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纯钢[1]2003年在《论《多边投资协定》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文中指出作者在本文中分析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拟订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文本,并以其内容和模式为基础,讨论了国际社会构建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和这种规则可能会对中国产生的作用与影响。 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主体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现有的多边投资体系的成就和局限。目前国际上的多边投资协议主要包括叁类:WTO中与投资有关的协议,WTO以外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投资协议和区域一体化经济组织的投资规范。这些规则虽然在国际投资法制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它们或者只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君子协定、或者彼此重复、矛盾,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国际投资秩序,这种体制的缺位构成了MAI产生的背景。 第二部分介绍了OECD制订MAI的目的、MAI的基本框架和涵盖范围。OECD对MAI显然抱有很大的期望,MAI草案文本反映了这种追求完美的思路。研究MAI的结构,可以发现这是一部高标准、覆盖周全、具备完善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投资协定。 第叁部分通过将MAI与现有的其他多边投资规则进行比较,讨论MAI的主要突破和几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MAI对外资的待遇和保护可以说是登峰造极的,加之MAI涵盖间接投资的初衷,几乎使投资东道国国门洞开;MAI严格的劳工和环保标准很可能背离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MAI的争端解决机制特色鲜明,但是缺少弹性并且过于严苛。由于MAI的谈判和拟订至少反映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心态和希冀,所以中国应当抓紧研讨MAI提出和反映的问题,以便在未来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过程中选准自己的立场、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四部分分析了MAI搁浅的原因。MAI遇到的挫折反映了制订一个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的困难和坎坷。MAI失利的间接原因当然有“南北矛盾”的拖累,但是更直接和主要的却是OECD成员国内部的纷争。多数学者认为MAI仅仅是发达国家的单方惬意,但是通过对OECD成员国性质和它们在国际投资中所处的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失于偏颇。从长远计,发展中国家也应当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多边投资协定》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极参与MAI的制订,努力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MAI搁浅的内因是其自身的局限和不足,MAI在规则的超前性和灵活性之间缺少一个平衡的把握,或者这种平衡在OECD的宗旨之下也许根本不可能实现。 第五部分是对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前瞻。尽管MAI搁浅,但是全球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是大势所趋。统一多边投资规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WTO为构建统一多边投资规则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规则基础,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为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准备了物质基础。通过对比分析,作者发现MAI与当年的WTO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作者在此提出了MAI重整旗鼓的几种模式选择:将WTO发展为wiTO(世界贸易投资组织),或者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UNCTAD)或者世界银行为主导另起炉灶。由于UNCTAD和世界银行的立场分别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非议,与OECD的遭遇类似,所以作者认为WTO模式是最合适的选择。 第六部分以MAI为基础分析和预测了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可能会对中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了前瞻性的完善我国的外资法制的建议。毫无疑问,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将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严峻的挑战,但是它具有的积极意义也决不应当轻视。由于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对外资积极和高标准的保护,它可以进一步促进中国吸收外资,遏制其他国家的恶意竞争;对于中国日益壮大并且希望走向世界的资本来说,由于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可以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将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铺平道路。MAI谈判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前景要求我们前瞻性的完善我国的外资法制,用优越的法制环境促进中国对外开放层次上的升级和利益最大化。
刘苇[2]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叁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叁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魏卿[3]2005年在《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投资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国际投资的迅猛增长,也对国际投资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规制加快了朝着自由化投资规则的趋势演进的进程。同时,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在各国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区发生的多起投资仲裁案件,利用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规则,向各缔约国国家管理行为发起了层进式的挑战,由此给NAFTA 各缔约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WTO 多哈回合中也展开了包括投资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的谈判,由于在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上各国存在诸多的分歧,多边投资框架议题的谈判被搁置起来,从而使后多哈时代国际投资规制的发展前景未卜。 我国目前的外资法律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与自由化的投资规则还存在相当的距离。所以,加强对于这些领域问题的研究,确立相应的对策则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论文以探讨投资自由化背景下产生的国际投资规制问题为主线,选择了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以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研究为基础,从WTO 对于国际投资规制的促进、国际投资规制实体规范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叁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对国际投资规制的前景瞻望,最后提出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了国际投资规制的演变。第一节分析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的发展特点。第二节从双边体制下的投资规制演变展开研究,阐述了早期的双边投资规范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动态发展,最后探讨了双边投资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的改变。第叁节分析了区域性立法对投资规制的促进。在介绍了区域性投资立法的发展之后,重点分析了NAFTA 第11 章,主要探究了NAFTA 第11 章形成的原因及其投资规则,并予以评价。随后,比较和评析了其他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制定的投资法典和公约草案。第四节聚焦于多边层面规制投资的努力。首先阐明了联合国在多边投资规制活动的努力,揭示出联合国的努力对多边投资规制产生的影响。随后从制定背景和内容的角度,对OECD 关于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
曾艳[4]2018年在《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正在发生转变:不仅是吸收外资大国,也是对外投资大国。作为吸收外资大国,升级国际投资协定能够为外资提供更加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进而促进外商投资;作为对外投资大国,也需要升级国际投资协定为本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论文首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回答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亟需升级的原因。在国际层面,分析了国际投资规则新发展,以及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自由化便利化是现今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方向;碎片化、复杂化、多争端以及高风险是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层面,本文对我国双向投资政策进行梳理,解析政策特点以及存在的不足,比如认知层面不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不协调和管理政策不协调等。其次,使用面板数据混合效应模型,基于协定异质性视角,分析文本内容不同的BIT对中国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影响,找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标准。本文首先构建了BIT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对不同条款赋予不同的权重,以区分协定的严密程度、清晰程度和完备程度,区分协定对外资的保护程度和待遇高低。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上,本文考虑到缔约双方的制度环境,采用世界银行定期发布的六项治理指标的均值总和作为缔约国的制度环境指数,并将其作为控制变量之一。结果显示,中国缔结的BIT质量越高(即异质性指标评价体系中得分越高),对吸收外资和海外投资的正面影响越明显。同时,结果还表明,发达国家在选择投资目的国的因素中,中国的制度环境并不是主要考虑因素。再次,对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进行梳理,从时间角度对不同范式的协定进行分析;本文对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的若干个BIT进行条款比对,并用同样的方法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的BIT、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BIT分别比对。本文研究中国目前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将FTA投资规则与BIT投资规则进行对比。综合BIT和FTA,发现存在的主要缺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未得到充分利用;资本输出国立场考虑不足;ISDS不够完善;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根本目标是消除或改善这些缺陷。此外,为提出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路径,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论文选取作为美国作为美式BIT代表,选取德国作为传统欧式BIT的代表,选取新近签署的欧加全面经贸协定(CETA)作为现代欧式协定的代表,分别研究叁者的发展与特点,并将其与中国进行比对,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的升级研究提出有益借鉴。最后,明确提出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的具体路径,包括: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范式,兼顾东道国与母国利益,改革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协定体系的一致性。
姚颖佩[5]2017年在《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文中认为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属不同的分支学科领域,它们在立法背景、立法目标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停留在它们属于不同分支学科的层面上,但是随着WT0与投资有关的贸易协定的达成、包含投资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开始出现连接、交叉、重合。为了使伴随着贸易的投资能够顺利进行,外国投资者要求东道国在投资准入和后续经营上给予外国企业一定待遇,及时公开、公布与投资相关的政策法规。正是经济现实的需要让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之下,给了各国服务业良好的发展契机,这样的契机促使服务业的高速发展,传统的服务行业如商业、交通、金融等有了长足的发展,与以往的发展相比更为迅速,同时也有新的服务行业兴起,例如咨询、旅游等。各种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服务业能够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不同国家在服务业领域的实力差异大,发达国家往往占据优势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领域的实力欠佳,往往需要进口服务,并且发达国家之间服务业的竞争优势也不尽相同,在它们之间需要进行服务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服务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它日益成为新时期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它产生的问题也为人关注,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定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项下产生的市场准入、投资者待遇、争端解决等问题更多的是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或双边投资协定来进行规范。美国作为服务业的优势竞争者,它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推动者。1994年4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国际贸易形式有四大类。在这四种形式中,国际服务贸易通过"商业存在"这一贸易形式和国际服务投资相联系,因为服务具有的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且不易存储的特点,要求一国服务提供者到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才能为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商业存在"来完成国际贸易,同时也将外国资本带入他国。在这种情形之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性规则与特定义务对国际投资活动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国际贸易领域吸纳了一系列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它打破了国际服务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相分离的局面,国际社会能够以新的视角,不同于传统的观念,来看待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本文采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分析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联,进而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如何与国际投资产生连接,通过整体和局部的层面来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推动表现,提出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需要在服务业领域完善外资立法的个人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来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影响。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分析它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提出《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商业存在"与国际投资产生连接。第二部分:从丰富国际投资法内涵、加快服务投资立法和政策协调、对双边投资条约具有借鉴意义、对构建综合性多边投资法律体制的启示、为服务投资争端提供保障的整体角度分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推动,再分析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国内法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国际投资法的体现。第叁部分:通过阐述我国服务领域外资法的现状,从立法权限、双轨制、透明度等方面分析不足,提出按照国际标准完善我国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业外资经营监管法规、增强服务业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的建议。
陈丽华[6]2004年在《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着手制定外资法,以后,从全国人大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形成了庞大的外资法体系。这些法律曾经为由封闭走向开放时期的中国吸收外资、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改革开放进行了20多年后的今天,人们发现这部法律不再是良法。中国在入世前后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其修改的幅度较小,不尽令人满意。现实情况是,中国的外资法既存在与WTO规则不一致之处,也不利于中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目标的实现。于是,中国该如何在履行WTO义务的同时制定一部适合当今国情的外资法成为了立法的热点问题。 从现有成果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激励政策和立法的体例问题上,但是意见不一。学者们缺乏对立法的宏观思路研究,且停留在操作层面的研究居多。国外有关此研究的学者不多,现有研究似乎只关注准入程序和履行要求。所以,这些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外资法修订这一伟大工程的需要。 本文正是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变化和其所承担的WTO义务这一基础之上,对外资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从经济法学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按照经济法学的理论,外资法是对市场进行国家调节的法律之一,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它还要受到国际调节的制约。全文围绕“封闭—开放—入世”这一主线,采用了法理学、比较法学和实案分析的方法,对外资立法的原则、准入的产业政策、投资激励与限制政策以及对外资的国有化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回顾了中国外资立法的历程,肯定了外资法在特定历史阶段上所作的贡献,同时,分析了其不足。然后针对WTO对成员国的要求,指出其差距。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作者对中国外资立法完善问题的基本思路……外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国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建立从宪法、外资基本法、外资专门法到地方
冯骅[7]2007年在《论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文中认为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而与之相适应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却发展滞后。本文通过对多边投资规则构建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结合OECD制定的MAI草案失败的经验教训分析目前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所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而对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构建多边投资规则时应采取的对策提出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
张利[8]2006年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投资自由化》文中指出近年来区域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涵盖内容不断扩大。投资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课题立足于区域经济合作理论的分析框架,以区域贸易安排中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从投资关系的内容上考查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自由化问题,具体包括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外资准入、履行要求、投资待遇、征收与国有化,以及投资争端解决等六个主要的方面。在分析的过程中,横向比较了NAFTA、APEC以及ASEAN等各大区域贸易协定、WTO中GATS、TRIPs法律规制、经合组织的MAI等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和分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同香港、澳门CEPA投资自由化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和观点,力求探索中国在21世纪的对外区域经济合作与投资的最佳发展模式。 在对投资的界定上,主张将间接投资包含其中,投资者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资准入的问题上,特定的领域取消外资准入的限制。对于履行要求,建议中国同东盟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时候,应该从减少履行要求的角度出发,但是不排除在个别领域规定例外的情况。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上,提倡各成员实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且必须符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对于CEPA下的香港、澳门,则可以逐步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拉动港澳经济的增长。而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建议将其理解为无差别待遇并作为私人非诉事项。对征收和国有化可参考我国一贯坚持的主权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按照“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补偿。最后关于争端解决,可同时设定两套分别适用于政府间投资争端和投资者与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
孙昕[9]2009年在《广播电视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资准入制度是国际投资法的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利益等,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外资进入本国采取一定的限制、管理措施。本文研究的是广播电视这一特殊领域的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广播电视行业兼具经济和意识形态两方面的属性,对外资开放,也会产生经济和意识形态两方面的影响。因此各国对于广播电视的外资准入通常采取更为严格的管制制度。本文第一章从介绍外资准入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大趋势之下,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状况。不论从近期的多边、双边国际条约、还是主要国家的国内法来看,外资准入制度也开始逐步的放宽,限制减少。但广播电视行业的外资准入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各国对于是否对外资开放广播电视行业有很大的分歧。相对于其他部门来看,这一部门对于外资限制还是更加严格。第二章主要介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和国际条约中有关投资准入规定的冲击下,外资在某种程度进入广播电视行业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经济、文化的全球化促进了广播电视行业国际市场的形成。广播电视业日益成为一个国际化的产业部门。而借助于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广播电视节目可以更加自由的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已经很难完全限制外国视听内容进入本国。GATS中有关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原则,某些区域性条约如NAFTA中高度投资自由化的一些规定等,也对广播电视领域逐渐对外资开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第叁章主要介绍对广播电视业外资准入进行管制的必要性。对外资开放广播电视行业,可能造成国内文化市场被国际传媒巨头独占、本国文化认同下降等不利影响。因此各国事实上都会对此采取一定的管制措施。在与此相关的国际条约中,关于广播电视外资准入方面的保留及豁免也大量存在。同时,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等当今世界主要的广播电视业发达国家的国内法进行比较研究,说明各国都立足于本国广播电视行业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制定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制度,无一例外的国内法中对外资进入本国的广播电视行业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第四章结合我国广播电视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阐述如何构建更为合理的广播电视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妥善应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合理引导,逐步、分领域的适度对外资开放,才能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更好的发展,实现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双赢。
郭耀隆[10]2012年在《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RTA即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区域贸易安排),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间,就贸易和与贸易相关方面的经济合作达成的优惠安排协议,其最重要的功能是成员之间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区域贸易安排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一方面是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发展中国家对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先天性的缺陷失去了信心,使得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考虑寻求区域性的合作,利用区域性合作的关税和非关税的特殊优惠安排,促进相互间的服务与贸易等规模的扩大,实现共赢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则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发展,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纷纷制定和签署了各个层面上的投资条约与协定。目前主要的投资协议有比较成熟的经济地区间区域性的投资协议以及日益成为区域间贸易合作形式主流的FTA(自由贸易协定)投资协议。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对于“投资”的定义、“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征收”与“补偿”等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内容的规定已日趋完善,而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则因为其往往涉及到东道国主权问题并可能需要对东道国实施裁决来补偿投资者等问题而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这一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分歧。同时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完善、科学、规范也是决定投资协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使投资双方都能实现共赢的关键。因此,一个构建合理、照顾到东道国与投资者心理预期并且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是实施投资协议的有力保证。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争端解决制度主要有ICSID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MIGA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制度以及WTO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1965年就成立的ICSID中心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RTA和BIT的投资争端解决协议中都规定了可以运用ICSID机制来解决争端,因其最早的抽离于争端所涉国家之外的国际性的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而应用的最为广泛。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除了对当前主要经济体间适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外,着重在于利用案例比较的方式对ICSID仲裁规则进行研究,以便对RT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深入的理解。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则是对我国目前参与的FTA及RTA中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适当的评析,以便科学的架构合乎我国国情的、符合我国发展对外贸易需要的、能够实现投资双方互利共赢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分析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并对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评述,阐明了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进性。第二部分是通过一些重要规则,比如“投资”的定义,“管辖权”的认定,适用法律规范等的不同来对ICSID与区域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则是通过对典型的ICSID仲裁的案例进行分析,更深入的理解RTA与ICSID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目前参与的FTA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世界成功的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的借鉴所提出的完善的对策。我国2010年累计对外直接投资达到了2200亿美元,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3352亿美元。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间我国积极参与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建设,对外开放的深度向着更深更广阔的层次迈进。与此同时,对外贸易中的投资争端摩擦日益增多,合理解决投资争端维护我国投资主体利益问题日趋严峻,所以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当中的区域贸易投资争端机制的建设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而这也是本文的现实意义所在。笔者希望通过对区域贸易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对科学的适合我国对外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进行一定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论《多边投资协定》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D]. 董纯钢.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国际投资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魏卿.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中国国际投资协定升级问题研究[D]. 曾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5]. 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D]. 姚颖佩.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7
[6]. 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D]. 陈丽华. 中南大学. 2004
[7]. 论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J]. 冯骅.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
[8]. 区域贸易安排中的投资自由化[D]. 张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9]. 广播电视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孙昕.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10]. R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郭耀隆. 广西师范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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