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手工业工人“百工”身份的考古观察--以周元遗址齐家开槽工场的墓葬资料为核心_手工业论文

西周手工业者“百工”身份的考古学观察——以周原遗址齐家制玦作坊墓葬资料为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工业者论文,百工论文,墓葬论文,考古学论文,西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代文献及出土文字资料鲜见有关西周时期手工业生产状况的描述①,但有涉及生产者(或作坊管理者)即“百工”和“工”的零星记载,然多辞意简略,语境模糊。归纳起来,文献所见“百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为各种工官的总称,一指从事各类手工业生产的工匠。本文所指“百工”限于第二种含义,即手工业生产者之泛称。作为西周时期主要劳动力的构成之一,“百工”的身份一直以来是考古学及历史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②。本文以周原遗址齐家制玦作坊墓葬资料为核心,结合文献资料探讨了西周时期“百工”——即依附式手工业生产者(属于贵族或王室拥有)的人员构成与身份问题。分析表明,西周时期依附式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存在着等级差异,既包括平民、奴隶,还包括作坊的小贵族及管理者等,就其劳动力构成而言,绝大部分并非奴隶。

一、西周手工业生产的形态与分类

依据空间分布形态及生产所有权的差异,西周时期的手工业生产可以区分为三种形态:家庭手工业(分散于小型村落或乡野之间)、贵族手工业(集中于大型聚落或采邑)及王室手工业生产(集中于都城)。依据生产依附的资助人背景、附属关系及其产品价值,可进一步区分为“独立式手工业”和“依附式手工业”两类。

独立式手工业生产即所谓“私营手工业”,其生产活动多是不固定的、偶然的,家庭副业是其主要表现形式。独立式手工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我需要,部分产品可能用于交换或者出售,以便获取部分工匠自己不生产的产品。《诗经·氓》所谓“抱布贸丝”,描述的就是这样一种存在于民间的商品化生产或交换方式。除此之外,也存在着“个体作坊式”的专业化生产方式,这类生产具有相对固定的生产人群及生产场地,其产品多用于交换或者流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商品。从社会经济角度来说,部分独立式手工业者可能已经脱离了为维持生计所进行的必要农业生产活动,专门从事某一门类的手工业生产活动。

独立式手工业生产者生活于小型村落,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他们具有专门的生产技艺,一般以世袭方式继承生产技术,这样可以使产品的生产维持在高效率状态之下。在一个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家庭里,老辈工匠通常会传授技艺给他们的后代子孙,正如《国语·齐语》管子答桓公说:“……夫是故工之子恒为工……夫是故农之子恒为农。”独立式手工业生产者兼职或部分时间用于生产活动,多生产日常生活用品,如陶器、骨器等,或从事于纺织、木作、编织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从身份上来说,独立式手工业者与居住在国中从事农业生产和负担兵役的六乡庶人,或者居住在野中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业的野中庶人③没有大的区分。《国语》所谓“庶人食力”,是说庶人是不脱离生产劳动,这种生产劳动既包括农业生产,也应包括了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一些手工业生产活动。例如,西周时期陶窑遗址的分布规律揭示,当时不仅王室、诸侯等建立有专业化的手工业作坊,一般民众也有善于制陶的家族;这些分布于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归属的窑址,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生产体系,其产品分别供应社会不同阶层的需要④。因此,在与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内,手工业生产没有成为贵族独自享有的特权;西周时期主要农业劳动力的“庶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从事了与生计相关的手工业生产。

总之,商周时期的私营手工业生产构成趋于复杂化,既包括了所谓以个别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形式,也包括了所谓“专业化”的个体作坊式生产。分散于大型都邑周边的小型聚落或乡野村落中的手工业生产者,就其身份而言,当属于与“庶人”相当的自由民。这些人不同于大型聚落或都邑中依附于贵族或王室的官营作坊式手工业生产者,没有专门的称呼,不是文献资料所称的“百工”或“工”。从政治经济角度来说,他们本身是自由的、独立的,与贵族和王室不存在直接的政治经济依附关系。关于西周时期独立式手工业生产形态及生产者缺乏深入研究,一方面是因为文献记录的匮乏,另一方面,偏重于大型贵族或者王室作坊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兴趣也导致了相关考古资料的不足。探讨早期小型聚落中手工业生产形态及其生产者身份,对于构建当时的社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潜在的研究中,考古学所能够提供的信息无疑是最为直接和庞大的。

依附式手工业者即文献资料所见“百工”或“工”,生活于都城或大型聚落中,政治或经济上依附于贵族家庭或王室。他们以生产满足贵族生活及礼仪活动需要的奢侈品(如青铜器、玉器、车马器等)为主要对象,同时又生产一般日用品,属于全职式专业化生产者。《礼记·月令》曰:“是月也,霜始降,则百工休。”说明依附于贵族的手工业生产虽为全职式生产者,但并非意味着一年四季从事手工产品的制作。从身份上来说,“百工”依附于王室或贵族家庭,受到作坊拥有者的监控和资助。依附式工匠被一直认为属于奴隶⑤或以奴隶为主并包括一小部分自由民⑥。用于支持这类观点的材料主要来源于青铜器铭文和零星的文献资料。例如,有学者根据官营工匠“百工”常常与奴隶“臣”在铜器铭文中同时出现(见于伊簋铭文)这一现象,推测“百工”和“臣妾”一样,都是奴隶身份⑦。另外一条用于推论“百工”属于奴隶身份的资料来源于孟簋(穆王时期)铭文⑧。孟簋铭文记载了毛公家族以“臣”赏赐给孟的父亲,而这些“臣”选自毛公属下“工”中。有学者据此推测“工”与“臣”一样被作为财产对待,身份相似于奴隶身份⑨。另外,一些零星的早期文献资料也经常被引用来支持依附性工匠属于奴隶的观点。例如,《左传》提到了武王克商之后商代的工匠被强征为周王朝服务之事。《左传·定公四年》卫侯使者子鱼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邠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周王招募商人中熟练的工匠服务于新的王朝,并分别赏赐给鲁公和康叔具有特殊技能的工匠,包括了制作绳索、陶器、酒器、篱笆、旗帜等技术人才。这些具有技能的手工业人群主要来自殷民,并且都是以家族为基础的专业化生产者,就其身份而言,这些人群与“丑”类似(将其类丑),所以他们也是奴隶⑩。

然而,上述用于论述商周贵族手工业生产方式中以奴隶为主要生产力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首先,基于百工常与具有奴隶身份的其他人群同时出现于文献中这一标准来判断工匠身份的做法,无论从方法论上还是逻辑角度都存在着问题。这是由于文献中也存在着百工与其他相关具有较高地位人群同时出现的事实。例如,西周昭王时器《令彝》铭文曰:“……明公朝至于成周,令舍三吏令,眔卿事寮,眔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11)铭文中提到明公给一些高级官吏如卿事寮、诸尹、诸侯、侯、田、男等颁布了一个法令,百工也在受令之列,表明百工并非失去自由的他人财产,反而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权力,并介入了贵族的家族事务。显然,百工与其他具有较高地位的人群同列不能作为百工是高级官吏的证据。那么,反之亦然。

第二,文字资料肯定了西周时期百工享有高于普通人群的优越权。从金文及文献资料来看,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地位还是相对较高的,这可能与周人对手工业重视,有着迫切发展农工商业的客观需求有关。《尚书·酒诰》说:“又惟殷之迪诸臣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大意是说,手工业匠人在沉湎于酒之后,不要杀他们,要容忍并教育他们。这种宽容可能是由于工匠属于具有特殊技能的人群,所以王室多会对他们采取宽容放任的政策。《周礼·考工记》有“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同样可见手工业者在殷周时期受重视的程度。需要说明的是,西周手工业者社会地位较高的状况并没有延续至后代。秦汉时期随着经济领域内商品经济相对活跃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工匠身份发生了较大变化,工商业者受到严厉打击,其地位较一般的编户齐民要低(12)。

第三,商周时期的社会组织一脉相承,商代都城的人群构成同样对西周同类研究具有借鉴意义。殷墟墓葬资料的分析表明,占殷墟总人口的82~87%属于平民,7~10%的人群可能为贵族阶层(13)。这一研究结果表明,殷墟一带90%以上的人群并非奴隶。其余3~7%人群虽然没有随葬品,但多被埋葬于家族墓地,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属于“主人”的财产,其身份当非奴隶。过去所谓“大量的灰坑葬”实际仅见于殷墟铸铜作坊或制骨作坊,除去小孩之外,这类灰坑葬数目不足20例(14)。虽然还不能完全排除这些人属于奴隶,但也可能属于死于事故的家族成员或用于某种墓葬礼仪的俘虏。这一结论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使我们承认葬于作坊区域的灰坑葬者属于手工业奴隶,其数目也是极为有限的,不能构成一个所谓的“社会阶层”,更不能成为商代王室或贵族手工业中大量使用奴隶的有效证据。因此,殷墟范围大量在王室手工业作坊从事生产的工匠,就其身份来说,绝大部分不属于奴隶。商代的手工业者既有中小奴隶主,也有平民和奴隶,就其比例而言,平民和中小奴隶主占有从业者的绝大部分(15)。或者说,商代社会生产力构成不是基于奴隶(16)。上述关于商代社会的人口构成及其身份的分析对理解西周时期社会形态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三代时期,手工业生产不仅成为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贵族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在维持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语·晋语四》云:“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工商食官”制度是西周时期工商业的一种独特的经济模式。当时比较重要的手工业都是由王室和诸侯贵族所控制,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和官商。当然,并非所有的“工”可以食官,只有那些重要的、受到官府控制,如铸铜、制玉、制车等行业中的生产者才可以食于官;前文所述的以满足自身需求为主要生产目的的家庭手工业及产品限于一定范围内交换、流通的个体作坊式生产者,则自然不在这一范畴之内。西周的工商食官制度既不表明官府全面垄断工商业,亦不表明工商业中实行的是奴隶制度,也不表明“百工”都是奴隶或工奴;官府手工业中的劳动者,有一部分是工奴,但并非都是工奴(17);食于官或贵族家庭的“百工”可能以平民为主(18)。

总之,文献及金文资料中有关“百工”的记载内容简单、研究者对于文献使用及理解角度的差异,导致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并存。而考古资料中手工业作坊的发掘及工匠墓葬的辨识,无疑会为上述手工业者的身份及社会地位的探讨提供更为直接的信息。本文主要观点来自于考古资料的分析与论述,其结论虽不失片面,但这种尝试性地探讨无疑会加深对早期手工业生产者的身份的理解。

二、齐家制玦作坊生产者墓葬之辨识

齐家制玦作坊与相邻大型建筑基址之间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在空间上具有关联性,暗示着石玦的生产为附近大型建筑的使用者(贵族家庭)所拥有(19)。这种布局一方面有利于贵族监视、控制和管理生产者,另一方面也暗示着工匠与周围贵族家庭之间存在着经济或者政治上的紧密联系,属于所谓的官营手工业者“百工”,即生活于贵族控制下的依附式生产者。

以下关于西周手工业者“百工”的讨论,主要基于齐家作坊墓葬发掘资料。这些墓葬被视为手工业者墓葬是由于:

第一,墓地空间布局的“相对独立性”。齐家作坊墓地属于两个不同墓地,先周晚期至西周早期偏早属于周人墓地,与制玦作坊无涉,不在本文讨论范围;西周早期偏晚至西周晚期这一区域转变为制玦作坊后,墓地与作坊产生了密切关系(20)。属于这一时期的墓葬共有38座,时代跨越了西周早、中、晚三期,与石玦生产活动始终相伴。如果将石玦生产存续期间所有墓葬按照分期结果加以图示的话,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的墓葬虽然分散于整个发掘区域,但其布局展示出一定的规律,即绝大部分墓葬位于石玦生产遗迹——工作区域附近,而且相对集中地分布于发掘区东部,与所能判定的石玦生产单位之间在地层关系上没有或少有直接打破或叠压关系。(图一)这种现象暗示着石玦的生产活动与安葬死者的礼仪活动不仅具有共时性,并遵循着一定的规划和秩序。这一几乎没有平面冲突的安排,暗示着死者与生产者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第二,随葬品(包括口含物)的“指示性”与“独特性”。(图二)统计表明,齐家作坊墓葬中出土了三种与石玦生产活动有关的物品,包括制玦工具、完整石玦及石玦残次品。出土制玦工具或废料的墓葬有M4、M25、M17、M41、M3、M27等,以M4及M25最为典型。M4死者头部出土砺石2件、分割器1件、石锯5件及用于制作石锯的废料若干;M25出土分割器3件、石锉1件、砺石1件及石锯废料4件。(表一)个别被盗墓葬的填土内也常常可见石钻、生产废料或石玦残次品等与生产活动有关遗物,或许这些工具及残次品原本也属于随葬品范畴。另外,有些墓葬虽然没有出土与石玦生产相关遗存,但死者嘴里却口含大量玉、石碎块。这类口含物多为1厘米左右的小块,形制多样,许多可观察到锯割、钻孔等加工痕迹。口琀玉石块数量多在8块左右,数量多者达50余块。口琀是周原地区西周墓葬常见现象之一,除齐家作坊个别墓葬外,周原遗址区域内其他地点西周墓葬多以海贝或石贝作为口琀,而少见或不见以石块或玉块作为口琀做法(21)。这一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或可视为齐家作坊墓地的一个重要个体特征。上述出土于墓葬(及填土)中的石玦生产工具、半成品及用于制作工具的废料等,无论在形制还是质地特征上与齐家制玦作坊生产区域常见的生产遗存完全一致。对周原遗址300余座公布了详细资料的墓葬统计表明,只有齐家作坊生产区域的墓葬中有以制玦石料、制玦工具及齐家风格的石玦作为随葬用品的现象。因此,齐家作坊内这类随葬制玦工具、齐家风格石玦、琀碎石料及填土出土石玦残次品的墓葬,明显区别于周原遗址其他墓葬。其随葬品“指示性”和“独特性”暗示着埋葬于生产区域的死者必定与作坊有着某种极为重要的关联,很可能这些人的身份就是工匠。

图一 齐家制玦作坊手工业者墓葬与生产遗迹分布示意图

第三,逻辑上的“合理性”。齐家作坊石玦的生产活动开始于西周早期偏晚,经历了西周早、中、晚三个时期。而作坊生产区域揭露的绝大部分墓葬属于西周早期偏晚以后,其中,26座可以判断具体期别,包括西周早期5座、西周中期10座及西周晚期11座;其余13座墓葬由于缺乏具有断代意义的随葬品,虽不能准确判断期别,但仍然可以根据地层关系确认为西周墓葬无疑。由此以来,我们就自然看到了这样一个现象,这一区域在西周时期至少从西周早期偏晚开始直至西周晚期,既成为石玦的生产场所,也成为埋葬死者的墓茔。那么,什么人可以在石玦生产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选择生产场地作为葬地呢?答案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与生产石玦相关的人群。若非,很难想象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手工业生产区域内,在生产活动存续期间,其他与生产无关的人群可以以此作为墓茔。因此,我们以为,埋葬于齐家石玦生产区域的死者生前可能就是生产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图二 手工业者墓葬指示性随葬品及口琀

A.石玦生产工具1.砺石(M27:6) 2.砺石(M5:01) 3.分割器(M4:26) 4.石钻(M38:01) B.玉石玦 5.方解石石玦(左,M24:1-2)及泥灰岩石玦(右,M24:1-1) 6.石灰石石玦(左,M24:1-1、2)及玉玦(右,M24:2) 7.玉玦(M35:4) 8.页岩石玦(M38:10-1、2) C.琀玉石碎块 9.M38:9 10.锯割痕迹石块特写(M31:3-11) 11.M10:1 D.石玦残次品 12.M3填土出土石玦毛坯及圆环等残次品

如果上述理解不失大谬的话,过去将周原遗址常见的墓地与居址共处一起的现象解释为“土地功能转化”或“土地所有权的变更”的观点就有着进一步修正的必要(22)。周原遗址范围内可以辨识的墓地多达17处之多,多数情况不详。经过一定规模发掘的墓地共7处,包括贺家(23)、刘家(24)、云塘(25)、黄堆(26)、齐家东(27)、庄李(28)、齐家北(29)等,其中刘家墓地以高领袋足鬲为代表的所谓“姜戎墓”为主,虽有数量不少西周墓葬,但未见报道。其余六处墓地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墓地与居址共处,二者互有交错,同时共存,可以庄李、齐家东、齐家北及云塘为例;第二类为相对独立的墓地,少见或基本不见居址遗存,可以黄堆、贺家墓地为代表。第一类四处墓地中,三处为手工业生产场所,包括云塘制骨作坊、庄李铸铜作坊及齐家制玦作坊,另外一处齐家东墓地,也不排除与制陶作坊有关(30)。如果可以将上述认识进一步延伸的话,不妨以为周原遗址西周时期居址与墓葬共处一地的现象,似乎多与手工业生产活动有关。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没有手工业活动或相关遗迹辨识的贺家墓地及黄堆墓地,也少见或几乎不见其他一般居址。如上所述,在墓地与居址共存的手工业生产作坊遗址中,生产者与死者属于同一人群。从微观角度来说,虽然作坊的不同区域在生产存续的不同时期,随着生产场地的变化而出现过居址-墓地或墓地-居址的更替,但这种小范围的功能变化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块土地的性质。因此,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周原遗址常见的居址与墓地共处的现象是土地功能转化的结果。因此,周原遗址中墓地、居址共存的现象当与土地功能转化无涉,它可能是商周时期手工业生产场所的一个重要特征。

手工业生产者葬于其生前从事手工业活动的生产区域这一现象在商周时期其他地区也较为普遍。殷墟除专门墓葬区外,在苗圃北地铸铜作坊、孝民屯铸铜作坊、大司空制骨作坊等也见到居址与墓葬交错分布情况(31)。而且,上述作坊区域揭露的墓葬也多见以相关生产工具随葬的现象,这些埋葬于作坊生产区域的死者多被认为与生产者相关。如殷墟孝民屯铸铜作坊区墓地中发现的随葬铜削、鼓风管等铸铜工具的墓葬就被认为与铸铜工匠相关(32),苗圃北地铸铜遗址发现随葬陶范的墓葬也极为可能就是工匠墓葬(33)。这种现象也见于春秋时期其他方国,如侯马铸铜遗址也有工匠埋葬于铸铜区域的现象(34)等。由此看来,三代时期工匠“生(产)葬相近”的习俗颇具渊源及传统。工匠死后葬于生前工作地点在商周时期似乎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流行的习俗,尽管这种葬俗反映的意识形态还不是太清楚。

综上所述,齐家制玦作坊从西周早期偏晚开始,既是石玦生产的场所,又是埋葬生产者的墓地。这种生产场地与埋葬地点并行的方式暗示着齐家制玦作坊生产区域西周早期偏晚以后的绝大部分墓葬与手工业生产者相关。依据上述标准,在齐家作坊揭露的40座墓葬中,除了1座先周墓葬(M36)和1座西周早期偏早墓葬(M29)外,其余38座皆可能与手工业生产者相关。尽管如此,我们在下文通过手工业生产者墓葬来分析其等级差异与社会身份时并没有将这38座墓葬通盘考虑,而只选择了出土与石玦生产相关物品(包括工具、石料、残次品齐家风格石玦以及口含具有加工痕迹玉石块)的墓葬。由此,23座墓葬可被推断为直接与石玦生产者有关。(见表一)上述23座墓葬包括西周早期2座,西周中期4座,西周晚期11座,时代不能确定者6座。可以鉴定性别的6座墓主人,3人为女性,其余3人性别不明,4人年龄在14至25岁之间,2人年龄在50岁左右。这一现象表明包括女性在内的整个家庭都卷入了石玦的生产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考古材料的特殊性,依据随葬品来判断墓主身份的做法无疑具有极大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个别墓葬已遭盗掘,难以准确判断他们是否原来有与石玦生产相关的遗物随葬(这类墓葬有2座,分别为M16和M39);二是有些墓葬规模较小,本身就无随葬品,因此缺乏作为判断身份的直接依据(这类墓葬共4座,包括M13、M20、M21及M32);三是,其余9座墓葬虽无相关指示性随葬品,但是不随葬与石玦生产相关的遗物并不表示他们不是或不曾是从事生产活动的工匠,特别是当这些墓葬分布于石玦制造区域的时候。因此,本文依据“指示性”随葬品判断的工匠墓葬的数量只代表了整个葬于生产区域的工匠个体的最小数。

三、齐家作坊工匠墓葬资料反映的生产者等级差异与身份

齐家作坊工匠墓葬的确认,为从考古学角度判断西周时期依附式手工业者“百工”的社会身份与等级差异提供了基础资料。下文选取了五个变量加以分类考察:

(1)墓葬面积

(2)墓室容积

(3)棺椁数量

(4)随葬陶器数量

(5)随葬青铜礼器及玉器数量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墓葬保存状况不同,上述五个指标并非都可以获取准确的量化信息。在那些被盗严重的墓葬里,随葬品的数量与质量、葬具的多寡难以确知。然而,这并不表明他们之间的横向比较难以展开,因为一些基本因素如墓葬规模、容积、陶器数量(35)等往往容易完整保存下来。综合考虑上述象征等级分化的因素,根据墓葬修建过程投入的劳动量、葬具及随葬品数量的差异,本文将前述23座工匠墓葬区分为三个等级。(表二)

第一类墓葬有4座,包括M17、M19、M4及M12。依其容积推算,这类墓葬修建时投入的劳动力最大,相应平面面积最大。可以M4为代表。该墓属于西周早期,墓口面积约4平方米,墓室容积达17立方米。盗洞位于墓室中部偏南,但破坏不甚严重,因而大部分随葬品得以幸存。(图三)墓内填土为五花土,以红土和黄土为主,经过密实夯打,质地较硬且层状结构清晰,内包含少量陶片和兽骨。从墓室壁内黑灰色木灰及个别器物脱离原来位置状况来看,该墓当为早期盗掘,盗掘时棺椁尚未完全朽毁,并可能伴随焚烧。墓主骨架无存,葬式不明。牛肩胛骨和牛腿置于北侧熟土“二层台”东部台面上,西部椁与墓壁之间的随葬品旁也有散落的动物骨骼,表明了牺牲的存在。随葬器集中于墓室西端椁与墓壁之间,共有铜器8件、陶器14件、石圭1件、卜骨2件及蚌泡、蚌饰若干。除此之外,在墓室内还发现玉璧1件、玉琮1件、玉饰4件、玉蚕2件、石玦生产工具及石料若干。其中,制玦工具散置于墓主头部右上侧,包括分割器1件、砺石2件、石锯13件及不明功能石器1件。作为发掘区域面积最大的墓葬之一,M4葬具复杂,包括一棺一椁及腰坑。虽然死者尸骨不存,根据墓葬方向可以推知其应该是东西向入葬,这一点不同于第二、三等级墓葬常见的南北向模式。

第二等级墓葬有10座,包括M2、M3、M5、M6、M7、M11、M25、M27、M38和M41。这些墓葬平面面积在2到5平方米之间,容积在5到15立方米左右。比较而言,他们在结构上较第一等级墓葬略微简单,一般具备单棺,个别棺、椁具备。填土经中度夯打,随葬品以日用陶器为主,其数量在2至15件之间,包括鬲、罐、豆、盆等。其他小件器物包括石圭、贝币、贝饰、小件骨器及与制玦有关的工具和口琀等物品。以M3为例。该墓亦遭盗掘,墓内随葬品及人骨严重搬离原位置,葬式不明,可辨单棺一具,平面面积2.9平方米,容积13立方米。(图四)填土为红褐色花土及灰褐色土,质松软,内含穿孔残石片、石玦毛坯、方解石圆饼毛坯共9件,质地分页岩、青石、方解石三种。随葬陶器15件,包括陶鬲3件、陶簋4件、陶豆2件、陶罐6件、玉圭1件、石圭3件、石镞1件、蚌泡21件及蚌饰若干;随葬与石玦生产有关的工具包括砺石3件、石锯1件及分割器1件。

第三等级有9座墓葬,包括M10、M18、M22、M24、M31、M34、M35、M37及M40。这些墓葬平面面积一般小于2平方米,容积在8立方米左右或更小。通常为单棺,随葬品不甚丰富,日用陶器尤少,仅见少量小件,多为海贝和各类石质装饰品(形制与质地与作坊出土石玦半成品相同)。填土多数不经处理,质地松散。可以M24为例。该墓为南北向,平面面积约1.7平方米,容积3.7立方米。填土未经夯打,包含有少量木炭灰和细小红烧土块,较多的陶器残片及少量的动物残骨、小石头等。墓主人为仰身直肢,两臂合拢,曲于腹上,面向西。墓主人为14~16岁女性。2件齐家风格石玦放置于墓主胸部右侧;海贝1枚,放置于墓主右臂外侧;石珠2枚,置于墓主右腿内侧;口含石块7枚。(图五)

图三 02ZQⅡA3M4平面图及随葬品位置示意图

1、4、18、25.陶簋 2、20.铜爵 3.铜觯 5、6、11~13.陶鬲 7.玉璧 8.玉琮 9.玉饰 10.铜鼎 14、15.陶罍 16、17、22、23.陶罐 19.铜簋 24.铜卣 26.制玦工具(分割器、砺石、石锯及石锯石料) 27.蚌泡 28.石圭 29.卜骨 30.玉蚕

以上三类墓葬均为竖穴土坑墓,墓室最长者2.8米,最短者1.1米;最宽者1.6米,最窄者0.4米;深度变化尤为显著,最深者达5.3米,最浅者0.6米。这些墓葬平面面积在1.1至4.4平方米之间,大小差异超过四倍;容积在1到18立方米之间,最大差异近18倍。其中,第三等级的9座墓葬容积均小于5立方米,第二等级墓葬的10座墓葬容积在5到15立方米之间,而第一等级墓葬容积多在15立方米以上。平均而言,第一等级容积是第三级墓葬容积的4~18倍。墓葬规模的巨大差异显示出死者(或其亲属)动用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同,更为直接地体现出死者生前社会经济地位的巨大差异。上述手工业者墓葬之间的等级差异还表现在墓内填土的处理方式上。规格较高的墓葬其填土往往经过细密的夯打,层状结构明显;而等级较低者则处理草率,多数不经夯打,系自然填充。就死者身份而言,葬具的多寡及随葬品多少无疑更具有代表性。除去由于盗掘严重不能确知者外,所有工匠墓葬都有棺,个别形制较大者还有椁。其中,单棺者最为普遍,占总数的62%以上。棺椁具备者仅见于第一、二等级。以铜器和玉器随葬情况只见于第一、二等级墓葬。卜骨作为随葬品仅见于第一等级,可能表明伴随着葬仪而进行的礼仪活动的存在。从卜骨通常也发现于商代较高等级的工匠墓葬这一现象来说,这种现象更可能暗示着齐家作坊随葬卜骨M4的墓主人生前有着参加占卜活动的权力。陶器作为普通的随葬品,在以上三个等级墓葬中都有发现,只是等级越高,随葬陶器种类越丰富,数量越多。

总之,墓葬建造规模越大,投入的精力和能量则越多,则随葬器物的数量和种类越为丰富,从而表明墓主人享有或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越为强大,其身份等级越高。这一社会不平等程度在葬仪活动中的物质反映在齐家制玦工匠墓葬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齐家作坊石玦的生产者存在着等级差异,生前拥有不同数量的财富,享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我们推测,第一等级工匠可能属于作坊管理者、小贵族或者所谓技艺熟练的高等级工匠,而第二、三等级工匠为承担具体生产任务的劳动者。

第一类墓葬包括M4、M12、M17及M19四座。其中,M17盗扰严重,不足援引;M19属于晚期偏晚,介于作坊废弃时期,可不为例证。以M4及M12为例,进一步加以申述。

第一类墓葬多出土青铜器和玉器,其中M4、M12出土铜器的数量与组合关系可与社会等级制度直接关联起来。俞伟超、高明先生结合考古发现对文献记载的周代用鼎制度作了深入细致地研究(36),证明从周初开始,用鼎制度已具完整形态,并可与文献中的五等爵制联系。简单地说,西周周王室天子用九鼎,卿七鼎,大夫五鼎,士三鼎或一鼎(37)。M4及M12中随葬的一鼎(一簋)表明墓主人可能对应于五等爵位的“士”或略低一等官员。从随葬青铜礼器的规格来讲,M4及M12主人区别于一般劳动者阶层,属于一级管理阶层。如果与其处的生产环境联系起来,则很有可能为作坊的管理者,大致应该与“公臣”在虢仲家和“伬”在伯龢父家中的地位相当。

图四 02ZQⅡA3M3平面图及随葬品位置示意图

1、24.陶豆 2、4、20.陶鬲 3、6、15、18、19.陶簋 10~14、16.陶罐 5.蚌泡 7.石锯及分割器 8.石镞 9、17.石圭 22.砺石 23.蚌饰

图五 02ZQⅡA3M24平面图及随葬品位置示意图

1.石玦 2.海贝 3.石珠

公臣簋1975年出土于周原遗址岐山县董家村窖藏,一套四件,形制纹饰及铭文相同。器内底铸铭文6行43字,记载了虢仲委命公臣管理家族“百工”,并赏赐给公臣四匹马、五个钟和一些铜料的史实(38)。公臣铸造这套簋以记这一荣宠。公臣作为虢仲家族一个属下(家臣),被赋予管理家族工匠的权力,属于虢仲委任的作坊管理者。公臣不仅可以享有主人丰厚的赏赐,而且拥有较高的地位,不同于一般技术性生产者。类似记载见于伬簋,铭曰:“乃祖考有爵于我家,汝有虽小子,余令汝死我家,兼司我西偏东偏,仆驭百工,牧臣妾……”(39)铭文记载了伯龢父命令师伬管理其百工及臣妾的事件。伯龢父是西周晚期一个大贵族,他拥有自己的百工,说明他可能也拥有自家的手工业作坊。这些工匠多被安置于“东偏西偏”(当距离伯龢父居址不远),这种做法可能沿袭了殷商王室将工匠分为左、右(或左中右)的编制并派人专门管辖的传统。商代甲骨文中也见类似“作坊管理者”的记载。《甲骨文合集》32967有“已酉贞:王其令山司我工”。辞意为王是否命令“山”来管理王室的工。据上所述,一则西周时期贵族家庭拥有手工业作坊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二则贵族作坊多有其亲自委任的家臣或小贵族来进行管理。我们推测齐家作坊第一类墓主人大概就相当于“公臣”和‘伬’,具有“管理者”身份,属于拥有制玦作坊的贵族家庭中管理工匠的家臣或小贵族。当然这一认识也不能排除第一类中个别墓主生前为所谓高级熟练工匠的可能。

第一类墓葬主人社会身份的特殊性还可以从其随葬的青铜器和玉器数量反映出来。在周原地区发掘西周墓葬中,共有29座墓葬面积与齐家M4及M12约略相当,其中12座由于盗掘严重而无法确知其原来随葬青铜器和玉器数量。其他17座未被扰动的墓葬中,11座无铜器随葬,随葬青铜器者仅6座,铜器数量在2到4件之间。这些墓葬包括1960年齐家M8(40)、1976年云塘M10(41)、1980年王家嘴M1(42)、1999年齐家M19(43)、2003年庄李M17(44)和2003年庄李M9(45),尤以1976年云塘制骨作坊M10及庄李铸铜作坊M9随葬品最为丰富,二者均为手工业者墓葬。云塘M10随葬铜鼎、铜爵、铜觯、铜尊等各1件,随葬的骨锥及卜骨一件暗示着死者生前从事着与制骨相关的工作,并享有一定从事礼仪活动的权力。2003年庄李M9位于铸铜作坊核心区域,出土铜器14件,时代为西周早期偏晚。发掘者认为该墓主为管理铸铜作坊的官吏,随葬三鼎二簋的铜器组合及两马一车的车马坑反映出墓主地位为“士”。如此一来,上述出现于铸铜、制骨及制玦作坊的规模较大的墓葬,其墓主人身份多可与周边相关手工业生产活动关联起来。比较而言,这些墓葬的随葬品数量及丰富程度远远高于那些同等规模的非手工业者墓葬,说明作为管理者和作坊的熟练工匠,第一类墓葬主人在丧葬上享有超出一般人群的优越权,拥有数量较多的社会财富,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社会地位,并可能被允许参加一定的政治活动或享有参与礼仪活动的权力。这种现象也见于殷墟西区随葬手工业工具的工匠墓葬:即凡随葬手工业工具者,相对一般都有较多的随葬品,也有较多的铜礼器,经济上比较富有,政治地位也比较高(46)。这一认识,合于商周时期“百工”受到贵族和王室重视、宠幸的文献记载,也合乎夏商以来手工业工匠具有一定的特权并享有成套礼器的看法(47)。

另外,M4出土铜卣铭文对于推断第一类墓葬死者身份具有重要意义。标本M4:24铜卣的器盖与器底同铭铸有“伯作彝”三字,“作”字反写。“伯”的含义在上古金文及文献中较为复杂,有封君诸侯之“爵称”、卿大夫之尊称、侯伯、行第名及宗子称伯等用法(48)。“伯”在五等爵制中位于公、侯之后的第三等爵位,不论我们是否承认西周时期有无五等爵制,可以肯定的是,这里“伯”的含义非“爵位”之意,因为该墓等级显然不够“伯”(封君诸侯)一级规格。“伯”用来指称行第中年长者,所谓伯仲叔季之伯。这种用法在文献中常见,但多数情况下行第之“伯”与作为尊称、爵称之“伯”难以区分。M4主人虽不能肯定就是宗族家庭中行第老大的成年男子,但毫无疑问他是地位较高的成年男子。综上所述,我们以为第一等墓葬当为作坊内上层人员,或为管理者,或为掌握重要技术的成年男性工匠。

现在来看第二、三等级墓葬。绝大多数第二、三等级墓葬仅仅出土少量陶器与一些个人装饰品,没有一个墓葬随葬青铜礼器或其他高等级器物。这种现象可以作为墓主人生前地位较低的象征,考虑到其与制玦作坊之间地缘关系及经济政治上的依附性,他们的身份大致可以确认为承担具体劳动的工匠。这类人群占所有手工业者墓葬总数的82%左右,是齐家作坊石玦生产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从本质上来讲,当不属于、至少不全属于贵族和其他高等级人群拥有的财产“奴隶”。一则他们自己拥有生计资料,二则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死后受到的礼遇与绝大多数自由民一样,享有独立的墓穴和数量相配的丧葬品。需要说明的是,有无随葬品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为奴隶的直接证据。第三类墓葬中个别无随葬品出土、墓葬构筑简单者,其地位也许近似于奴隶。但无论如何,奴隶当非齐家制玦作坊的主要劳动力。

周原齐家制玦作坊手工业者墓葬的个案分析表明,西周时期依附式手工业者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既包括平民、奴隶,还包括管理者及小贵族(49)。一方面,这些手工业者从经济和政治上部分或完全地依赖于贵族家庭;另一方面,大部分手工业者身份应不同于奴隶。平民或者说身份相当于平民的“庶人”是其主要劳动力构成。从腰坑、头向、随葬品的商式风格(多见商式簋、厚唇分裆鬲等商式器物)等方面来看,西周早期偏晚即石玦生产活动开始以后,墓地的人员构成及族属发生了相应变化,墓地使用者由先周及西周早期的周人演变为以殷商遗民为主。由墓地保持商人的传统这一现象来看,第一及部分二类手工业者可能多属于殷遗民。这一现象与文献所载西周初年周王朝大量迁徙和接受商朝能工巧匠(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谓“分鲁公殷民六族、分康叔殷民七族”)的事实相符。这些手工业工匠生前共同从事石玦的生产,服务于附近的贵族家庭,死后聚族而葬于生产区域。《礼记·王制篇》所谓:“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不贰市,不移官。”持有手工业生产技术的人群,世代相袭,后辈既不可兼做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这一点可能正是齐家制玦作坊能够前后延续近二百年,生产产品质地风格近似,生产者居葬相近的原因吧。

四、奴隶——西周手工业生产领域的主要劳动力构成之质疑

作为西周时期主要劳动力的组成部分,庶人及百工的社会身份一直以来就是考古学及历史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简单来说,庶人指那些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群,而“百工”或“工”是指那些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群。庶人和百工社会身份的争论被直接与商周时期社会性质的讨论联系起来。归纳起来,关于西周时期生产领域主要劳动力的身份问题的争论可以大致分为两组:

第一组以郭沫若、李亚农、田昌五等为代表。他们认为西周时期大量的奴隶被用于农业活动及手工业生产,庶人和百工都是奴隶(50)。因此,西周社会是奴隶社会。第二组以吕振羽、范文澜、徐中舒、翦伯赞等为代表,认为庶人是农奴或者自由民,他们有着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家庭财产等;奴隶在西周经济中不占有主要成分,主要劳动力是自由民(51),而手工业者“百工”可能与庶人有着相似的社会地位(52)。因此,有学者同意用“封建社会”来定义西周社会性质。

实际上,关于西周时期劳动力的社会身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远非上述两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即使同一派别之内在认识上还存在着许多细微的差别。如果将劳动力的身份与社会性质的探讨联系起来,这一问题就更为复杂。有关西周社会组织的探讨是争论已久的以社会经济形态即生产方式的依次更替理论为基础的古史分期问题的一部分(53)。各派的分歧并不在于史料的掌握,而在于对史料的阐释与理论认识的差异。无疑,将西周社会归类为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探讨其相应的社会性质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当时社会人群的真实身份与地位。三代时期大规模农业劳动并非就意味着奴隶是主要的劳动力资源(54);同样,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使人相信有些人群如“庶人”、“百工”可以被考虑为农奴或奴隶,因为他们在地位上毕竟不同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农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和苏联理论家提出的人类社会直线递进的发展模式”这一所谓纲领性、真理性、指导性的社会发展模式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倾向于奴隶社会并非人类社会必经阶段,而单线进化模式并不符合中国早期国家的实际情况(55)。近年来,历史学界似乎也不再纠缠于夏商时期社会性质或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简单界定,在各种分期的新说中多已不见“奴隶制”或“奴隶社会”的说法,说明奴隶制不等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并非所有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而三代社会不是奴隶社会等观点已被很多人接受(56)。商周时期虽然存在奴隶制度和奴隶,但并非可以认为就是奴隶社会;奴隶可能并非农业生产与手工业领域的主要劳动力来源。

一直以来,所谓奴隶是三代时期手工业生产领域最为主要的劳动力来源的观点从考古学角度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本文对于西周时期手工业者身份的分析表明,分散于小型居址的个体私营手工业者,其社会身份等同于一般庶人;而从政治经济角度依附于贵族和王室的手工业生产者,其身份相对复杂,大部分不仅拥有独立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社会分化现象明显。就其构成而言,既包括了一般工匠,又包括了技术熟练的高级工匠及作坊的管理者,个别小贵族可能也参与手工业生产活动。手工业生产者墓葬的分析揭示,奴隶可能并非西周时期官营手工业生产领域的主要劳动力,绝大部分活跃于官营手工业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百工”享有和普通平民或庶民相当的社会地位,只不过他们依然以某种政治或经济纽带密切地与贵族或王室关联起来。“百工”既非奴隶,又不同于庶人。殷商时期的百工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社会地位,属于一定的族,其身份虽是被统治阶级,但比奴隶要高,可能是殷代社会的平民(57)。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描述西周时期的手工业者地位。本文结论支持“奴隶可能没有被大规模使用于王室和贵族手工业生产活动”这一观点。这一认识无疑会丰富对于中国青铜时代手工业生产形态及其生产者的理解。

注释:

①《周礼·冬官·司空》,被认为是有关周代手工业生产方面的论著,但早年亡佚,汉人河间献王刘德取《考工记》补之。《考工记》可谓目前所见年代最早的手工业技术文献,内容涉及先秦时代的制车、兵器、礼器、钟磬、炼染、建筑、水利等手工业技术,记载了一系列的生产管理和营建制度。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考工记》是齐国官书,主体内容编纂于春秋末至战国初,部分内容补于战国中晚期。参见:李秋芳,二十世纪《考工记》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4,(5):10~17.

②a.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考古,1981,(3):266~270.

b.顾孟武.论西周生产领域的奴隶劳动.史学月刊,1984,(2):15~21.

c.蔡锋.夏商手工业者的身份与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4):91.

d.陈旭.商代手工业者.见:夏商文化论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92~200.

③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④张永山.西周时期陶瓷手工业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97,(3):43~52.

⑤a.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b.李亚农.李亚农农史论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c.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⑥杨升南.商代经济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75~579.

⑦a.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90~295.

b.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6:49.

⑧铭文考释参见:郭沫若,长安县张家坡铜器群铭文汇释.考古学报,1962,(1):1~14.

⑨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327~328.

⑩顾孟武.论西周生产领域的奴隶劳动.史学月刊,1984,(2):15~21.

(11)铭文释读依:唐兰,西周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

(12)魏明孔主编,蔡锋著.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先秦秦汉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21.

(13)Tang Jigen.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Late Shang,China——A Mortuary Perspective,PhD thesis,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

(14)Tang Jigen.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Late Shang,China——A Mortuary Perspective,PhD thesis,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

(15)陈旭.商代手工业者.见:夏商文化论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92~200.

(16)Yates Robin D.S.Slavery in Early China:A Sociocultural Approach,P301,footnote 27,Journal of East Asian Archaeology,2002:pp.31-32.

(17)朱家桢.西周的井田制与工商食官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30~34.

(18)朱红林.周代“工商食官”制度再研究.人文杂志,2004,(1):139~144.

(19)Sun Zhouyong.Craft production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1046~771BC):A Case Study of a Jue—earnngs Workshop at the Pre-dynastic Capital Site,Zhouyuan,China,PhD thesis,La Trobe University,2007.

(20)种建荣.周原遗址齐家北墓葬分析.考古与文物,2007,(6):31~36

(21)如贺家墓地、黄堆墓地、庄李墓地、王家嘴墓地、衙里墓地及礼村墓地等。但也有例外。周原考古队1999在齐家村东发掘的两座西周晚期墓葬M9及M25就有棺盖板及头部放置石片、石块或口含玉块现象。

(22)这类认识见于周原考古队近年出版的简报或报告结语。如周原考古队《2002年周原遗址(齐家村)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03年4期)。本文在修改过程中得知雷兴山先生也有相同的认识。见:雷兴山,论周原遗址西周时期手工业者的居与葬——兼谈特殊器物在聚落结构研究中的作用.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中心编.古代文明通讯,第36期,2008.

(23)a.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岐山贺家村周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0,(1):1~11.

b.陕西省博物馆,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岐山贺家村西周墓葬.考古,1976,(1):31~38.

c.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岐山贺家村西周墓发掘报告.文物资料丛刊(第8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24)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刘家姜戎墓地发掘简报.文物,1984,(7):16~29.

(25)a.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云塘西周墓.文物,1980,(4):25~38.

b.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云塘西周骨器制造作坊遗址试掘简报.1980,(4):39~55.

(26)a.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黄堆西周墓地钻探清理简报.文物,1986,(8):56~68.

b.罗红侠.扶风黄堆老堡三座西周残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1994,(3):16~27.

c.罗红侠.扶风黄堆老堡西周残墓清理简报.文博,1994,(5):78~86,25.

d.周原博物馆.1995年扶风黄堆老堡子西周墓清理简报.文物,2005,(4):5~26.

e.周原博物馆.1996年扶风黄堆老堡子西周墓清理简报.文物,2005,(4):27~43.

(27)a.周原考古队.1999年度周原遗址I A1区及IVA1区发掘简报.见: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2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扶风考古队.一九六二年陕西扶风齐家村发掘简报.考古,1980,(1):45~51.

c.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齐家十九号西周墓.文物,1979,(11).

d.罗西章.扶风齐家村西周墓清理简报.文博,1990,(3):3~11.

(28)a.周原考古队.2003年秋周原遗址(ⅣB2区与ⅣB3区)的发掘.见: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古代文明(第3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

b.周原考古队.陕西周原遗址发现西周墓葬与铸铜遗址考古,2004,(1):1~4.

c.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县周原遗址庄李西周墓发掘简报.考古,2008,(12):3~22.

(29)周原考古队.周原——2002年考古发掘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0)扶风县文物志报道,齐家村东100米处有制陶作坊,面积约30000平方米,暴露有陶窑、灰坑、墓葬。见:陕西省文物志编纂委员会,扶风县文物志编纂委员会,扶风县文物志.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3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考古发现与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32)a.殷墟孝民屯考古队.河南安阳市孝民屯商代墓葬2003~2004年发掘简报.考古,2007,(1).

b.王学荣,何毓灵.安阳殷墟孝民屯遗址的考古新发现及相关认识.考古,2007,(1).

c.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考古队.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1):27~146.

(33)a.杨升南.商代经济史.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75~579.

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337~329.

c.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80-1982年安阳苗圃北地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6,(2):112~114、137.

(34)山西省考古研究所.侯马铸铜遗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3.

(35)由于盗墓者主要针对铜器、玉器等较为珍贵的随葬品,陶器多数保留于墓葬中或被砸碎于墓室。后期修复工作可使研究者获得较为准确的随葬陶器种类与数量。

(36)俞伟超.周代用鼎制度研究.先秦两汉考古学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62~114.

(37)鼎簋组合数量与周代的五等爵制之间关系有着不同的学术意见。如: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38)庞怀靖,吴镇锋,雒忠如,尚志儒.陕西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5):26~44.

(39)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重印

(40)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扶风岐山周代遗址和墓葬调查发掘报告.考古,1963,(12):554~558、582

(41)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云塘西周墓.文物,1980,(4):25~38.

(42)巨万仓.陕西省岐山王家嘴、衙里西周墓发掘简报.文博,1985,(5):1~8.

(43)周原考古队.1999年度周原遗址Ⅰ A1区及ⅣA1区发掘简报.见: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古代文明(第2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44)周原考古队.2003年度周原遗址(ⅣB2与ⅣB3区)发掘简报.见: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古代文明(第3卷).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

(45)周原考古队.陕西扶风县周原遗址庄李西周墓发掘简报.考古,2008,(12):3~22.

(46)陈旭.商代手工业者.夏商文化论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92~200.

(47)蔡锋.夏商手工业者的身份与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4):91.

(48)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56.

(49)罗泰将之归纳为三个层次,即管理者、熟练工匠与一般工匠。参见Lothar von Falkenhausen.Chinese 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1000~250 B C):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p.417,Costen Institute of Archaeolog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2006

(50)a.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b.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c.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1)a.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b.斯维至.论庶人.社会科学战线,1978,(2):103~110.

c.日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8)

d.吕振羽.吕振羽史论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52)a.徐喜辰.“众”“庶人”并非奴隶论补正.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4,(2):34~41.

b.童书业.中国手工业商业发展史.北京:中华书局,2005.

(53)a.林甘泉.吕振羽和中国社会经济史形态研究.史学史研究,2000,(4).

b.徐喜辰.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史分期问题.见: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470~1522.

(54)Li Jun.Chinese Civilization in the Making,1766-221 B.C.Macmilian Press LTD,1996.

(55)陈淳.夏商是奴隶社会吗.中国文物报,2007-03-30.

(56)叶文宪.古史分期新说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1):2~6.

(57)肖楠.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考古,1981,(3):26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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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手工业工人“百工”身份的考古观察--以周元遗址齐家开槽工场的墓葬资料为核心_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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