同的权益目标下,反抗方式呈现出显著的不同。如,同样是面对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的事件,以利益扩大化为权益目标的银川市出租车司机们不仅要求补偿由于新制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还要求将这种诉求制度化下来,于是他们团结起来组织罢运;而在面对休息制度改变而出现的抗争中,工人们要求增加工资,其实质就是对由于休息制度改变而引起的利益受损部分进行补救。起初工人们团结起来进行抗争,然而如黄岩所言“工人的联合只能到此为止”,因为他们的权益目标已然达到;然而,以维持工作机会为目标的餐饮业女工等所采取的“嬉笑怒骂”可能就更为“温和”了。(2)控制权益目标,比较不同的事件性质下,反抗方式同样呈现出显著不同。如,同样是以恢复利益为权益目标,对合法性进行追求的建筑工人通过对上级和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诉的方式进行反抗,督促合法行为的执行力,法律是对其行动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其行为具有较高的可控性;而对正当性进行追求的台兴厂工人只能依靠“理”作为其行动的缘由,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性冲突调解机制,因而更容易发生失控行为。

另外,工人的反抗方式并非机械不变的,在同一件冲突事件中,工人可能在抗争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反抗方式。由于工人在抗争各个阶段的行动诉求定位不同,他们会根据当时的抗争进展对其权益目标做出相应调整,进而产生在同一件反抗事件中,不同的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反抗方式。促使工人调整权益目标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件性质的转换,如原本是资方做出了不合理的规定,但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出现了肢体冲突或过激行为,从而使事件性质升级为不合法,那么工人的反抗行为也会做出相应改变;二是权益目标的设定。工人权益目标的设定受到内外两方面的影响。内部即指个体的成本与收益计算,外部则是制度环境或结构环境。而这里的结构环境又是一个值得后续研究深入的领域。

四、讨论与结论

(一)对工人阶级行动的理解

工人们的反抗行动是一场经济价值观的冲击与动荡。对工人反抗内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看到工人心中的公平尺度不仅有法,还包括充满中国文化传统的“理”。20世纪20年代以来,我们的经济价值观经历了从生产主义观念到市场主义观念的急剧变化,而后又在70年代诞生了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价值观——服务主义观念,即道德经济价值观。从劳资关系冲突的视角看,资方与劳方所博弈的是一种从效率中心主义观念向道德经济价值观的转变。同时,所谓的道德经济,就是劳方所期望的,资方自觉地遵守伦理规范并用伦理价值观来指导其经济行为的经济形态。如果说,之前所提倡的法制经济是一种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在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运作才得以形成的经济秩序,那么现在我们所呼吁的道德经济就是以绝大多数人所公认的伦理道德为前提,在合乎正义的范围内发展而得以形成的经济秩序。道德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价值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此外,“理”很可能成为工人们阶级意识觉醒的心理基础和文化依据。与19世纪发生的工人运动不同,我国的工业化是在缺乏类似的手工业工人文化传统的条件下发生的。这一点与韩国的情况很相似。具海根在《韩国工人——阶级形成的文化与政治》中指出,韩国工人不同于19世纪的欧洲工人的地方不仅在于韩国工人的个体特征,更在于其所拥有的文化传统不同。(具海根,2004)通过观察以往的工人抗争行动,我们发现,工人们心中具有中国文化色彩的“理”是推动其反对诸多不符合正当性的事件或规定的心理基础。这一文化依据又在无意识中激发了沉寂已久的阶级对抗。当然,阶级意识并不是先于抗争而存在的,阶级意识与抗争是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的。就如汤普森所说,“(工人)经历了剥削,他们认识了对立利益,他们针对这些议题展开斗争,而在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各自发现他们自己是阶级,他们知道了这一发现就是阶级意识。阶级和阶级意识经常出现在历史过程的最后而不是最初阶段。”(E.P.Thompson,1978)在这里,“讲道理”成为了连接阶级抗争与阶级意识的桥梁。同当时的韩国工人一样,我们的农民工除了缺乏类似手工业的传统,还有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一味地忽略劳工偏向资本。这种倾资本的做法使得工人通过法律行政的救济渠道处于几乎封闭的状态,结果反而将工人推向了阶级抗争的道路,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复杂性和国家角色的自我矛盾,无意中成就了工人的阶级行动。(潘毅等,2010)这种环境触发的各种集体性行动都烙下了深刻的集体记忆,即反对不符合正当性事件或规定的记忆。这种集体记忆促使了阶级内部社会角色的认同和共同利益的形成。这种意识能够凝聚工人的内在力量,也是引导工人共同行动,维护共同利益的最有力的心理基础。如继承了马克思的观点的雷蒙·阿隆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他发现他要对其他阶级进行斗争的时候,他才具有自我意识”(雷蒙·阿隆,2003)也就是说,当工人阶级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敌人的时候,阶级意识就产生了。就如在表1B、C、E格中,工人们都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并认识到声讨对象。但在C中,工人们更倾向于一起行动,也就是将个体的意识聚合成为共同的意识。同时,C格的反抗行动又富有政治性,因此,C格中的工人行动更容易产生阶级意识并采取阶级行动。

(二)对国家化解冲突的提示

首先是要落实执法必严,并且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中国的迅速崛起是一个由国家主导的资本全球化的过程。(郭于华等,2011)国家通过鼓励外资和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立起了全面依靠合资或外资的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这样的发展模式影响着国家政府与资本的关系以及资本与工人的关系,且极易造成作为权力机构的国家政府对资本之恶放任不管、甚至与之强强联合,使其成为不受制约的强大力量,以求政绩与地方经济增长。但在工人面前,国家仍然需要扮演保护劳动人民的角色。这充分体现了国家角色的内在紧张。自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的事情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相关部门整治建筑工程非法转包、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切实解决建筑工人的工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建立专用账户,到发放形式、发放工作的整个操作流程,无所不包,细致入微,但这些法律和政策无一例外被架空。行政执法部门在劳资冲突中倾资本的表现,削弱了工人们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信心,迫使工人转而更加依赖自身的力量。制度化的解决方式被封闭后就迫使工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发起反抗,反而造成更多的不可控因素。因此,针对不合法性质的冲突事件,还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执法必严;针对合法但不符合正当性的冲突事件,一套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工人与政府、资方冲突的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现实中工会以及上访的机制都需要我们再度对其进行深度调研并改革创新。同时,要充分调用各种NGO组织的功能,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成效,从而真正发挥其社会冲突压力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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