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信息化_信息社会论文

政治信息化_信息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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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信息化是信息时代必然导致的一个过程或结果,是信息革命、信息经济、信息社会在社会发展的一般层面上所引出的某种综合效应。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政治的信息化同样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社会的信息化所导致的政治信息化的效应是多重性的,权力机构的重建、权力重心的转移、新型民主制的建立等项目内容也许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方面。

回顾人类的历史,可以总结出一条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原则:在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对应的一致性关系。渔猎、采集时代的政治体制是原始部落的酋长制或元老制;农业时代的政治体制是个人或家族集权的君主王国和封建帝国;工业时代的政治体制是国家集权的民主共和。每一次经济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旧的政治体制的瓦解和新的政治体制的确立。

信息的传播是没有国界的,信息社会是全人类的事业,信息的全球性共享是信息时代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一切决定了与信息时代相一致的政治体制必然是对全球各国,对全人类普遍开放的。信息社会对全人类开放的性质与以往的国家集权体制的封闭性、狭隘性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工业时代建立起来的国家集权的政治体制,其处理政务的方式是:国内事务由各国政府自行说了算,别国无权干涉其内政;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则由关系国双方的政府协商而定。在这一政治体制模式中,其基本的结构单位是各国政府。各国政府拥有无上的最高权力。国家就是社会的、民族的、公民的最高权威机构。国家集权的政治体制一方面表现为每一国家的法律对于该国公民来说是必须遵守的至高无上之大法,而不同的国家又可能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来规范其国家内的秩序;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国家的权力的至上性和不受限制性。没有哪一个机构能够对国家的行为予以实质性的规范,国与国之间的友好或冲突,完全依赖于友好或冲突双方的利益关系、实力对比,以及双方政府间的好恶情感等等。通常,为了确认或避免某类关系的发生,国与国之间可能会签订一些相关协约,然而,这些协约是否被完全遵守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性。

信息社会的开放性将导致国家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的瓦解。这首先意味着社会的政治权力机构的重建。新的权力机构模式将会是一种等级分层的三级结构体制。占据体制最上层的必然是各类超国家机构。这类机构可能是全球性的,或大的区域性的,或洲际性的。这类超国家机构将会拥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协调、制定、实施和管理全球性,或区域性,或洲际性的共同政治、经济、军事之目标、计划和设施,以确定、监督各国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些超国家机构将与现有的联合国,以及各个层次的政治、经济、军事联盟机构有质的区别。这些超国家机构可能由后者一类的现行机构逐步演变而来,也可能是在新的需要性机构中建立起来。然而,无论通过怎样的具体途径产生出来的这类超国家机构,它们都会必然成为相应范围内的创造、处理、控制和传播信息的中心。

信息社会需要有一些人类共同遵守的某种维护全球性网络畅通的秩序,为了保证这些秩序,相应的超国家机构就是必要的。并且,这类机构的建立决不能象现有的某些联盟机构那样,仅仅是各国政治家们自由发表议论的场所,或仅仅是制定一些橡皮图章式的各类有之不多,缺之不少的堂而皇之的文件、报告的很少约束力的机构。因为,网络的秩序对于信息社会的运转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东西,网络的秩序乃是信息社会的血液、经脉、枢纽、通道、神经和大脑,这一秩序的被破坏,导致的将是整个信息社会的疾病、疯魔或死亡。所以,以某一个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网络的秩序对于信息社会的人类来说将会是最为重要的。与此相一致,保证这一秩序正常运作的各类超国家机构的相应权力也将会是极为重要的,它决不能仅仅被构建成可有可无的橡皮图章的样子。

居于新的政治体制的中间层次的权力机构将会由目前的国家权力机构演变而来。在这一层次上,原有的国家权力将会大大弱化,它不可能再象工业时代的国家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其国内事务,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好恶自行决定对别国修好、交战或制裁。这一层次上的权力不再具有至上性,它将受到两个方面机构的权力制约,一个是各类超国家机构的权力制约,另一个是处于其下层级的第三层级的机构的权力制约。

工业化时代的经济体制的特征是尽量追求统而划一的大规模的、大机械批量化生产,这一体制要求社会的一切领域、方方面面都要同步化:产品的规格、型号的同步化,各行各业的工作时间的同步化,教育模式的同步化,生活方式的同步化,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的同步化、观念模式、思维方式的同步化等等。这就是一切都在严格决定论的、既定安排好了的、标准化的秩序中统一运行着的大工业的机械化社会的模式。这一模式反映到政治领域中来便是长期以来各国政治领袖们所更多奢望的那样一个由某种统而划一的意志,按照严格决定论的方式所支配的社会:一个主义、一个思想、一个头脑,崇尚完美的秩序化、简单的一致性、严格划一的思想控制、不容变通的经典规范、单一确定的行为模式。这就是大工业时代的某些政治家们所追求的理想化目标。正是这样的一种政治原则才可能成为保证国家集权能够得以建立和维持的政治理论和思想上的基础。然而,信息社会的原则却是与这些统而划的一同步化、标准化、单一化的原则截然不同的。信息创造、处理、传播方式和层级的各样化、分散化必然会打破旧有的一元化的既定秩序,从而使国家集权中的权力得以争解。这一分解一方面是把某些权力上交给各类超国家机构,另一方面则是把某些权力转移给处于其下的第三层级的分权机构,而这个处于中间层级的国家权力则会更多具有了某些弹性化的色彩。当然,我们这里的这一说法,并不是要强调信息社会将不再有任何统而划一的秩序可言。其实,信息社会是须臾也离不开某种统一的秩序的,各类超国家机构的联系就在于制定、维护、调节和监督相应范围内的机构和个人所必须遵守的统一的秩序。然而,信息社会的这些统一的秩序与工业化社会中的统一的秩序却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这就是,信息社会要求的统一的秩序是仅仅针对相应信息活动的形式规则方面的,如,信息的入网和操作规则,信息的创造、交换、享用和竞争的原则、权力和义务等,而不是针对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方式的。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方式方面,信息社会的原则则是多样化的发展。可是,工业化社会所要求的统一的秩序则不仅是针对各类活动(包括信息活动,如思想、观点、方法)的形式规则方面的,而更是强调针对各类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方式的。

处于新的政治体制的第三层级的权力机构将是各类较小的省区、州、地或行业系统的分权机构。这类机构所统辖的范围将会成为全球信息社会的最为基础性的政治单元。尤其是在目前的各类疆域和人口众多的工业大国中,分化出这类第三层级的权力机构将会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有些行业系统的分权机构还可能是跨国性质的。这个第三层级的权力机构是信息社会的基础行政单元的具体管理机构,是信息创造、处理、享用的具体的实体性单位。这些权力机械可以根据各自的地区性或行业性特点制定出相庆的地区性或行业性法律和法规,并依据各自的法律和法规对其所辖地区或行业实施具体管理。正是这个第三层级的结构保证着信息社会中之信息活动的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由此又保证了信息的不断创造和更新的变革和发展。信息社会的分权制将与某些工业化大国中所已经实行了的分权诸多方面的区别。一方面,这些新的分权机构将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更多的权力和更大的独立性。由于国家权力的弱化,国家对这些分权机构的控制将是某种软控制式的,或仅仅是宏观协调性的。由于不同层级的信息处理和传播网络的建立,每一分权机构都拥有自己层级上的相应网络,并又能通过与其它分权机构的联网建立普遍的直接性的相互勾通,另外,每一分权机构还都能在一般性的信息交往活动方面直接进入各类超国家机构所设计和控制的全球性、区域性、洲际性网络。另一方面,这些分权机构并不仅仅是针对旧式国家体制中的省区或州、地的,而还是针对各类跨国、跨洲的国际性行业公司的,并且,这后一类型的分权机构还将是新的政治体制的第三层级权力机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的方面,因为,正是这类行业公司内部网络中创生、处理和传播着的信息更具有质上的相近性和高效的利用性,这就使这类行业性网络更易于成为某一方面信息的创生、储备、处理和传播中心。有资料显示,当代的跨国公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而迅速发展起来的。60年代末70年代初,全世界跨国公司有7000多家,1980年其数目达到12000 家,到1989年,其数目已达35000家, 而其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则更是多达150000家。近些年来,跨国公司还出现了互相合作、结成“联盟”、共同开发高新技术的新趋势。当代国际经济活动,基本上是由跨国公司所进行的: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2/3;世界劳务贸易几乎全部为跨国公司所控制; 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4/5以上是由跨国公司进行的; 世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成果和技术转让的9/10以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每一个巨型跨国公司都形成一张以母公司为中心,伸展到全球的经营网,数以千百计的这样的网,又交织成巨大无比、无所不包的全球经济的密网,把全球各个地区、各个国家都囊括在内。在当今时代,各国的经济已不仅仅是一般地互相联系和交往,而是互相交织、互相融合,以至形成了全球经济的整体。〔1〕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整体化的形成和发展, 必然会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和政治结构的变化,这正是各类超国家机构,各类跨国行业分权机构必然产生和一定会起某种作用的社会经济基础。

社会权力机构的重建,以及工业时代的国家权力向信息时代的超国家机构和分权机构的转移遵循的是同样一条原则,这就是社会权力的重心将偏向于那些具有创造、储备、处理、控制和传播信息的非凡能力的机构。正是这样的一条社会权力转移的原则成了社会政治的信息化发展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基本方面。

如果说社会政治体制的重建标志着国家集权式的政治体制的瓦解的话,那么,与此变革相一致的信息时代的新型民主制的建立将会是对工业时代的旧式民主制的变革。

工业时代的政治家们总是以种种欣赏的口吻谈论各类共和国中的民主、自由体制是如何如何的进步与辉煌。诚然,工业时代的共和国的民主制比较起农业时代的封建制来说确乎是一个极大的进步,民主制的确立使人民享有了极为广泛的自由权利。然而,工业时代的民主制仍然存有两个大的缺陷。第一个缺陷是,各国的民主制还只是一种间接民主制,而不是直接民主制。这种间接民主制的集中表现便是各类共和国所普遍精心建立起来的形形色色的代议制体制。在这一体制下,一般公民的政治权利,他们的意志和愿望是通过一级一级选择出来的代表人来执行和表达的。这样就可能造成两方面的情况发生,一方面是,导致一般公民可能丧失了对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利的自觉,或者是体会不到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或者是对自己权利的执行和表达麻木不仁、不予关心,而事实上,在大多数场合下,公民的权利的自由执行和表达都缺乏必要之途径的;另一方面则是,公民的一般意愿很容易被少数代表人物所扭曲,更有甚者则是,代表人物以自己的意愿来代替公民的意愿,自以为自己就是公民权利和意愿的当然执行者和体现者。这种代表与他所代表的公民的脱节现象潜伏着民主体制向专制体制转变的种种危机,而事实上,在某些国家里,在民主共和的旗帜下,通过操纵所谓代表的方式,专制体制确实在某些时期里复辟了。

工业时代的民主制的第二个大的缺陷是,这种民主制是以压制少数人的意志和权利为前提的。托长勒称工业时代的民主为“大民主”,他说:“大民主意味着各种‘大众’的存在。大民主是以群众运动、大众政党和大众媒介为基础的。”〔2〕这种大民主, 即大众的民主恰与工业时代所追求的社会一产、社会生活、社会行为的大规模化、标准化和同步化的趋势相一致。这样,任何一种与“大众”意愿不相一致的意愿,任何一种与“大众”行为不相符合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异端而遭到排斥和压制。

信息时代的新型民主制将会在极大的程度上对工业时代的旧式民主制的上述两大缺陷予以克服。克服上述第一个缺陷的途径是用公民普遍参与的或直接的民主制取代公民通过代表间接参与的或代议式的民主制。从后者过渡到前者,这并不是一个仅仅人为设计的强制过程,这一过渡依赖着某些最为基本的社会发展条件。信息时代的两个方面的进步对于实现这一转变是极为关键性的,这就是,人的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信息通讯网络的性能的提高和使用范围的普及。人的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的一个最核心的内容便是人的知识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在信息时代,由于人类教育与传播事业的发展,将会极大地提高社会中人的受教育程度,这样,信息时代的人们将会掌握更多更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由于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将会更为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和自身利益、权力和义务。随着社会中人自身的自觉程度的提高,他们有能力有愿望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就不再需要或很少需要找一个代表去替自己执行权利。这就从人自身的能力和水平的发展的层面上为普遍参与的或直接的民主制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的基础。新型民主制的建立不仅依赖于公民的相应能力和水平,而且还依赖于相应的实施新型民主的技术手段,而信息时代的交互式、多媒体及信息高速公路的通讯网络的普及化则恰恰可能提供出这一技术手段。信息时代的先进通讯网络有能力普遍勾通每一个家庭和个人,各类信息传递的准确、快捷、方便、逼真都是前所未有的。信息时代的通讯网络技术为每个人人、不同利益集团、各类组织、多层次的政治机构提供了直接性的,普遍交互式的,表达意愿、传递信息、商议、咨询、监督、审核、建议、选举、表决的先进技术装备。当然,仅仅有了人的觉悟和能力程度的前提和相应技术保证的前提,还不能就保证参与民主制或直接民主制的一定确立,它还有赖于其它一些条件,如,社会的稳定程度、坚持旧式民主制的权力拥有者们的态度等等。然而,这其它一些条件比较起前两个条件来则是非根本性的,因为只要前两个条件已经具备,新型民主制的确立便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其它任何一种妨碍新型民主制确立的因素和条件或迟或早都会被这一必然趋势所冲破和克服。

克服工业时代的旧的民主制的第二个缺陷的途径是用兼容少数人意愿的所谓“镶嵌体民主”〔3〕去替代压制或排斥少数人意愿的所谓“大民主”。这样“镶嵌体民主”在保证多数人的意愿和权利得以表达和执行的同时,又对少数人的意愿和权利的表达和执行给以足够多的机会和可能,并且,就是对那些与多数人的意愿和行为方式相抵触或直接对立的观点或行为,只要不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的伤害,也都应该对之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理解和尊重。新型民主制的执行再不会象旧式民主制那样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的方式来完成,而是让社会的不同层次、不同组织、不同个人都得到各自应该享有的权利。当然,这里的民主也一定不会是无限制的,对社会、对他人利益的不直接伤害将是这一新型民主制的保证一个限制条件,而工业时代的大民主则不存在这样一条限制,因为压制或排斥少数人的意愿或权利本身就意味着对他人利益的直接伤害。

当然,“镶嵌体民主”的确立同样是有其社会基础的,这就是,社会的信息化所导致的政治、经济、生活、社会集团的模式、方式、利益的多样化和分散化。这一多样化和分散化的发展可能导致通常意义上的所谓稳定的多数人的大众集团的瓦解和终结。

注释:

〔1〕关于跨国公司发展状况的此段文字, 请参见李琮:《论经济全球化》一文,该文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托长勒:《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第275页。

〔3〕“镶嵌体民主”是托专勒用来形容信息社会的新型民主制的一个提法。详见同上书之275~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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