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先进分子党员发展的调查与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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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上半年,在参与福建省泉州市新的社会阶层发展党员试点工作中,我们对在私营企业主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注:为了研究和统计方便,将雇工8人以上的业主界定为私营企业主。)先后到惠安县、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等地,召开各类座谈会20多场,发放调查问卷3000多份。在此基础上,形成以下几点认识。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及特殊性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其中私营经济也发展得很快,截至2001年底,全省私营企业有55309户,从业人员63.78万人,注册资金708.89亿元,户均128.17万元;2000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有13020户,其中100~500万元有10981户,500~1000万元有1301户,1000万元以上有738户。可以说,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整合和优胜劣汰中,逐步摆脱小规模、低档次的作坊式经营方式,走上规模化经营道路,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大。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逐步形成,对这一新产生的社会阶层怎么看?如何定位?就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力图先理清这一问题。

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我们在全省范围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即他们在创办企业前所从事的职业进行抽样调查。从回收的调查问卷看(见表1),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的私营企业主,来自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军人和学生的分别占87.22%和72.41%,其余的大多也来自个体工商户。这与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相近,该调查显示,77.4%的私营企业主来源于工人、农民、企事业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17.4%从个体工商户中发展而来,5.2%来自社会其他方面人员[1](P225)。

这表明,无论从全国或从福建省的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看,绝大多数都是从工人、农民、军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分化出来的。因此,他们与历史上民族资本家没有直接的渊源和承接关系,也不能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

表1 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前的职业构成(单位:%)

私营企业主创办企业时初始资金的来源。我们主要在泉州市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他们创办企业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1)家庭作坊式经营积累或小本生意的利润积累;(2)承包租赁国有或集体小企业所获得的盈余;(3)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和社会集资等途径筹措的资金;(4)依靠某些行业的传统优势或特殊技艺获得较高收入,并长年积累;(5)高学历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依靠他们的技术或科技成果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6)接受亲友的馈赠。其中前四类的占93%,后两类占4%。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最初创办企业的资金是合法的,而且主要源于他们的劳动所得,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资本原始积累。

私营企业主如何支配和使用财产,如何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我们在石狮市50户私营企业主中的调查表明,在企业净利润中,约15%用于维护、更新设备,约55%作为企业的周转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约30%为企业主的家庭总收入。被调查的50户私营企业主平均家庭年收入为21.68万元,平均年生活费用支出为7.13万元(具体消费情况见表2),占家庭总收入的32.9%。在家庭收入中,除了这32.9%作为他们的生活资料消费掉,其余的大部分存入银行或购买房地产、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还有部分用于社会公益活动或捐助等。从上述调查的情况看,企业净利润中70%左右是用于投入再生产,这无疑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30%的家庭收入中1/3用于家庭生活消费,2/3用于储蓄和公益活动,应当说都属于合理支配和正当使用其财产。

表2 2001年石狮市50户私营企业主家庭平均生活消费构成

项目

支出额(元)

  占生活消费总支出

的比例(%)

生活消费总支出

71300

其中:

伙食费用 30700 43.1

子女教育费用 14300 20.1

服装费用 11400 15.9

保健医疗费用 67009.4

私营企业主所作的社会贡献。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主在办好企业、推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上缴税收、创造社会财富、安排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助等方面贡献较突出。这与全国调查的情况相似,据统计,1990-1999年,私营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消费品零售额和上缴的工商税收,平均每年以49.08%、56.49%和72.08%的速度递增,超过任何一种经济形式增长的速度;同期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平均每年以31.67%的速度增长,也是高居其他经济形式之上[1](P237)。可以判断,大多数私营企业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

根据上述调查和初步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主来自于工人、农民、军人、机关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是我们党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在使自己逐渐富裕起来的同时,也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他们不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在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作出基本判断的同时,还应当把握私营企业主的特殊性。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地位的特殊性。一方面,私营企业主掌握着一定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拥有一定的财产占有权和支配使用权,并占有一定的剩余劳动;另一方面,他们又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采购和推销等重要的关键性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他们财产较多,又占有部分剩余劳动,因而又不同于财产较少、没有雇佣劳动的一般劳动者。

思想观念的复杂性。私营企业主中的多数人长期受党和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和薰陶,因此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思想上认同党的领导和国家现行制度。但又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到底能让私营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心存疑虑,对政策和舆论的变化非常敏感。因此对党和政府既有向心力,也存有潜在的离心力。

政治意识的双重性。私营企业主是党的富民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他们中的多数人致富思源,对党怀有朴素的感情,部分人希望加入党组织,为党和社会多做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私营企业存在经济上认可、政治上疑虑的态度,致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虽然思想上拥护党,但又不愿意在组织上入党,(我省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的838人,仅占总数的1.8%),也担心入党后受到多方约束,个人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

社会活动的广泛性。相当部分私营企业跨地区跨省市甚至跨国界经营,业务联系范围广,异地活动较多;有的外向型企业与境外人员联系密切,他们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因此较难掌握其生产经营和在外活动情况。

二、从执政党建设和发展的高度审视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贡献。对于其中一些先进分子的入党愿望和要求,我们党不能视而不见,将其拒之门外。而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以及执政党建设发展的高度来审视这一问题。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就应当把全社会最优秀的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从调研情况看,私营企业主中确有先进分子,他们大都出生在新中国,成长在红旗下,长期受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热爱祖国,对党有较深地认识,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通过合法经营,努力做大企业,并将企业盈利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有效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严格遵守法规,带头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如泉州市在试点工作中首批确定的14名发展对象,各方面的认可程度都很高,在民主测评中,对是否同意将他们确定为发展对象,其中有11名同意率达100%,另3名同意率也达95%以上。在调研座谈中,基层党务干部认为,把这些先进分子吸收入党,能够更好地体现我们党的先进性。

我们认为,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不但不会影响党的先进性,而且有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党的先进性。其一,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归根到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而党的先进性又应当具体体现在党员的先进性上,不同历史时期对党员的先进性有不同的要求。现阶段,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自觉地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而奋斗上,体现在自觉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上,体现在为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所做出的贡献上。其二,党员成份虽然与党的性质有关系,但不是影响党的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党的性质主要取决于党的理论和纲领。历史上,我们党在很长一个时期里都是非工人阶级成分占多数,但并未因此使我们党变成农民党或其他什么性质的党,相反,还将其中绝大多数人培养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因此,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与时俱进,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就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其三,允许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并不等于私营企业主都可以入党。我们要吸收的仅仅是私营企业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即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而奋斗,努力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分子。可以肯定,能够加入党组织的始终只是这个群体中的少数,因而不仅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反而会给党增添新的活力。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就必须坚持以工人阶级为基础,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经济成分、社会形式、利益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呈多样化,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人员流动日趋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和地位不再固定,社会阶层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并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而且前党在这些领域的工作还很薄弱,影响力还不大,迫切需要加强党的政治领导,以引导这些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为此,首先把这些新的社会阶层广大人员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他们纳入党的群众基础范围,是非常必要和正确的。从调查的情况看,党员和非党员私营企业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十分拥护支持,对自己能够发家致富,都非常感谢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如对“发家致富主要依靠什么”的认定(见表3),大部分集中在“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上(分别占81.40%、60.69%),可见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认同程度。因此,将他们作为党的群众基础有着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把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社会阶层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仅可以通过他们去影响和带动这些阶层中其他人员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而且也有利于在这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党对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改变这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党的工作薄弱状况,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表3 部分私营企业主对发家致富主要靠什么的看法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就应当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整合功能,把方方面面的力量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新世纪,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使命,就是要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完成这一庄严的使命,就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整合力。为此,首先在政治上,要善于把全社会不同的阶层、集团、群体以及一切可能整合的政治资源都团结在党的周围,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其次在组织上,要把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先进分子聚集到党的旗帜下,通过党这个大熔炉的教育和熔炼,把他们锻造成坚定的共产党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

由于新的社会阶层中私营企业主这个群体最有争议,因而在政治上如何看待他们也最有代表性。调查中我们感到,私营企业主普遍关心自己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实质就是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以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能否入党这一核心问题为标志,他们认为这涉及到党和社会对这个群体的看法,是政治上能否给他们一个平等地位的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对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的定位,以及允许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的论述,几乎所有的私营企业主都非常拥护,因为这使他们在政治上平等了,不再被列入“另册”了。由此也极大地调动了他们扩大投资,做大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对今后发展前途的信心。从回收的调查问卷看,党员和非党员私营企业主对目前党所制定的有关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认为符合和比较符合业主要求的分别占91.54%和87.11%;对今后国家和企业发展充满信心和有信心的分别占94.01%和85.39%。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我们党对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的大门已打开,它传递出的信息,使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感到我们党在政治上对他们的信任,使他们在政治上有了归属感,不再是“另类”了。由此所带来的政治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确实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社会上各种政治资源整合在一起,形成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巨大力量。我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只有在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中,不断地把全社会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才能不断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在私营企业主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准确掌握入党的条件,严格把好入党的质量关。在调查中,大家一致认为,发展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既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要搞“双重标准”。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来把握,尤其不能一哄而起,降格以求。要防止以经济实力的强弱、以为社会捐助财物的多少和个人名气的大小,作为衡量能否入党的标准等简单化的错误做法。同时,在把握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的条件时,也不能搞“双重标准”,如针对他们提出更为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专门延长对他们的考察期和预备期,以及提高入党的审批权限等等。否则,会带来负面影响,使他们成为“特殊党员”或“另类党员”。

不过,鉴于私营企业主的特殊性,在把握私营企业主中先进分子入党时,考察应有所侧重。一是考察其财产的来源,只要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获取的财产,并且依法纳税,遵纪守法,虽不能说其在政治上必然是先进的,但却可认定这是符合政治上先进的一个条件。二是考察其财产的用途,凡是合法地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同时又是将财产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有利的事业上,那么就可以判断其在财产的支配使用上符合政治上先进的条件。三是考察其对社会的贡献,主要看是否以自己的劳动,为发展一个地方的经济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为安排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四是考察其对待本企业员工的态度,主要看其能否把员工的利益放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位置,能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和尊重员工的各种权益,能否为员工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要高度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我们党历来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强调党员不但要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从我们党的历史看,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个原则,使我们党成为一个大熔炉,进而使党内大量农民出身的党员,甚至剥削阶级出身的党员,通过这个大熔炉的熔炼成了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今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相信我们党具有更强的自我熔化的力量,不但能够把全社会各个阶层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而且能在党这个大熔炉里将他们的思想进一步熔炼和升华,使之成为合格的共产党人。为此,要高度重视对已经是党员或即将入党的私营企业主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特别要教育他们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致富不忘回报社会,把税后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持公益事业;平等对待职工,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诚意为职工谋利益;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以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三,要正确把握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与在工人、农民、军人、干部和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的关系。应当明确,来自工人、农民、军人、干部和知识分子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在他们当中发展党员始终是我们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我们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在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问题上提出新的政策,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这决不意味着要把他们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同时,还必须把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纳入整个发展党员工作的大盘子中,避免出现倚轻倚重或者分割开来的状况,使人们产生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入党是发展“特殊党员”或者“另类党员”的感觉。而应当统筹兼顾,同步进行,一视同仁,有所侧重。

第四,要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未雨绸缪,妥善解决。在私营企业主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毕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积极探索如何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研究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如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部分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党组织家族化倾向问题。(注:我们将基层党组织家族化的特征概括为:(1)数量上占有较大的比重,即家族成员在企业党员队伍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占有数量上的相对优势;(2)地位上处于主导位置,即家族党员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支配地位,能影响甚至控制党组织;(3)行为上谋取共同利益,且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4)作用上产生负面影响,出现违背党的性质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私营企业中普遍采取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如泉州市丰泽区家族式企业占60%以上,鲤城区非公有制企业中有将近90%为家族式管理,加上传统的家族观念的影响,比较容易导致党组织家族化问题。为了避免基层党组织出现家族化问题,应及早制定相关的制度措施。比如,要严格把好建立党组织的审批关,凡是与业主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党员占企业党员数的一半以上,不宜单独组建党组织;要及时调整具有家族化倾向的党组织,对规模小、党员少、有家族化倾向的企业党组织,采取联建或挂靠的方式,组建联合党支部;实行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职回避制度;对党员私营企业主担任党内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做出相应规定,等等。总之,只有注意研究这类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早提出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地解决好这类问题,才能保证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这一大政策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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