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中的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伦理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伦理学是近年来应用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新热点,人们对网络伦理的关注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渗透。不容置疑,网络为人的行为、思维以及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方面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与之同步衍生出来的新的技术道德问题却打破了原有的、传统的社会伦理的平衡。
1 网络伦理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21世纪是网络支撑的时代,社会利用数字化通讯手段进行信息的自由交流,形成了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网络共同体”或“网络社会”。网络技术带给人们一种以文字为主要媒介的虚拟匿名交往方式,这种方式在网络上可具体体现为以下的网络技术手段或协议。例如:E-Mail、BBS、IRC、TCP/IP、WWW、TELNET、FTP等。正是这些呈现出“数字化”、“匿名化”的交流方式,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新的互动模式,新的人际关系,从而打破了原有伦理关系的平衡,引发出新的道德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归结为八个方面的内容: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的问题、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的问题、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的问题、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问题、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的问题、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问题、网络开放性与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和不正当使用的问题。
网络空间因为享有无穷大的自由度,因而在网络活动中的个体或团体都可以自由地发布或选择信息,无约束、无制约、无管理处于一种无政府主义状态。网络空间打破了原有的地域性或民族性的制约,各个国家、地区和各个民族通过互联网络,在高速公路上可以肆意地传播本地区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物或自身的道德价值观。这种多元文化的道德观或文化理念势必有矛盾有冲突,甚至完全的相反对立。这些都可以归结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缘由。但追本溯源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技术本身。科学技术进步得越快,问题的产生也就越多,这就是科学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正如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所言:“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网络技术对人类社会的贡献巨大而潜能无限,但这其中也孕育了极大的破坏力。这也是所有科学技术在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缺失。这种缺失表现在网络技术上即其在发展过程中没有自觉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技术保护措施的失灵,再加之现有法律控制手段的失灵以及市场机制的失灵,最终导致了网络伦理问题的产生。
2 网络伦理问题中的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
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当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发生作用时,衍生的各种伦理问题都与信息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权利等有关,这使得网络伦理问题中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问题尤为突显,值得关注。
2.1网络伦理问题中的信息共享
2.1.1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是世界一体化发展的必需
信息共享是指每个组织或个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这也是人类发展网络技术,构建网络系统的初衷。由网络系统构建出来的“全球资源共享”,不仅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的共享,也包括计算机中数据资源的共享。信息的共享决定了信息的价值无限量的增长和扩大,这也是信息价值论的最高理想。因此只有共享信息,信息的价值才能被充分、极致的发挥出来。在今天经济全球化进程势不可挡的向前推进时,整个人类联结成了一个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自由的发展空间,共同进步已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识。作为重要经济发展因素的信息资源,更应该以共享的方式为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发挥功效。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信息资源的共享成为可能且更加便捷。通过网络传输,使得信息资源在大众中以更为通畅的、交互式的方式流动和传播。网络让信息资源共享成为现实,从而使得某些领域的专家对信息的垄断被打破,使得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资源上的强势地位被打破。以往,发达国家在信息资源上的垄断地位,极大地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网络技术带来了信息资源共享,势必会使部分原有被垄断的信息公开、自由地传输、流通、使用。这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技术进步、经济起飞的契机,也是世界大同,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因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势不可挡,既是必需,也是必然。
2.1.2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引发的网络伦理问题
网络技术带来了信息资源共享,使信息知识的传播更为广泛,也促进了知识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但是由于信息知识的创造和生产同样需要投入劳力、物力、资金等,甚而有一些大型的知识产品所耗费的资金、人力、物力、时间等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信息知识的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有权通过销售知识产品这一渠道来弥补其耗费,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因而对信息资源的使用采取限制或付费方式也是情理之中。由此可见信息的完全、无限制的共享并不妥当,也就是说“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五条件的“信息共产”。信息资源共享应该是道德的、公平的,是在尊重信息创造者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的。网络技术让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并更为便捷,但对信息资源的毫无节制地滥用,极端共享化则引发了知识产权、计算机黑客等系列网络伦理问题。
(1)知识产权问题
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系列法规是为了保障知识信息首创者的权利,从而进一步促进信息知识的传播和创新。而网络技术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信息资源共享可能化,使信息交换与传播的速度加快,对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政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也使信息资源无节制的滥用变得更为便利,借用、复制、移植、盗用他人所有的信息资源仅仅是电脑鼠标上的“一指禅”。其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专利权人等的利益,也触犯了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系列法规。例如,为了共享的便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或信息产品进行数字化,属复制行为则侵害了著作权人专有的复制权;利用网络技术对作品或信息产品进行数据传输,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传播对象、传制权;利用网络技术对作品或信息产品进行数据传输,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传播对象、传播时限不再受控,利用该作品的范围极度扩大,不同国家、地区的人都可以毫无节制地利用作品,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都无法估量。这种情况下的传播和使用势必会影响到作品的市场发行,进一步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还侵害了著作权人特有的网络传播权。举着“信息资源共享”的大旗,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毫无节制的滥用,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影响知识信息的传播与再创新,同时也有悖于我们倡导“信息共享”的初衷。
(2)计算机黑客问题
计算机黑客行为的出现也是信息共享极端化的产物。计算机黑客(Hacker)是指专门闯入计算机网络,窃取、破坏系统信息的人。他们通过找出信息系统的漏洞或通过编制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破坏。因为黑客们坚持“一切信息都应该是免费的!”这也正是他们对信息共享的极端化认识。黑客崇尚“绝对的自由”,他们未经授权就肆意进入各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复制、删改、盗用信息。他们认为信息应该是“自由的”、“共享的”、“免费的”。实际上在信息领域也如同在其它领域一样,既需要自由,也需要对自由合理限制。没有自由,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而没有对于自由的合理限制则会导致信息领域的无序。因而对于信息领域的繁荣而言,信息需要的自由只能是有合理限制的自由,而不是“不受限制的和绝对的”自由。信息需要的共享只能是有条件的共享,而不是极端化的共享。
2.2网络伦理中的信息垄断
信息垄断就是所谓的信息独有,它强调对信息的积累与集中,且独占并具有控制权、支配权、统治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方面的领先优势而占据了信息市场的主导地位,形成信息垄断。实施信息垄断其目的不仅在于获取在任何传统产业领域都难以实现的高额垄断利润,由此还可以控制与支配发展中国家获取信息资源的数量、质量及途径,从而扼住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咽喉。如今,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悬殊已不仅仅体现在物质文明上了,更多的也表现在了对信息资源的占有量上。有学者称这两者之间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是一道“数字化鸿沟”,这鸿沟因信息垄断而愈加难以跨越,最终将导致贫富悬殊的极端化,世界格局的不稳定性。然而信息垄断引发的不仅仅是社会的贫富问题,同时还衍生出的社会伦理问题已不再拘囿于传统的伦理学范畴。这也就是网络伦理中特有的“知识霸权”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以及文化侵略问题等。
2.2.1信息垄断导致“知识霸权”的产生,阻碍知识技术的创新。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成功地实施信息垄断,关键在于其能够把信息垄断的实质巧妙地掩盖在“知识产权”的漂亮外衣下。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创新和知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但在垄断者手中,其却演变成了获取垄断利益、阻碍技术进步的工具。信息垄断者采取设置行业障碍、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来抑制竞争,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高额利润。这十足的霸权行为就是由信息垄断裂变的“知识霸权”。信息垄断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在IT业上的垄断。在IT领域,美国微软以Windows垄断计算机操作系统,而英特尔公司则垄断了计算机芯片的大规模集成技术。别的国家要获得有关的技术和产品必须以极高的代价获取Wintel的授权,即使你有资金和技术,独立地重复开发功能相同的软件产品;或是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软件产品进行再开发,也将被视为“非法”。这严重制约了众多IT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与发展,这种典型的寡头垄断势必造成IT业界的“一枝独秀”,没有“百花齐放”,没有竞争谈何技术更新、社会进步。
2.2.2信息垄断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是绝大多数用户在安装计算机时的首选。这两家美国公司实际上已经分别垄断了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和经营。不仅如此,这两家公司利用这一垄断优势不约而同的在其产品中预留了偷窃信息的“后门”,使用户的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例如Intel公司的PentiumⅢ处理器有一特别功能,即用户上网时其序列号会不知不觉地传送给Intel公司。这不仅侵犯了用户的权利,也增加了用户的安全隐患。由此,我国信息产业部曾专门发文严禁政府和军队重要部门使用PentiumⅢ。Intel公司虽然在各方压力下宣布放弃PentiumⅢ中的“序列码”,但据说它已有了比序列码更好的技术,使其能继续维持其垄断地位的同时,仍可对别国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样微软也曾通过其Windows98的使用,获取用户资料,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其信息便会传到微软总部。由此可见使用这些被垄断的信息产品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威胁到了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政府、金融、军队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人们无法预知在使用这些信息产品的时候,你的信息是否被偷窃、复制、截留,由此造成的危害有多大无可想象,特别是对国家而言。信息垄断引发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停留在网络伦理学范畴中去研究,更主要的是社会应该对此有所反应,有所规范,有所警醒。
2.2.3信息垄断引发意识形态和文化的无硝烟侵略,异质文化有可能走向消亡。
信息垄断不仅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也构成了威胁。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先天优势与经验,直接占据了网络信息的发送、操控地位。它们可以肆意地将本国的社会价值观、社会意识形态、文化主张等通过网络传递给其他国家,进行文化入侵。而发展中国家因为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只能被动而毫无抗拒地接受和使用这些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平等性流动对各国的传统文化精髓是一种毁灭性的侵害。一些国家可以通过网络传播到达“统一”各国文化差异以及强求接受价值观的目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有可能遭遇到信息殖民化或文化殖民的危险。尼克松就曾经说过:“进入21世纪,采用武力侵略的代价将会更加高昂,而经济力量和意识形态的号召力,将会成为决定性的因素,通过文化浸透播下思想的种子,这些种子有朝一日定会结成和平演变的花蕾。”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卫护者,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优势和便利,到处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风格,毫无顾及其他异质文化的特点,试图去“说服”别人放弃自己的文化信仰而接受他们的文化理念。这正是其信息垄断的最终目的。
由信息垄断造成的“知识霸权”问题、国家安全问题、文化侵略问题等都是传统伦理学不能涵盖的,应归属于网络伦理有待探讨和解决的范畴。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方式,但是也带来了由信息共享和信息垄断引发的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我们迫切希望在发展网络技术的同时,还应该注入更多的人文道德关怀,建立起强调公平、正义、自由的新的网络伦理体系,以求得网络社会的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