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组、金融稳定和软预算约束: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银行关系及其政策含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论文,中国论文,预算论文,含义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的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和制度性软预算约束
崔之元(1999)从另一个角度将软预算约束区分为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和制度性软预算约束,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破产重组制度这三种制度性软预算约束普遍存在,但是“看不见的手”分析范式不能解释他们存在的合理性。因而,软预算约束并非只是局部或临时的现象,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本文将支持体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的授权向处于财务困境的商业银行提供救助的制度安排称为“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将没有法律或制度上的授权、没有明确的实施标准和条件,而由支持体相机实施的软预算约束称为“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制度性软预算约束普遍存在,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可以理解为比制度性软预算约束更“软”的软预算约束形式。
软预算约束本质上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G.Roland,2000)。区分制度性和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意义在于对约束体的激励程度的不同。由于制度性软预算约束的实施通常依据明确的标准和规则,因而软预算约束体事前得以形成稳定的软预算约束预期;反之,由于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缺乏明确的实施条件,因而约束体事前通常无法形成稳定预期。不过,制度性软预算约束与政策性软预算约束之间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例如,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太大不能倒闭”长期且普遍得以实施,已经成为公开的信息,大银行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已经形成稳定的软预算约束预期。因而,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反之,虽然中央银行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制度性软预算约束,但是,当中央银行超出相关法律授权选择性地相机向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时,约束体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事实上成为政策性软预算约束。
(一)银行的制度性软预算约束
对商业银行而言,制度性软预算约束的形式除了有限公司制度外,还普遍存在中央银行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特殊的破产清算机制等形式。
1.中央银行制度及最后贷款人职能(lender of last resort)
中央银行的作用在于防止银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避免个别银行的问题影响到金融体系。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困境时,可以通过向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贷款而避免破产倒闭。Bagehot(1873)研究了中央银行在防止银行挤兑和恐慌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仅凭市场机制不足向商业银行提供防范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实践证明,当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中央银行是防止银行恐慌性挤兑和系统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2.特殊的破产机制
由于银行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银行倒闭或破产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远比非金融企业严重。当银行破产时,破产制度不仅要规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而且要保护公共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为确保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支付和结算体系的平稳运作、保护存款利益以及保持信用中介职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不轻易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与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或倒闭大量存在的事实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尽管公司破产的大多数原则也适用于银行,但是许多国家,如美国,对银行破产实施了特殊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对有关程序的控制权从法庭转移给银行监管当局,赋予银行监管当局绝对的权力。非金融企业只要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的债务,就可以实施破产。但在大多数经济体里,商业银行无论采取解散、撤销(或关闭)、购并还是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通常都需要在事前获得监管当局的同意。例如,美国的破产法律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问题银行破产与否拥有很大的决定权;《日本国普通银行法》第46条规定,法院对银行的清算、破产、和解、整顿、改进等手续,需要征求大藏大臣的意见,或委托其检查或调查。中国《商业银行法》第69条和第71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二是银行市场退出的规则和程序一般不同于非金融企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规范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例如,在美国,法人或自然人破产的主要依据《美国破产法典》(The Bankruptcy Code),而银行的市场退出则依据专门制定的《联邦存款保险法》。此外,除了购并方式外,银行的自动解散、关闭、撤销、破产等市场退出方式通常要经过特殊的清算程序。
3.存款保险
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美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存款人在银行破产清偿顺序中的优先地位。1993年8月颁布的《全国存款清算顺序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内的存款、银行其他优先负债和一般负债、附属债务、存款机构的交叉担保以及股东权益。自美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后,许多国家予以效仿,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数量得以大幅度下降。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消除了存款人潜在的敦促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压力(Allen and Saunders,1993,转引自林捷瑞恩、加西亚、萨尔(1997),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性软预算约束。中国虽然尚未设立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近年来成立存款保险公司的呼声一直很高。
(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主要表现
自1994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商业化转型以来,中国的银行软预算约束不断强化,主要表现在政策性软预算约束方面。第一,多次进行公共财政注资和账面不良贷款的政策性剥离,对部分大企业实施了债转股;第二,中央银行提供了长期流动性支持;第三,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
1.公共财政注资和账面不良贷款的政策性剥离
(1)注资
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国家向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约9000亿元左右。其中,1997年,财政部发行了30年期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2004年,国家再次分别对建行和中行分别注资450亿美元,2005年再次对工行注资450亿美元,2009年再次对农行注资500亿美元。
(2)政策性剥离
1999年,财政出资400亿元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剥离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4000亿元左右的账面不良资产。2004年以来,国家再次先后对建行、中行和工行的不良贷款进行第二次政策性剥离,剥离了近2万亿账面不良贷款。两次政策性剥离共集中剥离了3万多亿元账面不良贷款。
国际上,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按照评估价值直接购买,折价出售损失由相关银行使用呆账准备金预以冲销。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由国家财政全资所有,因此,1999年实施政策性剥离时,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价格向相关国有商业银行支付银行等额的财政担保债券,不良贷款的处置损失最终由国家承担。
2.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异化
虽然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形式,但是,大多数国家严格限制了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实施条件,规定中央银行不能向陷入清算、破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只能向面临暂时性流动困难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件。且再贷款利率一般应高于市场利率,再贷款的时间不能太长。但是,在中国,再贷款不仅直接用于救助资不抵债金融机构,而且再贷款的期限长,再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截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余额近2万亿元,成为国家实施国有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的一个重要手段。
(1)再贷款被用作救助陷于财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手段
由于最后贷款人贷款的根本性目的在于向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流动性支持,中央银行一般只能向提供了抵押、具有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融资贷款。因而,被救助商业银行具有清偿能力是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前提条件。但是,转型以来,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处于技术性破产状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大量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救助和重组,成为国家实施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工具,主要表现在:
第一,1999~2000年,为剥离四大银行不良资产,央行向华融提供947亿元再贷款,向长城发行3458亿元再贷款,向东方发行再贷款1162亿元,向信达发行再贷款30亿元。共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了6041亿元的再贷款;
第二,从2000年开始,央行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放了445亿元再贷款,用以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445亿元不良贷款;
第三,2004年6月30日,央行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放为期5年的再贷款1604.84亿元;
第四,2005年6月27日,央行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发放为期5年的4590亿元再贷款,用以剥离工行4590亿元可疑类贷款。
1999年以来,国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贷款总额达3万亿元。其中,占政策性剥离总额47%的不良贷款由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仅2000年,中央银行为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而向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用于收购不良贷款的再贷款达5350亿元,成为当年最主要的基础货币投放渠道(李扬、彭兴韵,2001)。
(2)再贷款期限长
由于再贷款的基本功能是向经营稳健的银行提供临时性的流动性支持。因而,期限通常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对最后贷款人贷款的依赖超过了一个月,则表明该银行可能已经资不抵债。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再贷款成为满足国有商业银行长期流动性需要的政策工具,期限通常长达5年或10年。中国最初对再贷款每年签一次合同,后来改成每季度签合同。通过循环使用,实际上等于没有明确期限。
(3)再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目的是满足稳健经营商业银行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为资不抵债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来源。因而,为防止金融机构滥用或用于套利,减少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和道德风险,检验困境中的银行是否真正具有清偿力,是否在市场上仍然保持了较好的信誉,最后贷款人贷款通常实行高于同期的市场利率惩罚性利率,以鼓励商业银行首先充分利用市场流动性,以提高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效率。例如,香港金管局规定最后贷款人贷款利率为基础利率加反映市场状况的利率差;加拿大银行规定,最后贷款人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利率;美联储规定,最后贷款人贷款利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基本贴现率加0.5%。但是中国再贷款利率却长期低于贷款利率,从而导致再贷款成为中国实施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得工具,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再贷款进行套利和过度需求。
3.监管宽容(Regulatory Forbearance)
银行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当商业银行可能危及存款人的利益时,监管当局通常责令限期改正,不允许继续发展,以避免波及健康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但是,监管者可能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宽容,包括监管当局迁就问题银行,放松事前约定的监管标准等。IMF(2000)认为,监管当局不关闭资不抵债银行这一行为本身就是监管宽容。因此,银行软预算约束一定包括监管宽容。
1994年以来,监管当局允许长期资不抵债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生存和发展。资本充足率代表着商业银行应对风险、保护存款人的能力,有助于抑制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破产倒闭的可能性(Diamond,1984;Mishkin,2001),这是国际通用的监管手段。《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全球银行业最低的资本金监管标准。对资本充足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监管者通常实施限制性监管措施。例如,1991年美国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FDICIA)等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取“即时矫正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规定当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某一门槛或出现危及存款人的利益时,监管当局至少可以采取9种监管措施,要求经理人、股东采取诸如限制业务自由处置权、禁止从事支付股息或赎回股本的资本分配、限制主管人员的报酬、要求撤换和重新选任董事或高级主管等惩罚性措施、禁止进入新的行业、要求出售或终止某些业务、要求与其他银行合并、限制总资产的增长等措施避免问题银行持续恶化等。如果持续恶化,监管者有权予以接管,使其处于受监护状态,并适时出售、合并、重组或清算。当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即被认为“资本严重不足银行(critical undercapitalized bank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将其关闭,而不必等到真正资不抵债。金融转型以来,中国积极推行资本充足率监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等都明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1994年以来,虽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直低于8%(见下页表),但存款、贷款以及其他业务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属于典型的监管宽容。此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还包括容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假账和假表盛行、容忍各种违规问题的屡查屡犯等。
二、中国银行软预算约束的特点
(一)双重软预算约束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双重角色
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曾普遍存在(Kornai,1986)。经济转型以来,即使许多转型经济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软预算约束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World Bank,1996)。郑江淮(2001)通过考察1996~2000年间“对企业亏损补贴”、“增拨企业流动性资金”、“对企业亏损补贴”这三个反映政府对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的观察指标数据的变化后,认为通过财政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实施软预算约束的程度有所减弱,但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软预算约束的动机仍然比较强烈,许多本应破产的国有企业得以长期亏损经营并对软预算约束形成稳定预期。平新乔(1998)通过对10年间91个样本单位的46个变量的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林毅夫等(2004)通过对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一些财务指标的实证分析,都证明中国的企业软预算约束现象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只是企业软预算约束支持体由财政变为商业银行。
因此,经济转型以来,中国同时实施着企业软预算约束和银行软预算约束,施华强(2004)称为“双重软预算约束”。在双重软预算约束中,国有商业银行替代国家财政成为企业软预算约束的主要支持体,同时扮演银行软预算约束体和企业软预算约束支持体这双重的角色,成为维系中国双重软预算约束的核心和关键。
(二)政策性软预算约束预期的不断强化
科尔奈等(2003)认为,软预算约束反映了“一个组织的管理部门在发生亏损时对政府援助预期的大小或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观概率”。经济转型以来,以下2个原因导致中国的银行软预算约束预期不断强化。一是1997年以来国家不断扩大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实施范围。例如,股份制银行中,除海南发展银行被行政关闭外,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等虽然长期处于技术性破产状态,但是,仍然得以继续经营并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救助的范围从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到证券公司等。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实施范围的扩大使得软预算约束的软预算约束预期不断强化;二是国家不再救助的承诺不可信。例如,1997年,国家对四行注资2700亿元以及1999年剥离14000亿元不良贷款和注资后,有关监管部门曾多次公开宣布将不再对国有商业银行账面不良贷款进行政策性剥离,由各行自行消化。但是,2004年和2005年国家再次对中行、建行和工行大规模的注资和剥离,直接导致不再救助的承诺不可信,从而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预期。经济转型以来,虽然对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的局部挤兑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对国有商业银行挤兑的事件几乎没有,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存款人对国家实施银行软预算约束的稳定预期。
(三)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制度化倾向和制度性软预算约束的政策化倾向
对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和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分析表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存在两个显著的倾向。一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贷款等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实践经常超出法定授权和国际惯例,成为事实上的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存在制度性软预算约束村政策化的倾向;二是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制度化。国有、“太大不能倒闭”等特点导致国家多次注资、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以及长期的监管宽容等政策性软预算约束存在制度化的倾向。
(四)国家实施银行软预算约束的动因复杂
国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业的寡头垄断地位,决定了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软预算约束时既有“太大不能倒闭”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动因,也有父爱主义以及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支持体等特殊动因(施华强,彭兴韵,2003)。
“太大不能倒闭”是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软预算约束的一般动因。商业银行的破产或倒闭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破产或挤提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银行挤兑或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救援的不及时、意愿或能力减弱迹象都可能引发银行挤兑乃至银行危机。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太大”的含义有两方面。一是四行在中国银行业中处于寡头垄断的地位。按照多种口径,每一家行的规模在国际上都名列前茅;二是四行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被市场认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进一步加大了破产倒闭的负外部性。
政策性负担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软预算约束的特殊动因。经济转型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负担除了冗员、价格扭曲等非金融企业也普遍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外,还承担了为国有企业融资、为不发达地区提供支付结算、就业、社会稳定等政策性负担。由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在金融机构的退出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承担着金融稳定的责任。此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主体,还需要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因而,当国有商业银行陷入财务困境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区分亏损是政策性负担造成还是企业自身管理造成(林毅夫,2004),只好承担起所有的亏损责任,实施软预算约束。政策性负担表明,商业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软预算约束支持体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预期。银行软预算约束和企业软预算约束相互强化,相互支持,互为因果。
三、从银行软预算约束视角讨论中国金融问题的政策含义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经济转型以来,银行软预算约束现象日益引起关注。科尔奈(2003)指出:“当政府把银行从金融危机中解救出来时,通常也会出其不意地引起公众的注意。在大多数案例中,政府援助是为防止灾难性的挤兑效应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些行动包括向银行注入巨额的、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纳税人口袋的资金。很多后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这种现象,并且其中有些国家的情况比以前更严重了”。
2008年发生次贷危机以来,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实施公共财政注资等救助银行的频率不断增加,银行“太大不能倒闭”等软预算约束受到广泛的关注和讨论(Sorkin,2009)。因此,对银行软预算约束的讨论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本文对银行软预算约束的研究表明,银行软预算约束的内涵和外延远较“太大不能倒闭”更为广泛。“太大不能倒闭”强调的仅是实施银行软预算约束的一个重要的成因,其他的成因包括父爱主义、政治控制、政策性负担等。从实施的形式上看,银行软预算约束不仅包括太大不能倒闭,也包括“太多不能倒闭”、“太重要不能倒闭”等情况;从实施的手段上看,软预算约束不仅包括不允许倒闭这一被动的措施,而且包括制度性软预算约束和提供长期流动性支持、公共财政注资等事前主动实现的政策等。
从软预算约束视角讨论中国的银行改革和发展尤具现实意义。一方面,银行软预算约束是中国得以实现银行体系稳定的一个关键性制度安排,揭示了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银行软预算约束体现了中国的国家—国有商业银行关系的本质特征,是讨论经济转型时期中国银行改革和发展时必须关注的制度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从银行软预算约束的视角讨论中国的金融稳定、政府-企业关系、政府的作用和定位等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政策含义。
1.它是评价和讨论中国银行稳定模式的关键。1994年以来,中国实现金融稳定的模式可以概括为“软预算约束下的金融稳定模式”。银行软预算约束是中国在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处于技术性破产状态下仍然得以实现银行体系稳定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在没有建立正式存款保险制度、中央财政控制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得以实现银行体系稳定的一个关键性制度安排,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赢得了时间和试错机会,为中国经济改革提供了稳定的金融环境,为世界金融稳定提供了中国的经验和案例。问题在于,这种金融稳定模式是否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通过银行软预算约束实现金融稳定的模式是否可持续?
2.它是进一步评价和讨论软预算约束政策成本-收益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硬预算约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实施硬预算约束,亏损企业才会破产,并为必要的经济更新和增长创造条件(伊萨克森,1996)。许多研究认为软预算约束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导致竞争环境不平等、市场纪律无效、滋生了银行道德风险、加剧了银行业的集中和垄断等。施华强,彭兴韵(2003)在研究了中国实施国有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的经济后果和软预算约束的形成机理后,认为硬化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是化解金融风险、进而提高中国银行业效率的必要措施,建议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同时,应着眼于银行的软预算约束的硬化,对中国银行业进行全面的改革。但是,银行软预算约束普遍存在的事实表明,软预算约束的存在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崔之元(2000)梳理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和破产重组这三种制度性软预算约束的争论和美、英两国确立这些制度的历史,认为虽然这三种制度会导致软预算约束,但是,这些制度对应对不完全市场非常重要,应该确立次优定理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关键地位。正如科尔奈指出的那样:如果软预算约束的经济后果总是不好的,为何软预算约束长期且普遍存在?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从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的角度分析实施银行软预算约束的成本—收益。
3.它是讨论国有商业银行行为选择的关键性激励和约束条件。作为一种本质上与市场约束机制完全不同的激励机制,软预算约束对约束体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约束体的行为将发生扭曲。特别是,在中国双重软预算约束政策组合中,国有商业银行既是银行软预算约束体,又是非金融企业软预算约束支持体,扮演着双重角色。银行软预算约束不仅强化了自身的软预算约束预期,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实施软预算约束的激励。
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的效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改革设计中的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等利益主体的激励、约束兼容程度和政府破产威胁的可置信度(施华强,彭兴韵,2003)。相关的问题包括:软预算约束将对银行决策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又如何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上述问题对解释国有商业银行诸多的特殊行为和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4.对于讨论商业银行的国有体制、国家绝对控股和国有化等问题提供了一个软预算约束的视角。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当国家动用公共财政实施政策性软预算约束时,国家同时扮演着公共管理者和产权所有人两种角色,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者,具有产权意义上的救助义务,另一方面,也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义务。因此,当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政策性软预算约束时,软预算约束体现的是政府-银行关系;而当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者而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软预算约束时,软预算约束体现了所有人的利益。对政府而言,两种角色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对于进一步理解银行的国有体制、国家对银行绝对控股以及国有化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青木昌彦(1997)指出的那样:“把政府的利益因素揭示清楚,并分析它对政府与民间部门相互关系的影响对于理解东亚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5.对于讨论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和定位、国家—银行之间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质上,预算软约束体现了政府—企业或政府—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Kornai,1986)。经济转型实质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转变。新古典经济经济学认为,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机制是市场约束。市场通过亏损企业的破产,得以“优胜劣汰”,引导资源向最有效率的部门流动,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软预算约束表明,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只是有限的市场化尝试,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银行软预算约束是进一步讨论国家和银行关系、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在经济转型中作用的制度前提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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