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高职院校章程中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的特点_职业教育论文

如何在高职院校章程中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的特点_职业教育论文

高职院校章程如何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教育论文,章程论文,特色论文,高职院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5)08-0086-04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的章程建设工作主要集中在高职院校,各高职院校都高度重视并成立有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多方学习借鉴制定本校章程文本,但对于如何在章程中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却不明确,进展缓慢。本文针对高职院校章程的属性以及建设的现状,拟提出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高职章程建设策略。

      一、对高职院校章程属性的理解

      (一)高职院校章程具有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

      高职院校章程制定如何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有必要分析其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特殊”根源于差异,又不局限于差异,“差异”与“统一”即“特殊”与“一般”是相辅相成、对应存在的,类似于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一般也就没有特殊。

      1.高职院校章程的一般属性

      高职院校章程具有一般组织章程的“纲领性”和“规范性”属性。章程是具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其通过阐述和约定组织使命,界定和处理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义务和关系[1]。章程的纲领性表现为,其对高职院校办学各方面的统摄作用,具有共同契约的功能;章程的规范性表现为,其对于高职院校办学行为规范具有限制作用,包括高职院校内部的机构与职位设置、办学活动与要求,高职院校与外部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互动方式程序等。统领性与规范性是组织章程所具有的超越时空的一般属性。章程统领与规范办学行为的功能域属性,使得高职院校章程具有与普通高校章程一致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体现为学校自主管理、遏制行政化趋势、凸显社会参与,通过章程确立组织的核心治理结构,扩大决策的信息基础,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制衡机制。

      2.高职院校章程的特殊属性

      高职院校章程的特殊属性可以从现代职业教育的特殊属性中进行挖掘。现代职业教育所具有的“现代性”与“职业性”,影响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现代性”将高职院校放置于现实的时空背景下,其既受惠于中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及推进社会公平、均衡发展的需求,同时也受制于中国传统的文化沉疴、强势的行政管理、微弱的专业权力的约束,在不可脱离的具体办学环境中,高职院校的章程应朝向应然状态的“现代性”进行构建。“职业性”拓展了高职院校自主管理的权力边界,职业院校具有较强的市场性,是各类教育中最为灵活和开放的类型,在决定职业院校目标和计划的“实质性自主权”以及实现目标和计划方式的“程序性自主权”两个方面,高职院校应该具有区别于普通院校的自主权,以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特色职业院校章程的生成性理解

      中国的高职院校属于大学的类型之一,高职院校的章程建设也应体现高职院校的特殊使命、功能、教育教学基本规则及文化。因此,高职院校章程不是找几个专家、开几次座谈会就能人为设计出来的,特色职业院校章程的建设应该是章程和制度的生成过程。

      1.高职院校章程的生成必须遵循历史继承性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院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是组织历史演化的产物,具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和框架结构,并且在规范高职院校组织成员的功能意义上具有连续性。高职院校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先于章程而存在,就必须充分考虑已有制度的实践基础,尊重已有制度的有效作用,在包容、承继、延续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生成高职章程,保障高职章程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因此,高职院校章程的生成必须与历史和现实的社会环境相结合,不能简单教条化地编写文本,而要尊重组织发展过程中生成和积累的先在性历史事实[2],科学反思和汲取高职发展的历史营养,并在准确把握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趋势的基础上,辩证地取舍、规制和确立章程的内容。

      2.高职院校章程的生成必须遵循实践依据

      作为高职院校的行为依据和准则,章程的生成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的实践根基。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高职院校的章程制定应考虑现有的制度实践基础,保持与内部其他规章制度在实践上的一致性;二是高职院校的章程应通过规章制度内容体系来构建内部治理体制模式,体现院校在办学实践中的个性特征,并且以高职院校最高法的形式加以界定和诠释。

      二、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现状

      在多重政策的重复强调与指导下,高职院校的章程建设工作进入关键期,各高职院校都把章程制定当做一项重点项目来攻克。但是按照常规的行政工作套路来开展高职院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存在简单移植、不充分性和过度依赖等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

      (一)简单移植

      简单移植普通大学章程内容和结构而形成的高职院校章程往往“得形而忘意”。对普通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模仿与移植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已经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惯性。在章程建设进程中,独立的高职院校缺乏重构职业教育内外部治理新框架的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条件制约之下,嫁接和移植现有普通高校的大学章程,针对差异部分进行整形易装,成为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的便捷路径。这样形成的高职院校章程往往在结构框架、文化精神等各方面都携带有学术型高等教育的基因,作为高职院校的纲领和规范容易使人产生偏差、错位之感。如研究型大学中的“学术权力”、“学术自由”移植到“准学术机构”的高职院校后,“学术权力”的合法性遭到质疑,“术科导向”的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特征未能得到合理体现[3]。这是移植而非创新重构职业院校章程带来的负效应,也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设存在隔靴搔痒之弊病的原因之一。简单移植窒息了职业院校的创新思维,难以用独立的品格、独具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思维方式来构建作为“另一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制度。应该说,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形成独有的特色,职业院校必须抛弃移植性依赖的惯性,只有持续不懈地努力,才能创造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

      (二)不充分性

      高职职业院校章程建设中对于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呈现不充分,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类型差异缺失的客观现实问题。中国现代职业教育在办学主体的多元性、治理结构的开放性、人才培养规律的特殊性等各方面都应与普通教育有着明显差异,但是目前这几个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发展“不充分性”。中国“重学轻术”传统观念的影响、改革发展进程中行政权力的强势、职业教育薄弱的办学基础等是现代职业教育特色难以充分彰显的主要原因,这种不充分的发展自然使得职业院校的章程建设难以充分彰显现代职业教育的特色。在这样的客观历史基础之上,职业院校章程应该基于现实内外部办学环境,致力于解决困扰现代职业教育办学和发展面临的难题,将相关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章程来固化,形成制度并产生效力。

      (三)过度依赖

      高职院校章程建设过度依赖政策资源和行政权力。当前,有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从完成行政任务的角度来着手进行章程建设工作,成立负责起草或修订章程的领导小组,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要求,完全依赖政策给定的内容框架、时间进度、规定程序来编制本校章程的文本。这种单线运行模式呈现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但过度依赖行政政策。当政策文件缺乏某些内容的明确导向时,职业院校往往缺乏创新的动力,自觉回避。如《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没有区别性地提出高职院校与普通大学的差异,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制定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职业院校章程后,高职院校章程如何建设凸显现代职业教育的特色,缺乏明确的导向,这也是高职院校章程制定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高职院校章程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切入点

      章程的制定是高职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依法办学的重要标志。从现实和长远的发展需求出发,通过解决问题谋求职业教育治理结构的创新应是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导向。依据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探索高职院校章程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突破点。

      (一)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是依法办学的形式之一,也是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治理结构特色的办学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到教育领域的官方文本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移用了“混合所有制”术语,强调“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由此可见,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职业教育领域的深化,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后,所有制结构在职业教育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职业院校适应资本社会化大趋势的重要选择[4]。

      混合所有制是依法办学的改革理念,应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到高职院校章程建设中。混合所有制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性体现为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的特殊性。在章程所涉及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混合所有制由于产权多元化,校企合作的董(理)事会成为学校真正意义上的决策主体。章程应构建高职院校所有权与经营权、产权与治理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制衡投资者、管理者、执行者、学校教职员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二)专业权力

      高职的学术权力具有合法性,“术科导向”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应是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组织结构和形式。高职教育既不应被拒之于学术之外,也不应实行与学术型大学相同的学术制度,而应根据自身类型特征建立对应的学术阵地。

      对应于学术型大学中的学术权力、学科建设与学术委员会,高职院校中的学术属性体现为专业权力、专业建设与专业指导委员会。高职院校的内部组织框架依据专业而建,专业是基层组织部门,由于专业的基础是社会职业,相似职业领域内的专业组合成为系(部)或者二级学院[5]。因此,专业指导委员会在职业院校中就承担起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型大学中所承担的学术业务,包括审议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方案,研讨专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评价专业教学成果,评估专业教学水平等。

      “专业指导委员会”作为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术权力组织,应该是职业院校章程建设中需要明晰的重要内容。尽管目前在有的高职院校中,专业指导委员会尚未成立,学术业务仍由移植普通大学称谓的“学术委员会”负责,甚至部分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还主要掌握在行政管理范畴,但随着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完善,专业指导委员会将是高职院校学术特性得以彰显的组织形式。在当前的高职院校章程建设中,专业指导委员会在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责权限各方面都应体现出区别于学术型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差异性。例如,在人员组成上,区别于学术型大学中主要由教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高职院校中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应有50%以上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和人员。

      (三)校长聘任制

      现代职业教育的服务对象指向市场、社会和行业企业,职业院校长应具备区域产业发展的前瞻性预见能力,学校专业服务面向的市场细化选择能力,并且在学术、经济、政治界有很好的沟通能力。鼓励企业家、创业家担任校长,即鼓励高职院校校长用企业家的思维联结企业行为和专业教学活动并成功应对外部环境的挑战,具有市场意识,重视利用机遇,参考企业管理方式改组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使之能更高效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职业院校章程有必要明确体现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校长聘任资格,并结合校长聘任资格落实校长职责。职业院校章程应在校长任职条件中淡化高等教育领导工作经历以及行政任命程序,前瞻性地为企业家、创业家担任校长设计治理框架。将适应市场需求、聚集彰显办学特色、深度校企合作、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办学合力等理念渗透到校长职责与职权中[6]。

      高职院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建设过程,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至于章程建设能对职业教育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起到多大的创新推动作用,则需要看我国当前职业院校办学的社会环境和领导管理体制。在职业教育外部环境和领导管理体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之前,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对于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创新力度及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应从当前实际出发,把章程的工具价值和实质价值统一起来,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与管理改革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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