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践研究论文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践研究

刘 洋,王 悦,裴兆斌

(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摘要: 在资源日益短缺的背景下,凭借相关技术发展,国际海底区域等国家管辖之外的公共领域资源开发和利用已成为现实。为确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权利归属,规范国家开发行为,国际法上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本研究针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对其提出、发展及概念进行阐释,并剖析其所包含的国际共同管理、和平开发利用、公平平等开发和注重保护环境等具体内容。分析发现,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具有注重保护环境,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持续发展;实行国际管理,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实现国际化;为全人类谋利,强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平利用等特点。中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内外呼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公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秉持环境友好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和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财产等,均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创新发展,不仅规范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活动,还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国际原则增添新的活力与生机。

关键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区域;深海法;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共同管理;保护环境

法律如同所有事物一样,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一定会产生新的规章制度。在国际法领域也是如此。资源丰富的国际海域、太空和南极,如今都成了各国向往的新领域。深海中的矿产资源与生物资源、太空的月球岩石和南极洲的丰富矿藏,均可加以开发和利用。对于相关特定领域的法律地位及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逐渐成为各国争议和关注的焦点。为了应对有关争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应运而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底区域并确定该区域及其法律地位的原则,主要应用于管理国际海底公共领域的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权属纠纷,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自1991年成为国际海底先锋投资者以来,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及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就。中国在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基础上,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并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均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与发展,这些不仅大大规范了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实践活动,还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利用持支持国际共同管理、主张和平平等开发和注重保护环境的态度。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界定

(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提出与发展

在陆地矿产资源日益短缺的背景下,各国开展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应运而生[1]。为防止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被某些海洋强国侵占和掠夺,众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进行平等公平的勘探和开发[2]。在1967年的联合国会议上,马耳他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多提出建议,“现有的国家管辖权范围之外的海床及其资源,应专门用于和平目的,以谋求人类福利”。这一建议随即被列入联合国大会第22 届会议议程。阿维德·帕多还建议宣布海床和洋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呼吁各国针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采取措施制订一系列合作条约。同年,在第22 届联合国大会会议上,马耳他国家代表又建议通过几项相关决议[3]。自此,虽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引起各个国家与诸多专家学者的争论,但大体上已被大多数联合国会员所接受[4]。1970年12月17日,第25 届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确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不允许任何国家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的基本理念。《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的通过,反映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并成为了一项崭新的国际海洋法原则。为更好落实这一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底在联合国表决通过,其具体规定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还决定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管理国际海底的勘探与开发,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更加成熟完善,也大大规范了各国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活动,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活动愈加趋于和平与公正。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释义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提出之初,只应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资源。1979年7月1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八期会议上,会议主席认为“赋予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以范围、形式和内容,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但是,无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当时任何一个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而关于这一概念的相关论述,散见于有关文件中确定的原则和规则,现将这一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分述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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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国家或个别私人组织 主体是可以支配“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体[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体应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法主体为国家或受国家委托、与国家有合作关系的私人组织。“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的“人类”并非是指某一具体的个体,但是相应利益的实际获得者却应该是每个具体的个体。“共同继承财产”需要一个代表者来代表每个具体的个体,来勘探开发他们应得的资源并应用于每个个体的生产及生活中,这个代表者即为国家或个别私人组织。在目前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与某些私人组织不仅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而且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够参与并完成共同继承财产的勘探开发活动,并最终分配至每个具体的个体并予以使用[6],因此,“共同继承财产”的主体应为国家或受国家委托、与国家有合作关系的私人组织。第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主体中的国家,应是一种国家集体,“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的人类可以直译为“全人类”,而“共同继承财产”主体中的国家是一种国家集体,即全部国家之间的联合而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一个地理区域[7]。在此基础上,这种国家集体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盲目主张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并单独使用。从这两个层面既可以充分理解“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体的含义,有效地从国际法上阐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主体范畴,又能有力反驳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违反国际法采取单边行动的做法,可以对抗其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8]

为减少艾滋病对家庭的影响,国内外均积极探索降低家庭配偶间HIV传播的各种干预措施,以遏制二代传播的发生。

2.行为:开发管理 行为是财产主体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进行支配的具体方式和实践活动,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共同继承”的具体含义,其实质是一种开发并进行管理的行为。这种开发管理行为应该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对待行为,是指任何国家在管理和使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时,不应受到区别对待和歧视[9]。在一般情况下,实力较弱的国家无法与实力较强的国家抗衡,易产生差别待遇,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继承。然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应被各个国家所共同继承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分配至各国居民,而不是强国多取、弱国少取,否则以不平等方式分配的财产就会变成“强国继承财产”,而不是由全人类平等分享的“共同继承财产”,因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交由国家予以间接实现的管理及使用的无差别、平等的用于全人类的行为[10]

目前,中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已居世界前茅。中国大洋协会早在1991年就在联合国注册成为国际海底的先锋投资者。2001年5月23日,中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北京签署了勘探合同[13]。中国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后,不仅积极参加并支持管理局的工作,而且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 部分的协定》的规范下积极申请矿区,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与开发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尽自己最大努力合理行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的权利,完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基础原则,其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契合,包括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深海必将是中国深入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以及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舞台[14]。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制定与实施上,这部法律旨在规范中国公民、法人、组织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主张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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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可被解释为,可由国家或个别私人组织合理平等地开发管理的协定区域内的资源。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国际共同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生产限额制度,以便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进行可持续开发。这项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赞同。这主要由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为全人类利益最大化、最优化而设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权利主体不仅是指现在的人类,还包括以后各代人类。因此,必须设立相关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海底资源的合理开发,以防止各国的滥肆开发。重视保护人类共同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应成为实践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重中之重。因此,1972年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世界各国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并指出“当我们决定在世界各地开展行动的时候,必须谨慎考虑它们对环境与资源产生的后果”。针对生态环境这一全球性问题,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的保护措施已经渗透到国际活动的每个角落,所以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要格外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在《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 部分的协定》中,各缔约国均同意会保护资源和海洋环境,同时会日益关注全球环境。在各国就“采矿法典”展开的激烈讨论中,环境与资源保护是一个有极大争议的事项,很多国家提出要在“采矿法典”中增添预防原则,这不仅能规范各国采矿行为,同时还能为加强未来的环境法规奠定理论基础。这一现象反映了人类对环境保护的关注,这是各国对人类的共同利益的保护与追求。

(二)和平开发利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一项原则性规定,“区域”应以和平为目的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不得歧视也不得妨害本部分其他规定。研究认为,应对这一重要认识有深刻而广泛的了解,即各国不仅应和平利用“区域”,而且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因利用“区域”而发生的争端。第一,各国应以使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确实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为目的进行各项活动,不应在“区域”进行军事行动,要保证“区域”的和平与安全。第二,与所有其他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一样,各国应在现有国际法制度范围内以进行谈判、仲裁和司法等和平手段解决因“区域”及其资源而产生的争端,为此,国际社会还专门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庭来解决相关纷争。和平解决争端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极其重要,在如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被逐步建立的情形下,和平已成为全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标。而两国之间的争端与战争不仅会威胁国际和平,还会对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发展本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而和平也是人类的重要共同利益。每个国家不仅要公正平等地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要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三)公平平等开发

由于各个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发展差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技术落后、经济实力薄弱等现实因素从而无法对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进行充分的勘探和开发,也使得这些国家无法获得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应有的收益,而且对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的开发一定会影响国际矿物市场的整体供需,从而减少相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收入,进而阻碍其经济发展。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只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了,才能提高全人类的生活质量,从而真正实现全球的稳定与繁荣,使全人类收获最大化利益,这对于发达国家也是有很大好处的,所以很多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都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了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同理,发达国家也应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领域作出某种让步与扶持,而且发达国家虽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投入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成本,但其通过不断开发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已获得不少收益,因此,对于相关收益分配,发达国家应做到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公平分享,以使人类共同利益发挥最大效用[12]

(四)注重保护环境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全体人类共同分享受益,不得由任何国家与个体随意处置并主张所有权,其命运必须由全体人类决定。由代表全人类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来管理“区域”事务及其资源可以保障全体人类对“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唯一权利主体,保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全人类所平等分享。那么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各国有义务共同努力建立国际组织,制定相应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管理规则来实现对“区域”及其资源的国际化管理。尤其是发达国家,不应以国家主权为挡箭牌,利用其经济与科技优势,通过强制手段瓜分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以谋取本国利益。在实践活动中,整个国际社会正在为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际化、实行国际共同管理而努力。例如,《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 部分的协定》为了消除一些国家的不满,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得到广泛参与,而曾经大费周章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修改。尽管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近200个成员国中有些国家仍然坚持只是暂时适用《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 部分的协定》,但毕竟众多投资国已被纳入了国际一体管理的新秩序,某些海洋强国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倾向被有效遏制[11]

三、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实践

3.客体:“区域”内丰富资源 客体是指“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对象范畴,即“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中的“财产”。对财产的范围应在区域与资源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区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已规定在一些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和宣言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 条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对“区域”做出明确定义,“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但随着人类认知及实践能力的加强,对于资源的需求与探索也越来越多。人类逐渐把获取资源的区域拓展到南极洲与外层空间。第二,资源。这里是指各国领土主权之外的自然资源,主要分布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包括不属于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内水领域等以外的全部公海水域;洋底资源,包括丰富的生物、矿产资源;南极洲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产资源;外层空间的资源同样十分丰富,如月球的月岩石便含有钙、锰、铁、铝和硅等大量矿物质。

(一)注重保护环境,关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利益的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集中点之一,发达国家试图最大化地占有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利益,而部分缺乏直接进行资源开发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则将利益共享作为其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重要途径。目前,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仍在形成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共享机制也尚未确立,而正在制定中的“开采规章”将成为决定资源最终分配格局的关键要素,其中,利益共享是核心问题之一,关乎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中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利益关方,秉持和平共享、公平分享的理念,引导利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向兼顾激励投资与共享收益的方向发展,积极拓展全方位国际合作,在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谋而合[19]

(二)实行国际管理,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实现国际化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全人类共有的财产,“公平分享”强调应使共有财产创造的价值公平地惠及各个国家,特别是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中国在具体实践中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在进行国际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和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还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并积极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的多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保护国际海洋环境、共同受益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发展和资源开发的愿望,这在该法的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均有明确规定,反映了我国维护国际海底秩序、推进国际深海科技发展和和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努力和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强调,在实践活动中要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从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原则是和平利用、共享与合作、保护环境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该法的颁布是我国积极承担负责任大国应尽的义务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建设法治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国际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类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和平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真正做到了与所有国家分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享利益,强调供全人类使用,公平分享。

(三)为全人类谋利,强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和平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确立了鼓励科学研究“深海海底区域”制度,规定国家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企业进行深海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展深海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等[1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专门对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进行了规定,我国关于“深海海底地区”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正是对此的积极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无论是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几乎所有国家都可以在“深海海底区域”开展正常的科学研究活动,这证明“深海海底区域”的海洋科学研究基本秉持自由开放原则。而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0 条还规定了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四项原则:第一,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第二,海洋科学研究应以符合本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第三,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符合本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而这种研究在上述用途过程中应适当地受到尊重;第四,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依照本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遵守上述四项原则的基础上,还要遵守“为全人类谋利”的原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在实践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大力支持发明深海环保工作工具,积极开展针对深海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积极进行海洋环境调查和评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第一章第三条中还明确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

(四)强调平等合作,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平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中国第一部规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自然人、法人和相关组织活动的法律。其明确规范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区域是该法的地理适用范围,说明了该法规范的我国海上活动具有国际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法律条文充分考虑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协调了中国政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管理、协商等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而我国主管部门将会综合考察申请主体是否具备从事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和装备能力。国务院海洋事务主管部门将向不损害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然而,这些只是基本前提条件。承包申请主体在获得我国的许可证后,仍需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并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才能成为国内与国际法律双重认证的承包者。这一程序的国际依据是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还要求承包主体承担很多相应的义务。中国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承担应尽的大国责任,是支持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规范体系和有效运转的国际管理机构以代表全人类行使权利,保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最大化、最优化[16]

四、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科学内涵,在国内外得到赞同与支持,并于2017年11月写入联合国大会安全领域决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对世界大势的清醒判断和对未来走向的准确把握,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相契合。

(一)呼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公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篇幅相对较短,但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很多,除专门规定深海活动环境保护制度的第三章外,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还分散在其他各个章节。在实践活动中,海洋环境受深海勘探开发活动的影响很大,大多污染与破坏均是不可逆转且后果严重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保护深海环境和节约人类资源的认识逐渐深入,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制定了许多条款,要求取得许可资格的承包商在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中必须采取环保措施,这一要求可能会使勘探开发活动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但却能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持续发展[15]。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还规定了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和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调查等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环境,推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

问:年轻研究者刚开始进入研究领域通常会有一些困难的时期,您对于刚刚进入领域的年轻研究者,博士研究生甚至硕士研究生有什么样的建议或忠告呢?

(二)呼吁各国秉持环境友好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工业革命以后,因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供需关系的变化,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在逐渐提高,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也使一场又一场巨大灾难降临到人类头上。1930年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美国洛杉矶的光化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的伦敦酸雾事件和1956年的日本水俣事件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及大面积污染,因此,在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道路上,各国应认真汲取前车之鉴,坚持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积极参加有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国际会议,自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国际环境保护秩序建立等都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可持续发展从一个概念转变为中国政府的具体行动,而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包含了可持续发展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价值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全人类有共同的命运的原因是人类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共同的风险和共同的未来,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可称为责任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责任。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共同财产和共同关切,地球环境与资源比任何其他领域都更能体现全人类命运与共、风雨同舟的现实,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世界发展潮流,有利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更好落实于中国及其他各参与国,应继续大力发展推广这一理念,使其活跃于世界舞台,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可持续发展增添助力。

(三)呼吁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和平开发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建设,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的国际体系,这些均体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观中。全球治理理论可以理解为由于国际舞台上各成员国联系愈加紧密、各项国际事务的全球化趋势加深,国际行为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就成为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多种主体参与和互动的过程,其中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不断创新完善国际规范和机制,形成对各国都具有机制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的、能够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全球机制”。

确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后,应运而生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是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制定海底开发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等。中国以最大投资国之一入选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对“区域”内的有关矿物资源勘探与开发、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有关经济和法律问题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对规范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促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和平共享和维持国际海底区域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不断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中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及国际舞台上种种积极作为不仅有利于和平统筹开发与利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能推动国际社会朝着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前进,完全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全球治理观。

设定矩形开口环超材料的单元结构尺寸分别为单元结构的周期长m、宽n,金属环的长lx、宽ly,金属条宽度w,开口间距d以及左右2个金属环的距离g;设定超材料金属环的厚度为0.4 μm。图1(a)中的基底介质厚度为25 μm,图1(b)中的中间介质厚度为20 μm,基底介质厚度为5 μm。在空间中,单元结构呈周期性排列,形成二维周期阵列,构成了矩形开口环的超材料结构。本实验通过对一系列结构参数的仿真优化,得到最优的太赫兹频段下环偶极子超材料的电磁响应。

水下分流河道间:位于水道两侧,水动力较弱;SP曲线接近泥岩基线、低起伏,GR曲线呈漏斗状且起伏也很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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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to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LIU Yang,WANG Yue,PEI Zhao-bin
(School of Marine Law and Humanities,Dalian Oceanic University,Dalian 116023,Liaoning Province,China)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growing shortage of resources,with the progress of space and seabed development technologies,the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in the public sphere outside the national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has become a reality.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and the resources in such areas and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behavior of the state,the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s put forward in international law.The presentation,development and concept of the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nce of mankind are expounded and specific contents such as international joint management,peaceful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fair and equ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re analyzed.Result shows that China's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to the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is mainly characterized by stress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to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and seeking the welfare for all mankind by emphasizing the peaceful utilization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Adhering to the concept of human destiny community,China has introduce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calls on all countries to show respect each other,consult on an equal footing and develop and utiliz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an equal way; adhering to the concept of friendly environment,China stresses reasonabl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and China adheres to resolving disputes through dialogue and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 a peaceful way.All these views and practices are innovations and developments to the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which not only regulate China's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but also increase new vitality to the international doctrine of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Key words: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s; deep-sea law; human destiny community;international common management;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中图分类号: DF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713(2019)02-0157-07

DOI: 10.3969/j.issn.1008-9713.2019.02.006

刘 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践研究[J].2019-03,21(2):157-163.

收稿日期: 2019-01-20

基金项目: 教育部备案国别与区域研究中心项目(GQ17091);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研究课题

第一作者: 刘 洋(1985-),女,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海洋经济学、渔政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 于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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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实践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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