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我国创新发展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资源论文,体系建设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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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创新全球化的紧密结合,推动了全球创新格局的演变和创新模式的调整,国家创新发展的基础逐渐从自然资源的密集性消耗转向信息资源的合理化配置。服务于国家创新发展的信息资源配置有别于传统的资源配置:一方面,配置范畴由组织微观层面上升到国家宏观层面,是对整个国家创新系统中的文献资源、信息人才、信息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另一方面,配置内容由单一的资源结构调整演化为基于创新价值链的资源投入—产出安排与分布格局优化,是对各类创新主体信息资源生产、开发、利用行为的整体部署。由此可见,国家创新发展要求下的信息资源配置更加强调创新主体间的联动与合作,需要各主体打破组织界限,以国家创新绩效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协同运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构建以国家创新活动为核心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已成为加快我国科技进步与信息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1 国家创新发展与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互动关系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本质上就是一个知识生产与资源配置系统[1],因此,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运行密切相关。信息资源协同配置是在国家创新发展要求下促使传统配置模式变革的必然趋势,体现了开放式创新环境下创新主体“协调、合作、共赢”的科学理念。随着创新活动的日趋复杂,各类创新主体以信息资源有效利用为目标,依托信息网络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更广的范围开展深层次的资源合作。在这一背景下,配置范围不断拓展、创新主体不断交互、网络资源传递日趋频繁,引发了信息资源配置体制的社会化变革,进而推动了配置格局、配置形式和配置系统的全方位转型,促进了信息资源配置的整体协同化发展。而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开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创新主体间的资源互补和共建共享,使之在自我调节与相互适应中产生协同效应,从而形成创新体系的统一性和有序性[2],提高体系运作效率。
依据国家创新发展与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内在关联,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工作的开展应纳入国家总体创新发展战略轨道,以国家创新主体的信息需求为导向,逐步实施,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信息保障,如图1所示。
(1)信息资源的内涵式积聚。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正式提出以前,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模式主要以政府计划控制为主。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对公有信息资源实行计划分配。各创新主体主要专注于自己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建设和配置工作,完成信息资源的原始积累[3]。
(2)信息资源的外延式溢出。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的提出,产学研合作创新逐渐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主要途径,创新主体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日益紧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在配置模式上,政府逐渐由计划控制转为合理引导,使市场机制下的创新主体自组织配置功能得以发挥。
(3)信息资源配置的开放式合作。为实现我国在2020年迈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宏伟目标,政府应树立开放创新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在信息资源社会化共享、跨系统整合的基础上开展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促进国家创新系统内的信息资源流动和高效利用,有效带动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与市场应用。
(4)信息资源配置的全局化协同。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提出的中国未来50年创新发展规划路径[4],2020年后,我国的创新建设工作应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在信息资源配置上,我国应逐步建成与创新型国家相匹配的功能体系,不仅在国内实现信息资源的协同优化配置,还要积极参与全球化的信息资源开发共建工作,对全球重要的信息资源进行凝聚汇集,不断扩大自身资源优势,形成信息资源的全局化协同配置。
2 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框架结构
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是由信息资源配置管理机构、配置主体和资源要素组成的复杂系统,各主体、要素间依据有效的协同运行机制开展配置工作。在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实践过程中,我国部分地区、行业分别以区域创新和行业创新为目标,形成了多个区域、行业信息资源配置体系,为地区、行业间的信息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有效渠道[5]。但从宏观上来看,现有的信息资源配置体系只是初步实现了单一地区或行业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集成开发与利用,真正面向我国创新发展全局的跨地区和行业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尚未建成,导致地区、行业间的资源“贫富集”现象更加明显,进一步拉大了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同时也使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主体间难以实现有效的资源交换与共享,阻碍了创新交流与合作。鉴于此,我国迫切需要在政府统筹规划下,立足于国家创新发展全局,在现有的信息资源配置体系基础上,整合各地区、各行业的优势信息资源,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综合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基础平台,从国家层面、地区层面和行业层面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共享与分布利用。
从国家创新发展需求角度而言,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应具备两项重要功能:其一是通过协调管理实现国家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二是对各领域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综合性信息服务。因此,在体系结构设计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跨地区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依托网络环境,以国家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基础平台为中心结点,在各省、直辖市设立分站点,由各地区相关的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中心结点是国家信息资源传递、交换和共享的枢纽,负责国家层面的信息资源整体规划与调度,并联通各个地区,通过各地区反馈的资源配置数据和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对国家投入到各地区的信息资源结构进行调整。各地区分结点负责本地区的信息资源配置工作,并与国家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基础平台进行良好对接,通过中心结点实现跨地区的资源流动与利用。
(2)跨领域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依据国家创新体系中各类创新主体的配置功能,分别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信息服务机构和政府对应的信息资源系统划分为教育、科技、经济、文化和政务五个资源配置领域,将各领域内现已建成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纳入国家协同配置体系,仍然以国家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基础平台为核心,实现五个领域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整合。各领域间既能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又能利用配置体系提供的综合性资源与信息服务进行研发合作。
在此基础上,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总体框架结构如图2所示。
3 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建设的技术路线
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路线,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目标引导下,依次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信息资源建设和协同配置实施多个层面逐步推动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建设运行,通过调整资源结构和配置行为实现各领域的协同创新,如图3所示。
3.1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现代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实现必须以网络平台为依托,在国家现有的骨干通讯网络基础上实现多系统的资源联网,推进科技、经济、文化、教育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进行面向国家创新的多网融合[6]。因此,网络平台建设是协同配置体系构建的基础。我国应以骨干通讯网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国家级信息资源交换中心和若干个地区中心,扩大数字信息资源的存储、传播和利用。其中,国家中心负责将所有资源进行数据整合并装入中心服务器,对外提供网络资源配置服务。地区中心保持与国家中心的资源同步并为本地区的网络用户提供资源配置服务。随着我国“三网融合”工程的推进,国家信息资源将通过更多网络渠道得到有效配置。
3.2 标准规范制定
国家层面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是一项实现各领域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平台整合、交换和应用的系统工程,协同配置体系是一个“逻辑上高度集中,物理上高度分布”的大型系统,要实现各种基于异构系统的信息资源元数据的实时集成、交换和应用,就必须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标准规范,用以协调和统一有关的技术与管理规则。尽管目前不同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都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建立了相关标准,但专门针对国家层面资源配置的标准体系尚未建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工作的开展。因此,统一规划、协调各系统现有的标准规范,建立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是推进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有效实现的重要前提。具体而言,标准体系的建立应着眼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工作的长远发展和整体规划,充分体现“标准——参考实现/标准工具——符合性测试——技术服务”的一体化思路,从资源分类、资源标识、元数据汇交、元数据查询检索、资源评估监测、资源访问控制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满足协同配置体系建设要求的通用标准规范[7]。
3.3 信息资源建设
信息资源建设的目的是按照统一的数据描述、采集、检索标准,实现跨系统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8]。在国家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中建成信息资源联合目录和多个专业资源库,实现资源的动态化索取与发送,为国家创新活动提供多元化的网络信息服务。
(1)信息资源联合目录建设。联合全国科技、文化、教育、经济领域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有计划地对原有数据进行整合并进行新数据制作,建成上述平台的信息资源联合目录,搭建起一个公益性的元数据交换平台,在充分揭示这些平台系统信息资源收藏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的数字资源调度与指向系统,为实现综合性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及开展网上服务奠定基础。
(2)专业资源库建设。根据国家创新发展需求,通过已有数字资源的整合与采购、各领域资源库建设、网上信息的自动抓取与加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建设包括政府公共信息资源、文化信息资源、科技信息资源、教育信息资源、经济信息资源等在内的全方位数字资源库,为各领域的用户提供特色化信息服务。
(3)元数据同步与集中检索。配置体系中的网络平台应采用元数据同步技术,由国家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基础平台存放全部元数据,提供对所有资源统一的查询入口。各分中心可以在国家中心选择部分或全部元数据,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元数据同步,并提供对本地存放的元数据的查询入口。配置体系中采用开放、免费的元数据统一检索服务机制,方便用户对信息资源的发现、辨析和定位,提高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自动调度和配置效率。
3.4 协同配置组织实施
在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建设过程中,逐步依托搭建好的网络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领域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息资源需求者、提供者提供良好的交流渠道,以资源互补、协同创新为目的建立起资源合作关系,通过各级协同配置基础平台进行资源的交换与共享,形成覆盖国家范围的资源流动网络,将经过整合、加工的丰富数字资源传递到有相应需求的各个创新环节[9]。国家管理层面负责统筹规划,以大区为单位进行公共信息资源的统一调度、分配;地区管理层面负责各区域创新系统内部的信息资源供给、分配,协调各创新主体在市场化信息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真正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组织配置的协调运行。
4 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运作机制
在国家创新发展要求下,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建设运行必须依托有效的运作机制进行引导,从协同管理、主体合作和利益协调多个层面推动配置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4.1 协同管理机制
统一有序的管理是信息资源协同配置顺利开展的前提。我国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成立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设立了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服务[10]。国家信息资源配置工作是信息化建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重点管理内容。但是,由于信息资源配置活动已深入融合到各行各业的创新活动中,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为了协调不同管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应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委员会牵头,联合科技部、文化部、教育部、发改委、国资委等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建国家信息资源配置管理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对我国信息资源配置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根据我国创新发展现状制订适应于我国国情的信息资源配置专项制度、政策法规,为产学研创新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全面调研我国信息资源分布格局与配置现状的基础上,确立我国信息资源配置总体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管理机制,促进我国信息资源配置的协同转型,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11]。以该委员会为核心,在我国华南、华东、华中等八个大区设立地区信息资源配置管理协调委员会,实现地区分布管理;各行业的信息资源配置工作原则上还是由我国各行业信息中心负责管理。此外,为了加强政府对信息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还应从国家信息资源配置管理协调委员会中划分出一个配置监管部门对我国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同时也对配置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我国信息资源配置协同管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如图4所示。
4.2 主体合作机制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创新主体的合作程度直接决定着信息资源配置的协同效果。目前而言,我国产学研等创新主体主要是以技术转让、委托研究、基于项目研发等松散、短期的初级合作模式为主,真正长期、稳固、有序的高级合作模式尚未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创新价值链上的信息资源流动与合理配置。因此,在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运作中,应着力强化产学之间的资源联动效应,推进创新主体间的协同合作。
(1)加快创新主体间的信息资源流动。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除关系到各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的专有性资源外,其他信息资源都是在流动、交换和共享中产生实际价值。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创新主体进行资源交换与共享。一方面,高校和科研机构应针对企业创新生产的实际需求,开发、生产企业所需的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和可用度;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提高对知识资源的吸收、消化、评价和应用能力,加快对高校、科研机构知识创新成果的生产利用,产生经济效益。依托创新价值链加强主体间的交互与配合,加快创新价值链上的信息资源流动,利用各主体的创新功能和资源优势创造新知识、新技术,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2)推进创新主体的协调发展。一体化发展无疑是实现创新主体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工作。一些发达的创新型国家都将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作为国家持续创新的主要动力。我国在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中,也应将创新主体一体化作为全面推进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形成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机构之间联动的创新网络,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资源集成整合[12]。国家科技计划要引导知识流动,优先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项目,对于产业化、工程化程度高的项目,应由企业牵头,推动大型企业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13]。同时,积极采用多元化的高层次合作创新模式,鼓励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经营实体、研发实验室,开展联合攻关和校企联合人才培养。通过一体化建设,更加有效地配置信息资源,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使企业获得持续创新的动力。
4.3 利益协调机制
面向国家创新发展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参与配置活动的创新主体同时也是利益主体,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创新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决定协同配置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促进其长期稳定合作、保障协同配置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
(1)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利益分配方案是利益相关者们博弈的焦点。利益分配方案直接决定着合作伙伴间的经济收入,是影响合作持续性、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基于合作关系的利益分配模式主要有收益分享型和固定支付型两种。其中,收益分享型强调参与者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适合合作关系较密切的配置主体使用(如产学研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合作);固定支付型是指合作某一方向另一方(或多方)支付固定的报酬,强调单方面承担全部创新风险,适合合作关系较为松散或非正式的配置主体使用(如企业向高校购买知识创新成果)。但无论采用哪种分配模式,其核心议题都是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比例。在协同配置过程中,影响利益分配比例的主要因素有:配置风险、各主体配置成本投入以及最终的创新绩效,因此,对于收益分享型利益分配模式而言,可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利益分配比例[14]:
其中,为合作者i的分配比例,为合作者i承担的风险系数,为i投入的成本,为i的创新绩效,n为参与配置的主体总数。利益分配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R、M、I各变量的具体值。对于合作各方而言,应坚持平等互利、集体协商、利润与风险相匹配以及协作共赢的原则,共同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
(2)完善政府利益补偿制度。政府进行利益协调的目的在于提高国家整体创新效益,因此,在促使个体利益服从于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使个别配置主体的利益蒙受损失。为了调节这种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防止由于个体利益损失造成的社会矛盾全面激化,政府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利益补偿措施,例如直接补贴、减免税收、政策激励等。但是,政府在考虑利益补偿公平有效的同时也要考虑利益补偿效率。当政府对利益受损的创新主体进行补偿后,应支持鼓励这些主体将获得的利益投入到新一轮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活动中,通过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与此同时,政府的利益补偿还要适时适度、循序渐进。利益补偿不是无止境的,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补偿制度,设立补偿标准[15]。同时,补偿工作也应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立足于国家创新发展长期战略目标,优先考虑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