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文章从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了统一登记的必要性,然后指出登记工作常见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几点建议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必要性;建议措施
0前言
不动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土地,以及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1]。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林业领域也面临着市场变化、制度改革的挑战,林权类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也向着统一化的方向发展。以下结合实践,探讨了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和具体做法。
1.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念
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指的是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给林农,让林农获得林地的经营自主权,包括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直以来,人们对待房产和林权的态度是不同的,认为林权证就是承包合同,没有认识到林权也是一种产权。随着《条例》实施,将林权确定为不动产权,不仅完善了土地经营制度,也确定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能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以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采用分散登记模式,有多个部门负责管理,不仅增加了人力物力成本,而且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影响了登记效率,甚至出现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弥补了分散登记模式的弊端,登记程序更加规范,林地权属更加清晰,有利于推动林业健康发展。
2.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共享数据成果
林权类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林业部门在工作上进行联动,遵循统筹协调的工作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利用国土地理信息数据平台,开展林业登记业务,在一个窗口即可完成所有登记工作。实际执行时,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选择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林农的申请及时核实,对原始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实现数据成果的共享。如果原始数据无法整合,或宗地信息变化,此时就要重新开展权籍调查,经核实明确林地权属。如此操作,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管理平台打通,通过建立数据库,有利于信息共享,避免出现信息孤岛,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2.2有利于林权抵押贷款
发展林业不仅能获得经济效益,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林业发展中,目前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是制约林业快速发展的一个原因。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生产有了融资渠道,能提高林业生产能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看,林权类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能盘活农村地区的存量资产,为农村不动产赋予了资本功能。对于一些农业大省而言,林地的资产潜力巨大,激活资产能推动林地爆发式发展,方便银行机构开展林业产权抵押业务,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发展。
3.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常见的问题
3.1政策法规矛盾
不动产统一登记下,林权类不动产的登记存在政策法规矛盾,体现在以下两点:①权利界定问题。在《条例》中规定,农村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商具有使用权;而林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承包权保留、经营权流转,导致权利界定有矛盾,登记范围不明确。②配套政策问题。集体林权制度下,集体能保留林权;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集体只能保留所有权、没有经营权,且所有权存在重叠。
3.2登记资料不完整
第一,林权登记时,相关档案资料不完整,一些林权证书没有档案登记。分析其原因,是地区信息化水平低,主要提供纸质资料,实用性较低。第二,土地登记时采用的是80坐标或2000坐标,数据库中采用的是北京54坐标,存在一定的数据误差。国土资源和林权登记部门之间,如果数据格式不同,也会影响数据的共享。第三,林业调查工作中,林权统计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调查,但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差,能处理日常事务和统计工作,不具备林业调查能力,就会影响调查结果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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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登记职能重叠
原来的林业登记工作中,登记部门在林业站、村委会开展服务,发证则在林业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职能和流程有重叠现象,存在业务不规范的问题。对登记部门而言,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的土地和房产上,农村地区的业务量少,因此职能薄弱。《条例》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林业部门原来的程序有差异,导致登记流程尚未改进,林业确权时出现问题。
3.4矛盾纠纷事件多
林权制度改革后,随着技术精度提高,交界区域的权利归属不明确,影响登记工作。在一些地区,甚至存在村长、村支书确权的现象,影响登记过程的规范性。如此一来,产生的矛盾纠纷众多,出现大量上访事件,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调解能力有限,难以满足所有林农的需求,一些矛盾纠纷就会遗留下来。
4.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建议措施
4.1健全政策法规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原因是制度和政策存在矛盾,导致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出现一些问题,因此要健全政策法规。第一,在权属认定上,应该明确各方的权利,承包商要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整合职能,将林权确认归属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避免职能上的重叠。还要精确划分登记范围,保证林权归属合理,减少矛盾纠纷的出现。第二,在政策配套上,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之间,为了消除权利重叠现象,应该合理划分职能,重点关注林地的归属权、经营权,完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承包商消除后顾之忧[2]。
4.2完善登记资料
林权登记时,由于档案资料不完整,直接影响统一登记工作。因此,完善登记需要的资料,是统一登记的必备条件。第一,各地区要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将纸质文档转变为电子文档,利用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方便林业部门和登记机构之间共享资源,提高登记效率。第二,建立数据库时,采用统一坐标系,例如北京54坐标系,对林业数据统计、分析过程中,能保证各类数据信息的统一性。第三,考虑到不动产登记人员的技术水平差,林业部门可以提供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调查、勘测等专业服务;不动产登记人员则对资料和技术进行整理。如此,既能提高数据真实性,又能保证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4.3明确登记流程
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应该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能,确定登记流程,辅助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一方面,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责,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调用林业信息资源,对林权进行调查并整理资料,科学确认林权。另一方面,对登记流程进行优化,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复审、登记四个环节,应该规定每个环节的服务时间、范围和要求,方便林农做好准备工作。
4.4合理处理纠纷
因林权归属引起的纠纷和矛盾,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处理时,应该设置调解仲裁机构,对纠纷事件始末进行调查,确定林权归属[5]。处理纠纷时,如果是小型纠纷,调解机构可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协调,在确定林权的同时,提高双方的满意度。如果纠纷涉及范围大、影响大,仲裁部门就要依据政策法规进行确权,避免矛盾纠纷影响林业发展。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和林业、司法等部门加强合作,在法律的支持下处理纠纷矛盾。
4.5建立共享机制
林权类不动产的登记,和林权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建立本地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对林业部门来说,要安排专人将林权档案资料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重管理平台的建设,落实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而言,如果辖区内的林权信息数据发生变更,要采用动态化管理模式,将各种登记相关的程序有序衔接起来,例如林权流转合同、林权抵押担保等,提高林权业务办理的快捷性。
结语
综上所述,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共享数据成果,方便林权抵押贷款。分析可知,目前登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快统一登记步伐,应该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登记资料、明确登记流程、合理处理纠纷,并建立共享机制。希望通过本文,为实际登记工作提供借鉴,促进我国林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昌江,胡琼,聂心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的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8,(18):146,148.
[2]陈成鑫.尤溪县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2019,25(8):3-4.
论文作者:桂贞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3
标签:不动产论文; 林业论文; 林业部门论文; 林农论文; 工作论文; 机构论文; 林地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