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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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在京举行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层研讨会,邀请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就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分析了收入分配领域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综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认识和看法。

一、关于对收入分配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再认识

传统理论认为,工资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脑力与体力消耗所给于的补偿。员工提供劳动得到工资,通过工资取得消费资料,从而保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这种认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重新认识工资的概念及内涵。应把工资定义为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工资的外延应该扩大,津贴、奖金等收入形式都应该视为工资,受到保护。我们现行的有关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政策法规,对津贴、奖金是不予保护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应包括:(1)工资必须满足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而不仅仅是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2)工资应包含私人财富的积累部分,以使劳动者获取资产收益,成为有产者。否则,大多数人就永远是无产者。(3)一些社会扣除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也应该包含在工资中,因为劳动者有义务交纳个人所得税,并承担社会保险中需要个人交纳的部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十六大再次重申的分配原则。如何理解公平,是我们贯彻这一分配原则的基本前提。应将公平与平等区别开来,公平是一个主观概念,而平等是一种客观结果。只要收入的机会是平等的,就是公平;反之,收入结果的绝对平等,则是不公平。收入机会的不平等和收入结果的不平等这两种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办法、不同的政策来加以解决。收入机会不平等造成的收入结果不平等,是社会不安定的重大隐患,是我们现在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当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实际上,我们追求的效率在按照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时,已经做到公平,只是不平等而已;由于各个要素的贡献不一样,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平等。所以,如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换成“效率优先、兼顾平等”,似乎更准确一些。

十六大报告关于收入分配的论述是以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为基础的。报告明确指出劳动和资本、技术、管理都创造社会财富,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各种生产要素是否也同时参与创造价值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仍坚持认为,除了劳动,其他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创造财富与创造价值是一致的。

二、关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

十六大提出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一论断有利于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实现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目的。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劳动不是指劳动的付出,或按承担某种工作岗位而支出的成本,或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分配,劳动所得只与其对财富创造的贡献相联系。按生产要素分配,到底是按生产要素的什么进行分配,也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其理论基础是认为价值仍然是由劳动创造的,而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和活劳动创造价值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是一种传统理解。另一种理解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仅仅是参与分配的基础。十六大报告承认了后一种观点,特别是承认了非劳动要素对财富创造的贡献。这一重大突破为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摆脱了过去存在的一种悖论:一方面我们承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外,我们又一再强调,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剥削收入,这种非公有经济中存在剥削关系。现在是该给剥削做一个更确切定义的时候了,就是无偿占有他人生产要素所做的贡献,而不单纯是劳动收入。如果这样界定剥削的话,一个非劳动要素根据贡献参与了分配就不是剥削,只要非劳动收入的形式和非劳动要素所做的贡献相一致,就不能说是剥削。

当然,按要素分配,不仅应有扎实的理论基石,而且应该有必要的前提。第一个前提是明晰的产权,而且是多元化的产权。现在我们这个前提还有很多模糊不清之处,包括哪些要素,在什么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至少目前土地和自然资源两种要素就不清楚。第二个前提是找出一种量化要素贡献的尺度或标准。各个要素都对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如何衡量各自的贡献,我们现在只有一个大致的原则,并没有衡量的尺度和标准。西方经济学经过长期的研究,得出边际生产率分配论,即以各个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作为衡量其贡献的尺度。但这种分析和判断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我们应继续研究这个问题。

三、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十六报告提出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中等收入者比重主要是反映了一种收入结构的比例关系,中等收入者的实质是中产阶层。这个群体既有较高的收入,又有一定的资产,是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的体现者。不论是哪一种职业,只要有较高的技能和素质,都可以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进入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当前,最有可能进入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的是三资企业和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高级公务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技师和中高级技工,高校教师,有一技之长的医务人员,金融证券从业人员等。扩大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消费,有利于优化社会结构。扩大中等收入者(中产阶层)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经济,推进市场化进程;二是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提高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人员的收入水平;三是重视教育,提高素质,想方设法提高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投资机会;四是政府在收入再分配政策上进行调整,为扩大中产阶层创造条件。

四、关于收入差距问题

十六大报告提出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并将缩小工农、城乡和地区三大差距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关于我国收入差距现状,有以下几种判断。从基尼系数看,有三种估计:低估计0.40左右,中估计0.45左右,高估计0.50左右。关于城乡差距,低估计是城市相当于农村的2.5倍,中估计约3倍,高估计约4.2倍,越是贫困地区差距越大些。不管是哪种估计,都可看出我国收入差距确实在拉大。但考虑到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我国具体国情,这些差距均在承受的范围之内。现在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金融资产分布不均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财产分布与收入分配关系密切,我们对此研究的很不够。当前我们在财产分布上的不平等方面突出表现在住房分配和金融资产分配的不平等。由于住房改革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在国外,住房的租金是算为收入的,但在中国是不算的。住房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在北京等大城市非常明显。在金融资产方面,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和2002年的调查,按收入五等分法,1996年最高收入组占有的金融资产为48%,最低收入组为4%,二者的比例为12∶1;而2002年最高收入组占有的金融资产为664%,最低收入组则降为13%,二者的比例为51∶1,金融资产的分布极不平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平等并不都是合理合法经营造成的。这还没有算上土地和自然资源,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于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除历史原因和中央、地方两级财政体制运行等问题外,还应看到,我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这两类最值钱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国有资产的统计中根本没有数据,而是分布在各个企业里,由各个企业小集团利用,成为企业资产甚至个人资产。结果这一块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造成企业盈亏的模糊。一些资源性的、垄断性的企业,如果不是占有着自然资源又不交资源税(所谓利润留归企业),占着土地又不交地租,也许早就亏损了。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开放,如果我们再不重视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及收益的分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包括外资无偿分享这些资源,这块国有资产将会更大规模地流失。

此外,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税种不全,现在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二是高收入者或者说是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不高。中国个人所得税中有40%是工薪阶层的贡献,另外就是利息税。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中贡献最大的是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阶层,占到60%。三是在再分配调节中,不是缩小差距,而是有一种扩大差距的趋势,单位效益好的,福利待遇也好,很多效益好的企业还搞了年金。养老金方面,1999年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差距是200元,到2000年,企业比机关事业单位低了近300元,这种调节是一种逆向调节。

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是搞清大的分配概念。观在的收入差距不是因为按要素分配拉大的,而是由非要素分配造成的。因此,只有把大的分配概念搞清楚,把大的分配关系理顺,才能调整和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以及居民个人的分配关系。

二是搞好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实现理论创新。只有理论创新,体制机制才能创新,分配办法才能创新。当前应重点研究“如何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何有效发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作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措施”等等。

三是完善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建设,包括进一步完善获得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法律法规;修订并完善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的法规,为社会公平竞争和公平分配创造良好环境。

四是加大再分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通过扩大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加大转移支付、健全社会保障等措施,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和平等。

五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与技术、资本等要素市场的完善,以及劳动、人事等改革配套进行。

第二、加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一是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建立出资人为主决定收入分配制度,从产权制度设计上解决出资人缺位问题。

二是以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建立科学的企业效率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完善面向市场的选聘机制,为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四是转变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进一步调节和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

一是政府要制定消除垄断、鼓励竞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企业建立资格审查及事后监督机制。

二是加强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三是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要是加强所得额的审计。

四是加强垄断行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这也是缩小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再调节的力度。

一是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即把当前定率、定额相结合的扣除法改成因素扣除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988年至今未做调整,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定期调高;而且还应考虑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使地区之间的起征点有所差别。

三是调整税率,增加税率层次,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分别设立零税率区、低税率区、高税率区,特别是调整税率的时候,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及偶然所得要做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应低于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

四是改革税前费用扣除法,采取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的方式,税前费用的扣除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允许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进入税前的扣除项目。

五是对退休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使在职人员免除后顾之忧。

第五、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一是建立一个收入分配信息统计系统,包括指标体系、数据调查、测量方法和分析系统。

二是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劳动统计司(局),不是将统计分析作为一项临时性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项常规的长期的工作。

三是解决信息的动力机制问题。如何让企业愿意提供真实、准确的收入分配数据,我们需要从国家宏观层面上进行研究和解决,可以考虑采取一些办法,使提供真实、准确收入分配信息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或政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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