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活动从政府主体向市场主体的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主体论文,主体论文,政府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5-0010-05
一、政府行为失范和市场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
在改革的进程中,政府逐渐撤并了不少主管经济的行政部门,废除了计划指令,改变了以计划程序直接支配社会经济活动的方式,企业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基本上都由市场来调节。但是,由于政府尚未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换,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还未从政府转换为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社会经济的运行还未从由行政权力支配转变为由市场机制调节,严重地存在政府行为失范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及权益缺失的现象。政府用行政审批权力和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以及长官意志仍然在支配和干预经济活动,仍然居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地位,某些方面甚至比过去的计划管理更为直接和无序。
一是政府运用行政审批权力还控制着社会经济生活。比如:个人和生产组织的市场准入和投资必须政府部门层层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受到许多部门的限制和人为的制约;政府通过掌握过多、过滥的不规范的行政审批权力仍然主宰着社会经济活动,阻碍着个人和生产组织自主、自由地从事市场经济活动。
二是政府通过资源的垄断进而垄断着社会经济生活。以国有制形式而存在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政府以公有“代表”的身份垄断社会公有资源,创办国有垄断企业,政府对这些国有垄断企业行使所有权。这些企业即使进入市场活动,对这些企业的经济活动最终具有决定权力的主体仍然是政府,因而这些企业的经济主体和运行机制不可能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转变。
三是各级政府官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名义下,以发展经济的“领导者”的身份,以凌驾于经济关系之上的行政权力,继续采用行政手段,直接成为支配各地经济发展的主体。政府官员不仅理所当然地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还利用垄断资源的权力直接参与和主导投资上项目,而且更利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力和资源垄断权力直接干预和主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通过分配财政资金、干预银行贷款、指令国有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主导资金投向,继续介入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投资;一些城市的长官脱离经济发展实际,不计成本,不讲实效,通过大量土地批租和银行贷款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资财。不少政府官员为出“政绩”,不顾经济当事人的权益,或以行政权力压制,或以个人长官意志“瞎指挥”,直接插手主导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遵循客观规律持续正常发展造成了损失和破坏。比如我国遏止不住的重复建设,根源不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调节,而在于各级政府主导投资和对民间投资的行政干预。由于政府仍然是主导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致使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不可能真正确立起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
首先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类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权益尚未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国家,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权益难免采用行政手段和长官意志。由产权关系所制约,国有企业无论实行何种改革,都不可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具有完全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益。我们已经看到,国有企业改革至今,虽然由于计划指令的取消和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精简而使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少,但各级政府官员为出政绩而抓经济对国有企业发号施令并未消除。即使政府官员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所有者不明晰,难免由其经营者形成“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产权不明晰的国有企业不可能真正成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和行为约束的市场主体,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到位,一些国有经济部门和行业,依靠行政权力和垄断资源成为垄断企业,这些企业不可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掌握着社会公共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采用行政手段分配这些资源或者直接开办垄断企业,把持着一些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这些企业不仅垄断社会公共资源,其他企业不得准入,而且还享有其他垄断特权,可以单方面自行制定垄断价格,可以不受市场机制制约轻而易举获得垄断利润。这是对消费者和竞争性企业的市场主体权益的侵害。
目前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但是私营和其他经济成分还是从最初的市场准入就受到各种限制,加上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多种资源包括融资还主要由政府部门掌握采用行政手段分配,使私营和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难以具有自主、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难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其经济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非经济因素的损害。
其次是劳动者个人尚未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地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权益没有确立和实现。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只有自主、自由地支配自身的劳动力,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提供于市场进行交换,享有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经济权益,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否则就难免依附或隶属于超经济权力。通过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交换获得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劳动者以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利益分配的实现形式。在我国的现实中,劳动者还不能够自主、自由地支配自身的劳动力,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健全,劳动力还未真正成为商品按其价值实行等价交换。劳动者还不具有凭借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与用工方平等谈判、讨价还价的权利,处于“弱势”的地位;许多领域劳动力价格低于劳动力价值,连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更有甚者辛苦劳动数月以至半载一年而得不到工钱,不少劳动者还遭受着超经济的盘剥。我国的劳动力低廉,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很低,与劳动者还不享有自身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权益有直接的关系。
结合我国社会当前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方式,我们不能不清楚地看到,由于行政权力从上至下直接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致使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只有首先在得到行政权力许可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活动,其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而自发、自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地位尚未从根本上得以确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由政府机构向直接经济当事人转换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确立,他们之间平等、公平地进行商品的市场等价交换关系也就不可能建立,以价值规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机制也就难以形成。以行政权力垄断社会资源、主导和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必然阻碍经济活动当事人之间形成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形成等价交换的市场价格,不合理的价格导致商品所有者利益分配不公也就在所难免。在社会经济生活受超经济权力的支配下,握有权力者形成“强权阶层”,远离权力场所的人群难免成为“弱势群体”,形成两极分化。“强权阶层”决定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掌握着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大权,自然是“近水楼台先得月”;而“弱势群体”由于进入社会生产活动和获得资源均受到“强权阶层”的超经济制约,不具有自主、自由地通过市场获得生产资源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其生存和发展景况不由自主,只能受制于握有行政权力的人。由政府的行政权力主导以至控制社会的经济生活,形形色色的权钱交易、寻租腐败也就难以避免,以至愈演愈烈,不可收拾,使腐败和收入分配不公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形成社会“强权阶层”与“弱势群体”的强烈反差。
二、政府行为失范和经济活动当事人主体地位缺失的理论误区
我国改革至今,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尚未实现由政府机构向直接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根本转换,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实现从行政权力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根本转换,经济体制尚未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根本变革,与我们的经济理论存在误区直接相关。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探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究竟应该是政府还是直接物质生产者。
我们知道,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前提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是任何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物质生产活动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从事的,广大人民群众理应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这是他们谋生的手段和基本生存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天赋人权,也是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以独立的个体或结合于生产组织中从事社会生产,理应是独立自主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及其生产组织自发、自主地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奋斗,才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力,蕴含在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及其生产组织之中;社会生产力的现实发展,产生于个人及其生产组织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的社会生产活动之中;对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产生于个人及其生产组织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从事生产活动的社会实践之中。个人及其生产组织自主、自发地利用社会现有的物质条件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方式及其社会关系,就是由客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自然历史形式,成为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决定性力量。所以,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世界和历史的创造者。
政府不应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因为政府不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政府不过是由社会经济活动所派生而为其服务的行政机构。恩格斯早就指出:“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5页。)过去的经济理论一直认为,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代表来占有,社会经济活动只有在国家即政府机构的管理和领导之下进行,才是公有制;而只有实行这样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才能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过上按劳分配没有剥削的生活。所有制,不仅仅是占有生产资料的简单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占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进而支配生产过程和获得经济收益这些全部社会经济关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通过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来体现。由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由于国家不是直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生产组织,它不可能通过实际的生产过程来占有,只能是运用行政权力的超经济占有。由超经济的行政力量占有社会的生产资料并决定社会经济活动,直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必然受制于行政权力,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必然隶属于国家、政治制度,这就颠倒了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这种“代表”占有的关系,与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显然不可能具有相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全体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应当体现在他们实际地支配生产资料和直接地享有生产资料所带来的收益,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是切身的经济利益,不能也不应当被别人或国家所“代表”来占有。一旦经济权益被别人特别是被享有行政权力的机构或个人采用行政手段“代表”来占有,被代表者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就必然受代表者的超经济行为所主宰,被代表者的经济权益很容易被代替甚至被取代。被代表者不能直接占有生产资料自主从事社会生产活动,而是受行政机构和政府官员所指令;他们创造了物质财富,但不能直接从经济活动中而是要由代表者采用行政手段来分配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很容易被看作是代表者对被代表者的给予或恩赐;而实践也已证明,用行政手段分配经济利益,很不容易做到公平和合理。这样,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也就难免不一致甚至对立。
过去我们认为只有国家政权机构占有生产资料,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才是“公有制”,认为只有国家政权机构统管社会经济活动才是社会主义。这是误解。按照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预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即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应当受每一个个人支配,而财产则受所有的个人支配。”(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6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88页。)显然,国家所有制和国家行政机构统管社会经济活动,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预言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体现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通过自己的劳动直接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和平等分享劳动成果。在我国现阶段,由客观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所有社会成员还不可能无差别地在同一生产组织中通过自己的劳动直接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和平等分享劳动成果,因而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单一的公有制。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下,能够建立何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只能由独立的生产者个体在实际结合而成的生产组织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占有关系来客观形成,不由行政强权和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过去在“只有国家政权机构占有生产资料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才是公有制”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生产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独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被视为“资本主义”遭到改造和铲除;不顾社会实际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穷过渡”,使所有制结构单一,扼杀了社会经济活动的自发性、自主性、客观性和多样性;政府以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经济活动,窒息了直接生产者的生机和活力,广大人民群众不具有为追求和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自主地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经济权益;政府以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经济活动对生产力发展造成了阻碍和破坏。
过去我们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代表而将其等同于全民,这是误解。国家与全民绝不等同。全民是指全体人民,由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人汇集而成。由一个一个的个人成为国民而组成为国家,在这一“国家”的概念中,人民群众是组成为国家的个体,国家是由人民群众个体所组成的整体,没有个体,整体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是一种神秘虚幻的存在。过去我们一说“国家”,不是将其作为以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全体人民,而是脱离个体的、空洞存在的整体,由此,国家就直接表现为政权机构——政府。这样,在“国家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的名义下,“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代表来占有”,也就自然演变为由政府部门来占有。一方面,政府机构以全民的代表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身份来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政府机构还以全民代表的行政身份理所当然地管理和领导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在我国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统管了整个社会的人、财物和企业的产供销;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计划从上而下直接支配,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成为对经济活动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个人和生产组织受制于行政强权窒息了自身的生机和活力;人们的经济利益,完全通过行政手段按全国统一的既定等级工资制来分配。旧体制中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和权利的主体,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个人和生产组织成为被动、机械地按行政指令行事的受体。其弊端必然是政企不分,以政代企,国家政权机构作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派生出社会经济活动,致使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生产力自身失去了发展的自发性、自主性和客观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甚至造成了破坏,必须对这一体制从根本上进行改革,才能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深化改革,实现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由政府机构向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换位
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必须而且只能是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是以个人和生产组织成为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通过市场平等、自由、自主地交换各自的商品以实现物质利益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生产的个人和生产组织,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发展社会经济的有生力量,是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他们各自为着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必须而且只能通过分工为市场即社会生产商品来实现。他们进行商品生产,是获得自身物质利益以生存的方式和手段,自发、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利,无需由别人或行政权力来决定他们是否应该参与社会生产;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只由他们自己决定,他们生产的商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只由市场来裁决,只要不危及社会安全,国家、政府和行政机构不必也不应干预;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商品能够从中获得多少收益,只决定于交换双方自主、自愿、平等协议所形成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商品等价交换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而不取决于交换的某一方或第三方的意志,更不应该由行政权力所决定。市场经济,正是由于从事生产的个人和生产组织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动力,通过自主、自发、平等、充分的竞争,在客观的市场等价交换规律的支配下而挖掘出社会生产的全部潜力。这是市场经济能够快速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命力之所在。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计划经济以政府的计划指令从上而下派生出社会经济活动,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是社会经济活动和人们利益分配的决定力量。市场经济则是个人和生产组织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而自主、自发地分工生产,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来获得经济利益。个人和生产组织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只按市场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而不受行政权力的直接支配和干预;不仅如此,他们的市场经济活动还自下而上地决定着政府为其服务的职能。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社会内在结构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计划经济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客观的价值规律。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从形式上将产品变为商品,而是经济主体由行政机构向直接经济当事人的换位,是经济运行机制从行政权力到客观规律的根本转换,是社会的经济关系、权益关系以及全部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因此,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赋予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生产组织独立自主的经济权利,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关系,切实转换政府职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从政府机构向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换位,真正实现社会经济活动由行政权力支配到由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客观调节的换位。这种换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
首先,必须切实赋予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人和企业以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个人独自或结成一定的生产组织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我国现阶段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活动方式。各个人或生产组织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独自承担经济收益和损失,利用自己已有的生产条件或通过市场获得生产条件,分工为市场生产商品,生产什么、怎样生产,完全是由他们各自自主决定的事情,毋须别人干预;他们各自拥有自己商品的所有权,商品怎样交换、与谁交换,也应是他们自主决定的事情。如何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与其当事人利益攸关,他们是否进入或退出市场以及如何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只由自己决定,只受市场规则的制约,不应受生产和交换以外的超经济力量的控制和支配。商品生产者以自己生产的商品进行市场交换,劳动者以其劳动力商品进行市场交换。各个商品所有者凭借商品的所有权自主、自由、平等地进行市场交换,通过为别人即社会提供商品来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使各商品生产者自身利益的实现以首先为社会提供有用产品为前提,由此组成分工的社会生产体系。各个经济活动当事人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他们之间是以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经济联系的,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就是他们作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所以,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就是真正地、切实地确立各个经济活动当事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其次,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切实以服务于市场主体和从宏观上协调社会经济运行为出发点进行职能转换。政府不应再以行政权力凌驾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上,不应再以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而应当服务于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再次,在各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平等交换商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使各市场主体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整个市场经济在客观的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下有序运行。要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体系,使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受非经济力量的直接干预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和流通,生产资本能够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和行业之间自由转移,没有垄断、行业封锁和地区壁垒。这样,通过享有平等经济权利和拥有平等生产、交换条件的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由竞争,建立起市场经济中各个分散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生产与社会生产之间、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协调运行的客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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