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集团虚假发票案件检验记录_虚开增值税论文

某石化集团虚假发票案件检验记录_虚开增值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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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盐城某石化集团始建于1987年,1988年正式投产,1997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属国有大型企业,现有员工2066人,总资产22亿元,占地面积180万平方米。下辖三个化工有限公司、一个石油经销公司、一个石油燃料公司和五个子公司。产品主要销往苏、鲁、豫、皖等地。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汇总申报纳税,2005年应税销售额15.4亿元,增值税税率为2.24%。

检查及处理情况

2006年4月15日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收到河南许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函一份,称河南许昌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给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公司)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他人代开的,涉案金额1858053.07元,税额为241546.93元。

经过召开案情分析会,税务局认定该石化集团属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案件调查人员必须查实以下两点:

一是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交易是否真实,即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二是在该交易中是否有证据表明该石化集团知道销售方的发票是虚开的。

选案部门登记后,将案件交稽查二股实施稽查。经过对相关账簿、凭证和其他资料的检查,查明涉案发票所列税额已入账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该石化集团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稽查人员出具稽查报告中提出按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即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款规定,转出进项税额241546.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止。经稽查局审理股及“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此案件所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同意稽查股提出的处理意见。石化集团公司对此处理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税款及滞纳金于6月24日自动履行入库。

稽查启示

上述案例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手段较以前有所改进,明显能在票面上看出是从第三方取得的或者是开票方与收款方不一致的现象不存在了,这需要稽查部门不断改进稽查方法。

二是管理部门要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研究其运营操作规律,不断研究此类型发票案件的共性问题,寻找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

1.充分发挥异地协查的作用,前移稽查关口。

在日常稽查中我们发现,企业明显的不记销售收入问题不存在了,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消失了,产品或商品发放福利不计销项税的问题也见不到了,企业账务处理很规范,但通过举报案件及协查案件的查处,我们发现这样规范的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还是严重的。就像本例的某石化集团一样,账务处理规范,仅从本单位来看,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票,发票所列货物有入库记录,企业耗用也无异常,收款对象与开票对象是一致的,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我们把眼光往“前”看,看一看供货单位,我们就会产生疑虑。矿选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采矿单位来说税负是相当高的,因为其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较少),在进项税额抵扣这种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很可能致使企业借鸡生蛋,搞非法交易,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应特别给予“关注”。

我们要改变盯住稽查对象的老办法,不要把精力仅放在被查对象的账务上面,放眼前方,前移触角,看看供货单位是什么样子。根据我们的稽查及管理经验,供货单位是商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矿产品开采供应企业,所购货物属农产品、废旧物资、矿产品等就要引起注意,因为这类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有利条件。就像案例中所列的,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是“煤”,属矿产品,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开采煤的企业是没有进项税的,其税负偏高,存在虚开、代开的可能性就较大。另外供货单位是某物资供应公司,属商贸企业,根据全国各地的稽查案例来看,通过注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搞买空卖空、代开、虚开发票非法获利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很普遍,所以这类企业属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应更早地引起稽查部门的注意,事前搞好协查工作,坚决打击这类涉税违规行为。

2.关注重点部门与重点环节,前移管理关口。

纵观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有以下规律:

一是从行业上来看,虚开发票案多发于商贸企业。

二是从产品属性来看,虚开发票案多发于农产品加工及矿产品采选环节。商贸企业购销次数频繁,交易方式多采取现金交易,而且多数采用“无费用”交易(纳税人主动隐藏费用),税务机关很难查清其货物的真实走向,容易出现“空对空”的账务处理,虽然防伪税控系统对假票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是对无货物的交易却无能为力,如果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容易通过“账务处理”来达到消化销项税额,不交或少交增值税目的的。农产品特殊的免税政策,使得企业易于通过自行开具“农购单”实现进项税的获得,所以该环节也是易发生虚开发票的地方。矿产品采选环节,由于企业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也没有像农产品那样通过“农购单”获得进项税抵扣,这个环节易发生代开发票的行为。

所以,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企业上一环节存在以上情况的,就要提高警惕,对其取得的申请认证的专用发票要及时采集移交稽查部门逐份协查。就像本例中一样,在稽查局日常检查某石化集团公司时,发现销售方是矿产品采选企业时,就要从严掌握,发出协查函,或派稽查人员到外地进行实地调查,这样即可及时发现问题,而非一方事发后再被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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